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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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28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 年卷三第 40 题)(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2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 6000 元。在案件开庭

2、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 1 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 7000 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37 题)(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 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37 题)(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

3、门口的请求(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4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今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 年卷三第 41 题)(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5 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2007 年卷三第 41 题)

4、(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6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80 题)(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7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46 题)(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5、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8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2008 年卷三第 42 题)(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9 A 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 A 厂

6、,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48 题)(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 A 厂签订和解协议10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 20 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

7、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48 题)(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11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37 题)(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 1000 元增加为 2000 元,属于给付之诉12 关于诉的种

8、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86 题)(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 1000 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13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80 题)(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

9、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14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36 题)(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15 2003 年 8 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 40 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2004 年 1 月 31 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之前什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 40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 2004 年 3 月向乙公司交付了 29 台电

10、脑款,其余 11 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什。2005 年 1 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三第 88 题)(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阮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16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 4000 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

11、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 5000 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 1000 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2003 年卷三第 30 题)(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17 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38 题)(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18 关

12、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81 题)(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19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38 题)(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

13、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0 某大学 4 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甲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 1 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2006 年卷三第 88 题)(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21 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2

14、005 年卷三第 50 题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22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77 题)(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

15、同诉讼23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 ,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40 题)(A)“一通电脑行 ”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 ”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24 李某和张某到华关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

16、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84 题)(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25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三第 87 题)(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

17、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26 根据 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卷三第 35 题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27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 年卷三第 80 题)(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

18、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7 常年居住在 Y 省 A 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 Y 省 B 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 Y 省 C 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 省 I 题) 县。 2000 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 元生活费。2003 年 12 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 500 元。根据上述事实,请

19、回答下列几题。(2009 年卷三第 97100 题)28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29 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Y 省 A 县法院(B) Y 省 B 县法院(C) Y 省 C 县法院(D)W 省 D 县法院30 诉讼过程中,Y 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 3000 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A)对妨害民事诉讼

20、的强制措施(B)诉讼保全措施(C)证据保全措施(D)先予执行措施31 本案于 2000 年 6 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 20n8 年 3 月后,由于王某经常受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C)另行提起诉讼(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32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 年卷三第 44 题)(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

21、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捡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32 2005 年 6 月 5 日,1988 年 7 月 21 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

22、费。2006 年 2 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 2006 年 3 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 2,8 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下列几题。(2007 年卷三第 97100 题)33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

23、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34 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C)要有被告的中请,法院才可以追加(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35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36 20

24、06 年 7 月 20 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 1,8 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 年 7 月 25 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28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

25、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具体到本题,因为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根据上述分析,可知 A、与 C 项是正确的。虽然上述条文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例外规定,因此,该条文理解为提

26、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通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故选项 B 是正确的。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但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并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故 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D 项。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没有变更,所以 B 选项错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变更,所以对新增加的1000 元租金就不能作为新的诉讼受理,所以 A 选项错误。本题的诉讼请求是甲要求乙支付 60

27、00 元租金,在不变更诉讼标的前提下,原告在诉讼中享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继续审理案件,所以 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属于给付之诉,即王某要求刘某不为某种行为(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及为某种行为(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因此,选项A 与 C 是本案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请求,而不是向法院提出的某种请求,因此,选项 B 不是诉讼请求。本题当事人之问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是王某与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因此,选项 D 是本题的答案。4 【正确答案】 B【试

28、题解析】 本题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是本案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诉讼标的未变更,只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而选项 B 是正确的。诉的理由包括诉的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因此,选项 D 属于选项 C 中的一种情况,本题是单项选择题,因此,选项 C 和 D 都是错误的。解题技巧 选项 C 与 D 属于意思同类项,不可能成为单项选择题的答案。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上述诉的分类的详解,本题中,甲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实际上就意味着甲请求乙不为一定的行为,属于一种行为给付之诉,故本题答案为C 项。6 【正确答案】

29、 A【试题解析】 由于法院应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因此,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故选项 A 是正确的。在民事诉讼中,即使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但两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诉,因此,选项 B 是正确的,而选项 C 是错误的。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并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会因被告提出反诉而发生互换,但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同,因此,选项 D 是错误的。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分析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就甲所遭受的损失而言,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丽都酒店对甲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同时,乙是致害的第三人;另一个是乙与甲之间的侵

30、权关系。如果甲基于第一个法律关系起诉要求丽都酒店赔偿损失,乙应作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而选项 D 是正确的。如果甲基于侵权而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则与丽都酒店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选项 B 是错误的。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

31、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考点重点在于具体案件类型中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包括未成年人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的确定、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问题、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的确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当事人资格问题等等。这不仅需要考生熟练记忆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还要掌握所涉及的实体法内容,如本题即需要依据民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作答,考生要注意这一命题趋势。正确解答此类试题需要注意案例资料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解题技巧 该题

32、涉及矛盾选项的设置特点,即选项 A 与选项 D 均将丽都酒店作为被告,只是对乙的诉讼地位的表述不同,因此属于意思矛盾选项,该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应当在矛盾选项中择一作为答案。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在于,其针对的是一个共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产生:第一,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内部不可分的合同关系,如借用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之间;第

33、三,共同侵权行为;第四,共同危险行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共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在于,其针对的是多个民事法律关系,有若干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实质上是几个有共同争议或者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几个诉的合并。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归纳如下:(1)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相关性,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是独立的;(2)必要共同诉讼属于强制合并,而普通共同诉讼属于任意合并;(3)必要共同诉讼裁判结果是同一的,而普通共同诉讼裁判结果彼此独立;(4)必要

