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58(无答案)一、分析题1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 分国有土地。2003 年春,陈出资 3500 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 3 间。同年 5 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 17000 元高价买下这 3 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 3 间房屋以 17000 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 8 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
2、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 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 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
3、为? 5 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6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7 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8 北京某商业大厦(被告) 和内蒙古自治区某羊毛制品公司(原告)签订了一份联销协议。被告方由一承包人江某按协议规定从原告处提走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羊毛制品运往北京销售,但却并未付款给原告一方,并准备出国。原告方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市基层法院。该院立即办理支付令手续。考虑到江某欲出国,该法院遂派一名审判员立即赶时间乘飞机至北京,在首都机场及有关部门帮助下,成功地扣下了江某的护照,迫使江某按协议履行合同,避免了原告方一次巨大损失。请问:8 本案中某市基层人民法
4、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它须具备什么条件?9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江某发出的支付令具有什么效力? 10 江某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出上诉或者异议? 11 如果江某提出支付令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2 案情:2004 年 2 月 10 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 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 10 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12 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
5、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察公诉人到本县 “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问题: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13 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问题: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14 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问题: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15 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问题
6、: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16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问题: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 为什么? 17 甲为某食品店的采购员,他经常随身携带该食品店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务。某年 7 月,该食品店负责人口头告知甲到某食品厂购买一批棒棒糖,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蜂蜜蛋糕很好,便以食品店的名义购买蜂蜜蛋糕 10 箱。甲回食品店结账时负责人拒不付蛋糕款项,因其已让另一采
7、购员从其他食品厂购买蛋糕。该食品厂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食品店偿付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案情简要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食品店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关于蛋糕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2)假如该食品厂明知甲无权代理,但为做成生意,仍与其订立蛋糕买卖合同,那么对该合同责任应该如何承担?(3)假如该食品店将蛋糕卖出一箱后,发现销路不够好,遂又以甲无权代理为由要求退货,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又应如何处理 ?17 2003 年 1 月 9 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乔某逮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 月 16 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井
8、罚,判决乔某有期徒刑 8 年。乔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并将乔某交付执行。但乔某一直认为自己无罪,不断申诉。2011 年 1 月 8 日。乔某被释放。2011 年 4 月 10 日,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认定乔菜无罪。乔某遂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并恢复名誉。问题:18 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19 在本案中如何选择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什么?20 乔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1 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对乔某的请求作出答复乔某如何寻求救济?二、论述题22 1999 年 12 月 5
9、 日,江苏省扬州市某酒店开张营业,事前该酒店通过社会关系经过扬州市工商局、扬州市卫生管理部门和扬州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了营业许可证。开张后不久,由于酒店的锅炉发出噪音影响了附近许多居民的日常工作、休息和生活,于是附近的十户居民于 2000 年 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该案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是以环境侵权提起诉讼,还是以相邻权妨害提起诉讼或以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存在不同的争议。问题 请你由此案谈谈我国相邻权妨害制度的设立。(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应重点谈谈本案是否属于人格侵权纠纷和我国对本问题的立法重要性。)答题要求:1.
10、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23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简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并阐释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 2. 乙题:案情: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
11、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 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 、王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07)刑公初字第号公诉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 18 岁,1988 年 8 月 9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 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 路院号。被告人任,女,17 岁,1989 年 9 月 22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省 市镇村农民,在市区工厂干临时工。法定代理人赵,男,1969 年 4 月 19 白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
12、 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辩护人徐, 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王 ,律师事务律师。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200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任犯绑架罪,于2007 年 1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指控: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
13、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被告人朱 X 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末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公诉人答辩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对象等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不存在中止犯罪。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0 月 29
14、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名,将小学生于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 由任在此看守于。朱 坐车到 区邮局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于的母亲周 ,索要现金先后从二十万元降至十万元,并指使周到商场巨幅广告牌下交线。当晚 9 时许,被告人朱在商场周围再次打电话催促周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朱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 X 乡废弃房屋内,把身上仅有的 20 元钱交给于,让于坐上出租车到一雕塑前等候其母亲。后与任逃离现场。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陈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在
15、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不区分主从关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 X 的刑期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止;被告人任的刑期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长:张人民陪审员:杨人民陪审员:黄二 00 七年二月十六日问题:请根据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判决书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