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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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6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 年卷三第 10 题)(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 3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2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三第 6 题 )(A)合同尚未生效,

2、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3 方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 年卷三第 8 题)(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4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

3、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 年卷三第 10 题)(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5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 5 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 8 岁的儿子从家 tP 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2008 年卷三第 9 题)(A)甲(B)乙(C)丙(D)丁6 甲公司将 1 台挖掘机出租给乙

4、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 10 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 45 万元和 50 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 4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 20 万元,尾款 28 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

5、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问: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 年卷三第 89 题)(A)甲公司(B)丙公司(C)丁公司(D)王桌7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 10 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 80的价款约好 3 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 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

6、013 年卷三第 11 题)(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8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8 题)(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9 甲、乙和丙于 2012 年 3 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

7、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 8 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 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 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6 题)(A)2012 年 3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 2012 年 8 月甲、乙按份共有旁屋(C) 2012 年 9 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 年 1 2 月戊为房屋所有人10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 2008 年 5 月 5 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6 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

8、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8 题)(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11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 年卷三第 7 题)(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12 红

9、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 50 万、20 万、20 万、1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 年卷三第 7 题)(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 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13 甲、乙、丙、丁共有 1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6 题)(A)有效,

10、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其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14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 年卷三第 10 题)(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

11、)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15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13 题)(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16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9 年卷三第92 题)(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

12、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17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9 年卷三第 93 题)(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王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18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 吨药材,乙公司付款 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 3 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

13、120 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 120 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桌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

14、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问: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 年卷三第 88 题)(A)乙公司(B)张某(C)刘某(D)丁公司19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 300 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13 题)(A)甲应返还牛,

15、但有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20 方桌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 2000 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 2000 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13 题)(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 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 2000 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

16、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21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53 题)(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22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 年 2 月 1

17、 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 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 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于 5 月 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55 题)(A)5 月 10 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 2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 3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 月 10 日

18、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23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 42 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 年卷三第 51 题)(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24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 年卷三第 55 题)(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

19、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25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58 题)(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26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8 题)

20、(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赍,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27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54 题)(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

21、责任(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D)苓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8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56 题)(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

22、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29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59 题)(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30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 年卷三第 53 题)(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

23、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31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 年卷三第 91 题)(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32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55 题)(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24、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2 甲公司将 1 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 10 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 45 万元和 50 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 4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 20 万元,尾款 28 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

25、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桌,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问题。33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12 年.卷三.90题)(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34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2 年.卷三.91

26、 题)(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6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先占;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合法建造房屋;生产;没收、征收。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

27、取得分两类:一是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或赠与受让物权;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物权。二是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本题中: A 选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故 A 选项当选。B 选项为取得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故 B 选项不当选。C 选项为加工,属于原始取得,故 C 选项不当选。D 选项为先占,属于原始取得,故 D 选项不当选。题外话: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不对应于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很多学员爱总结(

28、这是优良品德),总结道:“所有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继受取得;所有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原始取得。”可惜,这个结论的后半句是错误的。有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继受取得。如通过法定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属于继受取得。【知识模块】 物权法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之规定。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

29、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题中,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同时,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甲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故 D 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 物权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设立动产质权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没有交付的,质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区分原则)。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87 条的规定,设立质权的

30、交付方式,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本题考查的是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 26 条。物权法第 26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是 2007 年 3 月 16 日颁布的。当时的答题依据如下:担保法第 64 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解释第 88 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

31、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须注意:由于担保法解释第 88 条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已不符合当今规定,需要修改成“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物权法第 213 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D 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修正后的 C 选项。【知识模块】 物权法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这是一个经典错题,排名第一。迄今为止,约有 250 名考生与笔者热烈地探讨过此题。出题人的思路。出题人的思考分为四个层次,层层深入,层层递进。首先,甲向乙出卖动产,根据物权法第 23 条的规定,须完成交付,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

32、。其次,甲、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一)项的规定,甲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应认定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移转,乙已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据此,C 选项错误。再次,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甲、乙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丙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有一个风险承担的问题(即买受人乙是否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适用本题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45 条。合同法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33、人承担。”据此,风险已经转移,乙应当承担风险。最后,进一步考查合同法第 149 条。合同法第 149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出题人的意思是,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但甲没有安全地将货物运送给乙,构成违约,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正是在这第四个层次上,出题人的观点没有依据。原因有二:第一,若甲、乙代办托运的约定使甲负有“送货上门”的义务,那么,需待甲送货上门,乙接受货物,才能认定完成了交付,风险也自此时转移,那么就不可能适用合同法第 145 条的规定了。第二,若甲、乙代办托运的约定并不使甲负有“送货上门”的

34、义务,就应适用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款第(一 )项,甲交货的地点就应当是第一承运人(丙)的所在地,只要甲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丙,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自然也就没有违约的问题。本题显然应适用第二种情形,甲并无违约行为。故 A选项是错误的。关于 B 选项。对于 B 选项,出题人原本要考查合同相对性,由于运输合同是甲、丙签订的,乙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利益第三人),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违约责任。这是出题人内心的意思。但为了增加题目的隐蔽性,出题人选择的表述却是“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而没有采用“乙应当向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我们知道“赔偿损失”是一个上

