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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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3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4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6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律行刑律7 井冈山土地法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9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0 中国土地法大纲1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2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4 马锡五审判方式15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16 简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17 简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内容要点。18 苏区肃反工作的

2、经验教训有哪些?19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20 简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立法。21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特点。22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23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租债法规(减租减息条例)。24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25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司法体制。26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27 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华池县居民封彦贵,有个女儿乳名封捧儿。在封捧三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订了婚。到 1942 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成人,婚礼大增,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封彦贵一面以“婚姻自主” 为借口,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又以法币 2400 元、硬币 48

3、元,暗中将女儿许给城壕川张某之子为妻。此事被张金才告发后,由华池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1943 年 2 月封捧到一亲戚家吃喜酒,与张柏第一次见面。封捧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但其父却在同年 3 月又以法币 8000 元、硬币 20 元、哔叽布 4 匹,将封捧许给庆阳财主朱寿昌为妻。封捧不屈从父命,暗中将此情告知张家。张金才得知后,当即纠集其弟等 20 多人,夜奔 40 里,闯人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偏听偏信了封彦贵的控告,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徒刑 6 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的婚姻无效。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适值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

4、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便向马锡五提出口头上诉。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了解真实案情和一般舆论趋向。最后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公开审判;除讯问各该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还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之后,马锡五很快当庭做出了以下判决:(1)封捧与张柏双方皆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其他附从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戒。宣判之后,受罚者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口服心服;群众认为是非分明,热烈拥护。封捧与张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障,更是皆大欢喜。(本案为评剧电影刘巧儿的真实原型

5、)试以上述封捧婚姻上诉案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二、论述题28 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特点。29 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基本内容和苏区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30 论述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 1931 年 11 月 7 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政权,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

6、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 1942 年 11 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施行的宪法性文献。该纲领共 21 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即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纲领还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知

7、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 1946 年 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这个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 21 条,是解放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后来的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即根据它所确立的原则而制定。同时它也对其他解放区有较大的影响。【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于 1942 年 2月发布的旨在具体保护抗日人民各项权利自由的法律。它以 22 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对于人权财权的各项保护措施。规定: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

8、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等等。【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 1931 年 4 月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颁布的主要刑事立法之一。该条例共 41 条,详细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种类、刑罚的种类以及条例适用的一般原则。这个条例对于打击反革命势力,保护工农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

9、暂律行刑律是 1931 年赣东北地区制定的革命根据地唯一一部普通刑法典。该刑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 36 章 149 条。它是在赣东北特区试行的制裁一般刑事犯罪的刑法典,对以后制定刑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井冈山土地法是 1928 年 12 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它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平均分配。作为早期苏区土地立法的代表,这部土地法也有一些原则错误,如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禁止土地的买卖等。【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8

10、 【正确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 1931 年 12 月 1 日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它规定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主的动产与不动产,以及富农多余的房屋、农具、牲畜等,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该法还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并原则上确定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但是,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仍然受到极“左” 路线的影响。【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是 1944 年 12 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土地法规。这部法规规定,在土地已经分配的区域,土地为一切依法分得土地人所有;在土地未经分配

11、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它还规定了有关公有土地的范围、领取公地和开垦公有荒地、合法土地的代管以及政府租用、征用土地等方面的内容。【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 1947 年 10 月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和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

12、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 1931 年 11 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该法共 12 章 75 条,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制度,大大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着极左的错误。【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是抗日民主政权颁布的具有代表性的劳

13、动保护法规。该条例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1941 年 11 月由边区政府公布实施,并于 1942 年、1944 年多次修正公布。共 7 章 45 条,各章分别规定的是总则、工资、作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职工会、附则。【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 1934 年 4月 8 日正式颁布的一部婚姻法律。该法共 7 章 21 条,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同时这部法律还对结婚和离婚(特别是红军战士的离婚)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知

14、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因由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而得名。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的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疑难案件,纠正错案,使群众在审判中得到教育。【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是:第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这是确保革命

15、法制建设胜利发展的改变保证。第二,反映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实质和内容,是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为己任,因此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革命性第三,以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为根本任务,对国内外的敌人坚决实行专政。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和:疗针政策,加以具体化、条文化、制度化。最突出的特点是对国内外敌人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坚决实行专政,这是人民胜利的护身法宝和传家法宝。第四,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贯彻人民民主的原则。即在为了群众、相信群众并依靠群众的思想指导下,发动人民亲自登上

16、历史舞台,掌握政权,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行使广泛的民主权利,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政治制度,成立了人民的司法机关,实行便利人民的诉讼制度。这一切都是以民主集中制和贯彻群众路线作为根本指导方针。【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 1942 年11 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施行的宪法性文献。该纲领共 21 条,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即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第二,规定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

