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1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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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 100 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 年试卷三第 40 题)(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2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41 题)(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

2、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试卷三第 43 题)(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 30 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4 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 8000 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 W 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

3、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第 44 题)(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 W 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5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44 题)(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

4、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6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 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 46 题)(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 10 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7 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 3 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

5、012 年试卷三第 46 题)(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8 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

6、4 年试卷三第 49 题)(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9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2011 年试卷三第 46 题)(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10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试卷三第 47 题)(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

7、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11 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 10 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 10 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45 题)(A)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C)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12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

8、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49 题)(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13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

9、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 年试卷三第 42 题)(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14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39 题)(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

10、效,应当重新送达(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15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47题)(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

11、当事人诉讼原则16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38 题)(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17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41 题)(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

12、确定的指定期间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87 题)(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19 甲区 A 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 5000 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 B 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13、解达成协议:B 公司在 1 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83 题)(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20 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84题)(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终结督

14、促程序(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21 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 A 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 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 A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5题)(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C) A 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 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22 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

15、卷三第 89 题)(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23 甲诉乙返还 10 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第 85 题)(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

16、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D)法院应恢复执行24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入,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 年试卷三第 90 题)(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25 2012 年 1 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 B 区。2014 年 2 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 B 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

17、014年试卷三第 84 题)(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 6 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 15 天,琼斯的上诉期为 30 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26 住所位于我国 A 市 B 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 M 市 N 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 C 市 D 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85 题)(A)M 市 N 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 C 市 D 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

18、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 C 市 D 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26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 10000 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 2000 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 10000 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 3000 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

19、答下题。(2010 年试卷三第 97100 题)27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28 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29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D)甲在上诉中

20、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30 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B)不予审理(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

21、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可知,我们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适用条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0以下的;二是适用法院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2)适用程序。首先,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部分,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法律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宣判方式同样适用于小额诉讼。即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 27 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宣判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选项 C“应当庭宣判”正确。其次,

22、特定情况,简易程序未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普通程序的规定。比如,由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可知,民事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先行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也应当先行调解。因此,选项A 正确。再如,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一律开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也应一律开庭审理。因此,选项 B 错误。(3)适用后果。符合上述第一点的诉讼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因此 D 项正确。陷阱点拨 部分考生会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当庭宣判是原则,但存在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因此认为选项 C 的表达不严谨,应为错误选项。但是选项B“应开庭审理,但经

23、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的表述完全错误,因为只要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无论是哪级法院审理均应开庭,不存在例外情形。这里提醒考生在司考中的做题技巧,即“对中选对、错中选错”,在两个选项中选择错误更明显的一个。选项 B 的表述显然完全错误,而选项 C 只是表述不周延。因此,本题应选 B。【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非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具有鲜明的简便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理程序的简便性。民事诉讼法第 158 条第 2 款规定:“当

24、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简易程序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选项 A 正确,不应选。(2)审判程序的简便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60 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不受本法关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顺序的具体要求的限制,可以合并进行或穿插进行。故简易程序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选项 B正确,不应选。(3)裁判文书的简便性。简易程序规定第 32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

25、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故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简化,选项 D 正确,不应选。简易程序规定第 24 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

26、)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据此可知,简易程序庭审笔录不具有简便性,选项 C 错误,应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1 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 被告的姓

27、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兰)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此可知,选项 A 中“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是民事诉讼所有程序都要求的内容,而不仅仅是简易程序的特点。因此,选项 A 不应人选。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 14 条第 1 款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由此可知,

2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选项 B 中却写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所以选项 B 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不应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 2 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 30 日。由此可知,选项 C 中“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 30 天”这一提法本身是正确的,但由于其不是由民事诉讼法

29、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而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此,选项 C 不应人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0 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 136 条、第 138 条、第 14l 条规定的限制。由此可知,选项 D 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选项 D应人选。陷阱点拨 很多考生认为本题选项 D 中“一律” 的表述过于绝对,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 160 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 条、第 138 条、第 141 条规定的限制。很多考生理解成“适用简易程序审

