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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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 5 万元赔偿金2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 5 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 190

2、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3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

3、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4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5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

4、伙入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B)表见普通合伙(C)特殊普通合伙(D)隐名合伙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6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 200 人(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 合同法和公司法7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

5、、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 4 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 12(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7 张某有 200 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问题。8 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

6、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9 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 50 万元(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C)只能由张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 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 字样(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

7、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一般而言,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行为或者是为公司设立进行准备的行为可以视为成立后公司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包括:(1)为设立公司需要的经营场所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2)开立账户、委托验资;(3)与工作人员订立雇佣合同;(4)聘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公司设立时为发行股票而与证券公司订立的包销代销协议、与股款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等法律行为。上述行为均可视为成立后公司的行为,其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而与公司设立无关的行为应由从事该行为的发起人承担

8、责任。本题中,发起人蒋某因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是为促成公司设立的必要支出,因此该费用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 A 项不应入选。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是公司为了保证资本充实而需要承担的必要的设立费用,故B 项不应入选。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属于公司成立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 C 项不应入选。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显然是由于其个人过失造成的,而非公司设立的准备行为,因此应由缪某承担责任而不是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D 项符合题意应入选。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

9、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本题中属于国有企业改制为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的情况。法律并未限制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具体形式,即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24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本题中法人股东与职工股东人数总和为 195 人显然超过了“五十人”的限定,因此,该国企不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故 A 项不能人选。公司法 第 79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

10、中国境内有住所。”本题中 5 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及 190 名员工成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该国企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公司法第 7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法律并未要求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因此 C 项后半句“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的表述错误。此外,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职工

11、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从其中第三项“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看出,公司法并不禁止职工持股,因此 C 项前半句“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 ”的表述错误。综合以上分析,C 项错误,不应入选。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不可突破,故 D 项错误

12、,不应入选。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所以 A 选项认为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是错误的,不应选。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考生应予以区分,不要混淆。合伙企业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并不需要登记,D 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15 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

13、字号。”据此,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以某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所以,C 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第 36 条第 1 项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B 选项中,乙保留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以其房屋使用权出资,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变更,所以不需要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据此,B选项认为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正确的,应选。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 26 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4、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该法第 27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赵、钱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26、27 条的规定,孙、李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 A 选项错误,应选;同时,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 B 选项正确,不应选。合伙企业法第 29 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15、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据此,选项 CD 也是正确的。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合伙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伙契约,二是合伙企业(均可简称为合伙)。在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不涉及民事主体的问题;而英美法系强调合伙的组织实体性质,合伙一般是指合伙企业。在我国,通说认为合伙包含着两层含义:既可以指合伙契约,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又可以指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 选项涉及合伙契约的分类。合伙契约属于民事合同。从 民法通则第 31 条和第 52

16、条的规定可见,根据签订合伙契约的主体不同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又称合伙型联营) ,这是我国独有的分类。合伙企业法颁布后,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得到承认,合伙型的法人联营已经没有太大理论和实践价值,考生只要了解有这个分类即可。此外,根据有无书面协议,合伙契约还可分为书面合伙与事实合伙。书面合伙的合伙人之间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而事实合伙,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50 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题讲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已经经过工商登记,得到法律承认,故不存在事实合

17、伙的问题,A 选项错误。C 选项涉及英美法系对合伙的分类。在英美法系,合伙的含义就是合伙企业,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也采用了此种分类方法,即以合伙企业中是否存在有限合伙人为标准,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出资额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 55 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该法第57 条规定的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上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专

18、业服务机构。特殊普通合伙始终是普通合伙,而题中是有限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然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C 选项错误。D 选项涉及大陆法系对合伙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合伙本来就是作为一种契约来规范的。以是否存在隐名合伙人为标准,将合伙企业分为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所谓显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合伙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对他方经营的合伙进行投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法律目前还不承认隐名合伙,认为其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和优先接受合伙份额转让的权利。对隐名合伙

19、与有限合伙的关系,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是一回事,仅是不同法系的称谓不同而已。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是两种合伙形式,不能混同。我们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尽管在很多方面相类似,但存在很大的差异,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即在于,有限合伙属于合伙企业。具有公开性;而隐名合伙属于私人契约,具有隐蔽性。有限合伙须经登记才能成立;而隐名合伙不须登记,仅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能成立。在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上,必须写明每一个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并分别表明其称谓(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按其责任的无限或有限,对债权人直接负责;而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隐名合伙人对显名合伙

20、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据此,题干中有限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并在此事项上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同样不属于隐名合伙,因此 D 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68 条第 l 款,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但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时,为了保护第三人对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信赖利益,法律明确规定此时有限合伙人不再是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有限合伙人即构成表见代理,成为表见普通合伙人。故 B 项正确,当选。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6 【正

21、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79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 A 项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 80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 95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而所谓合伙关系,其实质就是几个民事主体出资成立一项事业,对各自的投资比例、将来的经营方针、权利义务的承担和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关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成立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约

22、定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的承担、公司成立后的利润分配等事项,从本质上看属于合伙协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故 B 项正确,当选。既然发起人协议属于合伙关系,签订的有合伙性合同,则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自然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公司法第 80 条,协议中约定的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是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因此其若产生纠纷,自然也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虽然还是采用了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资本必须在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公司法第 81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

23、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故 C 项认为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是错误的,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 ABD。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2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无效;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则该决议可撤销。公司法第 112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题中,华胜股份有限公司共有 9 名董事,有 5 名董事参加董事会,虽然丁中途退席,但退席行为视为弃权,董事会的参加人数仍为 5 人,过半数,因此该会议的举行合法有效。但本题中董事会的决议仅有 4 名董事通过,违反了公司法对

25、通过决议的最低董事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不属于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事项,而属于公司法对于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最低人数的强制性实体规范,因此华胜公司只有 4 名董事通过的决议为无效决议,而非可撤销决议。故 B 项正确,而 ACD项错误。8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之一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但是对于出资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张某可以选择成立合伙企业,A 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法律并未对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8 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

26、出资即可而非“实缴”,因此张某也可以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l 条的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可见,在我国能够与外商合作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只能是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自然人,而外国合作者可以是自然人,因此 C 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 81 条第 3 款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 万元,因此张某欲设立的 300 万元左右的企

27、业不能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故 D项错。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59 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上述法条,A 、D 项表述错误,不应入选。法律只是禁止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但并未限制设立一人公司的自然人参股其他公司,故 B 项表述正确,应人选。一人公司虽然股东只有一个人,不设股东会,但组织机构是健全的。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适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也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

28、事,不设监事会,也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也可另行任命总经理或选择不设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 13 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总经理,因此法律允许张某任命其他人作为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从而担任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项表述过于绝对化,不应入选。10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7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 B 项张某死后,其继承人可继承投资人身份正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继承人为 2 人或者 2 人以上时,所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类型需要变更为合伙企业或者公

29、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7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白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这两种清算方式,法律的规定是平行的,没有先后之分,也没有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故 C 项认为只能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错误。企业所得税法第 1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故 D 项错误,不应入选。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为了避免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混淆,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6 条更加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A 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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