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2015 年)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 1 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将购房款的 i 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
2、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 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 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 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
3、承担什么责任?3 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 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 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 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 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7 (2016 年)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 5
4、0 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 2000 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问题:8 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9 甲主张乙
5、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10 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11 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12 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13 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 2000 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14 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14 (2012 年)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6、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
7、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5 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6
8、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7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18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19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9 (2013 年)案情:2012 年 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 年 5 月 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
9、所。2012 年 6 月 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与现金 100 万元。2013 年 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 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
10、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袆。第二,甲的 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甲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 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问题:20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1 在 2013 年 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22
11、 在甲不能补足其 1 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23 马袆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24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25 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25 (2014 年)案情: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
12、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
13、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问题:26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7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8 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29 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30 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50 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31 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3 答案与
14、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 94 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试题解析】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约与本约相对应,但是预约与本约有着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也是一种合同但是预约合同的成
15、立和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本约的义务。因此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为预约,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的规定,甲不履行预约合同的,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请求甲强制履行。2 【正确答案】 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中。【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150 条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现甲出卖给乙的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张某,张某对甲享有租赁权,因此甲违反了权利瑕
16、疵担保责任,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3 【正确答案】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 20 条,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20 条第 l 款规定,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不动产权利人无权处分不动产。因此甲在预告登记后处分房屋,不产生物权效力。乙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其对甲的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可以对抗所有未登记的购买人。4 【正确答案】 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虽然在预告登记期
17、间,甲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卖人即使不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此甲在预告登记后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甲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5 【正确答案】 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丙还是丁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丙、丁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丙或者丁)承担一半的份额)【试题解析】 在甲的债务上存在丙的保证和丁的房屋抵押,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的担保,这就是混合担保的问题了。根据物权法第 176 条的规定,乙可以选择就丁的房屋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
18、担保证责任,丁或者丙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甲追偿,或者要另一方担保人承担一半的份额。6 【正确答案】 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试题解析】 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甲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因此甲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房屋过户登记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的规定,善意的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李某不可主张过户登记无效或者撤销登记。7 【正确答案】 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
19、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试题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李某有权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而甲不得对李某的请求进行时效抗辩,因为根据民法理论认为,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不能行使,时效中止,待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消灭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甲不可进行时效抗辩。8 【正确答案】 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0、,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试题解析】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能够发生债权效力。甲与乙之间的约定实质上是通过设立买卖合同让与汽车为甲的借款设定担保,这种方式属于让与担保,由于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的原则,且具有流质契约的性质(流质契约无效) ,甲与乙的让与担保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具有债权效力。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中说道,对于让与担保我国“并无禁止性规定”,此说法值得商榷,因为根据物权法第 5 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
21、得自行创设一种以转移所有权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2)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但若甲不履行还款义务,乙对汽车享有申请拍卖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所以虽然乙对汽车不享有物权,但是乙在甲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拍卖汽车偿还债务。司法部给出两个开放性的答案,但是两个答案都值得商榷,答案一认为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
22、权人的名义享有的担保权。该答案最大的漏洞就是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创设了一种新型担保物权,而能否根据物权法第 5 条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作出这样的理解,有待后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证实。答案二认为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该答案更加无厘头,对于汽车这种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交付主义,也即汽车交付就发生物权变动,而汽车是否过户登记与物权是否变动没有必然关系,因此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为理由认为乙享有汽车所有权是因果关系的不正确。9 【正确答案】 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
23、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试题解析】 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规定,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此,虽然乙没有处分权,但是其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甲主张该合同无效不成立。司法部是按照第 1 问的两个开放性答案对第二问进行的解答,但是本书在上述解析第一问时已经否定了乙享有汽车所有权的论述,因此本书支持司法部答案二的观点。10 【正确答案】 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
24、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试题解析】 答案一:从物权方面看,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乙无权处分的事实,且乙已经对丙公司完成了交付,但对于丙公司是否支付对价,题中并没有交待,根据一般原理可推知丙公司是以市价购得汽车,因此丙公司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公司可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基于此,丙公司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乙协助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答案二:从债权方面看,根据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第 2 问分析可知,乙、丙之间的
25、买卖合同有效,所以丙有权要求乙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义务,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有瑕疵,并不是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丙公司是否能取得汽车所有权还需看乙的所有权状态。若乙为无权处分,且丙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话,不能直接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11 【正确答案】 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试题解析】 (1)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行为)和契约行为(
