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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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观点观点 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B)观点 观点与 a 结论对

2、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C)观点 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D)观点观点 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2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 4 个条件:被害人对被侵害的 _具有处分权限被害人对所承诺的 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出于被害人的 _意志被害人必须有 _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 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 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3 关干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

3、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 60 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 12 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4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5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伏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

4、束,属于合法行为(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6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7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

5、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8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9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

6、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10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11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

7、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 20 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12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 3 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盘窃罪(既遂)(C)甲

8、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13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 12000 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 50 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 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 ,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14 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挡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

9、成侵占罪既遂(B)构成侵占罪未遂(C)构成盗窃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未遂15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16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 16 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

10、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17 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18 甲、乙夫妇因 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

11、入“毒鼠强” 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19 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C)甲构成收买

12、被拐卖的妇女罪(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 5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21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

13、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 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22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A)甲收买 1 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 3 万元

14、用于孩 子学费,4 个月后主动归还23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

15、成立犯罪中止24 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D)甲不构成犯罪25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

16、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26 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 100 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27

17、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8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

18、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29 丁某教唆 17 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29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 2 万元),然

19、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下列问题。30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 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31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

20、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32 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

21、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是一个突破性的题目。它考查的不是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而是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种题目有助于促进考生对刑法理论进行深人思考。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涉

22、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思的问题。防卫意思,是指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思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是指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题目来看,甲攻击乙是“出于义愤”,说明甲只有防卫认识(即认识到乙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没有防卫意志(即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攻击乙)。据此进行分析:观点: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这个观点的意思

23、是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只要行为客观上达到了阻止不法行为的效果,哪怕没有防卫认识,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依据观点,因为题中甲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观点: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这个观点的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有防卫认识,哪怕没有防卫意志,只要行为客观上达到了阻止不法行为的效果,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依据观点,因为题中甲有防卫认识,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此,观点观点 与 a 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 对应。观点: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这个观点的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有没有防卫认识无所谓,但一定要有防卫意志,否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依据观点,因为题中甲没

24、有防卫意志,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这个观点的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不但要有防卫认识,而且需要有防卫意志,只有这样才能成立正当防卫。依据观点,因为题中甲没有防卫意志,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观点观点 与 b 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应。通过上述推理,本题只有选项 A 正确。实际上,本题的 4 种观点恰恰反映了刑法理论中认定正当防卫的两种学说。刑法理论历来存在 “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必要说”源自主观主义刑法的行为无价值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对于存在的具备一定特征的不法加害行为,

25、实施了必要的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其主观上 还要具有防卫意思,缺乏主观上的防卫意思,就缺乏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主观内容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这种观点是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也是我国 1997 年修正的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采取的观点。“不要说”则源自客观主义刑法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即便是出于无意识的本能反应,或者是在愤怒、惊恐、亢奋下实施的行为,都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种观点以法国刑法理论为代表。本题实际上就是对这两种学说的考查,不涉及认定案情最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问题,仅涉及对这两种学说

26、的认识,主要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进行考查。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是不是以后实践中成立正当防卫就不需要防卫意思了?不是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是防卫意思的两个部分,无论是否需要具有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总是需要的。所以,成立正当防卫仍然需要防卫意思,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被害人请求或许可他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表明其自己已经放弃了该权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再保护该权益。损害被放弃的权益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被害人承诺并非总是有效。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限为前提。例如,甲因为

27、感情问题想自杀,她请乙把自己从楼上推下去。即使甲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乙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无权承诺放弃自己的生命。(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例如经过小孩的承诺拐骗其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孩子对该行为没有理解能力。(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被迫的承诺是无效的。例如,朋友开玩笑时说:“你杀了我吧。”这种承诺就是无效的。(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即承诺是现实的。这是它与基于推定的承诺的主要区别,后者事实上并无被害人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改变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但是,事后的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为如果

28、允许被害人事后承诺,那么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左右。(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例如,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拿走自己家的电视机,如果行为人不仅拿了电视机,还拿了冰箱,那么他拿冰箱 的行为就不能排除犯罪性。故,只有 D 选项正确。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通常来说,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自损行为危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则可能构成犯罪。选项 A 是以自伤身体来逃避军事义务,法律是不允许的。所以,该行为成立战时自伤罪,选项 A 正确。选项 B、C 考的其实是同一个考点:帮助、教唆有 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自伤的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不 成立。因为健康权是成年人可以自

29、行放弃的权利。也就是说,本案是有被害人有效承诺的行为,所以不成立犯罪。注意,生命权是不能放弃的。帮助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 D 考查的其实是不作为犯罪。由于孩子只有 12 周岁,所以即使他是自伤的,父母也有义务挽救他的生命,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由于刑法对生命实行绝对保护,如果是成年子女自伤,可能导致死亡的,父母故意不救助,也有可能构成犯罪。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单方的犯罪过程中,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在双方互相的伤害中、聚众斗殴中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两方都算犯罪,各自定罪。两人都是聚众斗殴,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0、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 234 条、第 232 条规定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项 A 是常识,不再解析。选项 B 考查的是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行为事实上已经结束后,当场追击犯罪嫌疑人的,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由于此时追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恢复合法权益(抢回被盗、被抢财物) ,因此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选项 C 区分了不法侵害和危险。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一种来自自然的危险,不法侵害应该是人的行为。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

