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1 商事登记(浙江工商大学 2009 年研)2 商号与商标(华师 2003 年研)3 商号登记4 商号废止5 商号权与商标权(华师 2005 年研)6 商号转让7 商号出借8 商业账簿(西北政法 2007 年研)9 商事合伙与无限公司(华师 2007 年研)10 股份有限公司(上交 2003 年研)11 两合公司(南开大学 2003 年研)12 一人公司(南开大学 2005 年研)13 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有哪些?(中国矿业大学 2009 年研;上交 2003 年研)14 简析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效力。(西北政法 2007 年研)15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
2、成要素。(西北政法 2006 年研)16 论商号权的性质。(武大 2005 年研)17 简述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种类。(中国矿业大学 2009 年研)18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中山大学 2011 年研)19 试论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南开大学 2004 年研)20 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武大 2008 年研)21 简述我国一人公司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南开大学 2003 年研)22 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南京大学 2005 年研)23 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华师 2005 年研)24 试述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5 结合 05 年公司法修
3、订论述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人大 2006 年研)26 论“一人公司 ”出现对公司社团性的冲击。 (中山大学 2009 年研)27 我国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 64 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武大
4、2009 年研)28 2005 年 6 月,A、B、C 三家公司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在人民大学附近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东东零售超市。三家公司共同草拟并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新的公司注册资本 90 万,每家公司出资 30 万,出资方式有:货币、土地使用权和超市营业需要的设备等。货币出资已于 7 月划入东东超市的临时账户,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也于 8 月份办理了相关的手续。8 月底,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证明。9 月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工商局审查后,认为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
5、本和生产经营条件合格,但人大附近类似的超市已有数家,为了防止超市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促进该地区经济有序的发展,工商局决定不予登记。后经 A、B、C 三家公司的共同努力,工商局同意登记。2005 年底,东东超市看到代订火车票的业务十分赚钱,擅自增加代订火车票业务。2006 年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意滑坡剧烈,三家公司决定为该公司更名,以转换商运。请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29 1994 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 11 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 100 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6、(以下简称乙公司) 。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 1994 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 红都制衣公司 ”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
7、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我方属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问:乙公司是否侵犯甲公司名称专用权?为什么?30 A 公司是 2000 年成立的上市公司,公司聘用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十年的老马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此外,为了节省资金,还聘用了正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小刘作为会计人员。2003 年,公司的总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 B 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担保。2004 年 B 公司不能还款,银行将 A、B 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 A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A 公司未将诉讼事项在财务报告中说明。20
8、04 年 3 月老马生病,在家休息了一个月,此期间,公司的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由小刘经办,审核和财物保管人员也由小刘兼任。2004 年底,公司业绩滑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求老马想办法在财务上修改公司的业绩,老马改变费用、成本的计量方法,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增加利润,使 A 公司的年度报告很令股民满意。2005 年,老马和小刘私设会计账簿,一本应付工商税务部门,另一本内部核算。2005 年末,审计组对 A 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审阅“ 银行存款日记账” 等会计资料发现,该公司以租用仓库为由,先后向其关联公司 C 支付了 23 万元。审计组调查得知:A 公司没有大的仓储业务。虽然账簿记录和材料
9、验单相符,但仓库保管员却不知道外租仓库一事。后了解到是 A 公司的老总通过“租用费用”从 C 公司手中购得一辆豪华轿车。试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财务账簿方面的错误。31 1995 年 2 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 A、B 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 年7 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 120 件、西服 40 套,共计价款 99 万元。同年 9 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 月 20 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
10、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 1997年 5 月 11 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 4 万元货款。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 6 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 10 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
11、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32 某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铁金粉一万吨、总价款 20 万元的供货合
12、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 25 万元汇入该账户。王某收到 25 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 8 万元的货物,并退款 5 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讲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问:(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账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
13、:王某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知识模块】 商事登记2 【正确答案】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号与
14、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性质不同。【知识模块】 商号3 【正确答案】 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知识模块】 商号4 【正确答案】 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
15、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知识模块】 商号5 【正确答案】 (1)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2)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
16、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3)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知识模块】 商号6 【正确答案】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
17、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知识模块】 商号7 【正确答案】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 挂靠 ”、“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知识模块】 商号8 【正确答案】 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现代商业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形式意义的商业账
18、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实质意义上的账簿是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知识模块】 商事账簿9 【正确答案】 (1)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2)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3)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其与商事合
19、伙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商事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0 【正确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1 【正确答案】 两合公司,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2 【正确答案】 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
20、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3 【正确答案】 (1)放任设立原则。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这一制度完全否定政府对商事登记管理之必要性,现已基本不被采用。(2)特许设立原则。商主体之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这一原则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不被采用。(3)核准设立原则。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4)准则主义原则。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
