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保险法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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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0 2005 年 4 月 1 日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所有的桑塔纳轿车投保了财产险,保险金额 20 万元,保险期限 1 年。投保时张某告知保险公司轿车的用途是家庭自用代步工具。不久张某的妻子王某下岗,自 2005 年 6 月 1 日开始,王某使用该车进行出租车营运服务,张某将该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2005 年 10 月 5 日,张某驾车与全家人一起到郊外游玩,途中与一横穿马路的夏利车相撞,经交通部门鉴定,该起事故由夏利车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桑塔纳轿车发生事故时的价值为 18 万元,轿车的价值损失 50%,鉴定费用为 2

2、 千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 如果张某没有将桑塔纳轿车改变用途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有权不支付保险赔偿金,也不退还保费(B)保险公司有权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数额(C)保险公司有权不支付保险赔偿金,但应退还保费(D)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2 保险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数额为:( )(A)9 万元(B) 9.2 万元(C) 10 万元(D)10.2 万元3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前,张某有权要求陈某赔偿(B)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前,张某免除陈某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C)陈某

3、向张某赔偿了全部损失后,张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D)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张某仍有权要求陈某赔偿3 2002 年 6 月 4 日,甲纺织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保险期为 1 年,即自 2002 年 6 月 5 日零时起至 2003 年 6月 4 日 24 时止。2002 年 8 月 9 日,甲纺织厂仓库失火,厂方领导积极组织进行扑救,但是由于火势太大,扑救工作困难,共花去人民币 10 万元。事故发生后,甲纺织厂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火灾系由于天气太热,纺织厂仓库底部货物突然

4、自燃所引起,企业财产事故发生前价值人民币 200 万元。此次调查共花去费用人民币 5 万元。请据此回答下列问题:4 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谁负责?( )(A)甲纺织厂(B)乙车间(C)保险公司(D)消防单位5 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应由谁负责?( )(A)调查单位(B)甲厂(C)承办该笔业务的保险代理人(D)保险公司6 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的金额为:( )(A)115 万元(B) 110 万元(C) 65 万元(D)60 万元6 华润公司于 2002 年 3 月 25 日为该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在甲保险公司均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

5、期限为 1 年,华润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2 年 11 月 23日李某乘坐本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因车祸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该起车祸系华润公司司机刘某酒后驾车引起,刘某负全责。刘某曾经在 2001 年 12 月 10 日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 1 年,并且交纳了保险费。请据此回答下列问题:7 关于甲保险公司要承担的责任,正确的是:( )(A)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B)给付保险金给华润公司(C)可以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车祸由刘某负责(D)和乙保险公司各自承担一半保险金给付的责任8 关于乙保险公司,正确的是:( )(A)承担赔偿责任(

6、B)不承担赔偿责任(C)因为刘某有过错,乙保险公司承担一半责任(D)李某家人若起诉刘某,乙保险公司则要进行赔偿,否则不用赔偿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可以获得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B)如李某的家属已经从刘某处获得赔偿,则不得再向甲保险公司索赔(C)甲保险公司赔偿前,如李某的家人已经放弃对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甲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D)甲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不得享有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一、简析题10 2003 年 6 月 10 日甲购买了一栋别墅,价值 240 万元,同月 15 日,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保险金额为

7、 240 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4 年 2 月 10 日,甲将该别墅以 260 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甲并没有同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4 年 3 月 10 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题:(1)若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11 某厂女工王某于 1996 年 6 月 22 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 10 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 12 岁。保险费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 1 年零 8 个月后,王某与贺某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

8、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 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题:(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2 200

9、0 年 5 月 1 日,广东省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向保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保险金额为 25000 元。2001 年 2 月,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将该小轿车卖给了出租车司机李某。为了方便,美达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过户手续,也未办理汽车的过户手续。3 月,李某找到其在保险公司的亲戚韩某,并向韩某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要求韩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韩某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找到了该车的保险单存根,未向领导请示,便擅自给李某办理了保险证。3 月 30 日,李某驾驶该车时与另一车相撞,致使对方的车辆严重损坏,李某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经过

10、查核,发现该小轿车并未办理过户改批手续,拒绝派人勘查事故现场。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裁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须赔偿对方损失 20000 元。李某以自己已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李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赔偿金。此后李某又请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 20000 元。问题:(1)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与保平安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小轿车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转让给了李某?(2)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绝赔偿?为什么?保险法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知识模块】 保险法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保险法第

11、37 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即使没有将轿车用途改变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事故并不是因为保险标的危险承担的增加而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保险法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题中,保险价值为 18 万元,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因此保险金额应为 18 万元

12、,由于轿车价值损失 50%,所以保险公司应支付 9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 49 条的规定,2 千元的鉴定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该项赞用不属于保险赔偿金,所以 A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保险法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 45 条、第 46 条的规定,张某在获得保险赔偿前,当然有权要求陈某赔偿,但是如果张某免除了陈某的赔偿责任,则不再享有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张某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赔偿金,则意味着张某的损失得到了全部的填补,张某不能要求陈某再赔偿。同理,张某从陈莱处获得了全部赔偿,则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再支付保险赔偿金。【知识模块】 保险法【知识模块】

13、保险法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题中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所支出的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且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知识模块】 保险法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法第 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

14、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知识模块】 保险法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保险价值为 200 万元,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 1:2,所以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 50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纺织厂扑救火灾的费用为 10 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 60万元。至于 5 万元的调查费用,题目中明确说明由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根据保险法第 49 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即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不是保险公司向纺织厂支付。【知识模块】 保险法【知识模块】 保险法7 【正

15、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 61 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题中该受益人的指定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是无效的,视为没有受益人。保险法第 64 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甲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给李某的继承人而不是华润公司。保险法第 68 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迫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

16、身伤亡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毙,因此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不能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减免自己的贵任。所以 CD 都是错误的表述。【知识模块】 保险法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保险法第 50 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资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贵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该条规定,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知识模块】 保险法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保险法第 68 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

17、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知识模块】 保险法一、简析题10 【正确答案】 (1)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法第 34 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一方面,甲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另一方面,别墅转让后,被保险人甲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2)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乙同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知识模块】 保险法11 【正确答案】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

18、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而乙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

19、乙代替甲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知识模块】 保险法12 【正确答案】 (1)是否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要看李某是否有权办理车辆的过户改批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5 章第 13 条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根据该规定,申请办理车过户批改有两个条件:一是被申请批改的保险合同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二是申请办理批改者是被保险人,即本案中的美达汽车运输公司,而不是李某。因此,虽然李某请韩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手续时尚未超出美达汽车运输公司投保的 1 年期限,但因李某无权为该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的申请,保险公司发给李

20、某的保险证也就自然是无效的。李某此时不是一个合法的保险合同批改变更的申请主体,所以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与保平安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小轿车保险合同并未转让给李某。(2)保险公司有理由拒付赔款。因为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依保险法第 34 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小轿车的投保方,未在出售汽车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从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向李某出售汽车保险标的时起,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也就已经终止了,无论是李某,还是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均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额。还有,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43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在给李某办理保险证时,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早在美达汽车运输公司私自向李某出售小轿车时已经终止了,即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前,李某补办保险证在后,同时李某无权为该小轿车的保险合同申请过户批改,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在为李某补办保险证的过程中有过错,也不适用民法通则第 43 条。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付。【知识模块】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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