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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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2011 年) 案情: 2010 年 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 )朱某 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

2、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 2010 年 3 月

3、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法庭审判 )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

4、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

5、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2011 年卷四第 3 题)问题:1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5 (2013 年) 案情:李某于 2012 年 7 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6、。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 年 4 月,单位有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 年 7 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

7、非法证据。(2013 年卷四第 3 题)问题:6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7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8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9 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9 (2014 年)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 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

8、,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 10 年,赔偿被害人家属 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 年卷四第 3 题)问题:10 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o11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12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13

9、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13 (2013 年)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人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 1 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

10、,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 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问,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 A 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进裂,热水喷溅

11、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4 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15 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16 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17 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18 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9 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0 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0

12、(2014 年)案情: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 ,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 月 11 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 月 12 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 ,可作价 100 万

13、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 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3 月 20 日,丙聘请不具

14、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 元。5 月 20 日,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 月 30 日,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 月 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问题:21 01 号房屋的物权归

15、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22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23 2 月 12 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24 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25 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26 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27 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

16、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 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在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显然违反了

17、本条规定。2 【正确答案】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99 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8、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最高法解释第 100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

19、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 97 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最高法解释第 101 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

20、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102 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按上述规定调查。3 【正确答案】 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第 2 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

21、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不符合上述具体要求。因此,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

22、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4 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第 1 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必须证据确买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23、4 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5 【正确答案】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试题解析】 证据的关联性,是

24、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辩护人提供的上述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不适当的。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都证明了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可能实施盗窃行为直接

25、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它们通过证明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能够实际起到使何某被指控的盗窃行为不可能发生的证明作用。6 【正确答案】 不正确。(1)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3)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同时,最高检规则第 173 条

26、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之后的初查阶段就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错误的,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7 【正确答案】 (1)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2)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27、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3)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试题解析】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可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查的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

28、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在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8 【正确答案】 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

29、,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李某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9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

30、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3)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4)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5)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98 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31、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最高法解释第99 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最高法解释第 100 条第 2 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最高法解释第 101 条第 1

32、 款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最高法解释第 10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条考查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按照以上程序进行。10 【正确答案】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

33、84 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同时,最高法解释第 524 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故对段某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是,段某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11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

34、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诉法 287 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第 2 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

35、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规定明确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我国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制,案件发生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因此对二审程序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12 【正确答案】 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

36、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试题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286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规定,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最高法解释第 529 条第 1 款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本

37、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3)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3 【正确答案】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60 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

38、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试题解析】 最高法解释第 160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据此规定,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14 【正确答案】 李某(次承租人)可

39、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试题解析】 本案中,王某将房屋承租给张某,并允许张某转租,张某又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现张某拖欠王某租金,王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李某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l 7 条第 1 款代张某清偿租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15 【正确答案】 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张某不履行房屋配有高端热水器的承诺,致使张某因使用冷水洗澡而感冒,张某的行为是不作为侵权,应向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李某的医疗费不能要求王

40、某承担,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王某无须向李某承担责任。16 【正确答案】 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16 条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保持租赁物适租义务,因此张某应保持热水器符合约定用途。但是本案中热水器经过数次修理都不能使用,且后来张某对李某避而不见,因此根据合同法第 221 条的规定,李某数次维修热水器仍不能使用,因此李某有权更换热水器,更换热水器的费用由张某承担。17 【正确答案】 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41、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试题解析】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虽然李某经张某同意购买空调,但是由于空调并不会形成附合,租赁合同期满后应由李某拆除,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承担购买空调的费用,而应由自己承担。18 【正确答案】 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对于黄某的损失

42、,李某、张某均无需承担。从侵权责任层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责任一般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对黄某的损失均没有错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从违约责任层面:违约责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在本案中,黄某与李某之间、黄某与张某之间均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因此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显然李某、张某与黄某之间也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对于黄某的损失不应由李某、张某承担。19 【正确答案】 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 B 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 B 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

43、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 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试题解析】 对于黄某的损失,B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赔偿,本案中热水器接口处进裂,属产品缺陷,黄某有权要求 B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郝某为 B 公司的员工,且安装热水器属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郝某因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用人单位 B 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因此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 【正确答案】 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承担

44、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 B 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试题解析】 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的损失,B 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仍然是产品侵权的问题,由于 B 公司热水器的产品缺陷,致使热水喷溅,造成衣物受损,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 B 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判断李某是否具有侵权的过失。虽木箱是由李某搬入卫生间,但是木箱使用完毕之后李某就将其挪至墙边,且前文交待“卫生间也较大”,可推断热水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会使木箱浸泡,但是恰恰是由于热水器接口处进裂,致使热水喷

45、溅,才造成木箱中衣物的损失,因此对于衣物的损失李某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1 【正确答案】 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 2 月 11 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试题解析】 甲分别与乙、丙签订了 01 号房的买卖合同,但是根据物权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物权自登记时发生变动,在本案中,甲虽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仅与丙进行了登记,因此 01 号房屋归丙所有。22 【正确答案】 甲、丙之间于 2 月 8 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尽管

46、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试题解析】 本案中,甲先后与乙、丙订立 01 号房的买卖合同,此为一物数卖,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 15 条的规定,一物数卖中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为有效的买卖合同,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而言,不具备效力瑕疵,因此为有效的合同;而对于甲、丙之间的合同,虽然考虑到题目中给明的因素丙明知甲已经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此因素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中“恶意串通,损害国

47、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且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具备其他效力瑕疵,仍为有效的买卖合同。23 【正确答案】 2 月 12 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试题解析】 2 月 12 日,甲、乙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变更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根据合同法第 77 条第 1 款的规定,此为合同的变更,变更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为有效的行为,合同发生变更,原合同不再履行。24 【正确答案】 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 01 号房的请求不能

48、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 01 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根据题目交待,乙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一,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二,请求甲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请求三,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请求一不能得到支持。在甲、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之前,甲存在一物数卖行为,但是该行为不影响数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甲、丙之间的合同并不存在无效事由,乙无权请求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请求二不能得到支持。甲、乙之间已于 2 月 12 日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此后应依据新的合同履行义务,因此乙无权请求甲履行 2

49、 月 5 日签订的合同。另一方面,01 号房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由甲变更为丙,再要求甲履行交付 01 号房的义务显然已经履行不能。请求三能够得到支持。在甲、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之前,甲分别与乙、丙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实际却仅对丙履行了交房义务,因此甲对于乙构成违约,虽然其后甲、乙之间协议变更了合同,但是不能视为乙放弃追索甲前述的违约责任,因此乙仍然能够请求甲承担对于 01 号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25 【正确答案】 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试题解析】 在履行 02 号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此为甲、乙都“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的规定,发生情事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乙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 02 号房的买卖合同。26 【正确答案】 应当由丙和 A 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 A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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