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试卷]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债权)章节练习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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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债权)章节练习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2 关于动产质权的设定,表述正确的是( )。(A)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合同,可为书面的,也可为口头的(B)口头的质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书面的质押合同自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C)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是质权具有对抗效力的要件,而不是质权生效的要件(D)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收取质押财

2、产孳息的权利3 下列不可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是( )。(A)仓单(B)可转让的股份(C)飞机票(D)可转让的专利权4 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A)动产和权利(B)著作权(C)智力成果(D)人身利益5 张某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 200 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 10 天内不交 200 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B)如张某未在 10 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 2 个月以上的期

3、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D)张某应在 2 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6 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7 甲从乙处租了一台电视机,甲不知这台电视机是乙从丙处借来的(乙丙之间曾约定乙不得将电视机租给他人),乙向甲出租电视机时称该电视机是其自己所有。甲的承租行为属于( ) 。(A)合法占有(B)善意占有(C)恶意占有(D)准占有8 有关善意占有的错误说法是( )。(A)善意占有属于非法占有(

4、B)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C)善意占有人占有财产时不知道是非法占有(D)善意占有的占有人占有财产时无过错9 下列属于直接占有的是( )。(A)承运人对承运物品的占有(B)寄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C)房屋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D)质押人对质物的占有10 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11 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侵权行为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二、判断题12 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A)正确(B)错误三、多项选择题1

5、3 2003 年 5 月 5 日甲向乙借款 1000 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 5 月 8 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羊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羊生下小羊一只。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 2003 年 5 月 5 日(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 2003 年 5 月 8 日(C)小羊应归乙所有(D)小羊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14 画家张某因要自费办画展,向朋友高某借了 5 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质押给高某,并要高好好保管别示于人,还钱同时归还两幅画,高某对张某的画享有哪些权利?( )(A)对画的占有权(B)动产质权(C)著作财产权之质权

6、(D)优先购买权15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 DVD 机 1000 台,应付款 300 万元,由丙以其持有的乙公司的上市股票作为质押,担保甲按约付清货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B)该质押合同无效(C)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承担担保责任(D)若甲到期拖欠货款,丙应承担过错责任16 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 15 万的轿车提供担保,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向丁借款 3 万,以该车设定质押。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同时交付了轿车。甲和丙都未按期清偿债务,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乙和丙的抵押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生

7、效(B)丁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设立(C)乙的债权成立在先,可以先于丁行使担保物权(D)乙和丁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E)丁优先于乙受偿17 李某将持有的甲公司的债券交给刘某,作为向刘某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还款。李某的另一债权人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没有生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权利质押已经设立(D)刘某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E)刘某以债券已出质对抗张某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18 甲向乙借款 5 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

8、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19 甲将其所有的一批布匹交给乙,约定由乙将布按甲之要求做成西服,甲在取衣服时必须交付加工费,同时约定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扣留甲定作的西服。但在甲取衣服时,甲声称自己资金紧张,并没立即交付加工费给乙。乙则拒绝将衣服交付给甲。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享有留置权,拒绝将衣服交付给甲是合法的(B)乙不享有留置权,拒绝将衣服交付给甲是不合法的(C)甲构成违约,因此应对给乙造成的损失负责(D)甲不构成违约,因此乙的损失由其自己负责20 留置

9、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A)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B)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C)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订有留置合同(D)双方约定可以排除法律规定(E)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21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四、简答题22 简述动产质权的效力。23 简述留置权的法律要件。24 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其特征。25 简述占有的保护。五、论述题26 试论权利质押。27 论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28 论我国民法建立占有制度的意义及其价值。六、案例分析题28 2

10、002 年 3 月 1 日,甲纺织品批发公司通过某综合批发公司介绍,与乙棉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棉麻公司供给甲纺织品公司三级或者四级棉花 1万担,由乙棉麻公司代办托运,4 月 30 日前交货,收货后 10 日内,甲纺织品批发公司付清相应的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乙棉麻公司与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汽车运输公司为乙棉麻公司运输 1 万担四级棉花,由乙棉麻公司负责装卸,运输公司保证把货物于 4 月 30 日以前运到甲纺织品批发公司,运费共人民币 5 万元,先期支付 1 万元。货运至交付后,再支付另 4 万元。5 月 3 日,乙棉麻公司把棉花装入丙运输公司的汽车。丙汽

11、车公司待棉麻公司装完货后,即将车开走。在运输途中,不幸恰逢山洪爆发,以致两辆汽车被山洪冲走,车上 20 担棉花全部灭失,剩余的棉花由于道路被阻而致期限迟延。至 5 月 5 日,运棉花的车队才行驶了大半路程。在此期间,甲纺织品公司按预期 4 月 30 日棉花可以到货,便对各项生产投人大量原材料,价值 10 万元。5 月 10 日,棉花才到货,甲纺织公司遂要求丙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丙运输公司不允,甲纺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棉麻公司与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问:29 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债属于简单之债吗?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30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单方决定运输四级棉花 1 万担,有无不妥之处?

