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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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甲省 A 县大力公司与乙省 B 县铁成公司,在丙省 C 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 3,000 吨煤炭,交货地点为 C 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 A 县法院或 C 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 D 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 2,000 吨煤炭,存放干铁成公司在 D 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 1,000 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 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2、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 2,000 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题)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

3、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 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卷四 2010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 本案哪个(些) 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2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6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

4、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题),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卷四 2011 年真题试卷第 4 题)问题:

5、7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8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9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 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10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11 案情:居住在甲市 A 区的王某驾车以 60 公

6、里时速在甲市 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 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题)、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题)、处方(复印件题)、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王某以该

7、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

8、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卷四 2012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2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13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14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15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二、论述题15 案情:2006 年 5 月 24 日,受雇于刘某(车主题)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

9、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 2007 年 1 月 25 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 135 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 15 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

10、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 年 3 月 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 8 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2007 年 3 月 29 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 2007年 4 月 5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07 年7 月 3 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

11、失费共计 45 万元。(卷四 2007 年真题试卷第 6 题)问题:16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17 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18 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18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 2006 年 12 月 17 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予 2007 年 4 月 9 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 A 市 B 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

12、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 2006 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 36 万元。B 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 B 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13、。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 年 5 月 12 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卷四 2008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9 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0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1 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

14、法院执行?22 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23 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24 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24 案情:甲市 A 县的刘某与乙市 B 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 C 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 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 B 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

15、某却迟迟不接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 M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 30

16、 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侧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卷四2009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25 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6 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27 如何评价仲裁庭(委) 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理由是什么?28 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29 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17、30 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B 县和 D 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2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3 【正确答案】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

18、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 【正确答案】 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6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试题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意见第 24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

19、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协议选择“由 A 县法院或者C 县法院管辖”,这种选择并不是明确、唯一的,协议管辖无效。所以,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县是被告住所地,故 B 县法院享有管辖权。另外,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C 县为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用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了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变更为丁省

20、D 县,故 D 县法院也享有管辖权。2民诉意见第 42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在本题中,季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季某的职务行为发生的诉讼,铁成公司是当事人,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另外,大力公司在起诉时提出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但法院只对铁成公司支付货款作出了判决,对解除合同没有作出处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3民诉意见第 177 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

21、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铁成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显然是对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并不涉及季某的利益,因此,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没有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季某依原审地位列明。4民诉意见第 182 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22、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就“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案中,大力公司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 10 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

23、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在本案中,黎某的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法院可以根

24、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的规定进行再审。另外,民诉意见第 210 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 18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

25、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结合本案,二审法院没有调解一审法院漏判的诉讼请求就直接一并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严重违反了民诉意见第 182 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根据民诉意见第 210 条第(2)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7 【正确答案】 (1)王

26、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试题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赔偿损失。甲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

27、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但由于江乙未满 18 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父亲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所以江乙与黎某是本案的共同被告。8 【正确答案】 (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试题解析】 (1)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

28、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在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仅仅是受损物品的汇总清单,属于证据的说明材料,而不是证据。受损物品才是本案重要的物证。(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在本案中,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它是以照片上所呈现的被损坏物品的外在形态证明甲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3)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在本案中,律师尚某调

29、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9 【正确答案】 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试题解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由于这一类权利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

30、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另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这一类权利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 69 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在本案中,甲公司向

31、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10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试题解析】 本案是甲公司诉黎某与江乙的侵权赔偿诉讼。有权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只能是王某,因为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只有受害人本人主动提出。而王某

32、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这项诉讼请求,属于原告与诉讼标的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甲公司提出的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另,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应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11 【正确答案】 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试题解

33、析】 黎某解决劳动报酬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黎某可以与甲公司平等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其次,黎某可以提请工会或任意第三方居中斡旋解决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再次,黎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

34、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次,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劳动法解释(三)第 13 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 47 条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由此,在本案中,如果黎某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12 【正确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 A 区法院和甲市 B 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

35、发生在甲市 B 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 A 区。13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持( 复印件) 、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 B 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 )、处方(复印件) 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

36、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14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南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

37、,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15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38、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肖维持原判。【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 、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 民诉意见第 28 条【试题解析】 1法院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权的分工和权限。在解答法院管辖问题时,考生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识别有无专属管辖,如果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则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第二,识别有无协议管辖,如果本案属于协议管辖,则由约定法院管辖本案;第三,确定级别管辖,确定由哪一审级法院管辖;第四,确定地域管辖,确定同

39、级法院相互间的权限。通过上述方法可知,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结合本题,本案刘某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 28 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刘某在甲市 B 区倒地受伤,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恰好发生重合,因此本题侵权行为地只有一个,即甲市 B 区。另外,本案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 A 区,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甲市 A 区。综上,甲市 A 区和甲市 B 区有本案管辖权。2考生为解答本题需熟知民事诉讼法上对证据种类作出

40、的划分,以及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质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视听资料指以图像、声音及其他视听信息证明待证事实的信息资料。证人证言指除当事人外了解案件的人向法院就自己所知的案件事实作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就待证事实向法院作出的陈述。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分析所作的结论。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对案件现场或物品作出的客观

41、记录。根据证据的种类之间的区别,结合本题,可知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书(复印件) 、处方(复印件) 、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均为书证,因为上述证据都是以其文字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民事诉讼法 第 63 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卜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

42、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同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 (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勘验笔录由司法人员作出,而非行政人员,所以,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

43、并非勘验笔录。王某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是王某以录像方式证明待证事实的信息资料。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证据有三种分类,分别是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一方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没有证明责任一方提出的对抗当事人的证据是反证。结合本题,就证明王某的车是否撞到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刘某提供的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均为本证,本案中,王某对上述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王某

44、提供的视频资料为反证。根据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单独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结合本题就证明王某的车是否撞到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无论是刘某提供的书证,还是王某提供的视听资料均为间接证据,因为上述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自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指从原始证据上派生出的证据。结合本题,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都直接来自案件现场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是原件,因此

45、,上述证据均属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来自于原件,属于传来证据。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相关原理,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法院不以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为判决的基础或者法院未能给予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辩论的机会,则法院就违背了辩论原则,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结合本题,在本案中,当事人的争点是:第一,刘某倒地受伤是否因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第二,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由于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

46、施不当所致。就第一个争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但事实真伪不明,就此争议法院本应根据辩论的结果,运用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做出判决,但是法院却将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了判决基础,而且作出判决时并未认定第二个争点。由此可知,对于第一个争点,一审法院未以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第二个争点和法院突袭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一审法院未能给当事人提供就争点进行辩论的机会,法院如此行为严重违反了辩论原则,忽视了对证明责任分配原理的运用。为解答本题,考生需要平时注意训练自己用基本原理分析具体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的能力。4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47、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知,只有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判决持原判,驳回上诉。在本题中,二审法院的认定与一审法院的认定截然不同,这提示考生注意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二审法

48、院应当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同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网原市人民法院熏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网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 第

49、 170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论述题16 【正确答案】 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17 【正确答案】 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18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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