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试卷]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继承权)章节练习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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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继承权)章节练习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是( )。(A)干涉(B)盗用(C)假冒(D)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取姓名2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不同意。韩某、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某的头发剪掉。韩某、谢某侵犯了许某的何种人身权?( )(A)生命权(B)健康权(C)身体权(D)荣誉权3 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发家史,写了一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乙的照片错发成乙与她

2、的助理丙(男性) 的合照(乙、丙均已经结婚) ,并且照片中显示二人非常亲密。该消息被刊登到甲所在报社的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像权(B)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C)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D)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4 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

3、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5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6 下列各项不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D)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7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买卖婚姻(B)包办婚姻(C)借婚姻

4、索取财物行为(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8 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C)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D)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9 贯彻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必须禁止( )。(A)重婚(B)家庭暴力(C)买卖婚姻(D)包办婚姻10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11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B)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C)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D)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12 2001 年,甲(男)20 岁,乙(女)19 岁时举办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后于 2005 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5 年,甲继承其叔父在台湾的遗产 10 万元。2007 年 3 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B)甲乙夫妻关系从 2005 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确立(C)甲继承其叔父在台湾的遗产 10 万元,属于婚前所得的个人财产(D)甲继承其叔父在台湾的遗产 10 万元,属于婚后所得的个人财产13 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

6、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 )。(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D)能以同居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14 王某(男,22 周岁) 为达到与刘某(女,18 周岁) 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15

7、 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二人结婚已有 10 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人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 13 万元,债主找甲要帐。甲有存款 14 万元,这 14 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B)甲的 14 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应按

8、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14 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16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A)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B)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享有居住权(C)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得到其出资的补偿(D)夫妻共同财产二、简答题17 简述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18 简述一般人格权及其法律功能。19 简述人格权和

9、身份权的主要区别。20 简述名誉权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21 简述荣誉权的概念及特征。三、案例分析题22 原告:钱缘,女,大学生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2008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 时许,原告钱缘携侄子进入被告四川北路店,当原告从店堂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人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钱

10、缘离店。但钱缘向店方提出异议,要求店方赔偿精神损失,并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钱缘在当日中午 12 时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 元到 2000 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钱缘还投诉到新民晚报反映情况。屈臣氏公司在 2008 年 7 月 14 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比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问:四川北路店对钱缘强行进行检查并迫使其解脱裤扣的行为是否侵犯了

11、钱缘的权利?23 原告:姚鹏程,男被告:姚昆云,女姚鹏程与姚昆云原系夫妻,2005 年 5 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所生男孩姚悦达由姚昆云抚养。2006 年 9 月前,姚昆云将孩子“姚悦达” 改名为“马睿达”。2010 年,姚鹏程以姚昆云侵犯孩子姓名权和自己探视权为由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姚昆云恢复孩子原姓氏,审理中,姚昆云以孩子的名字是经姚鹏程同意,且已改名 6 年,姚鹏程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姚鹏程的诉讼请求。姚昆云认为孩子改名是征得姚鹏程同意,对此姚鹏程予以否认,姚昆云也无确凿证据予以证实。问:姚昆云将孩子“ 姚悦达 ”改名为“马睿达”是否侵犯了姚悦达的姓

12、名权 ?24 原告:陶岚,女,1980 年 3 月 9 日生,汉族,上海惠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 30 日 22 时 29 分左右,原告与其他四人至被告处进行消费。同年 7月 31 日 0 时 32 分结帐,但被告未收回原告的手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休息,同日10 时 30 分左右原告又回到原来客间洗澡后,原告在干蒸房里干蒸时,听到外面有声音便走出。同时,被告一男性保安人员进人该房,并与从干蒸房内出来的原告相遇,该男性保安人员拿了原告的手牌对原告说“对不起” 后即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经警署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

13、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 101 条、第 106 条第 2 款、第 134 条第 1 款第 7 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 条、第 14 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岚人民币 1000 元。问: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24 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借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前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

14、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25 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26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26 张某某(女方) 和王某某(男方) 于 2001 年 7 月 26 日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两人均20 岁,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 4 月 23 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

15、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 3 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还时常打架。2004 年 3 月的一个下午,张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毒打。张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王某某离婚。27 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哪些规定?28 当事人故意隐

