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0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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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陈某(女) 于 1996 年 4 月与林某(男) 相识相恋,由于林某家境不好,遂于同年 10月从几个朋友处借款共 2 万元盖房用作结婚住房。陈林二人 1998 年 1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 1.5 万元从事服装个体买卖,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生意红火,朋友虽时常催林某还钱,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推托债务。1999 年 3月,林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王某成立合伙,一直经营至今。2002 年,陈林二人因林某父母长期住在他们家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其后二人便经常发生口角,感情逐渐恶化。同年 10 月,林某认识一女子吴某,两人开始

2、同居,林某与陈某的关系更加恶化,经常不回家。陈某多次哭闹都无济于事。林某于 2003 年 5 月开始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并于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业已破裂。问:1 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话,双方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2 陈林二人结婚前林某的 2 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3 婚后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 1.5 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4 对于林某转移、隐匿财产行为,陈某于财产分割完毕后得知,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5 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6 被告人张某与有妇之夫李某通奸,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李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张某多次怂恿李某与自己的妻子离婚,但李某迟迟下不了决心。张某见李某

3、无意离婚,便心生歹念,决定害死李某的妻子。一次,李某的妻子生病卧床在家,张某以同事的身份去看望,趁争某及其妻不备,在李某为其妻煎好的中药中下了安眠药。下完安眠药之后,张某自觉心虚,一会儿便起身告辞。张某走后,李某将下有安眠药的中药倒给妻子喝了。不一会儿其妻便昏昏睡去,但李某只当妻子是因为太累的缘故,并没有在意。直至第二天早上醒来,争某才发现妻子已经死去。请回答下列问题: 6 如果李某明知张某往中药里下了安眠药而故作不知,仍然将中药倒给妻子喝了,则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这时,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犯?7 对于张某,如果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后发现其已怀孕,则对其能否适用死刑?能否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为什

4、么 ?8 如果张某在宣判的时候仍然怀孕,对其能否适用缓刑?9 如果张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应当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10 如果张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缓期 2 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11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张某还能否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如不能,请说明理由;如能够,其条件是什么?12 一日,周三开车经过某路口,突然路边人挥手叫停车,待周三反应过来立即刹车,但车已滑了 50 米,那人走过来就揪住周三衣领,并打了他一耳光,周三这才知道该人是工商所金俊。金俊要周三交罚款 100 元,但周三说金俊既未穿制服,又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不愿交罚款。金俊便用借来的手铐将周三

5、铐在值班室,一小时后,才将周三释放。周三于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金俊非法拘禁罪,并提供了证据,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予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认为该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自诉人控告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便未开庭审理,于一个月后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了裁决,又过了 10 日,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决。问:12 周三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13 本案是否应当公开审理?为什么? 14 如果周三经两次依法传唤,均以农忙为由拒不到庭,法院能否应当开庭审理?为什么? 15 本案对于附

6、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16 金俊自什么时候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在此有何义务?17 本案的审理过程还有哪些不当之处?17 某县百货商店和副食品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副食品公司供给商店10 吨优质大米,商店支付货款 2 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 2000 元。副食品公司从某食品厂购进大米 10 吨,将大米运至百货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大米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认为大米质量很好,属优质大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中,将食品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一:审理中,百货商店向法院

7、提出,由于食晶厂供应大米质量不合格对商店经营造成损失,请求食品厂赔偿损失。情形二:开庭审理结束后,百货商店以副食品公司未正当履行合同对其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副食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情形三:审理中,百货商店提出 1 年前曾借款 3 万元给副食品公司,1 个月前还款期限已到,请求副食品公司偿还借款。问题:18 副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属哪一类诉讼?19 分析以上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请说叫理由。20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

8、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 10 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二、论述题21 “法官除了法律

9、就没有别的上司。”答题要求:(1)请从司法制度的角度,分析马克思的这句名言的含义及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22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湘 AT4758 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两名要求到南湖市场的男性乘客姜某和李某,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

10、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一把长约 20 公分的水果刀与李某对黄某实施抢劫,两人从黄某身上抢走现金 200 余元和 TCL2188 银色外壳手机一部,并将车钥匙扯下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从地上拾回钥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随即驾车寻找,在好百年家居建材区 D1 40 号门前的三角坪,发现姜某和李某正要坐徐某的摩托车逃走,黄某趁摩托车未启动,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迫跳下摩托车,往南湖布艺城方向逃跑,姜某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某挥舞,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将姜某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 10 秒钟左右,后姜某又向布艺城的西头楼梯台阶上跑去,黄某驾车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在第三级台阶处,姜

