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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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36 题)(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2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

2、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 37 题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3 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45 题)(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

3、原则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2014 年卷三第 37 题)(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5 精神病人姜某冲人向阳幼儿园将人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36 题)(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

4、被告(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6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 41 题)(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问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7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关于两个公司的撤诉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45 题)(A)应当

5、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B)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不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C)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8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 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 46 题)(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 10 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

6、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9 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49 题)(A)应裁定延期执行(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C)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D)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10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

7、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48 题)(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住所地在 H 省 K 市 1 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 F 省 E 市 D 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 90 万元。合同在 B 市 C 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 W 省 Z 市

8、Y 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 B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 B 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 B 市 C 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 年卷三第 96题)(A)H 省 K 市 1 区法院(B) F 省 E 市 D 区法院(C) B 市 C 区法院(D)W 省 Z 市 Y 区法院12 A

9、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 A 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 A 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 A 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 A 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77 题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13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

10、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问,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2016 年卷三第 86 题)(A)合伙企业(B)甲、乙、丙全体(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D)丁公司14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77 题)(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

11、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15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82 题)(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16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38 题)(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

12、为南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17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 3000 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 岁) 、路芳(30 岁) 、蒋勇(13 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

13、做法是合法的?(2015 年卷三第 79 题)(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18 2011 年 7 月 11 日,A 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 (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 13 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 月 18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 月 2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 2 年,分别居住于 A 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 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

14、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 年 12 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现双方存款 36 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 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 年 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 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

15、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 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

16、,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2011 年卷三第 98 题)(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 36 万在自己手中(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19 2011 年 7 月 11 日,A 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 (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 13 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 月 18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 月 2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 2 年,分别居住于 A 市安平

17、区各自父母家中。A 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 年 12 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现双方存款 36 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 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 年 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 万元

18、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 元;存

19、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 年卷三第96 题)(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20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 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

20、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 年卷三第 97 题)(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21 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79 题)(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

21、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22 2011 年 7 月 11 日,A 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 (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 13 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 月 18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 月 2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 2 年,分别居住于 A 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 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

22、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 年 12 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现双方存款 36 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 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 年 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 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

23、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 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 年卷三

24、第 100 题)(A)上诉权利(B)上诉期限(C)上诉法院(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23 下列哪些是 1991 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 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2012 年卷三第 84 题)(A)普通程序(B)二审程序(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D)小额诉讼程序24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83 题)(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25 甲区 A 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 5000

25、 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 B 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 公司在 1 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83 题)(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26 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6、?(2013 年卷三第81 题)(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27 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83 题)(A)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B)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则应当开庭审理(C)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

27、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D)应当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28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2015 年卷三第 100 题)(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8、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9 住所地在 H 省 K 市 1 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 F 省 E 市 D 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 90 万元。合同在 B 市 C 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 W 省 Z 市 Y 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 B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 B 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 B 市 C 区),乙公司

29、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关于确认的机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 年卷三第 95 题)(A)丙仲裁委员会(B)丁仲裁委员会(C) B 市中级法院(D)B 市 C 区法院30 甲市 1 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 M 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 N 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

30、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2016 年卷三第 99 题)(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国家司法考试

31、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项 A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224 条规定,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具有执行力。同时,根据仲裁法第 62 条规定,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也具有执行力。选项 B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第 1 款和第 101 条第 1 款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程序启动的时间不同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仲裁法第 28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在仲裁中,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选项 C 错

32、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9 条第 1 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审程序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需要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迳行裁判。根据仲裁法第 39 条规定,仲裁原则上也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作出裁决。选项 D 正确。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是准司法机关,其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知识模块】 导论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但在不

33、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选项 A 错误。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将车修好变更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只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变更,但诉讼标的没有变化。依然是双方发生争议的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选项 B 错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干涉其行使处分权,根据处分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的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选项 C 错误。根据诉的理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案原告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并没有改变或消灭既存的侵权法律关系,故不是变更之诉。选项 D 正确。因为原告起诉侵权后不论是

34、要求被告将车修好还是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都是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符合给付之诉的特征。【知识模块】 导论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的规定是同等原则的法律规定,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选项 B 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 条第 1 款的规定,并非所有民事案件事实都能适用自认,法院未必一定要根据自认进行事实认定。选项 C 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35 条的规定,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之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仍然存在选择权。因此

