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5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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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 5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B)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2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 )(A)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一般视为按份共有(C)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认定(D)由法院用判决确定3 甲、乙一一人各出资 5 万元

2、购买了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B)甲对丙负责赔偿(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4 下列财产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合伙财产(B)夫妻共同财产(C)共同继承的财产(D)同寝室三名学生共同出资并按出资份额分享使用电脑的时间5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 1 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

3、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6 甲、乙按 20和 80的份额共有 1 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05 年司考卷三单 12)(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7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 5000 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 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 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

4、、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问: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B)乙(C)丁(D)甲父8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 50 万、20 万、20 万、1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0 年司考卷三单 7)(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 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9 甲、乙、丙、丁共有 1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

5、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2 年司考卷三单 6)(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10 甲(男) 、乙 (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

6、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 20 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 2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14 年司考卷三单 23)(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11 下列对于用益物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不尽是不动产(B)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C)用益物权主要是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样,也具有物上代位性

7、12 某农户与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一千亩国有荒山进行植树造林,则承包期内,该农户对该块荒山享有( )。(A)土地所有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C)租赁权(D)承包经营权13 承包经营权是( ) 。(A)一种新型物权(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C)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14 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其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A)相邻权(B)地役权(C)地上权(D)土地使用权15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永佃权(C)居住权(D)相

8、邻权16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屋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 4000 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03 年司考卷三单 8)(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 4000 元(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17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

9、。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 年司考卷三单 12)(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18 收益权能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收益权能( )。(A)只能由所有人行使(B)只能由非所有人行使(C)只能由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共同行使(D)既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行使19 甲于 1972 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

10、价 5000 元,典期 20 年。1992 年典期届满,甲以 5000 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 3 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04 年司考卷三单 4)(A)5000 元(B) 3 万元(C) 125 万元(D)15 万元20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10 年司考卷三单 9)(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21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

11、张某 2 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8 司考四川卷三单 11)(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22 甲和乙共有 4 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 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

12、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23 下列哪些行为不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即可实施?( )(A)财产的保存行为(B)财产的改良行为(C)财产的转让行为(D)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的行为24 甲、乙、丙商量各出 3 万元钱买了一辆卡车跑运输。后因甲生病到县城住院治疗,乙、丙商量把车卖给了丁,卖得价款按三等份给甲留了一份,乙、丙的各

13、自取走。甲回家后得知此事认为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该车。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B)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C)甲可以主张买卖该车的合同无效(D)若丁善意取得卡车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25 下列情况中成立按份共有关系的有( )(A)甲、乙各出资 l 万元,准备春节购买年货到农贸市场销售(B)甲、乙两家对分界墙的归属发生争议,甲主张为按份共有,乙主张为共同共有,双方均无证据(C)甲将其经营的传播公司折为 1000 股,卖给乙、丙各 200 股(D)兄弟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生活用品26 下列需要分割共同

14、共有财产的情形有( )(A)子女成人,分家析产(B)父母亡故,遗产继承(C)感情破裂,夫妻离婚(D)目的达到,合伙解体27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1 年司考卷三多 56)(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15、,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28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29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 4 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06 年司考卷三多 56)(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约

16、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30 下列对用益物权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用益物权的依据只能是民法普通法,而不能是民法特别法(B)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C)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D)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1 农民李某家分得耕地 6 亩,现在想对这 6 亩地进行组合。以下关于李某对该 6亩地的处分权,错误的说法是:( )。(A)李某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抵押、人股等方式处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B)李某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经过村集体同意(C)李某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17、政府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D)李某转包、出租等收益,应当与村集体平分32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种植的权利(B)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的权利(C)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经营期限限制3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0 年司考卷三多 55)(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4 2013 年 2

18、月,A 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 B 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 B 地块上修路。同年 4 月,甲公司将 A 地块过户给丙公司, 6 月,乙公司将 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3 年司考卷三多 56)(A)2013 年 2 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B) 2013 年 4 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C) 2013 年 6 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 年 6 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35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

19、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4 年司考卷三多 56)(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35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 50 份额,乙有 30 份,丙有 20 份,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36 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A)丁行使(B)乙、丙行使(C)丁、乙抓阄决定(D)甲决定37 对于乙、丙对甲转让份额行使的优先购买权,应由( )(A)由乙、丙共同行使 12

20、(B)乙、丙按原有份额(C)由乙、丙抓阄决定(D)由甲决定38 设甲抛弃该 50 份额,则( )(A)归国家所有(B)由乙、丙共同共有(C)由乙、丙各享有 25 份额(D)乙、丙份额相应增加,依所有权份额分配39 现该房屋甲乙丙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该房因地基下沉倒塌砸伤行人丁,丁要求 50 000 元赔偿,则( )(A)由甲乙丙负连带责任(B)由甲承担(C)由甲乙丙负按份责任(D)首先由甲承担,不足部分按份额由乙、丙承担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 54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

