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0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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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登明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 M 市的一家大型办公制品生产企业。由于公司决策者善于把握市场动向,短短几年内盈利不断增加。经股东会批准,该公司决定投资50 万元人民币设立一家印刷厂,实现产业化经营的目标。岳某知悉此事后表示愿出资 40 万元,与登明公司一起设立合伙形式的印刷厂。鄂某曾经在 M 市开设一家小型印刷作坊,掌握了较高的印刷技术,获悉登明公司有意投资印刷厂之后,提出愿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 10 万元,以其掌握的一项专利出资 10 万元,担任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杨某也表达了投资意愿,出资 20 万元参与合伙企业。四方很快达成一致,并

2、按照上述条件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由登明纸质品厂负责联络客户和开拓市场,岳某担任厂长, 负责经营管理及日常事务,鄂某负责技术研发及质量监管。2007 年 6 月 1 日,合伙企业宏墨印刷厂成立,在其营业执照中标明了“合伙企业”字样。由于四方的密切合作,宏墨印刷厂在极短时间内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7 月11 日,岳某与该市相宜商场就一批彩页宣传广告的制造合同进行商谈,但登明纸制品厂对此合同计划提出了异议,认为约定的价格过低,要求其立即停止磋商。但岳某并未接受这一要求,造成其他两方的严重不满。7 月 30 日,岳某之前因购买汽车向市建设银行借贷的一笔 50 万元的按揭贷款已后清偿期,但暂时没有足够的

3、流动资金偿还。市建设银行屡次催缴无果,遂要求岳某以其在宏墨印刷厂的份额抵偿债务。登明纸制品厂和鄂某均表示反对。 8 月 22 日,鄂某欲向苏某贷款 8 万元,欲以其在宏墨印刷厂中的份额作为质押。登明纸制品厂表示同意,但岳某坚决反对。鄂某不顾岳某的反对,与并不知情的苏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结果到期后无法还债。鉴于企业内部发生的一系列状况,岳某与登明纸制品厂商谈后,提出聘请工商管理专家韩某接替厂长职务,岳某仅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结果杨某再次表示反对。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 宏墨印刷厂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 宏墨印刷厂在营业执照中标示“合伙企业” 的做法是否适当

4、?为什么? 3 假设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异议处理方式,对于登明纸制品厂与鄂某就彩页广告制造合同提出的异议,宏墨印刷厂应如何处理? 4 市建设银行要求岳某以合伙企业份额抵偿债务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收回欠款?5 苏某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债权? 6 假设合伙协议中并无特别约定,厂长人选的更换决定可否生效?为什么? 7 一名男子驾车闯红灯被两名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位警察各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定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问题:请对两名

5、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做出分析。 7 被告人张某,男,30 岁。张某因为急于结婚,向开饭馆的邻居李某借款 3000 元,口头约定一年为期。一年以后,经李多次催要,张起初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日,在李家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务发生口角以致动手,李被张殴打成重伤住院,他带来的一个朋友王某也在旁帮助打了李,为此,李先后花去医药费若干,饭馆也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事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李某尚未出院,李妻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以下损失:(

6、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 40 天的经营“流水”( 按照上月平均计算);(5) 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6)此前欠李某的债务 3000 元。共计人民币 50000 元。问:8 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是谁?9 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9 张某一日在路上行走,一辆面包车紧急刹车将张某刮伤,张某因此花去医疗费若干。伤愈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面包车主陈某,赔偿医疗费 5 万元。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未经调

7、解,直接判决陈某赔偿医疗费 5 万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陈某提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张某有伪造医疗费用单据的行为。后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 3 万元,案外人杨某同意为陈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时列明杨某为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杨某,但杨某拒绝签收。问题:10 一审中主审法官未经调解,直接判决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1 二审中陈某提出的证据,是否会发生证据失权的效果?为什么?12 二审的调解协议中,案外人杨某同意为陈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13 杨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是否生效?为什么?杨某的担保于何时生效?1