17、权性质。即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第三,规定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 政策。参议会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战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变通的政权组织形式。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由其选举产生同级政府委员会。“三三制” 政策则是在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代表无产阶级和贫民)、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这种政策的实行,对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推动抗战的胜利,具有重要作用。第四,规定了抗日人民的各项自

18、由权利。如: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信仰、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第五,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调节劳资关系的劳动政策、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政策、发展工农业生产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以及文教卫生、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政策等。【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 1946 年 4 月 23 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这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分政权组

19、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 21 条,是解放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其内容要点是:关于政权组织,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 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这就确定了人民政权的各级权力机关,准备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逐步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关于人民权利,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的各项自由权利和武装自卫权;妇女除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外,其特殊利益还应受到照顾;边区各民族人民一律平等。关于司法方面,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关于经济方面,规定 “应保障耕者有其田 ”,即准备实施彻底的土地改革。关于文化教育,规定要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

20、,从速消灭文盲;实行免费的国民教育和高等教育,普及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具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即根据它所确立的原则而制定。【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苏区的肃反工作,经过多年的斗争,清除了一些反革命分子,给反动势力以沉重打击。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特别是由于“左” 倾机会主义采用过左的肃反政策,使肃反工作出现了扩大化的错误,给革命事业带来严重危害。这种经验教训主要有:第一,主观主义对形势作了完全错误的估计。夸大敌情,怀疑一切,导致“肃反中心论 ”的错误。

21、第二,严重破坏革命法制。大搞刑讯逼供,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第三,实行孤立主义、神秘主义的肃反路线。当时的肃反机关(政治保卫局)过分强调工作的特殊性,错误地实行集权的独立系统的垂直领导,使得肃反机关严重地脱离党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第四,错误的肃反政策和干部政策中的宗派主义纠缠在一起。在“左” 倾路线的指导下,钦差大臣式的中央代表独揽一切,实行个人专断,对于不同意见的干部,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甚至任意扣上各种反革命罪名,加以处决,“造成了党内极为痛心的损失” 。【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抗战时期民主政权刑事立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

22、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 依照这一总的指导原则,逐步形成了以下的指导方针:正确估计敌我斗争形势,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两者不可偏废;严禁刑讯逼供;必须加强共产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适用刑法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抗战时期刑事立法的突出任务,就是打击投靠日寇的汉奸及战争罪犯。抗日民主政权前期的刑事立法以 1939 年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 ) 为代表,后期则以 1945 年的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为代表。此外,

23、各抗日民主政权还分别制定了惩治盗匪条例、妨害军事妨害公务治罪条例、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务办法、破坏金融惩罚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等单行刑事法规。【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解放战争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取缔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活动进行的。其主要内容是关于肃清政治土匪、镇压地主恶霸分子、惩治战争罪犯、取缔一切反动党团及一切特务组织、解散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方面的规定。这一时期的刑罚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产生了新的刑种“管制” ;取消“回村服役”办法;增加无期徒刑。此外,各解放区人民政府还分别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严禁乱抓乱杀肉刑逼供

24、的训令、惩治杀伤犯暂行办法、惩治婚姻与奸害罪暂行办法以及惩治扰乱金融罪、破坏森林罪等方面的单行刑事法规。【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 1947 年 10 月 10 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

25、租土地。确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了 1946 年中共中央“五四指示” 中关于“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原则,还修改了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条款,同时也避免了历史上犯过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政策错误。这个大纲的制定和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

26、立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首先,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其劳动立法的典型代表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 1931 年 11 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6 该法共 12 章 75 条,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制度,大大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着极左的错误。如不分城市乡村,不分手工作坊和农村雇工,一律机械地实行 8 小时工作制,过多的休假日,过高的工资福利,滥用总同盟罢工等,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而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同时也使工厂中的师徒关系紧张,并影响到工农团

27、结。1933 年 10 月重新修订公布的劳动法,纠正了上述的一些错误,但并不彻底。其次,抗日战争时期。1941 年后,各边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陆续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保护农村雇工的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者,应属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该条例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1941 年 11 月由边区政府公布实施,并于 1942 年、1944 年多次修正公布。共 7 章 45 条,各章分别规定的是总则、工资、作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职工会、附则。最后,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全面贯彻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和劳动立法的“ 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的指导方针,1948年

28、 8 月中央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其基本内容是: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劳动大会的决议精神,先后制定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规。【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农民运动的重要内容。最早提出减租办法的是浙江萧山县的衙前农民协会。1926 年中共广东区委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减原租 25” ,“借贷年率不得超过二分”。这一 “二