11、某倒地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经法医鉴定,姜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黄某、姜某、李某、徐某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折。 乙题:文书写作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被告人甲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 X X 宾馆附近搭载乙 (1988 年 9 月 14 日出生)和丙。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乙要求甲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乙持一把长约 20 公分的水果刀与丙对甲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 200 元和一部 TCL2188

12、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乙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丙朝车尾方向逃跑。甲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乙与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甲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 D140 号门前的三角坪时,甲发现乙与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乙与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甲又继续驾车追赶,乙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甲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丙朝另一方向逃跑乙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甲追至距离乙 2 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乙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

13、,甲迅速驾车从后撞击乙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乙倒地死亡。随后,甲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乙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做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3 答案与解析一、分

14、析题1 【正确答案】 按照婚姻法第 39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也应这样处理。对于以林某个人名义在合伙中的出资,也应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 17 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

15、产进行分割;(三)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 【正确答案】 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 23 条的规定,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本案中林某婚前的个人借款,由林某一人承担,但该借人款项是用于建造结婚用房,应

16、认为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陈林二人离婚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 【正确答案】 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本案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 1.5 万元债务从事服装个体买卖,不能认为是林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陈林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 47 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

17、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依据该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5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林某实施了第二项非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导致双方离婚,所以,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6 【正确答案】 如果李某明知而将下有安眠药的中药给妻子喝,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却希望

18、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时,虽然李某与张某二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二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共犯。7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 48 条之规定,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和死缓。故对张某能否适用死刑或者死缓,应区别两种情形而定:如果张某虽然在被逮捕时怀孕,但在审判的时候已经自然流产,则对其可以适用死刑或者死缓;但如果其在被逮捕时怀孕,在被审判的时候仍然怀孕而并没有自然流产,则对其不得适用死刑或者死缓。8 【正确答案】 不能适用缓刑。所谓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刑法第 72 条之规定,只有对于被判处

19、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宣告缓刑。宣判时怀孕并不能构成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张某不能适用缓刑。9 【正确答案】 刑法第 57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处的“ 死刑”应当包括死缓在内。故对张某也应当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0 【正确答案】 在缓期 2 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惟一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11 【正确答案】 在符合条件时,张某仍然有机会获得减刑。获得减刑的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但张某不能获得假释的机会,因为我国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

20、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2 【正确答案】 周三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3 【正确答案】 应当公开审理。本案并没有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情形。14 【正确答案】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形按撤诉处理。15 【正确答案】 不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16 【正确答案】 在周三起诉后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

21、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7 【正确答案】 该案审理过程还存在以下错误:第一,不开庭审理。第二,审理期限,本案 1 个月后才作出判决是错误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知识模块】 诉18 【正确答案】 副食品公司提出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该诉讼是请求百货商店履行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义务的诉讼。【知识模块】 诉19 【正确答案】 第一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对本诉中的原告提起。这里百货商店则是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食品厂提起的。第二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请求不构

22、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百货商店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起。第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还款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百货商店提出的权利请求与副食品公司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知识模块】 诉20 【正确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 134 条规定,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而不得同时讯问,以免被告人串供。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第 155 条第 2 款、高法刑诉解释第 84 条、第 133 条规定,本案

23、中被害人死亡,其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但其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 149 条规定,本案中戊作为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 58 条、第 143 条,本案中证人作为公诉方提请传唤的证人,应由公诉人首先发问。5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48 条、第 353 条规定,本案中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

24、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 177 条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相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而非决定。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高法刑诉解释第 246 条和第 247 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之一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就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并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即不能只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乙的涉案部分进行审查。二、论述题21 【正确答案】 范文一:作为现代司法制度基础的司法独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25、 马克思这句名言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就是应当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正如德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由法院独立行使” ,司法权独立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是指: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的影响。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司法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二是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司法机关行使

26、司法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就失去了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就受到质疑。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27、。在完善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我们牢记马克思的这句名言,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司法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二) 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范文二: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之基石对于马克思的这句名言,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即是对法官而言,他需要服从的只是法律,对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命令绝无服从之义务。其核心含义在于揭示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或简称为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一

