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3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省建筑总公司下属的第一分公司与上海某企业集团签订了一项建筑承包合同,由甲省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为该企业集团建厂房共近 2 万平方米,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订立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某企业集团便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7 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在 5 日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后,于 15 日内提交答辩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诉人的答辩状后,即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当事人并按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并
2、做出裁决。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申诉人)对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后 15 天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 仲裁委员会是否能受理该案?为什么? 2 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3 本案被申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4 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2007 年前后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 20 万元。2010 年 3 月的一个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入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问:该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4 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
3、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 15 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发现仅根据被害人张三的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张三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 15 天的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5 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6 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7 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县法院对此异议应当如何处理?8 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9 在诉讼中,市公
4、安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支持县公安局的决定?9 2010 年 2 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于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
5、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问题:10 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11 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2 法院在埘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南。13 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14 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4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 1998 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 150万元出售,其中 105 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 4 人),45 万元出售给其余 45 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50 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 月经有关部门批准
6、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 45 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 20 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 1 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 4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 30 万元外,其余 120 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
7、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 10 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 25 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 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 年 5 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 2001 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 140 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
8、判处相应的刑罚。15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16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17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18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 50%?为什么?19 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 140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二、论述题20 案情:目前,“ 禁婚禁育 ”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是在读女硕士、博士因此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作选择。唐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 30 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
9、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意外怀孕。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由于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 她和爱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她不想苦读两年的学业毁于一旦,但她更害怕因手术而永远失去做母亲的能力。思量再三,她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规定,只能按规定办。因为丈夫也在此校读书,唐女士没办法,在学业与孩子上她含泪选择了孩子。随着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目前各个高校“婚禁” 的大门基本打开,但还不彻底;而生育的大门还是关得很严,要么退学,要么放弃生育。2005 年 3 月 29 日教
10、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 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不少于 500 字。 三、选答题21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 1”或“问题 2”。两问均
11、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材料:案例一: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 拨号上网,以 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 “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 市 S 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 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 2006 年 11 月到 2007 年 5 月,Z 省 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 余次,获利 2.4 万元。对于本案,Z 省 L 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
12、,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 不构成犯罪。问题 1:以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 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13、;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14、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3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依据我国仲裁法第 4 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某企业集团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员会却予以受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2 【
15、正确答案】 仲裁委员会在 7 日后才决定受理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仲裁法第 24 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该案并予以仲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做法是错误的。依据仲裁法第 31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也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 40 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
16、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并无当事人公开审理的协议,仲裁庭不应将其公开审理。3 【正确答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被诉人的起诉。根据仲裁法第 9 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被诉人的起诉。但是,因为本案仲裁委员会无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开庭仲裁且程序违法,属于仲裁法第 58 条所规定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17、决的情形,故被诉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以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后,其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4 【正确答案】 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兰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所犯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兰某的案件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因此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模块】 管辖【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5 【正确答案】
18、 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和期限方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根据医院病历维持了原行政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应该以其为被告。【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6 【正确答案】 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为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7 【正确答案】 被告市公安局可在接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8 【正确答案】 应当在收到复议
19、决定书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9 【正确答案】 不能。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规定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干孓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第一个问题考查了对于经过行政复议处理的行政案件被告的确定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笫。25 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 7 条的规定。市公安局虽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结论,但却改变了其所认定的证据,补充了认定案情的主要证据,即医院提供的伤情证明,所以应认定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作为被告。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7 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市公安局
20、虽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成了案件的被告,但并不意味着该案就专属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仅是“可以”。也就是说,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均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0 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的县人民法院。第三个问题考查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处理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被告市公安局可在接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市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模块】 第
21、一审程序幸10 【正确答案】 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刑诉解释第 l 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刑法第 95 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幸11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
22、及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8 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幸12 【正确答案】 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
23、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幸13 【正确答案】 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诉解释第 277 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 1 条第 l 项、第 2 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
24、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幸14 【正确答案】 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 272 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幸15 【正确答案】 有效。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
25、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试题解析】 股东资格的取得,取决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至于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股权的取得.16 【正确答案】 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
26、相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因此,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合法。新公司法第 52 条第 4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公司的人事安排不合法。17 【正确答案】 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主席虽代表公司 2/3 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出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试题解析】 新公司法第 38 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27、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新公司法第 44 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成员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的股份数是 105 万,超过了 2/3 以上的表决权,但是其也必须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而不能在董事会上作出决议。因此,川南董事会的增资18 【正确答案】 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 25 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
28、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试题解析】 蓝某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 50%,实际上是股东出资的转让。根据新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19 【正确答案】 应由宋某、李某
29、、王某、周某等 4 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 4 人承担。【试题解析】 新公司法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偷税事项未经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因此,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论述题20 【正确答案】 呼唤对大学生婚育的平等保障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
30、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 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 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它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31、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符合结婚的条件 (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
32、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的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
33、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 ,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三、选答题21 【正确答案】 1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 ,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
34、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
35、和活动界限。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因此,在针对“ 裸聊” 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
36、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2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我国刑法第 3 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37、处刑。”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裸聊” 也概莫能外。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 裸聊 ”行为共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聚众淫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首先,网上“ 裸聊” 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第 363 条、第 364 条和第 367 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裸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裸露给他人看。那么“人的身体” 是否能解释为 “其他淫秽
38、物品呢?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 ,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网上“ 裸聊” 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裸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淫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人权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