26、如买卖、租赁等) 。负担行为是物权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结果是权利的转移(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如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如设定抵押权)、权利消灭(如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因此,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且租赁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为有效的合同。(2)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丁擅自出租他人的汽车,但却对汽车不享有物
27、权,故其对汽车也没有收益的权能,所以丁出租汽车所获得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权利人。12 【正确答案】 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除商事留置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戊的汽车,该汽车与上一次修理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己公司与戊之间不属于商事留置,故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且不享有留置权。13 【正确答案】 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
28、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 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试题解析】 辛有权向戊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的规定,戊现为汽车的使用人,应对汽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处须注意的是,使用人应如何界定?为什么庚或者己公司不是汽车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01 民一他字第 32 号答复的规定,使用人即对机动车进行“运行支配”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而在本案中,己公司和庚都并非汽车的使用人。辛有权向己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己公司为庚的用人单位,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此处存在争议,但是根据真题观点做此种认
29、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1 款的规定,己公司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辛有权向庚请求损害赔偿:庚为实际侵权人,辛有权向庚请求损害赔偿。14 【正确答案】 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试题解析】 (1)丙公司与乙公司间财产诉讼应由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根据破产法解释(二) 第 47 条第 1 款的规定,丙公司与乙公司的财产诉讼应由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2)乙不能另行起诉并申请执行。根据破产法第 21 条的规定
30、,债权人丙可以申请破产债权,而不能另行起诉,申请执行。15 【正确答案】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试题解析】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决议生效。公司法第 42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
31、上述法条可知,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案中,乙、丙、丁、戊的出资比例为32、13、6、5,合计出资比例超过半数,对董事长职权的限制属于一般事项,由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表决即可通过。所以,该决议有效。16 【正确答案】 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试题解析】 合同有效。股东会决议对董事长的职权限制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
3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股东会决议对甲的职权限制属于内部决议,只对内部有效,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作为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代表鑫荣公司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属有效行为,行为效果归属于鑫荣公司。17 【正确答案】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试题解析】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 223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 汇票、支票、本票;(二) 债券、存款单;(三)
33、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 应收账款;(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 226 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乙作为鑫荣公司股东有权以所享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并且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该股权质押有效张三可享有质权。18 【正确答案】 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
34、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试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案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出资,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不存在虚假出资,丙是真实出资,并经验资程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丙当然享有对鑫荣公司的股权。19 【正确答案】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
35、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 73 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36、根据这两条规定,股权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如果是股权全部转让,则原股东注销出资证明书消灭股东资格,退出公司;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而成为新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 1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
37、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以上案情,鑫荣公司自 2009 年 12 月 18 日召开股东会,之后到 2012 年 1 月丁、戊欲退出公司时,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有矛盾,丁、戊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合计所持表决权占11),所以丁、戊还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来保护权益。20 【正确答案】 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
38、法律行为。【试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3 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21 【正确答案】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 2012 年 6 月初之 130 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试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
39、三)第 9 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甲在出资时应当对其设备进行评估,若未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题中说 2012 年 6 月初该设备的时值是 130 万,则宜认定该 130 万为设备价值,甲已履行完转移手续,出资行为已完成,丙、丁仅能主张甲补足 20 万的差额。至于为何丙、丁不得主张该设备仅值 80 万,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40、15 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出资时设备时值 130 万,且已履行完出资义务,该设备由于客观因素变化导致贬值,该风险由公司承担,甲不再承担设备贬值的责任。22 【正确答案】 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注意:此答案有误,被 2014 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修正。【试题解析】 满钺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2014 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取消了代垫出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为货币属于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因此
41、,满钺将 100 万现金交付给甲时,货币所有权转移给甲,甲用其进行出资,将货币交付给公司时,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出资行为已完成,构成甲的合法出资,事后甲将 lOO 万现金抽逃出来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但满钺受领该 100 万是基于和甲的借款法律关系,因此仅甲的行为存在违法性,需对 100 万的现金出资承担出资责任,满钺无须负责。23 【正确答案】 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
42、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袆,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试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案中马玮的继承行为无效,厂房所有权归马袆,马玮明知该情形,仍然将其出资给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兴平公司,后又将该厂房再次投资于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大昌公司,马玮作为兴平公司和大昌公司的董事长,对自己不享有厂房的处分权的事实是知情的,其主观要件不符合物权法第 106条规定的“善意”标准,故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厂房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马
43、袆有权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24 【正确答案】 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71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故股权的内部转让,必须由转让的双方进行协商并办理股权转移手续,需要双方持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乙不可能不知道不是丙、丁的亲笔签名,本案中丙、丁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所有签名系甲伪造,乙主观上不存在善意情形,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乙不能取得丙、丁的股权。25 【正确答案】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
44、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试题解析】 乙的股权包括大昌公司设立时乙获得的股权和随后通过甲伪造丙、丁签字而获得的股权两个部分,对于设立过程中获得的股权,乙为实际出资人和股权所有人,其出让给吴耕属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其他股东马玮和甲均无异议,因此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对于乙通过甲的伪造行为而获得的第二部分股权,由于该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对外部人而言,其权利外观显示是乙的股权,因此吴耕主观上对乙不是实际出资人并不知情,属于主观善意,客观上支付了
45、 300 万现金,并且完成了股权的变更登记,符合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构成股权的善意取得。其原理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6 【正确答案】 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46、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本法条规定可知,出资行为的完成要求出资人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本案中张巡的出资并未转移给公司名下,而是直接将现金打入陈明的个人账户,说明张巡的出资行为根本没有完成,因此其不是公司的股东,无权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张巡与陈明之间有投资协议,故张巡可
47、依协议要求陈明承担违约责任。27 【正确答案】 根据问题 1 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试题解析】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但本案中张巡是陈明的债权人,而非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无权向管理人主张权利。28 【正确答案】 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3 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1 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
48、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试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可知,从保护善意相对人权利的角度,不仅李贝作为名义股东,不能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连实际出资人刘宝也不能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29 【正确答案】 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49、试题解析】 从实际出资人刘宝的角度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2 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刘宝可以向李贝主张基于委托持股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责任。30 【正确答案】 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一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 50 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试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