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9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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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某县公安局警察丁英、李民经过预谋于 2004 年 3 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 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丁英、李民抓嫖客“罚款” ,得款均分。尔后,丁英、李民于 4 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丁英的侄子丁恩 (在逃)向丁英、李民 2 人报信,丁英、李民 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至 2005 年 1 月 26 日,丁英、李民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 24 名嫖客,共“罚款”54300 元,丁恩分得 4000 元,余款 3 人平分。案发后,从丁英处追缴 7200 元

2、,从李民处追缴 6487 元。请问:1 丁英、李民以色情为诱饵索取、敲诈他人钱财,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2 丁英、李民安排吴华卖淫,是构成容留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 3 对丁英、李民应如何处罚? 4 吴华构成何罪? 5 本案是否应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 6 2004 年 2 月 10 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 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 10 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

3、时出现了以下情况: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 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问题:6 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7 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问题: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8 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日寸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问题: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9 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人民法院的法警,

4、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问题: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10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问题: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 为什么? 11 2010 年 9 月,某市小学男教师蔡某因无钱结婚,给自己学校一名学生的家长郭某写了封匿名信,信内要求郭某拿 10 万块钱给自己,让他在指定时间内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果不带钱或报案,将对其儿子不利。郭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让郭某按照

5、匿名信的要求行事,民警暗中布控。3 日后,郭某按指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假山旁,抱一提包,包内装 10 万元人民币。蔡某试图接近郭某,但觉得公周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最终未接近郭某。蔡某决定放弃这次机会,他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蔡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还是中止?12 案情:2007 年 8 月,飞达公司总经理秘书宋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公司的司机刘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 2007 年 10月 31 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6、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 月 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 月 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刘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8 年 2 月 10 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 月 12 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害人宋某的母亲吴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刘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吴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

7、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请为由拒绝受理。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3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 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 万元,甲公司于 10 月 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 10 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

8、 月 31 日,保管费 50 万元。11 月 5 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 10 天内付保管费,如果 10 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3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4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15 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16 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二、论述题17 近年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常设法邀请一些领域内知名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此类现象经媒

9、体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赞成者,有反对者,议论纷纷,莫衷一是。请谈谈你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看法。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解释你认为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要求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18 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案情:2007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 33 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

10、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试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展开论述。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8 年,网上充斥着各种有关“艳照门” 的消息,并且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艳照门”事件直接波及的当事人不断增加,人们对其关注度也有增无减。人们的兴趣点从开始的对“艳照门” 的关注,转向涉及艺人的个人生活和精神层面。现在看来“ 艳照门”事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

11、娱乐界的新闻,同时也是必须直面的法律问题。请结合本事件,谈谈你对隐私权的理解。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

12、子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前者主要是财物,也可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等),后者只能是财物,且只能是动产。据此,丁英、李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嫖客交出财物确由于受到胁迫,但这种胁迫的内容是非暴力的,是揭发隐私,进行行政拘留等内容,而不是伤害、杀害等暴力威胁,故不构成抢劫罪。2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358 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1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359 条还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卖淫

14、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丁英、李民安排吴华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而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多人集体卖淫,并有相关的管理制度。3 【正确答案】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二)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

15、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那就不是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题中两人容留卖淫与敲诈勒索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其容留卖淫行

16、为是为了敲诈勒索。而容留卖淫处罚较重,故应对二人处以容留卖淫罪。4 【正确答案】 刑法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吴华本人并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5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上

17、规定,应采取公开审判方式,因其不具有不公开的法定情节。6 【正确答案】 齐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齐某是辩护人,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但理由成立,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试题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回避的申请权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他人不能申请。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18、。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请公诉人吃饭,因此,被告一方可以申请公诉人回避。7 【正确答案】 审判委员会不能这样做,因为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9、因此,检察长的回避只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无权决定。8 【正确答案】 审判长的做法是正确的。回避的理由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的理由时,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本案夏某提出的回避理由,即公诉人先人为主、指控失实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法定的回避理由,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20、)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另外,第 29 条(如上述)也规定了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除了第 28、29 条规定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以其他理由申请回避。刑诉解释第 29 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因此,审判长当庭驳回申请是合法的。9 【正确答案】 不合理。回避的理由中并没有“法院工作人员与证人有关系” 这一条。因此,以证人多为法院法警为由要求法院回避是不合理的。【试题解析】 回避理由是法定的。申请人以法定理由以外的理由申请回避,不会得到支持。因