12、为什么?30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 0 号或 10 号柴油 10 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 1200 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 2000 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 25 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 0 号柴油 10 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 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 10 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 0 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问:31 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32 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

13、 为什么?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债权)章节练习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 99 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选 C。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项 A、B 错误,质押合同只能是书面合同,不可以为口头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所以 C 项是错误的。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的标的主要有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

14、产权,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等。故本题选 C 项。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质权的客体。质权的客体一般是动产和权利。从这一点出发再分析各选项可得出答案,本题若用排除法,更简单。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能直接作为质权的客体。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本题选 A 项。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236 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2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

15、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 10 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与张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 2 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 10 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79 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 B 项正确。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占有的分

16、类。本题中,甲的承租行为既非根据法律规定又非根据电视所有人丙的意志而占有,属于非法占有。乙向甲出租电视机时称该电视机是其自己所有,而甲不知道这台电视机是乙从丙处借来的,所以甲的承租行为属于善意占有。故选 B。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非法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所以,善意占有属于非法占有,A 项是正确的,B 项是错误的。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占有为非法占有。因此,善意占有人在主观上无过错。C、D 项是正确的。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以排除占有人的占有,恢复所有人的占有。但善意占有在

17、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请求返还被占有的财产时,所有人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等。所以,A、C、D 是正确的,应选 B 项。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本题中,选项 B、C 、D 三项是间接占有。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题意,甲因商品不合格要求商场修理,属于双方意志决定,A项错误。甲能选择的只能是要求该商场修理该商品,故 B 项正确,C 项错误。该债的关系只涉及甲和商场两个当事人,故 D 项错误。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18、。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为法定之债。所以本题选 D 项。二、判断题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就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质权人处分质物或者权利并从其变价中优先受偿的协议。质押合同的成立因质权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担保法解释第 103 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

19、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题目中的说法是错误的。三、多项选择题13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明确规定了是“质权”生效的时间,区分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故 A 项应当入选。根据民法规定原物的所有人对原物所生的孳息也享有所有权,所以选 D 项。B、C 项错误。14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高某作为动产质权人自然可以享有对画的占有权,A 项可选。因张某只是转移画的占有权,而对画的著作财产权并没转移,即高某不得将画进行发表、展览、复制等。因此 B 项可选,而 C 项不选。关于 D 项

20、法律并无规定。15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选 B 项。因质押合同无效,所以丙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而非担保责任,因此选 D 项。16 【正确答案】 A,E【试题解析】 以交通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A 项说法正确。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生效,因此 B 项错误。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和质权,质权效力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因此排除 C、D 两项,选 E 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E。17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权利质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

21、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因债券已经交付质权人刘某,所以质权已经设立。质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刘某享有对该债券的质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刘某以债券已出质对抗张某的执行申请,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只有 B、C 两项是正确的。18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 79 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

22、人受偿。”19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 B 项正确。很显然甲未按约定立即交付加工费,构成违约,C 项正确。20 【正确答案】 A,B,E【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故 C 项错误;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故D 项错误。21 【正确答案】 B,C ,D【试题解析】 (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因此 B 项正确,排除 A 项。(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

23、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C 项正确。(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 D项入选。四、简答题22 【正确答案】 (1)质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担保法第 67 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质权人不但对质物本身有质权,对质物之从物、孳息物,亦享有质权。(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留置质物;优先受偿;收取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者从约定;救济质权损失,即排除各种有害质权的

24、行为。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返还质物。23 【正确答案】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前者包括答案中的前三项,后者即是指第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条件:第一,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第二,不是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第三,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24 【正确答案】 占有,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被管领的物,称占有物,为占有的客体;管领其物之人,称占有人,为占有的主体。从这一定义可概括出占有具有如下特征:(1)从占有的主体上看,因占

