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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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6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2010 年 5 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 年 6 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30 题)(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普通合伙企

2、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 16 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9 年卷三 28 题)(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3 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 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2009 年卷三 27 题)(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以

3、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4 李军退休后于 2014 年 3 月,以 20 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 年 6 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 30 题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 2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

4、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5 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30题)(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6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 29 题)(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

5、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 年卷三 28 题)(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8 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31 题)(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

6、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9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2009 年卷三 29 题)(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10 甲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 2012 年 9 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 100 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 150

7、 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 10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29 题)(A)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 150 万元(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11 2010 年 8 月 1 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 月 10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 年卷三 31 题)(A)2009 年 7 月 5 日,将市场价格 100 万元的仓库以 3

8、0 万元出售给母公司(B) 2009 年 10 月 15 日,将公司一辆价值 30 万元的汽车赠与甲(C) 2010 年 5 月 5 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 50 万元及利息 4 万元(D)2010 年 6 月 10 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 20 万元债务12 2014 年 6 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 年卷三 31 题)(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

9、取回权即归于消灭(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3 甲、乙、丙于 2010 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 年 3 月 1 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月 5 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 71 题)(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乙与

10、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14 2009 年 3 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 年 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2011 年卷三 71 题)(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

11、为能力人15 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72 题)(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 10的出资(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16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 年卷三 74 题)(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

12、、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17 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 72 题)(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18 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

13、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 70 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 72 题)(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 70 万元的损失19 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

14、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009 年卷三 75 题)(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20 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2012 年卷三 71 题)(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

15、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21 2013 年 3 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73 题)(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22 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

16、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73 题)(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23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2009 年卷三 76 题)(A)

17、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24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 2014 年 3 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74 题)(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

18、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25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 年卷三 92 题)(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

19、某(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26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 200 万元,于 2011 年 4 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 160 万元,田、丁分别出资 20 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 年 5 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 6 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 年卷三 94 题)(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

20、、丁的同意(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27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 200 万元,于 2011 年 4 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 160 万元,田、丁分别出资 20 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 年卷三 93 题)2013 年 2 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B)

21、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D)转变后,对于 2013 年 2 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8 张某有 200 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2009 年卷三 94 题)(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9 张某有 200 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左右的餐饮企

22、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9 年卷三 96 题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 字样(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6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A 项:合伙企业法第 46 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23、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贾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 30 天后方发生退伙效力,A 项错误。B 项: 合伙企业法第 86 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该法第 85 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由此可见,贾

24、某个人退伙的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合伙企业继续存续,不需要清算。因此,B 项错误。C 项:合伙企业法第 52 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据此,如果没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贾某不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应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其份额,故 C 项错误。D 项:合伙企业法第 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D 项正确。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格及其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企业

25、法第 50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

26、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A 项:合伙财产份额是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合伙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其合伙财产份额。李明作为李某的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故 A 项正确。B 项:有权继承财产份额不等于可以成为合伙人,要想成为合伙人,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故 B 项正确。C 项:根据上述可知,李明要想成为合伙人,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故 C 项正确。D 项:李明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不必等到李明

27、成年后。故 D 项错误。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权限差异。A 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比普通合伙人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关于自我交易问题,合伙企业法第 32 条对普通合伙人设立了相对禁止的规则,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第 70 条对有限合伙人设立了相对自由的规则,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故 A 项行为合法,不当选。B 项: 合伙企业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显然,甲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故 B 项行为违法,当选。C 项:关于合伙份额

28、出质,合伙企业法第 25 条要求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才能出质,而第 72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出质,故 C 项行为合法,不当选。D 项:关于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第 73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需要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故 D 项行为合法,不当选。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等。A 项:合伙企业法第 77 条规定:“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 A 项

29、正确。B、 C 项:合伙企业法第 78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 48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

30、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负债累累并不是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故 B项错误;李军成为植物人,经法定程序可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仍然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故 C 项错误。D 项:根据前述分析,李军成为植物人,仍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要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存在,不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故 D 项错误。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A 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31、,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一律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此,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 A 项错误。B 项: 合伙企业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故 B 项错误。C

32、、D 项: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要求,当然可以进行变更登记,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A 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据此,分支机构负责人霍火并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企业主曾水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故 A 项错误。B 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0 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

33、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而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上述规定第(六) 项禁止的行为,故 B 项错误。C 项:未经投资人同意而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属于业务属于 个

34、人独资企业法第 20 条第(七)项禁止的行为,故 C 项错误。D 项:霍火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经过了投资人曾水同意,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0 条规定第(五)项禁止的行为,故 D 项正确。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各项制度。A 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4 条第 3 款规定: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该条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即合营双方必须按注册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而不可再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A 项错误,当选。B 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30 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

35、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B 项正确,不当选。C 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C 项正确,不当选。需要注意的是, C 项本身表述不够准确,如果合营者向对方而不是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则不需要审批机构批准。D 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唯一,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 D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36、A、B、C、D 项:企业破产法第 69 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因此,在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甲应当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D 选项正确,A、B、C 选项错误。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基于该规定,债务人财产分为两大部分。首先,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

37、概念,主要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债权、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其次,为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孳息等财产增值、程序开始后追回的被侵占财产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补充的出资。A 项:企业破产法第 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A 项中,甲公司购买的货物,没有支付货款并且仍在运输途中,出卖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

38、权,该货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故 A 项不当选。B 项: 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用的设备所有权仍然属于乙公司,故不属于债务人甲的财产,故 B 项不当选。C 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 C 项当选。D 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规定,甲公司占有的丙公司的两处房产,所有权仍归丙公司,不构成甲公司的财产

39、。故 D 项不当选。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破产撤销权与股东出资。A 项:企业破产法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清偿,具有双重含义:(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根据前述

40、法条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故 A 项错误。B 项: 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王某欠缴出资共 150 万元,通过清偿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 100 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 50 万元,故 B 项错误。C 项: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

41、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 50 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 C 项正确。D 项:公司法解释(三)第 19 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 D 项错误。

42、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撤销权的追溯对象。A 项: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 放弃债权的。”A 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一年前,而不在一年之内,所以不能被撤销,故 A 项错误。B 项:该项中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根据破产企业法第 31 条规定,可以被撤销

43、,故 B 项正确。C 项:企业破产法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C 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个别债务清偿行为,但 C 项中并没有说明清偿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以不能认定 C 项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故 C 项错误。D 项:企业破

44、产法第 40 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此规定,债权人享有抵销权,这种抵销权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行使,更可以在人民法院

45、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行使。D 项中,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抵销了 20 万元,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可以抵销的债权既可以被某公司抵销,也可以被债务人丙抵销,该抵销行为不能被撤销。故 D 项错误。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取回权。A、B 项: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题意,甲公司所占用的精密仪器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的,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因此,乙公司有权取回。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 26 条规定:“权利人依

46、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未在这一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应当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而增加的相关费用,而不是取回权归于消灭。因此,A 项正确, B 项错误。C 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47、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管理人对乙公司的取回权不予认可,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C 项正确。D 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 28 条规定:“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乙公司未支付运输、保管费用时,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D 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3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的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转变。A 项:民法通则第

48、5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行为能力制度乃是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不产生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 A 项错误,当选。B 项: 合伙企业法第 49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 B 项错误,当选。C 项:合

49、伙企业法第 48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据此,丧失行为能力并非当然退伙的理由,合伙企业法对此做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 C 项正确。D 项:合伙企业法第 48 条第 3 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 D项错误。14 【正确答案】 B,C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和资格继承。A 项:合伙企业法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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