35、位概念,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等。所以,歪打正着的结果就是,我们可以选择 B 作为正确答案。因为如前所述,甲货交第一承运人丙时,乙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丙的加害行为导致乙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乙可以所有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于 D 选项。根据物权法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丁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丙承担侵权责任,丁不承担责任。丁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 D 选项错误。 题外话:有的真题解析认为,A 选项是正确的,法律依据是 合同法第 121 条。出卖人甲因第三人丙的行为对乙构成违约,乙仍有权请求甲承

36、担违约责任。这显属误解。问题的关键在于:甲对乙并无违约行为,也谈不上因第三人丙对乙违约。依据还在于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一)项。【知识模块】 物权法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甲先后与乙、丙签订了出售同一幅名画的买卖合同,且每一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权处分,属于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甲、乙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作为买受人,乙、丙均享有请求甲交付该画并移转所有权的债权,但谁能最终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要看甲对谁完成了交付。交

37、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占有的移转(移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二是交付的合意。即一方愿意移转物的占有,另一方愿意受让物的占有。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即不构成交付。甲、丙间并未完成交付,丙没有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故 C选项错误。乙诱使甲 8 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乙虽已取得对该幅画的占有,但因与甲缺乏交付的合意,不能认定甲、乙已经完成了交付,故乙没有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画的所有权仍归甲。故 A 选项正确; B 选项错误。丁自乙处盗走该画,不能取得所有权。故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 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38、的构成要件有五:一是动产适合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二是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三是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四是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五是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买卖合同,均属因乙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因丙、丁主观上均非善意(他们作为担保人当然知道该挖掘机归甲所有),且一直未完成交付。故丙、丁不能善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26 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或者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9、。”这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甲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甲将该挖掘机出卖给王某,且与王某约定让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故甲公司与王某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王某已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 D 选项。【知识模块】 物权法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 第 9 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

40、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重买卖有三个特征:一是同一个出卖人;二是同一个出卖人就同一个标的物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三是每一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本题中甲与乙、丙、丁就玉器订立的三个买卖合同构成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规定在买卖合同解释第 10 条),因甲已经向丁完成了交付,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故 A 选项正确。因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甲向乙、丙实际履行交付玉器并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 条,乙、丙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对甲主张其

41、他请求(比如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错误。 甲、丙与甲、丁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 D 选项错误。常见错误分析 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下几点需要强调,易犯错误:区分原则与有因性之间的区别。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变动中,区分物权变动与法律行为的生效,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因此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这就是区分原则,多数人都能掌握这一点,问题不大。须注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若法律行为无效,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并给

42、乙办理了过户登记。由于甲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虽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综上可知: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因此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物权变动因此不能发生(哪怕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还须注意:此时,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容混淆。举例说明: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此例中,因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甲对相机的所有权消灭,物权变动发生了,是因为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我们前面都是在说“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

43、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四种。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设立动产质权的交付方式,否则,质权未设立。尽管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了方便起见,在这里一并交待另一个问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效果。【知识模块】 物权法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30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根据民法理论,房屋封顶时,事实行为成就,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注意:是封顶

44、时事实行为成就,而不是竣工时),房屋的建造者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是建造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要件。中州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其建造的房屋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因此可以认定为“事实行为成就”,中州公司基于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 B。【知识模块】 物权法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 第 54 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企业法第 20 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45、,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但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存有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系合伙人共同共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89 条和第 33 条第 1 款的规定,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合伙财产的分割,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该规则亦可适用于个人合伙财产的分割。本题中,就作为合伙财产的房屋的分割,合伙人甲、乙、丙达成的分割协议(即协商确定)约定为甲、乙共有。这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 9 条的规定,除法律行为有效和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外,尚须办理

46、过户登记(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丙未履行该协议,未给甲、乙办理过户登记,故房屋所有权未发生移转。2012 年 3月,该房屋仍为甲、乙、丙共有。故 A 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通过生效判决发生物权变动的,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判决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果。须注意:物权法第 28 条所指的生效判决特指形成判决,而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本题中,2012 年 8 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系给付判决(基于

47、散伙协议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还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2012 年 8 月,甲、乙尚未成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该房屋仍为甲、乙、丙共有。故 B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依照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无须公示,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2012 年 9 月,自丙死亡时,丁替代丙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就是说,丙死亡时,房屋为甲、乙、丁共有,丁因此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也是所有权人) 。故 C 选项正确。题外话:丁也快活不了多久 !原因是,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的

48、概括继承规则,如丁未放弃继承,丁还须法定承受丙与甲、乙的散伙协议,丁负有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丁无故不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的,甲、乙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2 年 12 月,丁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赠与给戊,且将赠与合同办理公证。此时,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因在于,丁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使已经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戊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何况丁尚未给戊办理过户登记,仅仅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故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

49、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二:其一,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二,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物权法第 20 条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并不因此影响处分合同的效力。具体到本题而言,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不能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行!)。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 C 选项。【知识模块】 物权法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分享一个所有权,称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一个物分享一个所有权。注意: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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