8、4 案情:20 10 年 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 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三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

9、,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 年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

10、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 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市。 (法庭审判) 庭审中, 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

11、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

12、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2011卷四三)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 二、论述题15 曾几何时,中国电视新闻界多了一个深度报道栏目,但是当时多数观众并不知道焦点访谈的定位“ 时事追踪报道,新闻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究竟意味着什

13、么。民众很快惊喜地发现,开播伊始,焦点访谈的一大主题便是揭露和抨击腐败以及各种不公平乃至违法的社会现象,它以当时媒介中少见的“反腐”牌迅速赢得了大量观众。而现在,与此类似的媒体栏目很多,揭露了大量的违法而又迟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确实解决了不少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媒体包青天”成为大家接受的一个概念。很多老百姓开始认为,违法现象上了媒体就可以解决,否则就很难得到处理。问题:请谈谈你对这样现象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

14、0 字。 三、选答题16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1996 年,四川省夹江县某个体印刷厂仿冒印制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该印刷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栏目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 ”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做出不利于“制假者” 的裁判。实际上,依照相关法律,“ 制假者”是有起诉权的,法院应当受理。媒体的报道

15、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请结合此案例谈谈你对我国目前司法公正的障碍及解决对策的理解和认识。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 乙题:据新华网重庆 2006 年 7 月 10 日报道,原规划为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即将成为一座洗浴中心。为此,小区的 149 名业主集体起诉重庆市规划委,不服其做出的规划行政许可。而从重庆市龙坡区人民法院传出的消息证实,该院日前一审审判,撤销被告重庆市规划委向该房地产公司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案中,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

16、重庆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重庆市规划委做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 1依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案,谈谈你对该问题的认识。2依据物权法谈谈你对本案所涉及的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阐释。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本不限,字数要求 800 字以上。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宏墨印刷厂的出资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登明公司、岳某、杨某的出资合法,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

17、务出资,因而鄂某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本题中登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杨某和岳某以货币出资,自然不存在问题。同法第 64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8、因而本项中鄂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不合法的。出资形式问题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是比较重要的考点,经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司法考试真题中。考生应联系各法律的特别的规定进行比较记忆。2 【正确答案】 不适当。宏墨印刷厂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里标示“有限合伙” 字样。本题中宏墨印刷厂仅标明“合伙企业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法第 94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题中

19、,登明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现,而合伙协议中也明确肯定了鄂某的有限合伙人资格。故根据上述第 94 条的规定,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 【正确答案】 应当暂停合同的磋商,由登明公司;岳某、杨某三方一方一票表决,经两方以上表决通过是否继续磋商。【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业务执行的异议处理。合伙企业法第 29 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做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

20、该委托。”第 30 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法第 68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

21、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入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由上述可知,表决是否继续进行磋商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限合伙人鄂某不得享有表决权,因此只能由登明公司、岳某、杨某三方一方一票经两方以上表决通过是否继续磋商。4 【正确答案】 市建设银行可以以岳某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岳某在宏墨印刷厂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法第 41 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

22、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 42 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个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独立于合伙企业,因而市建设银行不得接管岳某在印刷厂中的权利,只能

23、收取其在印刷厂中取得的收益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在印刷厂中的财产。5 【正确答案】 该质押无效,鄂某应当赔偿苏某的全部损失。【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质押。合伙企业法第 25 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岳某反对将财产份额质押,因而质押无效,此债权即为无担保债权,由鄂某赔偿苏某的全部损失。6 【正确答案】 该决定无效。法律明确规定,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24、意方可通过。本题中杨某反对更换厂长人选,因而不能通过。【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一致同意事项。合伙企业法第 31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厂长人选的选任即必须经过三个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而此决定无效。7 【正确答案】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

25、论提供正当的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它是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理过程,必须是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它是经过对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出的较复杂的推理过程。从案例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甲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是一般到

