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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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3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 2 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 1 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36 题)(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

2、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2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 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2014 年卷三第 96 题)(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3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 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

3、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 年卷三第 95 题)(A)许某是原告(B)葛某是被告(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 15 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 10 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 5 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48

4、 题)(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5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41 题)(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6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 5 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

5、,、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 5 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39 题)(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 10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

6、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7 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 年卷三第 37 题)(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8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39 题)(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

7、,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9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80 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 280 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 5 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42 题 )(A)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B)丙

8、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C)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D)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10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第 43 题)(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 30 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11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

9、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47 题)(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 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2015 年卷三第 44 题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13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45 题)(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

11、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14 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 7 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46 题)(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15 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人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

12、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49 题)(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16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 A 仲裁委员会或 B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

13、12 年卷三第 48 题)(A)因当事人约定了 2 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17 B 市的京发公司与 T 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 T市,并同时约定“ 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 S 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 S 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

14、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 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 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 年卷三第 100 题)(A)

15、蓟门公司应向 S 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 S 仲裁委的裁决(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 S 仲裁委的裁决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2009 年 2 月,家住甲市 A 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 B 区的李强借了 5000 元,言明2010 年 2 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 年 3 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 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 ”李

16、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 6000 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 5000 元、支付医药费 6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 5000 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 复印件) 、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 2010 年 1 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 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

17、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 5000 元和支付医药费 6000 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 年卷三第 97 题)(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19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80 题)(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

18、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20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79 题)(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21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 年卷三第 78 题)(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

19、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 A 区。A 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 D 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 D 区法院(B)王丹在乙市 B 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 B 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 B 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 C 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 C 区法院(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 E 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 5,005 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居住地为丁市 H 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 G 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 K 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 H

20、 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2 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 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 年卷三第 80 题)(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23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21、确的?(2011 年卷三第 84 题)(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24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 A 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77 题)(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

22、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 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 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25 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79题)(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C)诉讼请求(D)证据和证据来源26 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81 题)(A)延期审理(B)按原告撤诉处理(C)缺席判决(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2

23、7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80题)(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28 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 A 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 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

24、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 A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85 题)(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C) A 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 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29 甲诉乙返还 10 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 年卷

25、三第 85 题)(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D)法院应恢复执行30 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 A 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 j 正确的 ?(2016 卷三第 85 题)(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人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3 答案与解析

26、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审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的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的是商业秘密,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范围,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法院即可以根据申请不公开审理。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 1 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也即意味着本案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

27、开审理,但必须公开宣判。综合以上,本题选项 A、B、D 均错误,选项 C 正确。【知识模块】 总论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第 1 款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云峰公司所在地丙县法院。故选项 C 正确,A 、B、D错误。【知识模块】 总论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本案中许某作为公司股东

28、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以许某为本诉讼的原告。所以选项 A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 第 4 条第 1、2 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如果一并起诉其他股东的,应该将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一起诉讼。因此,原告许某起诉解散公司应该以云峰公司为被告,以股东葛某为第三人。故选项B、C、D 均不正确。【知识模块】 总论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56 条第 2 款和民诉法解释第 82 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享有上诉权。本案中,乙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甲诉丙的代位权诉讼中,在一审判决中,法院

29、并没有判决乙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享有上诉权。而且,从题干来看,乙上诉请求的内容是判令丙支付剩余 5 万元的债务,与本案一审判决没有关系。换言之,乙对一审判决并没有表示不服,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诉人。故选项B、C 表述错误,应当排除。丙上诉请求的内容是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既不同意向甲支付 10 万元债务,属于对法院一审判决的不服,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诉人。但丙只是不同意向甲支付,对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异议,所以,在丙的上诉中,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不属于上诉人,应按原诉讼地位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据此,选项 A 是正确的,而选项 D 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总论5 【

30、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规定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系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新增内容,相关法条较为简要,对其具体的诉讼制度和操作流程尚待司法解释给出进一步的安排。目前只能根据诉讼法理论,并参照

31、通常程序,对其具体的程序设置作出一般性的解释。选项 A 错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来实现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等不正当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选项 B 错误。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因此,该诉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选项 C 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而非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选项 D 正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知识模块】 总论

32、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徽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原告提出的购销合同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关系,该合同就属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

33、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根据以上证据种类与分类理论,选项 A 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因为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战某向牟某借款的事实。选项 B 正确,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选项C 错误,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因为单独的手机通话录音不能直接证明战某向牟某借款的事实。选项 D 错误,本证与反证的区分标准

34、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为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是本证,为阻碍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是反证,本证与反证和证据提出者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原告可以提出本证也可以提出反证,被告同样如此。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 10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并不是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的否定,不属于反证。【知识模块】 总论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本案是物件致害的侵权诉讼,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 4 条第 1 款第(4)项规定