34、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类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参加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具体到本题,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李某与李某父亲均被张某打伤,与张某之间属于同一种类的侵权法律关系,张某对此均要予以赔偿,因此,李某与李某父亲是共同原告,本案其实是两个诉的合并,故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此C 项当选。本题的常见错误为:

35、(1)混淆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而误选 B、D 两项;(2)混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特别是在一人致多人受伤或财产受损案件中,误以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错选 A 项。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属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 61 条的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首先由在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可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选项 A 是不正确的,而选项 B 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习之,进

36、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选项 C、D 是不正确的。理解诉讼代表入行使诉讼权利的特点,由于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不仅对诉讼代表人本人有效,而且对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因此,其处理一些直接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须经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但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可自行决定,对B、C、D 项的辨别就是基于此理论,考生需深刻体会。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 61 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依

37、前两种代表人产生的方式,都未能推选出代表,所以只能由法院指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故选项 A 与 B 是不正确的,选项 C 是正确的。由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因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形成的,是一种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的诉讼,在本题中,丙、丁等人反对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退出本案另行起诉,因此,选项 D 是不正确的。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申请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非讼事件,不涉及诉的种类的运用,因此,选项 A 是不正确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属于非讼事件,不涉及诉的种类的运用,因此,选项 B 是不正确的。张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其

38、权利的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因此,选项 C 是正确的。选项 D将抚养费从每月 1000 元增加为 2000 元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不涉及诉的种类的运用,因此,选项 D 是不正确的。12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其可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具体到各个选项,A 项中,甲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即要求改变或消灭现存的合同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B

39、 项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为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因此为行为的给付之诉;选项 C 中仅仅涉及一个诉,即甲起诉乙要求其返还借款 1000 元,属于给付之诉,而乙称自己根本未向甲借过钱属于事实反驳,并未构成诉,因此,选项 C 是错误的。 D 项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停止一些行为,为请求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消极的给付之诉,因此 D 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 A、B 项。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该题直接考查反诉的特征。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反诉应具有几个主要特征:(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因此,选项 A 是正确的。(2)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因此,选项 B 是正

40、确的。(3)反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选项 C 是不正确的。(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该牵连性可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源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因此,选项 D 是不正确的。1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到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与反驳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可以脱离本诉而独立存在的诉,而反驳则仅仅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主张的一种否定或者驳斥,并不构成独立的诉。本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而“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本身构成了一个独立之诉,因为即使没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乙公司也可以独立提出主张

41、合同无效的诉,而且该诉是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这一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构成反诉,选项 A 是正确的,而选项 B 是错误的。 15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着电脑买卖合同,乙公司基于该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欠的电脑款,而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提供的电脑质量不合格而起诉乙公司,后一个诉讼是前一个诉讼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且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具有牵连性,所以 A 项正确。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中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 34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42、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 B 项错误。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8 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可知,C 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 153 条规定可知,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应受理,查明没有中止、中断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 D 项也是错误的。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

43、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考生需掌握:(1)反诉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其他关系人提起。即使是连带责任人,只要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就不得作为反诉的当事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必须能够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普通程序而反诉适用特别程序,则难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4)反诉需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

44、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销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5)反诉通常在一审期间提出,因为反诉是要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只有在一审期间提出才可以适用,如果在二审期间提出反诉,则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无论从反诉的主体,还是从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角度进行分析,均不构成反诉。A 项中认为杨某的请求是反诉,其实不然。原因在于反诉的本质要求是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且两个诉讼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但本题中的本诉原告是刘某,而非刘某之妻,刘

45、妻向杨某借款也与杨某欠刘某货款并无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完全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因此不能认定为反诉,也不能追加刘妻为第三人,而应告知杨某另行起诉。因而,A 、B 、C 项均错误,D 项正确。1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针对不同种类的诉,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有所不同,选项 A 是确认之诉,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而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通常是看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选项 A 是不正确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选项 B 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民事诉讼行

46、为能力,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选项 C 是不正确的。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非实体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因此,选项亡是不正确的。18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是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当事人资格的理论问题,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的抽象的法律资格,也称为当事人能力,而当事人适格是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因此,选项 A 与 C 是正确的,而选项 B 和 D 是错误的。1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刘某打了王甲造成王甲左耳失聪,刘

47、某作为侵权人应是本案被告。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甲在幼儿园遭到第三人侵害,第三人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刘某是为幼儿园送货,幼儿园应对外来人员进入到幼儿园的行为负有管理约束的义务,故幼儿园也承担补充责任,与刘某是共同被告,C 选项是正确的,而选项 A、B、D 均是错误的。20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48 条第 1

48、 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 A 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的 4 名师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不具有原告资格,另外河流中的岛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 B 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28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现为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故 C 项正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对,该题命题时尚未对公益诉讼作出相关规定。故 D 项

49、正确。但此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2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依据民诉意见第 50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民诉意见第 189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题中的情形,即属于前述法条中当事人一方分立的情形,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只需将分立之后的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即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 C 项。22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该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情形的适用及诉的合并理论。根据民诉意见第 53 条的规定,乙某对甲向大恒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恒银行起诉甲乙二人,二人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选项 C 是正确的,而选项 D 是不正确的。根据诉的合并理论,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因此,选项 A 是正确的,而选项 B 是不正确的。2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析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顾客丁的损害而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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