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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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初税亩”2 郡县制3 竹刑4 被庐之法5 仆区法6 茆门法7 铸刑鼎8 “国律”9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0 重其轻者11 春秋时期井田制是如何被破坏的?井田制的破坏说明了什么问题?12 简述春秋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的情况。13 简述春秋时期,郑、晋、楚各国的主要立法活动。14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引起论争?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15 简述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和立法活动。16 李悝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7 战国时期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可归纳为哪几个方面?18 秦太子驷案。此案

2、发生在战国初期的秦国。公元前 359 年,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但施行 1 年后,百姓议论纷纷,很难贯彻实施。商鞅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为由,要将太子驷绳之以法。由于太子是未来的国君,不可以施刑,因此,由太子的师傅代受黥刑。此材料可以看出商鞅变法的哪些思想?19 式20 八议21 重罪十条22 服制定罪23 测罚24 登闻鼓25 留养制度26 晋律27 魏新律比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28 与汉、魏律相比,晋律有哪些特点?29 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30 简述“重罪十条 ”的由来及其影响。31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32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五刑体

3、例的形成。33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二、论述题34 论述李悝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35 论述商鞅变法的内容与意义。36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37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38 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 初税亩 ”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 594年,鲁宣公十五年“ 初税亩 ”,鲁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封

4、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郡县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俸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在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了郡县两级制的开端。【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所私造的刑书,因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竹刑并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竹刑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产物。【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被

5、庐之法是春秋时期各国立法活动中晋国制定的法律,是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时制定的符合礼的要求的法律。【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仆区法是春秋时期各国立法活动中楚国制定的法律,主要内容是禁止隐匿亡人。【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茆门法是春秋时期各国立法活动中楚国制定的法律。茆门,宫门之一。依照“ 茆门法” 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铸刑鼎是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 536 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

6、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 国律” 是战国时期赵国制定的成文法。即在三家分晋之始,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赵国与其他各国制定的新法,适应了巩固封建制的需要。【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重其

7、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 ,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鞅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西周中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任意转让土地的情况,说明“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的土地国有制和 “田里不鬻”的法律约束开始被突破,进入春秋时期,这种情况得到进一步发展。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

8、地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剥削惨重,奴隶们消极怠工和逃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奴隶主中一些“开明” 之士,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齐国 “相地而衰征”,晋国 “作爰田 ”,公元前 594 年鲁国的“初税亩” ,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此外,楚国“书土田” ,郑国子产“作丘赋”。上述记载都说明井田制已经破坏,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这无疑在事实上改变自夏商以来的井田制度,反映了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春秋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9、和按田亩征收赋税的执行,原来的采邑制度和世卿节禄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并且不能适应在国君统一领导下进行兼并战争的需要。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需要建立一套崭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的新兴贵族在兼并战争中对占领的地区便采用由国君直接管辖的郡、县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根据这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俸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在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了郡县两级制的开端。【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春秋中叶以后,各诸侯国法律

10、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公布了以保护私有则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变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公元前 536 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第二次是公元前 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 竹刑 ”,“竹刑”就是写在竹简上的法律,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宣子制定的“ 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的刑书予以公布。(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作茆门法。【知

11、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但是,郑国子产公布刑书,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也遭到孔丘的反对。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春秋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12、各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新兴地主要求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但是,郑国子产公布刑书,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经子产,说:“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不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也遭到孔丘的反对,声称:“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意思是:贵贱没有等级次序,还怎么治理国家呢?显然,无论叔向还是孔丘,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

13、论。但是,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1)各国的变法。首先,魏国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 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 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其次,楚国任用吴起实行变法,主要内容有: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第三,秦国任用商鞅主持变法,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这次变

14、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其主要内容有:“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其主要内容有:重申分户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2)立法活动。战国时期,封建制在各国逐步取代奴隶制以后,新兴地主阶级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而各国纷纷制定新法,以适应巩固封建制的需要。魏国曾几次制定和修订新法。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惠王时相邦惠施制定治国之法,襄王时有大府之宪。楚国命屈原作“宪令” ,未成。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 改法为律” ,进行法制改革,制

15、定秦律,并颁布了各种有关变法革新的法令。【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魏国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1)“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2)“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3)制定法经 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战国时期,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

16、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说的。所谓“ 编著之图籍 ”,就是制定成文法; “布之于百姓者”,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秘密法。(3)“

17、行刑,重其轻者”。“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鞅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从秦太子驷案可以看出,商鞅在秦国变法所遇到的强大阻力和他推行变法措施的决心。商鞅变法后,施行一年后,百姓议论纷纷,很难贯彻实施,他深刻地认识到“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的问题症结,所以果断地采取了措施。更反映出商鞅“刑无等级 ”的法律思想和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封建法治精神,

18、所谓“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式,最早见于秦,有秦简.封诊式,多属行政性法规。汉初有品式章程,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 八议” 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 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官府不得专断。这八类人是 “亲”、“ 故”、“贤”、“能”、“ 功” 、“贵”、“勤” 、“宾”。“八议” 之说源于周礼“ 八辟”。周有“刑事不上大夫” ,汉有“ 先清 ”

19、之制,但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 ”成为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八议”人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地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 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服制定

20、罪为晋律首创,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 。它指的是亲属之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代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均沿袭此律,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 之刑。具体做法是“ 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与粥,满千刻止”。陈律 在此基础上创立 “测立”之制。【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

21、,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传说周代有路鼓、肺石之制,汉代有缇萦上书文帝,以己身为父赎罪,但均未形成定制,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留养,又称“存留养亲” ,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人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