16、瞒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8 1984 年,王某(女) 和张某(男) 相识并相爱。1987 年,王某和张某同居,时年王某 25 岁,张某 24 岁。1990 年 10 月,张某准备出国留学,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王某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 年 8 月,张某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某再次出国到日本继续学业。1992 年 10 月,王某欲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张某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张某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王某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张某确实与一沈姓

17、中国女公民于 1992年 2 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 年 11 月,王某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构成重婚,并要求宣告张某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婚姻关系无效。问:29 在本案中的王某和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30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判决?30 王海与赵红 2010 年 3 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2010年 8 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

18、与王海的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31 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32 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33 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33 王平与卢颖于 2009 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 18 周岁。2010 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经常争吵,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10 年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34 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35 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36 法

19、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37 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37 何某(男) 与李某 (女)于 2001 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和,何某欲提出离婚。2002年 3 月,何某的父亲去世,留有房屋 12 间。由于何的母亲早已病故,所以只有何某姐弟四人继承。何某为了不让李某享有房屋所有权,于是跟其他三个继承人商量,决定先放弃继承权,待与李某离婚后,再让其小弟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转给他。姐弟四人到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书,一致同意何某放弃继承权。2002 年 5 月,法院判决何某与李某离婚时,对其夫妻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当时,李某提出应将何

20、的父母遗留的 12 间房子中,至少分给她一间。何某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自己已放弃了继承权,李只得作罢。2003 年 7 月,何某准备再婚时,其小弟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子还给何某作新房。此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房。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中所列的问题。38 何某的小弟赠与何某三间房屋的行为在法律上( )。39 李某对这三间房子( )。40 下列不属于何某与李某共同财产的有(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继承权)章节练习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所谓侵犯姓

21、名权,就是以姓名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故本题应选 D。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侵犯人身权问题。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利。本题中,许某的头发被剪掉,并不伤其生命,也不毁其健康,更不损其荣誉,但侵犯其对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因此本题选 C。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 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 BC 选项错误。报社错用

22、了二人合照,并且导致乙、丙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 D。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100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与表演都是使用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此,A 项和 B 项错误,不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

23、价造成侵害,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 项错误,不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题中媒体对小兰的报道并未侵害到小兰的健康,因此B 项错误。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媒体的行为不构成“干涉、盗用、假冒”,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因此 C 项错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媒体的报道

24、公开了小兰的隐私,对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因此 A 项错误,D 项正确。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2 条规定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故本题选 D项。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

25、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故本题选 A 项。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1)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所以,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AB 项正确。(2)婚姻自由和公民的

26、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离婚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C 项错误。(3)我国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上,必须首先采用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判决离婚。可见,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D 项正确。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包括如下含义:(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

27、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要贯彻一夫一妻原则,必须禁止两种行为:第一,重婚。重婚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它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的法律后果:(1)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根据婚姻法第 10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2)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3)重婚

28、是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第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后果:(1)婚姻法 第 32 条第 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该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婚姻法解释 (二) 第 1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3 条、第 32 条、第46 条规定的

2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7 条规

30、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本题选A。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补办结婚登记时婚姻效力发生的时间起点。婚姻法解释(一)第 4 条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如果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早于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有溯及力。本件案例中,甲乙虽与 2005 年补办登记,但于 2003 年双方符合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故甲于 2005 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故 A 项为正确

31、选项,BCD 三项均为错误选项。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婚姻需要具备两大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为: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形式条件为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只要达到这些条件,婚姻即告成立,而不问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故本题中刘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张某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应选 C项。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32、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 第 8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选 C 项。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第 43 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所以,本题中的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另外,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甲的 14 万元是甲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用于清偿债务。故本题选 D 项。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婚姻法解释

33、(二)第 19 条已明确规定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选 D 项。注意与婚姻法解释(三) 中的规定进行比较。二、简答题17 【正确答案】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继承和赠与。它与财产权不同,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赠与、继承。但是依照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2 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是可以

34、依法转让的。这里的依法转让既包括转让名称权本身,也包括以名称出资入股。(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但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民事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以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丧失。(3)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但侵害人身权影响他人经济利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8 【正确答案】 (1)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

