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9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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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2005 年 7 月 31 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 20 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 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6 年 1 月 13 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处,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问题:1 车辆的真正所有人是谁?为

2、什么?2 甲和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3 谁是适格的原告,甲还是乙?为什么? 4 陈某(女) 于 1996 年 4 月与林某(男) 相识相恋,由于林某家境不好,遂于同年 10月从几个朋友处借款共 2 万元盖房用作结婚住房。陈林二人 1998 年 1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 1.5 万元从事服装个体买卖,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生意红火,朋友虽时常催林某还钱,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推托债务。1999 年 3月,林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王某成立合伙,一直经营至今。2002 年,陈林二人因林某父母长期住在他们家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其后二人便经常发生口角,感情逐渐恶化。同年 10 月,

3、林某认识一女子吴某,两人开始同居,林某与陈某的关系更加恶化,经常不回家。陈某多次哭闹都无济于事。林某于 2003 年 5 月开始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并于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业已破裂。问:4 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话,双方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5 陈林二人结婚前林某的 2 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6 婚后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 1.5 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7 对于林某转移、隐匿财产行为,陈某于财产分割完毕后得知,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8 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9 曾几何时,中国电视新闻界多了一个深度报道栏目,但是当时多数观众并不知道焦点访谈的定位“ 时事追踪报道,新闻

4、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民众很快惊喜地发现,开播伊始,焦点访谈的一大主题便是揭露和抨击腐败以及各种不公平乃至违法的社会现象,它以当时媒体中少见的“反腐”牌迅速赢得了大量观众。而现在,与此类似的媒体栏目很多,揭露了大量的违法而又迟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确实解决了不少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媒体包青天”成为大家接受的一个概念。很多老百姓开始认为,违法现象上了媒体就可以解决,否则就很难得到处理。问题:请谈谈你对这种现象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

5、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10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芦某某在以东升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先后从自己承租的远航公司和北仑永兴托运站等五家运输企业接受虚开的表明营业支出的联运发票、浙江省某市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浙江省公路货运发票等运输发票共 5l 张价税合计人民币 6,744,56377 元,并将上述发票全部入账。用以冲抵其以东升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实际偷逃营业税 200,37925 元,城建税 14,02655 元,企业所得税 333。9654l 元,合计逃税 548,37121 元。且逃税额占其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另

6、外为帮其他联运企业偷逃税款。被告人芦某某将东升公司联运发票的发票联共 50 张提供给浙江省某县古林运输公司江北托运部等五家运输企业。将远航公司浙江省某市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3 张提供给该市环洋经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虚开的发票联金额共计 4,145,26532 元,存根联的金额为 54,395 元。以上虚开的运输发票均已被以上接受发票的运输企业用以冲抵营业额,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 33587692元。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芦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提起公诉。浙江省某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芦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虚增营业开支,冲抵营业数额,逃避应缴纳税款,因此构成逃税罪。一审

7、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坚持认为芦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另查明本案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问题:你认为芦某某是构成逃税罪还是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什么?11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 7 年,同时对被害人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交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卷进行了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判决对叶某的量刑

8、不当,应判处叶某有期徒刑 10 年,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不能改判叶某的第一审判决,经过这种调查讯问的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的成员马上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改判叶某有期徒刑 10 年,将原判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随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即生效。问:本案有哪些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论述题12 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 2002 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

9、拍卖措施的城市。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 1986 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 10 万30 万元。1998 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 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 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2002 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 141295 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 4091 亿

10、元。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 28 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 80%。如果按照重量计算的话,该市私车牌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黄金。这令许多购车人望而却步,只好另择他路,于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这不仅令该市的牌照拍卖制度形同虚设,而且还增加了交通流量和道路负荷,并造成了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与此同时,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由于轿车消费的高门槛,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正在日趋萎缩。可见,车牌拍卖牵动着亿万买车族的心,影响着政府形象,也影响着该市汽车消费的走向

11、。该市政府的这一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问题: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你对某市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措施的认识。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明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三、选答题13 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案情:2007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 33 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

12、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试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展开论述。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8 年,网上充斥着各种有关“艳照门” 的消息,并且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艳照门”事件直接波及的当事人不断增加,人们对其关注度也有增无减。人们的兴趣点从开始的对“艳照门” 的关注,转向涉及艺人的个人生活和精神层面。现在看来“ 艳照门”事件已经不再仅

13、仅是一个娱乐界的新闻,同时也是必须直面的法律问题。请结合本事件,谈谈你对隐私权的理解。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车辆的真正所有人应该是乙。【试题解析】 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与一般动产的区别在于其不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自卸货车的行驶证显示车主为乙,乙才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2 【正确答案】 甲和丙之间订立了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14、【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65 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甲和丙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现甲的车辆被盗,丙不能履行保管合同中应负的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故应该对甲承担违约责任。3 【正确答案】 甲是该案件适格的原告。【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65 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保管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保管人和寄存人。故就违约责任而言,甲为适格主体。4 【正确答案】 按照婚姻法第 39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15、原则判决。本案也应这样处理。对于以林某个人名义在合伙中的出资,也应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 17 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

16、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5 【正确答案】 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 23 条的规定,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本案中林某婚前的个人借款,由林某一人承担,但该借人款项是用于建造结婚用房,应认为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陈林二人离婚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 【正确答案】 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

17、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本案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 1.5 万元债务从事服装个体买卖,不能认为是林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陈林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 47 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依据该条提起民事