31、人的,看似动物的行为,实为人的行为,所以是不法侵害。选项 D 是错误的。不法侵害是客观的,只要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这和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也是不法侵害行为一样。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甲为了逃命而抢夺他人摩托车、毁弃他人摩托车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行为。这是为了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由于其损害的是合法权益,因此构成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由于其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构成犯罪。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有效,才能排除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选项 A 中

32、,赵某父母无权承诺将自己的孩子卖掉,因为孩子并不是他们的私人财产。这种承诺属于无权承诺,因此甲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选项 B 中,乙的行为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能按事后“被害人”的实际意志认定,而应按一般人的意志认定。即一般人在知道真相后都会承诺的,就推定“被害人”也会承诺,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乙的情况正是这种情况。一般人在自己家着火后,都会希望别人帮助自己灭火,因此会承诺乙的这种未经许可侵入住宅的行为,钱某也就应当承诺。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选项 C 中,孙某放弃的只是人身自由权,而且是为了戒除网瘾才放弃的,时间又只有一星期。这样的权利是孙某有权放弃的,因此是有效的。如果孙

33、某请求妻子帮助自己自杀,则妻子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生命权不可以放弃。选项 D 中,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范围,因此构成犯罪。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是考生争议很大的题目。很多考生认为本题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作为普通正当防卫,确实应当具备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财产性犯罪,并不要求这一条件。对于财产性犯罪,即使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某的抢劫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甲仍然可以通过伤害陈某当场挽回损失,因此其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注意只有在财产犯罪中才认为这种情

34、况下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很多考生认为本案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理由是:陈某已经往前跑了 40 米,甲才去撞他的,因此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属于事后防卫。这就属于审题不仔细了。题目是说:“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所以甲是一被抢劫即追赶的,追了40 米才追上,因此仍是正当防卫。本题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是这种行为是否是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到底有何区别?广义来讲。正当防卫也是一种自救行为。但它是法律明文予以正当化的自救行为,它只能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而且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自救行为则可以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目前在刑法理论上,自救行为必须发生

35、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例如被害人在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的第三天忽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窃者骑着,此时显然只能先自行夺下摩托车,而不能等待警察来帮助自己(那时盗窃者早已逃之夭夭了)。这种行为就不能叫正当防卫,而只能叫自救行为。因此,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自救行为。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所谓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的形态。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行为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没有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而使犯罪在未完成之前就终止了的几种形态。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对

36、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大家应当注意:(1)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既遂的标准是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即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既遂,不是看它的犯罪结果是否达到了行为人的期望,而是看它的犯罪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某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其典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 116 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23 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对这类犯罪,只要足以造成

37、危险状态,该犯罪就是既遂,该危险到底有没有变成现实在所不问。(2)要确定犯罪形态,先要划分犯罪阶段。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直接故意犯罪分为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根据刑法第 2224 条之规定:“(第 22 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 24 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可以看到: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犯罪未遂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但是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

38、犯罪实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即三个阶段都可以成立中止;同时,在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被举报)而使犯罪被迫停下来时,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成立犯罪预备。这是反复强调而考生易忘的内容。这部分内容理论性很强,同时法律规定还很细。考生必须既掌握理论知识又牢记法律的具体规定。(3)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依据不同。注意“可以”、“应当”、“从轻”、“减轻”、“免除”的不同规定。 本案中,乙已经将毒药拌入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进入了犯罪预备阶段。但其将毒药拌入菜中的行为并不会对其丈夫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仍然属于犯罪预备行为。此时,其因为久等丈

39、夫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认定,要掌握如下三句话:在犯罪预备阶段被动停止的是预备;在犯罪实行阶段被动停止的是未遂;在犯罪任何阶段主动停止的是中止。本案中,甲明显是能将犯罪行为继续进行下去而放弃,因此构成中止。甲欲重伤乙,当然已经构成犯罪,因此 A 项是错误的,C 项无须解析。对于选项 D,很多考生认为甲是发现乙不是自己所要侵犯的犯罪对象,因此放弃的,所以是不能犯的未遂。请问:甲当时如果要杀乙,能否杀成?当然能。所以这是能犯。不能犯是指无论如何都不能既遂的行为,如把一颗大树误当成人来杀

40、,这才是不能犯。 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在警方控制下的“交付”是否属于既遂。本案中,甲的诈骗已经被识破,公安机关是为了获得证据才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的,即,甲获得理赔款不是保险公司被欺骗的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只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即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在所不问。实际上,本案中甲也是控制了财物的。他将财物扔出墙外时已经控制了财物。他只是没有最终获得财物,这并不妨碍他的盗

