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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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试卷三第 43 题)(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 30 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2 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

2、,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46 题)(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3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

3、09 年试卷三第 49 题)(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4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 5 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49 题)(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4、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则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5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34 题)(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6 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

5、。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2007 年试卷三第 46 题)(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D)在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7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2011 年试卷三第 46 题)(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D)参与分配的

6、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8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试卷三第 47 题)(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9 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 10 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 10 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45 题)(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

7、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10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49 题)(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

8、诉(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11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 年试卷三第 48题)(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12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 6 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50 题)(A)刘某应起诉吴某,

9、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13 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 A 市 B 区法院一审、 A 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 B 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 C 市 D 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 D 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 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2008 年试卷三第 47 题)(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

10、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 B 区法院(B)应当函告 B 区法院,由 B 区法院作出处理(C)应当报请 C 市中级法院处理(D)应当报请 A 市中级法院处理14 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 1 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42 题)(A)和解协议无效,应恢复执行原判决(B)和解协议有效,但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C)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执行回转(D)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15 根据民事

11、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41 题)(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16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43题)(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D)将判决书交

12、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17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39 题)(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13、 分。18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87 题)(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1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2007 年试卷三第 82 题)(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2005 年 1 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 年 3 月

14、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C)丙拿一张 5 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20 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 A 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 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 A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5题)(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C) A 县法

15、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 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21 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89 题)(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22 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 A 市 B 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 B 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89 题)(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

16、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D)乙公司申报权利成立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3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 年试卷三第 90 题)(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24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85 题)(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

17、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25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2008 年试卷三第 89 题)(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26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50 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

18、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 30 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 年试卷三第 84 题)(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 30 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27 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83 题)(A)

19、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B)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C)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D)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 长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的规定

20、,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由此可知,选项A 中“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是民事诉讼所有程序都要求的内容,而不仅仅是简易程序的特点。因此,选项 A 不应入选。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 14 条第 1 款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由此可知

2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选项 B 中却写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所以选项 B 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此。选项 B 不应入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 2 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 30 日。由此可知,选项 C 中“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 30 天”这一提法本身是正确的,但由于

22、其不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而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此,选项 C 不应人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5 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 122 条、第 124 条、第 127 条规定的限制。由此可知,选项 D 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选项 D 应人选。陷阱点拨 很多考生认为本题选项 D 中“一律”的表述过于绝对,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 145 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22 条、第 124 条、第 127 条规定的限制。很多考生理

23、解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如果遇到复杂的民事案件则不适用独任制。但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就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简单的案件,复杂的案件原本就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都应当采取独任制。因此,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这一提法是正确的。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

24、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人民法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在本题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选项 D 正确,选项 AC 均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由此可见,在当事人各方未对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权自行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因此,选项B 是错误的。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

25、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在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而公民对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如举委员会将不应列人选民名单的人列入,而应列人选民名单的人却没有列入。如果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便可以依法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的规定可知,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确定某公民是否有选民资格。由此可见。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不同,选民资格案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起诉人认为选民名单有

26、错误,便可以在依法申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 B 关于法院基于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驳回刘某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 B 应人选。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因此,在本题中,起诉人刘某、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张某都必须参加诉讼。选项 A 说法正确,不应人选。民事诉讼法第 161 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27、独任审理。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其一,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二,选民资格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因此,选项 CD 说法均为正确,不应入选。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223 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见,在本题中,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产生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不能阻止支付令

28、的效力,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更不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选项 B 正确,选项 ACD 均错误。考生在对支付令的异议这一考点进行复习时,应当注意哪些异议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哪些异议不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民事诉讼法第 194 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民事诉讼意见第 221 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92 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由此可见,能够构成对支付

29、令的有效异议并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异议应当具有以下四点特征:第一,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提出异议;第二,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第三,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受理支付令异议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但其在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另一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第四,债务人的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便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法律效力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30、 220 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 A 正确。根据 民事诉讼意见第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 5 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218 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31、不适用督促程序。由此可见,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因此,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不能用公告送达支付令。选项 B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的规定,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便具有如下法律效力:第一,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即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清偿债务;第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

32、,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而非不具有法律效力。选项 C 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第 2 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此可见,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方式仅限书面形式,债务人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选项 D 错误。陷阱点拨 在本题中,选项 C 是最具干扰力的选项。很多考生认为支付令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生效,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此种错误理解的关键在于考生没有仔细阅读法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的规定可知,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33、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乙是因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因此,选项 B 正确,选项 ACD 错误。陷阱点拨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的理解,考生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利害关系人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必须是基于正当理由,如果利害关系人只是由于一些主观原因而未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适

34、用该条法律规定;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必须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此外,该 1 年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知道除权判决后本打算起诉,后因急事出国公干 1 年,1 年后,该利害关系人便不能再提起诉讼。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90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知,

35、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2)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因此,选项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选项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选项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均属于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条件,所以选项 ACD 不应入选;而选项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36、”是错误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选项 B 不是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应人选。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总结。关于执行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意见第 5 条第 l 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37、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由此可知,执行异议的要件包括:(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3)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38、,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 15 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件包括:(1)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2)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3)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

39、过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特点的比较可知,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因此,选项 A 正确,不应入选。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选项 B 正确。不应入选。案外人异议中可以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是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中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相同,所以选项 C 中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知,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完全不相同。因此,选项 D 错误,应入选。9 【正确答案】 C

40、【试题解析】 关于执行当事人可否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裁判内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 86 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赔偿甲 10 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而在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可见,甲乙之间的口头约定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标

41、的物和履行方式,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由于甲乙双方之间无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当事人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因此,选项 C 正确,选项 A 错误。关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应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第 2 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根据执行规定第 87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可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依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只有当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依约

42、履行完毕的,法院才作结案处理。因此,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不应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选项 B 错误。关于法院可否根据执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的问题,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此,执行中没有调解,法院调解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的,可以依照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执行。选项 D 错误。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

43、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 17 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结合本题,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丙银行向法院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且被执行人乙公司反对丙银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丙银行应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和被执行人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而不是只能以甲公司或乙公司为被告起诉,也不是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44、,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因此,选项 D 正确,选项 ABC 错误。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 15 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45、。结合本题,在张某与江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选项 D 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此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根据执行规定第 70 条第 2 款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 204 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由

46、于张某与江某之间的纠纷为所有权纠纷,而李某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提出部分权利主张,因此,李某所提的异议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 A 正确,不应入选,而选项 B 错误,应入选。 审监程序解释第 42 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

47、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在本题中,由于李某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李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那么,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选项 C 正确,不应人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选项 C 的表述也有欠妥之处。根据审监程序解释 第 42 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但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8、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据此,选项 C 的妥当表述应为,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陷阱点拨 本题是对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考查。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法律明确了法院的处理方式以及案外人、当事人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在这里,我们对作一系统总结: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关于执行担保的重点考点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以及民事诉讼意见第 269、270 条中。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

49、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意见第 270 条则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其一,执行担保既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出面作担保。其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结合本题,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果被执行人朱某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显然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财产,而无须待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也无须待刘某取得对吴某担保财产的执行依据后才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因此,选项 D 正确,选项 ABC 均为错误。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264 条的规定,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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