35、,变更诉讼请求确系处分原则的体现。选项 D 错误。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在支持起诉原则中,支持起诉的主体并不是当事人。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本身即作为原告,这不是支持起诉原则的体现。【知识模块】 总论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

36、行为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2)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3)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4)禁止当事人反言。(5)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例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

37、得故意作出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就本题而言,选项 A 错误,不当选。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选项 B 错误,不当选。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其主观状态是恶意的,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选项 B 错误,不当

38、选。选项 C 正确,当选。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是为了维护程序公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平衡的本质,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选项 D 错误,不当选。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这种任意性有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也是不善意的,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选项 D 错误,不当选。【知识模块】 总论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67 条规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中,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姜某是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

39、能力人和侵权人,朱某是姜某的监护人,因姜某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将姜某和监护人朱某列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 A 错误,朱某是共同被告,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得知,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应是本案被告。本案中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姜某冲入幼儿园将小明打伤,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是本案被告。因此,选项 B 错误,向阳幼儿园是被告,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综上,本案被告应是侵权人姜某、姜某监护人朱某和小明所在的向阳幼儿园,三者系本案共同被告。所以选项

40、 C 表述不全,错误;选项 D 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总论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

41、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因此,法定期间并非是绝对不可变期间,而指定期间一般在指定后不应随意变更,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1、3 款规定,期间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曰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因此

42、,选项 B 错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所以,选项 C 也错误。【知识模块】 总论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撤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338 条第1 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不但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原审原告也可申请撤回起诉,只要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准许其撤诉。准许撤诉后,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据此可见,本题选项 A 正确,选项 B、C、D 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督促程序是

43、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431条规定,在督促程序中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因此,选项 A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第 2 款规定,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不是 10 日。另外,本案中陈某在支付令送达的 12 天后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选项 B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支付令异议只要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即可。本案中,债务人

44、陈某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借款已归还”的书面异议,该异议有效,支付令应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则支付令程序转为诉讼程序。因此,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知识模块】 分论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56 条第 1 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以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甲死亡,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况,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延期执行。故选项 A 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475 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如果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案中,被执行人甲死亡,但甲有乙和其他继承人多

45、个,而且继承人乙明确表示继承,因此依法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故选项 B 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475 条规定,被执行人公民死亡的,如果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甲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但甲有继承人且乙表示继承遗产,法院应依法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故选项 C 正确,当选。同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475 条规定,被执行人公民死亡的,如果其遗产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则法院不可以裁定将放弃继承的人变更为被执行人。甲的继承人除乙表示继承外,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因此不能将放弃继承的这些继承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于是,法院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

46、执行人也就不对了。故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5 12 条第 1、2 款规定,对债权人就分配方案提出的书面异议,如果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债权人甲、乙认为法院指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债权人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了修正,之后债权人丙、丁对该新的分配方案均予以反对。此时,债权人甲、乙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丙、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 D 正确,而选项 A、B、C 均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二、多项选择题每

47、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实际考查的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双方之间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 F 省 E 市 D 区法院、合同履行地 W 省 Z 市 Y 区法院、合同签订地 B 市 C区法院、原告甲公司住所地 H 省 K 市 1 区法院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标的物所在地在本题案情中没有明确,双方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可以不用考虑。故选项 A、B、C、D 均正确。【知识模块】 总论12 【正确

48、答案】 A,B【试题解析】 选项 A 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 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离婚诉讼,被告刘某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原告朱某起诉离婚,可以向原告朱某住所地的东区法院提起。选项 B 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本案被告刘某住所地为西县,但经常居住地在南县,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南县法院具有诉讼管辖权,而住所地西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选项 B 正确,而选项 C 错误。选项 D 错误。由民事诉讼法

49、第 36 条规定可知,移动管辖以一次为限,如果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不具有管辖权不能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西县法院为受移送法院,如果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选项 D 的表述不正确。【知识模块】 总论13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60 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能以合伙为当事人,这类个人合伙涉及诉讼的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承租人是甲、乙、丙三人协议合伙成立并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的个人合伙,在该合伙涉诉后应以甲、乙、丙三个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 B 正确。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9 条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个人合作对外负债,债权人可以以任何一个合伙人为被告进行诉讼。故选项 C 正确,选项 A、D 错误。【知识模块】 总论14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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