29、五减租 ”的原则很快在南方各省推行。但是,减租减息政策的全面实行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原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 ”,即按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 25;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一般以年利一分半(也有规定一分的)作为计息标准。新借贷的利率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限度相适应,由借贷双方自行议定。普遍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解放战争后期,在尚不具备实施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地区,仍然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革命根据地

30、的继承制度,是在废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以陕甘宁边区继承处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各人民民主政权制定的继承法规,体现了这一时期继承立法的如下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为争取女子继承权而奋斗,各个时期都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并在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但由于旧习惯根深蒂固,思想阻力仍然很大。第二,坚持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特别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都有必要照顾。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应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风尚,并以调解协商方式予以合理解决。第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确定继承范围、顺序、份额大小时,既考虑婚姻血缘关系,也应考虑到互相抚

31、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基本原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继承立法所吸取,并得到相应的发展。【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革命根据地的人民司法机关,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国内运动中。如省港大罢工中建立的会审处、军法处和特别法庭,农民运动中建立的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比较正规的司法组织体系:中央设代行最高法院职权的中央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则设受上级司法机关和同级政府主席团双重领导的裁判部;在红军中设初级和高级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内,采取审检合一制;司法行政在中央采取“分立制” ,即由最高临时法庭专管审判工作,在人

32、民委员会下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采取“ 合一制” ,即由各级裁判部兼司法行政工作。抗战时期,各抗日民主政权司法机关的设置大同小异,以陕甘宁边区为典型,设立受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领导和监督的高等法院、作为独立审级的高等法院分庭、基层司法机关县司法处和地方法院。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实行审检合一制,但实际上多由各级行政首长或公安人员代行其职权。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实际斗争的需要,先后成立了几种司法机关: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这些司法机关的建立,为建国以后系统地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奠定了基础。【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

33、的法律制度26 【正确答案】 在革命根据地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下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第一,逮捕审讯人犯只能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但这在战争的环境下往往难以做到。第二,废止肉刑,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第三,实行审判会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中,人民陪审制度有较大的发展。第四,实行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包括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可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申请回避。第五,实行公开审判的原则。但有关国家秘密或有伤风化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判。第六,实行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制度。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规定:开庭时允许诉讼当事人请亲属或有法律常识的人出庭,充当刑事被告的辩

34、护人或民事代理人。各人民团体对于所属成员的诉讼,也可派代表出庭帮助辩护或代为诉讼。第七,上诉原则与审级制度。革命根据地基本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如 19421944 年的陕甘宁边区)也有实行三审制的。第八,实行案件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有期徒刑复核,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实行审判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有效办法。【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是马锡五所审理过的最典型案例之一,也是最能够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的案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因由边区陇

35、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而得名。由此案可以分析其基本特点是:(1)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在审理封捧案中,马锡五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去仔细了解案情,多方面地听取各种意见。不先人为主,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从而避免了在初审中县司法处所犯的错误。只有深入实际,掌握了有关案情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才能分清是非,使案件的最终判决立于不败之地。这是马锡五在审判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具体表现。(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1944 年边区政府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

36、方式最根本的经验,就是贯彻群众硌线。首先,在调查案情时,要善于依靠群众,以平等的态度,耐心倾听各方面的意见,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其次,在处理纠纷时也要依靠知情的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说法,力求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原被告两方的对立情绪。这样的判决,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法理人情;既能使双方当事人服判,又能取得周围群众的同情和拥护。马锡五在审判本案时,显然极好地贯彻了上述群众路线的原则:马锡五非常注意广泛征询周围群众和意见。群众认为张家深夜抢亲,既伤风化,也有碍社会治安,使乡邻惊恐,以为盗贼临门,应受法律惩罚;对于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一致认为不应拆散。马锡五就是在群众的上述共识基础上做

37、出有关判决的,从而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并通过说服教育当事人,讲明法理和人情,使当事人对马锡五的判决也心悦诚服。(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执法。马锡五审理此案时,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正确掌握婚姻法令的精神实质,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中,抓住封捧与张柏这一主要矛盾。特别是封捧究竟愿意与谁结婚,这又是本案的症结之所在。最后证实封捧根本不愿意嫁给朱寿昌,“死也要与张柏结婚” 。他们的年龄 (男 20,女 19)都已达到法定婚龄,这便为最后判决打好了基础。同样,对抢亲和屡次高价出卖女儿的行为,理应惩罚。正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所以,马锡五的最后判决才会深得人心。(4)实行简便利民

38、的诉讼手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锡五在实行巡回审判时,没有首长或法官的架子,没有官僚作风,从来不敷衍,不拖拉,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同群众谈话,受理案件,了解案情。封捧上诉案,就是封捧在路上碰到马锡五,拉他到一棵树下告的状。应当指出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司法自身的一些实质属性,并没有在紧张的战争年代的法律环境里完全显现出来,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展开。【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二、论述题28 【正确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 1931 年 11 月 7 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