21、此,当事人以“证人多为法警”为由申请回避,是得不到支持的。10 【正确答案】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害人江某是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有权申请回避。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应回避。这种“其他关系 ”是指执法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朋友、邻里等关系。本案中,夏某的父亲是该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与该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为防止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偏袒一方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县人民法院理应集体回避,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此案。【试题解析】

22、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本案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父亲是法院副院长,因此该法院不适宜审判此案,应适用指定管辖。11 【正确答案】 蔡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不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再次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最后,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还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3、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成立的条件包括:首先,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其次,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最后,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蔡某写信发出威胁,让郭某送钱给自己,并且前往公园准备接受 10 万元钱,显然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蔡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而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蔡某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因此,蔡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知识模块】 犯罪未完成形态12 【正确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因

24、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3市公安局自 11 月 12 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至 12 月 19 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 1 个月。4市检察院自 2007 年 12 月 19 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8 年 2 月 10 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 1 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

25、疑人刘某外,还应该送达刘某所在的单位飞达公司。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木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院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吴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3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公

26、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14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15 【正确答案】 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6 【正确答案】 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二、论述题17 【正确答案】 应当减少专家意见书的应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一方邀请法

27、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情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虽然可能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是重大的。因此应当减少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应用。对此,可从专家意见书的性质、影响及其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1专家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专家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证人证,亦非鉴定结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7 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而只是一种学理解释。2专家意见书的影响。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之所以热忱于专家意见书的原因对其自身诉讼利益的追求和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其主要目的在于这一方式来改变对自己不利局面。其次,从

28、法官的角度来看,专家意见书对法官的自身素质,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它既是一个“诱惑”,也是一个潜在危险,对其采纳与是否往往可能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3专家意见书与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关系问题。首先,专家意见书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关于司法独立的含义,学界见解不一,但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至少应包括司法权、法院的独立及法官的独立。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外来力量干扰。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主体应是中立裁判者,不应受到外来力量的干扰。在专家意见书出现后,一方面专家意见书是经过学术权威的论证,同时学术权威本身又有广阔的人际关系网或是直接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面,法官自身素质

29、不高,害怕承担责任,也是专家意见书得以盛行的原因之一,最终往往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进而侵害了司法独立。其次,专家意见书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先决条文,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标。基于专家意见书在诉讼的巨大作用,才为当事人执着追求。专家意见书作为一当事人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结果,不管权威性和正确如何,都无法回避单方性。而社会地位、财力一般的当事人,更无能力获得专家意见书,必然凸显社会的阶层差距于矛盾,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相违背。总之,专家意见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学理解释,但其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够成了重大挑战,容易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减少专家意见书的应用

30、。三、选答题18 【正确答案】 甲题范文: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为了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的权利,执法人员只能在“看得见听不着” 的范围内对二者的交流进行监控,不能听取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谈话,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与当事人交流的充分性就受到了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力图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会见时由于侦查人员的在场而干预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的弊端。这一规定也力图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律师执业保障的国际准则进一步衔接,是颇值称道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解释。既可以将其理

31、解为不使用监听设备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也可以理解为不得对会见过程的谈话进行秘密的监控和听取。我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人员在场经常被限制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对立立场等因素导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完全交流和沟通的受阻,这一词语当然不仅仅是禁止对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秘密窃听,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人员不得“监视、旁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会见时的谈话,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这一表述由于用语简洁而产生了明显的歧义,所以,我们还需要立法者对监听一词作出明确的界定。总之,新律师法“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的规定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交流的特权,

32、反映了立法的进步,推动了我国立法进程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乙题范文: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个人隐私对于每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重大。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今天,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人格权的重要部分,也确立了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基本形式。隐私权作为种私权,是不应该有任何差别的。有人认为公民的知名度越大,他的隐私就应该越小,即透明度越高。我认为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本案中拷贝“ 艳照” 的

33、电脑维修人员和 “艳照”传播源头人员,将涉事照片传播出去,对陈冠希以及女艺人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应当说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二者的关系是很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大,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得到保障,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相反的,应当通过法律合理的规范,使每个人享有更多的实际权利,同时不影响他人权利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保证社会和谐的运转。作为娱乐圈的明星们,国家和社会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强,“ 艳照门 ”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不能因为 “艳照门”中艺人的不雅行为而可以任意地揭露他们的隐私,或者是对他们进行言论上的诋毁。鉴于以上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结合我们国家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我认为保护隐私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者确定隐私的真正界限,把应该公开的事情和隐私分清楚,为保护隐私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司法部门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使公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新闻媒体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不能迎合一些低俗思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第四,文艺界的艺人要以其文艺素养在群众中树立地位,不能以所谓的炒作来吸引大众的支持。第五,公民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对侵犯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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