30、理民事案件时,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如果遇到复杂的民事案件则不适用独任制”。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可知,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其一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二为当事人双方行使程序选择权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普通民事案件。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第 2 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采取独任制。因此,选项

31、 D 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申请变现担保财产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应从以下三点把握:(1)受理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因此,选项 A 错误。(2)被申请人的列明。民事诉讼法虽未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作出规定,但根据担保法第 53 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32、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抵押权人应针对其抵押权的义务人即抵押人行使权利,因此,本案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中,抵押权人作为申请人,其被申请人应为抵押权义务人即抵押人,而非选项 B 表述的“只应向债务人”,选项 B 错误。(3)法院的处理。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19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

33、是符合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财产。应注意的是,法院只是做出拍卖、变卖裁定,具体的执行仍需要当事人申请才启动。因此选项 C 错误。二是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此时法院的裁定只是表明该案件不具备不经诉讼程序直接拍卖、变卖的条件,当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通常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因此,选项 D 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关于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

34、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可知,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第一,非诉案件,即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第二,诉讼案件,即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特别程序中是指选民资格案件。因此,选项 A 错误。注意,民事诉讼法 “特别程序”一章所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并非完全是非诉案件,也有诉讼案件。关于特殊程序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1 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

35、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知,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选民本人,也可以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选项 B 错误。关于特殊程序的审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的规定,依照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可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级均为一审终审。因此,选项 C 正确。关于特殊程序的审判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判组织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一般情形采用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特殊情形采

36、用合议制,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论采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均不得参与案件的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 D 认为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即存在陪审员参与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例外,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适用条件: 债权种类为金钱、有价证券之债,数额确定且已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即债务

37、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选项 A 是对支付令送达方式的考查。法律并没有否定支付令可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只要债务人本人拒绝签收,法院可以留置送达。由此可知,选项 A 错误。(2)债务人异议。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知,债务人有效异议需满足三个条件:提出异议的方式应为书面形式; 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若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选项 C 陈某以已归还欠款为由提出异议,构成实体上的拒绝,支付令失效。因此,选项 C 错误。选项 B 认为

38、陈某异议超过 10 天无效,不符合上述第项 “15 日”的规定,错误。(3)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可知,异议成立有三个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以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为例外。因此。选项 D 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1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

39、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意见第 230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知,在公示催告期间至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 A 认为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是错误的;基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非诉性质,此时,法院不应当再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更不应组织

40、当事人进行辩论,因此,选项 B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23l 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可知,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法院应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验票,而对于当事人申报权利是否有正当事由,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因此,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

41、执行行为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知,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应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 D 正确,选项 ABC 错误。 【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297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42、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2)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因此,选项 A“被执行人的

43、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选项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选项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均属于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条件,所以选项 ACD 不应人选:而选项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是错误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选项 B 不是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应人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总结。关于执行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44、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意见第 5 条第 1 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由此可知,执行异议的要件包括:(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3)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

45、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 15 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件包括:(1)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

46、。(2) 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3)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特点的比较可知,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因此,选项 A 正确,不应人选。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选项 B 正确,不应入选。案外人异议中可以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是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中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的案

47、外人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相同,所以选项 C 中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知,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完全不相同。因此,选项 D 错误,应人选。陷阱点拨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比较:【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关于执行当事人可否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裁判内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 86 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

48、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赔偿甲 10 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而在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可见,甲乙之间的口头约定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和履行方式,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由于甲乙双方之间无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当事人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因此,选项 C 正确,选项 A 错误。关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应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0 条的规定:“在执行中,

49、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根据执行规定第 87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可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依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只有当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依约履行完毕的,法院才作结案处理。因此,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不应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选项 B 错误。关于法院可否根据执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的问题,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此,执行中没有调解。法院调解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的,可以依照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执行。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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