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应用中的绝缘配合,适用于海拔1400m及以下(标称电压交流1000V、直流1500V以上的高压电工电子设备)或海拔2000m及以下(低压电工电子设备)的信号设备、机车车辆设备和地面装置。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绝缘配合试验的一般要求。本部分不涉及:通过固体或液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除空气之外的其他气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非大气压下的空气的绝缘距离;在极端条件下使用的设备。产品标准应符合本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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