39、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共 17 条,到 1934 年 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对其作了修改,主要是在第一条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是一项带有原则性的规定,对纠正“ 左 ”倾错误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部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1)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政权。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的。(2)确定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

40、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即确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议行合一”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此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期形式。(3)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和达到它在全国的胜利。这一专政的目的,就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此,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要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法,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

41、矿山、工厂一律收归国有。(4)规定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参政权、武装自卫权和其他民主权利,如:公民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保证工农劳苦民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实行妇女解放,承认婚姻自由;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发展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实行政教分离,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该宪法大纲的主要特点是:(1)它与历史上的一切 “约法”、“宪法”根本不同,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成就和创举。(2)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并兼有施政纲领的特色。它把革命人民已经争得的成果,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同时又指出今后的奋

42、斗目标,规定了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因而它便成为当时工农民主政权领导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的伟大纲领。(3)在这个宪法大纲中,还存在着某些“ 左”倾错误的规定,如 “一切剥削者均无参政权”,“在政权工作中共产党员的完全独占 ”;同时还实行了过左的土地政策、劳动政策、经济政策和肃反政策,使革命遭受重大损失。【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29 【正确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 1931 年 12 月 1 日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的土地立法。它的基本内容是:第一,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该法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

43、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代价地实行没收。”“中国富农性质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也应该没收。”“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或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和土地。”此外,还规定: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主的动产与不动产,以及富农多余的房屋、农具、牲畜等,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第二,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应选择最有利于贫农和中农利益的方法,或按劳动、力与人口多寡进行分配。红军应分得的土地由苏维埃政府代为耕种。第三,原则上确定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规定“现在仍不

44、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苏维埃政府应严禁富农投机与地主买回原有土地”;“ 一切水利、江河、湖沼、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来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第四,一些规定仍然受到极“左” 路线的影响。规定: “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 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这就是所谓“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错误政策,使得他们无从耕种,失去基本物质生活的保障,以致流离失所或上山为匪。苏区的土地立法尽管存在“左” 倾路线的干扰,但它的伟大成就和历史意义是不容抹杀的:第一,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

45、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第二,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踊跃参加红军,支援前线,进一步巩固了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加强了工农联盟,成为建设革命根据地的力量源泉。第三,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与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知识模块】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第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他的一些重要会议的有关决议中已经基本确定下来。如党的“二大”有关决议提出目前妇女运动奋斗目标是“帮助妇

46、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 ;“ 打破旧社会一切礼教习俗的束缚”;“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权利”。党的“ 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进一步提出“母性保护” 以及“结婚离婚自由”等项原则。这些原则成为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指导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立即于 1931 年 12 月 1 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 1934 年 4月 8 日正式颁布的一部婚姻法律。该法共 7 章 21 条,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

47、,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同时这部法律还对结婚和离婚(特别是红军战士的离婚)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关于结婚,男子须满 20 岁,女子须满 18 岁。禁止男女在三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禁止患神经病及疯瘫者的结婚;男女结婚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关于离婚,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还具体规定了离婚后的小孩处理和财产处理办法,并规定一切私生子得享受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此外,1931 年7 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中还有另一项特别

48、规定:女子在怀胎内和产后四个月以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抗日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和其他法制的建设一样,没有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婚姻法规,而是由各边区的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其基本特点是各地区的婚姻立法在大政方针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较大的灵活性,各地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出某些具有本地特点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等。这些婚姻立法原则的明确规定,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法定最低婚龄的规定。对婚龄的规定,各地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某一地区前后也有不同的规定,基本上是男

49、20 岁,女 18 岁。这种灵活性的规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完全必要的。第三,增加“订婚” 、“解除婚约”专章。如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就在第二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订婚、解除婚约问题。本来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在一向有订婚习俗的地区,将订婚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也有可取之处。第四,具体列举离婚条件。各地婚姻条例皆规定: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得向当地乡市政府请求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各地所列离婚条款多寡不等,最多的晋绥边区 14 条,最少的晋察冀边区 8 条,陕甘宁边区为 10 条。1939 年陕甘宁边区的 10 条离婚条件是:有重婚行为者;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与他人通奸者;虐待他方者;以恶意遗弃他方者;图谋陷害他方者;不能人道者;患不治之恶疾者;生死不明过一年者,但在不能通信之地方以二年为期;有其他重大事由者。这种列举离婚条件的好处是:一方面有利于群众自警自律,另一方面也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离” 与“不离”的界限。当然,具体情况如何规定,须根据各个时期的客观需要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加以确定。解放战争初期,一些老解放区基本上沿用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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