28、原则是司法制度得以存续、有效发挥作用之基石,更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系经各国法治运动发展起来并已得到公认之原则,其要义在于:首先,从公权分割的角度,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一国司法机关(在我国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权力。其次,从权力行使的角度,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二、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长期和艰巨的任务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

29、人民民主为基础,而人民民主又以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为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法治的保障,而司法独立正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故司法独立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实乃终极意义上之前提。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遇到的诸多问题,表明已到一个“瓶颈” 期,而这些问题基本都与司法不独立相关,能否突破“瓶颈 ”,关键正在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之现实作用在于:增强公众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最重要的是给司法公正创造了制度基础司法独立并不一定带来司法公正,但司法公正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才能存在。三、选答题22 【正确答案】 甲题:1黄某在姜某和李某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以后,驾驶出租车寻找到姜某并将其撞死的行为

30、,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时性原则,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人继续加害的,属于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黄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姜某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第 67 条第 1 款,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2姜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对牵某应当处3 年以

31、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姜某已经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3徐某的行为定性比较复杂,如果徐某与姜某和牵某属于事先通谋的情况,在约定地点接应抢劫后逃逸的姜某和李鹏某,应当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如果徐某是碰巧遇到抢劫后进逸的姜某和李某,在明知姜某和李某是抢劫犯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二人逃跑的,应当定窝藏罪;如果徐某不明知姜某和李某是抢劫犯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乙题:X X 市 X X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X 刑初字第 X X 号公诉机关:X X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男,1972 年 10 月 8 日出生于 x x 市,汉族,初中文化,住 X X 市X X

32、村,因本案于 2004 年 8 月 1 日披抓获,8 月 2 日被刑事拘留,9 月 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 X 看守所。辩护人:X X,X X 律师事务所律师。X X 区人民检察院以长 X 检刑诉200457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5 年 1 月 2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 X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X X、代理检察员 X X 出庭支持公诉。姜再生(被害人的父亲)及其委托代理人 X X,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 X X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 X 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 年 8 月 1 日 X 时 40 分,被告人甲驾驶捷

33、达出租车,在 X X 宾馆附近搭载两名乘客,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两人持刀逼住甲从其身上抢走现金 200 余元和 TCL2188 银色外壳手机一部,并将车钥匙扯下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甲从地上拾回钥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甲随即驾车寻找,在 D140 号门前的三角坪发现两人正要坐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逃走,甲赴摩托车未启动,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迫跳下摩托车,往南湖布艺城方向逃跑,甲又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 10 秒钟左右,后这名男子又向布艺城的西头楼梯台阶上跑去,甲驾车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在第三级台阶处,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甲拨打“110”报警

34、,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甲的辩护人提出:甲在遭受抢劫后,为了夺回自己被抢财物而追赶乙,因乙持刀威胁,抗拒抓捕,才开车撞击乙,致乙死亡。其行为属于正当而合法的自救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被告人甲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 X X 宾馆附近搭载乙和丙。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乙要求甲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乙持一把水果刀与同伙对甲实施抢劫,从其身

35、上搜走现金 200 元和一部 TCL2188 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乙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甲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乙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甲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 D140 号门前的三角坪时,甲发现乙与其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乙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甲又继续驾车追赶,乙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甲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乙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乙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甲追至距离乙 2 米远的围栏外停车

36、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乙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甲迅速驾车从后撞击乙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乙倒地死亡。随后,甲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乙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出警经过、接警记录和 X X 市公安局“110” 接誓登记单证实,甲在将乙撞死后拨打“110”报警;2证人 X X 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 23 时,乙及另一男子由北往南从布艺城方向跑来要求搭载摩托车,当其正欲发动摩托车时,甲驾驶捷达出租车将摩托车撞倒后又调头追赶两人,并听到布

37、艺城内汽车碰撞的声响,后发现乙被撞倒在布艺城旁的楼梯台阶上。被告人甲辩称其是在乙拿刀向自己冲过来时才有意识去撞他的。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提交的甲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均供认:乙一边逃跑一边向其挥舞刀,意思是要其不要追赶,其为追回被抢财物将其撞倒。其当庭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乙与同伙实施抢劫后进离现场,针对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甲驾车寻找并追赶乙及同伙,乙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甲挥动,其行为是为阻

38、止甲继续追赶,并末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甲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关于甲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乙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08年 1 月 31 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X X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X X审判员 X X审判员 X X(X X 法院院印)2005 年 5 月 20 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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