25、有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故任何权利主体均可成为占有主体,即占有人。(2)就占有的客体而言,须为物。(3)从占有的内容上看,占有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4)就占有的主观要件而言,占有人对占有的事实状态的内心意思,即以所有或持有的内心意思进行占有。25 【正确答案】 占有的保护是针对占有的损害的保护。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和稳定的保护,也是占有的效力得以实现的保障。(1)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恢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2)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即占有人不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力救济手段,而依靠私力保护。这是占有人独自实施的保护占有的措施。(3)不当得利返还

26、请求权一般认为,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作为不当得利的客体。(4)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占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不受他人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论述题26 【正确答案】 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除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设定担保,债务人在债务期届至时没有清偿的,债权人得就该项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其债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权利质押具有如下特征:权利质押为质押的一种形式。权利质押以无形的财产权为标的。权利质押必须以可转让的无形的财产权为标的,这是权利质押之所以称之为权利质押的原因。权利质押的这一特征使其在成立、实行等方面均有别于动产质

27、押。权利质押中国家干预的色彩较为浓厚。与动产质押相比,国家对权利质押的干预较多。而对动产质押,国家则给个人留下较大的自由空间。27 【正确答案】 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两者均是以权利为标的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但两者仍在许多方面存有差异:(1)标的范围不同。按照物权法定原则,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物权。担保法规定,权利抵押权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随附于此基础上的草原使用权、水面使用权、滩涂使用权、荒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权利范围较窄。而可以设定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28、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符合质押条件的权利范围远远大于可以抵押的权利范围。(2)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但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也

29、可以出质。虽然这规定不能在法理上找到合理的依据,只是最高法院综合国情,着眼于便利实践的角度对质权进行权宜之计的补充,但这一特例无损于质权为动产担保的特性。(3)生效要件不同。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足以限制出质人对权利凭证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占有而非登记为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是其区别于权利抵押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对于性质上难以交付的权利之质权,如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法律特别规定以公示方式表明权利的变动或限制,即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登记

30、之日起生效。与权利抵押生效要件不同,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为占有或登记。(4)债权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因为抵押权人不实际占有权利,若权利价值降低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保全权利交换价值的权利,权利抵押权人同样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据担保法第 51 条规定,即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提供担保。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在权利丧失、毁损或被征用情况下,抵押权并不消灭,而转移到其代位物上,即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于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表现为更为灵活和主动。此外,在保全上,不仅仅有要求提供担保权,还有限制处分和紧急变价的权利。(

31、5)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权利质押权人占有权利质物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有留置权利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有转质的权利。在质权人的义务上,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权利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权利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权利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权利质物。而权利抵押权人无上述权利或义务。28 【正确答案】 我国建立占有制度有其独特的意义与价值。其理由如下:(1)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中国物权立法机制。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的占有概念和占有制度应与我国民法的总体设计

32、结合起来,而不应自行其是。因此,对占有制度既不能限缩为所有权之占有权能,而导致物权中的所有权机制一统天下;也不能将之扩大为统一解释和确立财产利用制度,进而架空并否定他物权制度,建立“ 所有 占有” 的物权制度模式。正确的思想是将占有制度定位为法律对物的事实支配的保护制度,中国的占有制度不仅离不开自物权和他物权机制,而且其作用因承认他物权机制而更显增强。(2)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对占有保护之不足。就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而言,为保护物权的利用权免遭侵害,在不能根据所有权求得保护之际,只能求诸于占有物上请求权的保护。就具有债权的占有而言,虽可基于债权予以救济,然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大大削弱

33、了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保护,而基于占有产生的占有权则可对抗第三人。可见,罗马法的债权的利用保护说仍有其魅力。另外,就上述两种情形,无本权的占有亦需受到占有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3)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若干欠缺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离不开占有制度。按占有制度的规定,当转让人无权转让他人之动产时,基于占有公信力法则,善意的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即可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立法上正是基于占有公信力,为保护交易动态安全,而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可见,占有制度不仅保护静态的占有的安全,而且对动态的安全也予以关怀。(4)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对法律程序尊重的观念。为稳定财产的

34、占有关系,法律给予占有以相当于本权的保护,为此实体上赋予占有人以物上请求权,此不同于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前者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后者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此两项请求权在诉讼中,即表现为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二者可互相独立而并存,可合并或先后行使,从而共同保护占有人。六、案例分析题29 【正确答案】 甲、乙合同之债不属于简单之债,而是选择之债。合同的标的物是三级或四级棉花一万担。30 【正确答案】 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归属的,选择权归债务人,故乙公司有权行使选择权,决定履行的标的。31 【正确答案】 本案合同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 0 号或 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32 【正确答案】 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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