18、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8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林某实施了第二项非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导致双方离婚,所以,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9 【正确答案】 这种现象首先反映了法律监督,尤其是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法律监督在狭义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广义上的法律监督则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19、。根据法律监督作用的方式,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媒体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显然属于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可以直接作用于法律活动的本身,可以直接促进法的实现,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则并不具有直接作用,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是其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可以促进国家有权机关对法律活动进行直接的监督和干预,因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媒体对于各种违法现象的曝光是进行社会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而且由于媒体的特性,可以较为直接地促进有权机关对违法活动进行干预,对于促进法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非常值得肯定

20、的,也是媒体的社会职责。媒体应当担负其对社会的责任,进行全面、广泛的法律监督。然而,虽然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对于促进法治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个社会的法律监督或者法治完全或主要靠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是不合理的。社会法律监督体系虽然具有广泛性,但是由于其没有强制力,也使得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具有很多局限性,而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以其强制力而应当具有更强的效能。首先,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由法律赋予其特定权力,可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对于有效开展法律监督,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实现法律监督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其法定的职责,国家机关依法应当对于法律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应当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

21、及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处理。疏于法律监督对于国家机关来讲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在法律体系中必须起到核心作用。可以说一个社会,如果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发达,甚至让人们依赖社会法律监督,那么其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可能就是缺位的,因此应当加强国家法律监督,以促进法的实现,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10 【正确答案】 芦某某构成逃税罪,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 205 条第 1 款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22、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芦某某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确实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状描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 205 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要求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即这一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所开发票骗取税款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就像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因此,本案被告人芦某某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虚开的发票在运输

23、企业入账后。均不可能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芦某某主观上明知所需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抵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11 【正确答案】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本案中检察院直接将抗诉书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见,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能改判叶某的一审判决的说法是错误的。(3)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

24、案中二审法院采用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是错误的。(4)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是一审量刑不当的情况下,发回重审是错误的。(5)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本案中县人民法院用原来的合议庭成员重审案件的做法错误。(6)被告人只是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对于民事部分,被告人、原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已生效。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只是对刑事部分发回重审,故县人民法院在重审时改判原判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做法是错误的。(7)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

25、上诉抗诉” 以及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即生效是错误的。二、论述题12 【正确答案】 在交通过于拥挤的城市,对车辆进行临时性的必要限制是合理的。但是,现行的车牌拍卖制度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是否应该像该市这样使用车牌拍卖的措施来实现减少交通堵塞的目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车牌拍卖措施违反了现行法律,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该市限额拍卖私车牌照的法律依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机动车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6 条第 4 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另外,根

26、据行政许可法第 58 条、第 59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是原则,收取费用是例外。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则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登记行政机关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该市以竞标的方式对私车登记收取额外费用,这直接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另一方面,车牌拍卖违背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不得采取过度的措施,以使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数个可供选择的行政措施中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造成

27、损害最小的措施。该市为了达到缓解道路堵塞,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而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方法,在客观上不仅侵犯了市民的平等权,还成了低档轿车进入普通市民家庭的绊脚石,致使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竞争力日趋下降。拍卖私车牌照的方法没有实现行政机关所希望达到的控制汽车数量、舒缓交通拥堵的行政目的。相反,拍卖的直接后果却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不仅增加了城市道路的负荷,还导致了该市税收的流失。综上所述,在国家行政领域中,拍卖手段的使用是需要具备相应条件的。 当拍卖可能会带来公民权益受侵、市场自由竞争受影响等一系列结果时,有关部门就应该三思而后行,慎用拍卖手段。三、选答题13 【正确答案】 甲题范文:律师会见当事人时,

28、为了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的权利,执法人员只能在“看得见听不着” 的范围内对二者的交流进行监控,不能听取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谈话,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与当事人交流的充分性就受到了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力图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会见时由于侦查人员的在场而干预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的弊端。这一规定也力图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律师执业保障的国际准则进一步衔接,是颇值称道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解释。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不使用监听设备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也可以

29、理解为不得对会见过程的谈话进行秘密的监控和听取。我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人员在场经常被限制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对立立场等因素导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完全交流和沟通的受阻,这一词语当然不仅仅是禁止对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秘密窃听,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人员不得“监视、旁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会见时的谈话,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这一表述由于用语简洁而产生了明显的歧义,所以,我们还需要立法者对监听一词作出明确的界定。总之,新律师法“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的规定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交流的特权,反映了立法的进步,推动了我国立法进程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乙

30、题范文: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个人隐私对于每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重大。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今天,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人格权的重要部分,也确立了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基本形式。隐私权作为种私权,是不应该有任何差别的。有人认为公民的知名度越大,他的隐私就应该越小,即透明度越高。我认为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本案中拷贝“ 艳照” 的电脑维修人员和 “艳照”传播源头人员,将涉事照片传播出去,对

31、陈冠希以及女艺人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应当说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二者的关系是很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大,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得到保障,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相反的,应当通过法律合理的规范,使每个人享有更多的实际权利,同时不影响他人权利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保证社会和谐的运转。作为娱乐圈的明星们,国家和社会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强,“ 艳照门 ”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不能因为 “艳照门”中艺人的不雅行为而可以任意地揭露他们的隐私,或者是对他们进行言论上的诋毁。鉴于以上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结合我们国家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我认为保护隐私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者确定隐私的真正界限,把应该公开的事情和隐私分清楚,为保护隐私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司法部门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使公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新闻媒体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不能迎合一些低俗思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第四,文艺界的艺人要以其文艺素养在群众中树立地位,不能以所谓的炒作来吸引大众的支持。第五,公民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对侵犯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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