35、性; 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解释功能。解释功能不仅包括学理解释,也包括法律适用上的解释。对于具体人格权立法如何适用,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要求。创造功能。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人格权的这种创造功能更为明显。成文立法的局限性,对新生的具体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不无障碍。正确运用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可以依靠一般人格权创造出新的具体人格权,并予以保护。补充功能。与其解释功能、创造功能相比较,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具有更强的实用性,法院可以据此直接作出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裁判,保护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惊吓、恐吓、电话骚扰、

36、语言骚扰等违法行为,究竟侵害的是何种具体人格权,很难确定,此时就可以利用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19 【正确答案】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而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产生的条件和基础不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人身权;身份权则基于主体的某种行为(如收养)或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人身权。(2)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没有限制;身份权因只有在发生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才享有,所以身份权的享有是有限制的。(3)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人格权的取

37、得是与公民的出生和法人的成立同时发生的;身份权则须具备一定条件后才能取得。20 【正确答案】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全体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权本身不具有财产性,但是它与财产利益相关,特别是法人的名誉权更与财产利益相关。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

38、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21 【正确答案】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荣誉权的性质是人格权(这种性质基于我国法律的规定,

39、但法理上仍存有争议)。(2)荣誉权是以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3)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4)荣誉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荣誉接受权,即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接受有关的社会组织颁布的荣誉称号。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保有自己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荣誉利益的支配权,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和自主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三、案例分析题22 【正确答案】 四川北路店的女保安单方面将钱缘带入办公室并对她的人身进行检查的行为侵犯了钱缘的人身权。四川北路店对钱缘强行进行检查并迫使其解脱裤扣的行为侵犯了钱缘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为四川北路店的行为侵

40、害了钱缘作为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同时使钱缘的名誉受到损害。23 【正确答案】 这是一起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案件。本案中,姚昆云将孩子“姚悦达”改名为“马睿达”,侵犯了姚悦达的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姚悦达在出生时,由其父母为其取名。根据婚姻法第 22 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是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应由其父母协商决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小孩姓氏变更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在离婚后就小孩姓名变更应在父母协议一致时公安机关才给

41、予办理。所以离婚后孩子的姓名必须要由父母经过协商,在意见得到统一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变更。而姚昆云在没有征得姚悦达父亲姚鹏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姚悦达的姓名,显然侵犯了姚悦达的姓名权。24 【正确答案】 正确。隐私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人的身体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侵入私人领域、窥视他人身体。沐浴场所为不同性别的人分别设置了两个特定的领域,不得随意进入。本案中,被告方未能遵守浴场的工作规范,在未仔细查看女宾部是否有顾客的情况下,让异性的工作人员进入女宾部,使顾客的隐私被暴露。被告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的

42、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25 【正确答案】 本案构成侵害隐私权。本案中曲某擅自翻阅、查看、摘抄、散播洪某日记中有关她对前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的记载,属于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的行为,从而使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主要差别是:隐私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受利益的权利,强调的是对公民的社会评价,常伴有财产损害。隐私权被

43、侵犯,一般会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26 【正确答案】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包括: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27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第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婚姻法第 6 条规定:“ 结婚年龄

44、,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结婚当事人禁止重婚是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也是结婚的一个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28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隐瞒了真实的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但由于张某某提交起诉书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有效。婚姻法解释(一) 第 8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9 【正确答案】 王某和张某在从 1984 年至 1993 年长达

45、 9 年的时间里,一直相濡以沫,共同生活,并且希望维持关系,还为此举办了世俗结婚仪式,得到了群众认可,虽然在其后由于男方的原因此种关系未能继续,但时至 1993 年 11 月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30 【正确答案】 根据 1986 年 3 月 15 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法院应当首先确认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然后,根据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宣布张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第三人沈某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时,宣告张某与第三人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31 【正确答案】 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这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32

46、 【正确答案】 不能。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应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关于婚姻无效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这已经不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权利。33 【正确答案】 不可以。一审终审,属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可上诉。但是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不同于婚姻效力问题,既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并且不适用有关一审终审的解释。34 【正确答案】 王平与卢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为 2010 年年底,王平、卢颖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35 【正确答案】 法院不予准许王平撤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

47、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36 【正确答案】 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审理离婚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37 【正确答案】 当事人不能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38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本题的情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又称作规避法律的行为。此种行为的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的效果意思,而只是其图谋掩盖和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因此,这类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没有明确指出由夫或妻一方接受的财产,任何一方继承或者受赠与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选 A 项。4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具体见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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