22、度26 【正确答案】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 267 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又称晋律为“张杜律” ,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仪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十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魏新律是由陈群等参

23、酌汉律修订而成的,但是较汉律又有许多改进和发展:一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刑名”。新律 共十八篇,基本解决了汉律 “篇少而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的缺陷。二是体例上的调整。汉九章律中具律在第六篇,具律类似现代刑法总则,放在中间很不恰当,故魏律将其改称刑名放在律首。这一改动为以后的晋律、北齐律所肯定。再次,改革刑制,使之更加规范化。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将汉代繁杂的刑罚种类予以简化;并减轻某些刑罚,废除投书弃市,限制缘坐范围等。【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8 【正确答案】 晋律是由贾充、杜预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

24、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例如对故意、过失、谋、赃这些关键性的法律术语都有准确的说明和界定。并且晋律还首次严格区分了律与令的界限,这也是对魏律的一大改进。(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它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 ;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4)晋律 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

25、一种又细分为数等。【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9 【正确答案】 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三:(1)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分为十二篇,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2)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整部法律的科学性。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3)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所创之“重罪十条” 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北齐律条文简明,篇章合理,完成了自汉代以来

26、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隋朝统一全国以后,没有采用北周的大律,而采用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律,就是因为北齐律更加科学、成熟。隋开皇律和后来唐律,都采用十二篇的体例,并以名例律为开篇;北齐律的五刑制度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础;其“重罪十条” 被稍加变革,改为 “十恶”,为隋唐以后历代所沿袭。【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 重罪十条 ”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早在汉代,已有 “不道”、“ 不孝”等罪名,其他如“ 作上” 、 “犯上”、“大不敬” 、“大逆 ”、“降叛” 、“禽兽行“等罪名,亦见于秦汉以来律令之中。晋律有不孝罪弃市,南北朝时进一步罗列罪名,北魏律

27、规定“大逆不道腰斩” ,南梁律规定“ 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 ”。到北齐时,为了镇压危害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在法律上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一日反逆,二日大逆,三日叛,四日降,五日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日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为“ 重罪十条”。北齐律所定“ 重罪十条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了封建宗法制度化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于君权、父权、夫权的保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 十恶” 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沿袭。【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1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

28、朝时期,虽然朝代更迭频繁,战乱连绵,但是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可观的历史成就。其主要立法成就大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制的法律化。(2)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备。严格区分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3)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以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4)经过无数律学家的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

29、法律制度32 【正确答案】 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计: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其中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杂抵罪和罚金各五等。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唐以后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3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诉讼权利。秦汉时不许未决犯告发犯罪。晋律规定囚徒诬告人犯,罪及家属;北齐法律规定禁止囚犯告诉。(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如魏明帝、北周武帝常常亲自听

30、讼。(3)直诉制的形成。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4)刑讯用测立法。 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 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与粥,满千刻止”。 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 “测立”之制。此法入隋而止。(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魏明帝曾下令死罪“ 有乞恩者,使与奏” ;北魏律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6)上诉制度的变化。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

31、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官须报郡,由郡派出督邮验案。各代还普遍施行特使察囚制度,加强对地方审判的监督。(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以执行。【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二、论述题34 【正确答案】 (1)李悝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

32、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它是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2)主要内容、阶级本质。法经的原文早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从晋书.刑法志简略的记述内容,可以看出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相当尖锐。封建统治者把盗、贼两篇放在六篇之首,表明惩治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第二,维护君权制度。关于“窥宫者膑”

33、的规定,就是从保护君主的人身安全出发而设立的刑罚。“符” 、“玺”、“法令” 都是君权的象征,因此盗符、议国法令,都要受到残酷的刑罚。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丞相受贿而要把臣属斩首问罪,这是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征。(3)法经 的历史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汉律就是在原来六篇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谓之为九章律。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又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它

34、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35 【正确答案】 (1)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其主要内容有:“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其主要内容有:重申分户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2)商鞅变法的意义。商鞅变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变法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商鞅虽死,其法未败,秦统治者继续沿用新法。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

35、展,使“秦人富强 ”,秦国的大治,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知识模块】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36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计: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其中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杂抵罪和罚金各五等。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唐以后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第二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

36、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 547 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 569 年) ,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连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戮,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连坐的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的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连坐的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秦汉以降的死罪减等之刑徙(迁)刑至此时已改为流。北魏、北齐均按“ 降死从流 ”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

37、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为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北周律又分流刑为五等,计: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隋唐因之。【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37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但名义上不再隶属于少府,而是皇帝直接掌握下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 ”的威仪。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 ,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其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御史、督运

38、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汉朝设置的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自曹魏以后不复设置。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汉代设置的司隶校尉在魏晋初期仍然保留,同御史中丞共同分督百僚,但两者事权重叠,而司隶校尉逐渐向行政官转化,因此,东晋遂废除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

39、北朝法律制度38 【正确答案】 秦汉以来法律形式繁杂,彼此区别亦不严谨,法典体例也不尽科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其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将其从其他篇目中提取出来置于篇首,

40、使法典的总体结构趋于合理。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六十多篇。至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此后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体例。(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汉时律令并无明显区分,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令实际上是律的补充形式。所以汉时有单行律如除钱律、除挟书律也叫除钱令、除挟书令等。魏时除律的编修外,也有令,但区分仍不明显。至晋始明确区分律令。有所谓“律

41、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 的说法。律为固定性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是暂时性法律(主要规定国家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列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4)式的出现。式,最早见于秦式,多属行政性法规。汉初有品式章程,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 的先声。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 和经义断案的传统。【知识模块】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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