21、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5)严格准则原则。法律不仅规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商主体的严格责任,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没有自由裁量权,目前多数国家奉行这一原则。【知识模块】 商事登记14 【正确答案】 (1)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商业名称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其是兼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一体的混合权利。商业名称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其性质有:商业名称权具有区域性限制。
22、商业名称权具有公开性。商业名称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商业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商业名称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各国和各地区普遍肯定了这一性质,但是对于如何转让有着区别。(2)商业名称权的效力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商业名称管理机关行使保护权。这主要是指,当行为人使用了法律规定其无权使用的商号,商业名称主管机关则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的途径,对其予以处罚,禁止其使用。商业名称权利人行使商业名称保护权。如果由于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商业名称或妨碍商业名称权利人使用其商业名称,致使商业名称所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商业名称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他人不再使用该商业名称并排除妨
23、碍,与此同时,商业名称所有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知识模块】 商号15 【正确答案】 (1)商事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商事名称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因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2)在我国
24、,商事名称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知识模块】 商号16 【正确答案】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权和使用权。专有权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商号的功能;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功能。商号权的取得以商号登记为始点。但也有国家规定,在登记前就使用商号的,可以取得该商号权。履行登记旨在加强对该商号权的法律保护。(1)商号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性质的权利。从人身权方面分析,只有依法登记或合法取得商号权的商主体才有权使
25、用该商号。商号总是附属于一定的商人主体,离开了商人主体,商号就纯粹成为文字组合。从财产权方面分析,商主体在冠以特定商号后从事商行为,便有利于与交易他方往来。在商人享有优良商誉的情况下,商号便同时积淀了极高的价值。(2)商号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商号权既然能给商主体带来利益,它就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实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商号权的转让是指允许他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号,即商号使用权的转让。对这种权利的转让,转让人会对受让人设置一定的条件,如保证商品与服务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3)商号权的保护受区域的限制。由于商号权是在一定国家的一定行政区域的主管机关登记取得的,其公示后的影响范围也只限于一定的区
26、域之内,因而商号权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超出一定区域,该商号权就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全国知名企业的商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国际知名企业的商号权也应在域外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模块】 商号17 【正确答案】 我国公司法认可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a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人数上限为 50 人。b股东责任的
27、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c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一般均采单一出资制。d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e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f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28、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a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b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c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又一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
29、股的金额必须相等。d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e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独立财产,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使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最典型的法人组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8 【正确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 2 人以上 30 人或 50 人以下;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2)
30、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除采取“出资平等制” 或“复数股份制”的国家外,一般不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但其数额可以不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
31、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故股东相互间又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这就决定了此种公司一般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9 【正确答案】 (1)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现代各国基本都将有限责任原则确立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
32、进股东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合理保障了股东的财产安全,使公司易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3)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是“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会产生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与补充。【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0 【正确答案】 a 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
33、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e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1 【正确答案】 (1)我国一人公司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全面承认了一人公司。我国目前商业信用的程度较低,一人公司中存在着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问题,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交易安全。(2)对策为防止承认一人公司后可能出现的问题,2005 年公司法除规定一人公司准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专门用
34、一节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普遍降低到人民币 3 万元,但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且股东须一次足额缴纳,不得分期交付。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35、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2 【正确答案】 a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公开发行;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d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3 【正确答案】 (1)对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各国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但是,对于商个体和商合伙而言,商事登记仅仅
36、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认可;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其不享有商人所享有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人应履行的义务。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商事登记的作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和商主体的商标等其他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等国家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
37、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禁未经登记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2)商事登记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者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对于这一问题,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还未履行登记或还未予以公告,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可以用该事项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了该事项的真实情况。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保护。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已经登记并已经公布,该事项则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布