26、特殊的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他的推理方式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乙使用的辩证推理的方法,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即违反交通规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对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乙做出的选择是:驾车人的行为不应受处罚。【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8 【正确答案】 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原告人应当为被害人李某,如果李某确实无法参与诉讼,李妻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进行诉讼;被告人应当是张某和王某,其中张某是犯罪行为的

27、实施者,是造成李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而王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是张某对李某侵害行为的共同致害人,所以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9 【正确答案】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 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 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李妻的奖金、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 40 天的经营“流水”( 按照上月平均计算)不能列入赔偿范围。因为,依照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奖金和李被打后致使饭馆无法

28、经营的损失虽属物质损失,但不是直接损失,所以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内容。此外,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单独起诉,它不是由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应当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10 【正确答案】 不正确。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一审未经调解,直接判决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第三项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引

29、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一审未经调解,直接判决是错误的。11 【正确答案】 不会。因为陈某提出的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可以在二审时提出,不会发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41 条第 2 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是指以下情形: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此,杨某在一审庭审结束

30、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 新的证据 ”,可以在二审时提出,不会发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12 【正确答案】 应当。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规定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本案中,二审的调解协议中,案外人杨某同意为陈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3 【正确答案】 生效。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杨某的担保于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调解规定第 11 条第 2、3 款规定,案外

31、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因此,本案中,杨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杨某的担保于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14 【正确答案】 1不正确。因为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

32、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

33、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4 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依据主要是: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焦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34、【试题解析】 1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

35、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

36、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4 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焦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焦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所以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

37、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不适当的。 【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二、论述题15 【正确答案】 这次现象首先反映了法律监督,尤其是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法律监督在狭义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广义上的法律监督则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根据法律监督作用的方式,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媒体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显然属于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可以直接作用于法律活动的本身,可以直接促进法的实现,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法律监督

38、体系的核心。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则并不具有直接作用,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是其具有广泛;陛和人民性,可以促进国家有权机关对法律活动进行直接的监督和干预,因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媒体对于各种违法现象的曝光是进行社会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而且由于媒体的特性,可以较为直接地促进有权机关对违法活动进行干预,对于促进法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也是媒体的社会职责。媒体应当担负其对社会的责任,进行全面、广泛的法律监督。然而,虽然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对于促进法治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个社会的法律监督或者法治完全或主要靠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是不合理的。社会法律监督体系虽然具有广泛性,但是由于其没有强制力,

39、也使得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具有很多局限性,而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以其强制力而应当具有更强的效能。首先,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有法律赋予其特定权力,可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对于有效开展法律监督,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实现法律监督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其法定的职责,国家机关依法应当对于法律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应当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处理。疏于法律监督对于国家机关来讲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在法律体系中必须起到核心作用。可以说一个社会,如果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发达,甚至让人们依赖社会法律监督,那么,其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可能就是缺位的,因此应当加强国家法律监督

40、,以促进法的实现,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三、选答题16 【正确答案】 甲题:答题要点参考:考生可以结合本案由媒体给司法机关造成的压力,进而论述我国司法公正存在的主要障碍。考生可从司法独立的落实情况、我国传统的司法观念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理情大于法等方面论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注意除了论述这些障碍之外,还要有解决的对策,解决的对策应是针对前面你所论述的障碍来进行,因此一定要注意前后的统一,具体可包括:完善制度,保护司法机关合法独立行使职权;确认程序公正优先原则;规范法官任职考试制度等。乙题:答题要点参考:本题题干中,主要涉及行政法的相关问题,若从这个角度,可结合法条的具体规定

41、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 1 条)来谈,分析法院做法的合法性和其背后的法理。根据要求,本题可从以下角度分析:第一问答题思路: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47 条,业主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其次,指出本案中,建委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可能涉及他人的(业主)的重大利益,应进行听证程序,分析建委行政许可的违法性。最后,简要总结。第二问答题思路:首先,分析物权法保护公民物权的意义。其次,根据物权法第 73 条,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的规定,对共有设施的改建及重建,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据此判定开发商侵犯业主物权。最后,总结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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