41、窃罪既遂。丙将该皮箱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该皮箱是甲扔出墙外的,并不是丙自己偷来的。有人认为丙无罪,这是错误的。侵占罪规范的就是这种合法获得他人财物,但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是比较简单的,行为人后来虽然因为认识错误而把项链又还回来了,但在此之前,其抢夺罪已经既遂了他夺得项链后已经跑出去 50 米了!犯罪既遂后当然不能转化为未遂、中止等其他形态。这种行为当然也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其并不是因为实施抢夺后要逃跑或者窝藏赃物等而打了该妇女两耳光的。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别人忘记拔车钥匙了,行为人将其车开走,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成立

42、盗窃罪。侵占罪侵占的只能是他人的遗忘物,这种遗忘物应当是他人确实已经失去占有的物品,如从裤兜里滑落在大街上的钱包。对于自行车、汽车这种物品,即使没有上锁,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些车辆仍然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不算是遗忘物,因此只能成立盗窃罪。另外,侵占罪的本质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本案中,乙显然没有合法占有甲的汽车。因此,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本案这种情况是盗窃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很多考生认为这是既遂,理由是行为人已经发动汽车,这说明其已经控制了汽车。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应当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

43、,就成立盗窃既遂。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何为“失控”?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盗取的是戒指等体积很小的财物,那么装入兜里、捏在手里都算失控。但如果是冰箱、彩电、汽车等大件物品,首先要移离原位,其次还要真正脱离控制。例如,如果住宅小区里有门卫,而且携带大件物品出门必须登记,那么只有登记后,出了小区大门才算失控。如果小区没有门卫,那至少也要出了失主的家。不能说将彩电从卧室搬到客厅,就算犯罪既遂了。本案的盗窃对象是汽车,不能说行为人坐在车上就算既遂,行为人必须真正控制该车。行为人刚刚发动车辆,尚未及挂挡开动即被发现,说明该车仍在原位,因此只

44、能构成犯罪未遂。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选项 A 考查共同过失犯罪。刑法 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甲、乙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合力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显然是共同过失犯罪。但是,并不是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原本也不是共同犯罪,它是按照各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所以,即使不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也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罚甲、乙。选项 B、C、D 考查事中共犯的成立。只有事前、事中通谋的行为才是共同犯

45、罪。选项 B、D 都是事后通谋的,此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乙就不能构成共犯了。选项 B 中,甲单独构成窝藏罪;选项 D 中,甲单独构成帮助逃避处罚罪。选项 C是事中通谋,此时犯罪尚未结束,所以他可以构成共同犯罪。选项 C 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第 198 条第 4 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项 A 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甲仅教唆乙强奸丙,并未教唆乙抢夺丙,因此甲不可能构成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选项 C 是旧考点。首先吸食、注射毒品不是犯罪;其次对这种教唆行

46、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刑法第 353 条第 l 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对于这种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教唆行为,直接按法律规定定罪,不再认定为教唆犯。因为行为人此时不是在进行犯罪的教唆行为,而是在进行实行行为。本题难在选项 B、D 上。选项 B 说:“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由于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是按同一个标准(分工)进行的分类,彼此之间是互相排斥的,因此在同一个犯罪中,一个人只可能具有一种身份。如果是教唆犯,就

47、不可能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有些人教唆他人犯罪,然后又参与犯罪的实行或者为犯罪提供帮助的现象。此时,对于直接参与犯罪实行的,直接认定为实行犯,不再认定为教唆犯;对于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则直接认定为教唆犯,因为教唆是重行为。总的原则是,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具备两种身份。当然,教唆犯可以同时是主犯,因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另一种分类标准。所以,选项B 是错误的。选项 D:帮助犯是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因此是从犯。作用再大的帮助犯,也不可能是主犯,否则就不叫帮助犯了。因此,选项 D 正确。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按照公布的参考答案做出的解析。我们认为:本题的答案值得商榷。首先是选项 B 表

48、述含糊,很难说到底是对是错,不适合作为司法考试试题。其次,在现行刑法之下,选项 D 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现行刑法之下,帮助犯包括两类:从犯和胁从犯。那么说“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就是错误的。1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中,乙只有抢夺行为,甲在乙逃开,失主追过来时,将失主绊倒,致失主轻伤,因此单独构成抢劫罪。故,选项 C 正确。1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乙明知道甲要毒死儿子,却放任甲毒死儿子。因此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本题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构成共同犯罪”的例子。注意:不仅两个直接故意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本例。本案中,乙构成犯罪还有一个原因

49、:乙是被害人的母亲(或父亲),具有保护被害人的义务。在本案中,乙的行为是不作为行为。这种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如果乙仅是邻居,这样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为她(他) 并没有积极的杀害行为。1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案中,甲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这句话看似帮助乙拐卖妇女,实则不是。因为乙原本就在拐卖妇女,甲这句话并不会让乙产生拐卖的犯意,甲也没有事实上的帮助行为,因此甲与表弟仅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仍然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要构成中止,必须有效阻止整个共同犯罪的既遂;要脱离共犯,必须有效撤回自己曾经提供的帮助。本案中,甲虽然向乙表明了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但当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时,甲并没有阻止。那么,甲仍然为乙的犯罪提供了帮助,因此构成共犯,且共同既遂。2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法律明确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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