35、,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 88 条又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对物件致害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本案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侵权人也即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受害人也即原告甲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事实、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据此可知,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甲受损害的事实以及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甲承担。因此,选项 A、B 、C 的表述是正确的,

36、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对于选项 D,因为本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乙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事实,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选项 D 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当选。【知识模块】 总论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比较简单,是对法律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的的,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所以 A 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8 条规定,邮寄送达不需要签署送达回证。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可,不必重新送达。所以选项B 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9 条、第 90 条规定,民事诉

37、讼中的转交送达只适用于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其他均不适用。而委托送达也只能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不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因此,选项C 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7 条第 1 款规定,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因此,选项D 中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总论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内容具有合法性。因此,选项 A 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133 条规定可知,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

38、选项 B表述错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调解协议由案外人作担保,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由此可知,本题中担保人丙公司反悔,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选项 C 和选项 D 的表述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总论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项 A 错误。“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规定于简易程序规定第 5 条第 1 款。因此,这是简易程序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选项 B 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规定于简易程序规定第 14 条第 1 款。因此,这是简易程序若干规

39、定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选项 C 错误。“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 30 天”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 条。因此,这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选项 D 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直接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第 2 款。符合题意。【知识模块】 分论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3 条和民诉法解释第 339 条规定,当事人在

40、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中,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某因三方和解而撤回上诉,且法院准许,此时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生效的判决即具有执行力,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执行。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此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王某在与赵某、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后,赵某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选项 C 正确,选项 A、B、D 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

41、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326 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住房分割请求,属于一审法院漏判,程序上有错误,如果二审中当事人愿意调解则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因此,选项 A 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328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增加的遗产分割请求属于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愿意调解则可以调解,如调解不

42、成,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因此,选项 B 错误。如前所述,住房分割请求是在一审提出而遗漏裁判的,要么调解,要么发回重审。遗产分割的请求是二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要么调解,要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发回重审,这两个诉讼请求不能一并发回重审。因此,选项 C 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328 条第 2 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遗产分割请求经当事人同意可由法院一并裁判,但漏判的住房分割请求由于一审法院的过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合意,由二审裁判。因此,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比较简单,虽

43、涉及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实际考查的是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63 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本题中,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后,因合并前的合同发生的民事纠纷,应以合并后的大江公司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两江公司和海大公司合并后,其民事主体地位丧失,不能以其名义再行诉讼。因此,选项 C正确,其他 A、B、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第 1 款第(7)项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使用裁定这种裁判形式。又据民诉法解释第 254 条对笔误的界定,本题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应属于笔误。因此,应以

44、裁定书的方式进行补正。选项 C 正确,选项 A 和选项 B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第 2 款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这种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也不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作出,可以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直接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故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予以救济。本案中,被执行

45、人乙认为法院扣押钢琴的执行行为错误,提出异议,在法院审查该执行行为异议并驳回异议后,只能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救济,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只有选项 B 正确,其他选项 A、C、D 错误。【知识模块】 分论1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 5 条规定,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根据仲裁法第 18 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 A 仲裁委员会或 B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属于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因此仲

46、裁协议无效。此时如果洪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故选项 C 说法正确,而选项 D 说法错误。对于选项 A、B,根据仲裁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可知,并非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就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协议选定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此选项 A 错误。又根据仲裁法解释 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可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本题中,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仲裁协议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而无效。故选项 B 的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仲裁制度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选项

47、 A 正确。根据仲裁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蓟门公司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 S 仲裁委员龛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选项 B 错误。本选项很容易迷惑考生。根据仲裁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但组成合议庭审理仲裁案件并不等同于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因为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从诉讼普通程序的审限和仲裁的期限来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 6 个月,可以延长;而仲裁中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 2 个月。由此可知,

48、虽然都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或仲裁,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裁判程序,不能统一称为普通程序。选项 C 错误。根据仲裁法第 58 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的;(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但“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撤销 S 仲裁委的裁决。选项 D 错误。根据仲裁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被申请人无

49、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合法的缺席裁决并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被申请人蓟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依法缺席裁决。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 S 仲裁委的裁决。【知识模块】 仲裁制度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中李强对赵刚提出的返还欠款和支付医药费的诉讼分别是借款合同纠纷和人身侵权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诉,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两个诉时可以分别审理,尔后分别作出判决。根据诉的合并理论,为了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可以将同一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若干诉讼请求合并进行审理,但两诉分属不同的诉,必须分别作出判决。因此,本题 A、C 选项正确,B、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导论19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232 条规定得知,反诉与本诉需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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