38、之后一定时间以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登记事项,那么,该登记事项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已登记事项在公布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关于这个问题,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公布有误,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根据已公布之事实为法律行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公布事实有误。在此,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必须是该事项的局外人,不能是该事项的直接参与人;同时,第三人对公布内容之信任必须是导致他的法律行为的直接原因。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它加大了登记义务人的责任。【知识模块】 商事登记24 【正确答案】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筹办人或商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其主体资
39、格,而依商法典或商事登记法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向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主要包括商号、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商事登记法是指调整商事登记的法律适用、登记机关及其权限、申请及相关要求、登记的效力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但商事主体设立、出资履行、组织变更或合并、增资减资以及解散等方面信息的登记和公告,有助于相关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交易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交易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支出,也为
40、商事主体迅速做出交易决策、降低交易风险创造了条件。(1)我国商事登记存在的问题商业登记立法形式分散。我国商业登记立法形式极度分散,实体法中和专门性的登记法中均有涉及,又依据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登记,妨碍了商业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不利于商业活动主体的守法和执法主体的监督与管理。立法内容存在相互重叠。如公司法第十二章关于 “法律责任”的内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中仍有重复。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45 条规定,登记机关要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即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何时受理并无明确时间限制,其必然为登记机关任意行使自由裁
41、量权留下余地。登记过程中所需审批和核准的要求过多,前置程序复杂,增大了从事商业活动的事前成本支出。如在企业的设立方式上普遍采用许可设立并辅之以特许设立,企业登记几乎被扭曲为行政上的营业许可。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程序不统一。根据民法通则 第 40 条及民通意见第58 条的规定,当企业法人出现解散的事由时,应依法进行清算,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使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法人生命得以终结。即清算是注销登记的先行程序,企业法人解散的最终程序是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3 条中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上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
42、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清理。该规定表明企业法人在其存续时期即使未经过清算,未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先注销其法人资格。这种显而易见的矛盾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适用时的混乱和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对完善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放弃对不同性质企业分别制定登记法规的做法,制定一部系统化的对商事登记做出全面规范的商事登记法。我国商事登记法律规则有过多的公法色彩,强调行政审批职权的运用,而忽视对商事主体利益的保护。在商事登记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仍倾向于交易安全而忽视商事交易的效率。商事登记法虽然具有公法价值,但其仍属于商事立法这一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公法性质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
43、位。所以商事登记法的立法必须立足于私法的本位,注重安全与效率的并重,尤其要体现对商事交易效率这一根本价值的追求。所以在商事登记法中应借鉴英美法的一些做法,企业设立方式上坚持以准则主义为主,简化商事登记程序,以申请、审查、核准登记及公告为基本的登记程序,限制和减少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尤其是简化经营规模较小的商个人的审批程序。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登记机关故意或失职性的拖延、拒绝而增大申请者的成本支出,借鉴法国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的法令的规定,“法院书记官在收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应进行登录”,这种确定性的时间标准将更易于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在具体制度的构造上,应完善登记机关的职责规制,借鉴外
44、国的立法经验,督促登记官员谨慎地履行职责;完善商事登记账簿和相关文件的管理,对登记账簿的内容、保管、灭失等做出详尽的规制;完善登记程序法,为各类登记设立通则,避免重复并注意登记的系统化。构建登记争诉的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立法确定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那么监督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的工作可由法院来完成,以防止部门内部既审批又监管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明确登记与公告的效力,登记不实以及登记与公告不一致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商事登记审查中的形式化。保障交易安全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危及交易安全的主体进入市场;提高交易效率要求登记机关降低准入门槛,尽可能为商事交易提
45、供便利。商事登记审查的立法模式选择必须在效率与安全中寻找二者最佳的均衡点。因此在登记审查方式上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在特定情况下兼采实质性审查,即采取折中审查的模式。此种情形下,登记机关只享有实质审查的职权,而不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仅在对于申请登记事项产生疑问或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才依职权进行实质审查,如对申请人签名和签章的真实性的审查,对被举报登记不实的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审查等。【知识模块】 商事登记25 【正确答案】 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与民法一起形成了私法的二元结构,但同时它又有着区别于民法的显著特征,
46、且此特征早已在民商法学者中达成共识,并被精辟地概括为:商事法是一切法律中之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由于商法中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业交易基础的法律,重在追求交易安全,公司组织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凡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就应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反之,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给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总之,在公司法中随处可见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对峙,这并非商法之异化,而恰恰是“ 商法二元性 ”之表现。完善的公司立法应当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应当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刚性
47、;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作出规定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规范有机协调,灵活运用而并行不悖。原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必要的任意性规范,在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法的任意性,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质,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自主决策的民事主体。新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董事等公司的相关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公司法出现大量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及类似的条款,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可以由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
48、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等。【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6 【正确答案】 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社团性最初被认为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对公司的社团性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具体分析如下:(1)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否定说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肯定说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
49、当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2)理性的认识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都不可能是单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系其本质属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 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但是不可否认,一人公司的出现已经宣告了公司社团性范式的危机,预示着公司理论有可能面临变革。【知识模块】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7 【正确答案】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原则及其例外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 3 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一般推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对此做出了例外规定。由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