21、题解析】 建筑物的共同部分为各区分所有人共有,但不允许其分割;就共同部分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只能连同其对各自所有部分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区分所有并不同于共有。【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第 88 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 103 条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008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00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

22、的决定明确规定民通意见第 88 条被废止。【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这套住房属于按份共有。但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财产对外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仍为按份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B、C 均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拥有一定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A 项中合伙财产也是按份共有,但是一种潜在的份额,是分割财产和分配利润的依据。【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优先购买权。

23、乙根据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3 款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丙依据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不同:乙和甲是一种共有关系,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丙是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基于此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由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 78 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

24、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本题中的乙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另外,我国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这条规定,似乎是应当由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丁与出租人甲和乙没有合同上的关系,不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应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 C。【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优先购买权。根据

25、民通意见第 118 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 3 个月。因此,甲、乙的优先购买权丧失,而丁已经交付了价款,合同标的物是对共有物的份额,不存在实际交付的问题,所以,可以认为丁在交付的同时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份额。后来甲与其父亲的合同不能为有效合同。此题的正确答案有争议,特别是应当选选项 C 还是选项 D 存有疑问。因为对于债权来说,不存在优先的问题。在此处只能根据丁已经交付价款,而合同标的物又是权利,故认定合同已经履行。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 C。【知识模块】 民法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有。选项 A 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 98 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

26、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 B 说法正确。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 C 说法错误。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 D 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知识模

27、块】 民法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管理,是指对共有物自身进行日常的照看、维护;处分,是指导致物权效果的行为,包括改变共有物权属的出卖及设立物权负担的行为,如设立抵押等;改良,是指通过对标的物进行物质性的实质改造以使其增值的行为。甲、乙、丙,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由于甲、乙、丙的行为并不会对物权有任何影响,故亦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甲、乙、丙的行为亦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介于管理与处分之间的行为。因此,A 、C 、D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 96 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

28、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举重以明轻规则,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现经占共有份额 34 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可以出租,所以,B 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B。【知识模块】 民法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29、,适用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物权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间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二人离婚时,不能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因此 A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根据题意,甲系与丁经协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20 万元,因此是在处分共同财产。但是,20 万元中,有甲和丁两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就丁的份额,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处理,因此选项 B、C 表述正确,不当选。 物权法第 99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30、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D 项错误,当选。【知识模块】 民法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用益物权看重物的使用价值,故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担保物权主要看重物的交换价值,故具有物上代位性。【知识模块】 民法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 80 条的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

31、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知识模块】 民法1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B 错,承包经营权根据承包合同产生;C 错,承包经营权为他物权,承包人对承包物无处分权;D 错,承包经营权的标的限于自然资源,不包括企业。【知识模块】 民法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A 错,相邻权是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用益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B 对,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他人土地承受负担的用益物权。本题题干中并未详细说出两家土地是否相互毗邻,所以选 B较为合适。C 错,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

32、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用益物权。D 错,土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占用和收益的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有收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我国法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采矿权、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典权是司法实践中承认的用益物权。【知识模块】 民法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地役权的法律效果。地役权是一方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

33、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他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的,其内容由当事人自由设定。这里甲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自己土地或者房屋的利益,而是为了欣赏远处的风景。基于这一目的而与乙的约定,只是一个合同关系。【知识模块】 民法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地役权人的确定。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第 158 条,该合同一经生效,即在乙的厂区土地上为甲的住宅小区设定了相应的地役权。关于小区业主的地役权人资格问题,物权法第 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 147 条又规

34、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物权法第 70 条),依法享有地役权,有权向供役地权利人提出相应请求。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无权向乙提出请求。A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物权的收益权能是可以由所有人或者非所有人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就是一个明证。【知识模块】 民法1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

35、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享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回赎权作为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只需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发生效力,而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因此,本案甲不必征得乙的同意,应按照原典价 5000 元回赎典物。【知识模块】 民法2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知识模块】 民法2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地役

36、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 A 项说法错误,B 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 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C 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 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37、第三人。本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 D 项说法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22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其中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依据担保法第 48 条的规定。关于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甲与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但甲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债权,因此甲的权利优先。【知识模块】 民法23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共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如转让等,

38、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但对财产的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等行为无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知识模块】 民法2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A 对。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按照份额共享所有权。乙、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处分了甲的份额,侵犯了甲的所有权。B 对, 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3 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C、D 对,乙、丙未经甲同意而擅自转

39、让共有物卡车,则对于甲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丁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甲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甲事后不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甲可主张买卖该车的行为无效。但如果丁在取得该动产卡车时是出于善意。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获得该车的所有权,此时,甲可要求乙、丙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25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A、C 对,A、C 项表述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B 对, 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40、,视为按份共有。D 不对,该项表述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是: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因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知识模块】 民法26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A、C 对,分家析产,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夫妻离婚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B 对,根据民通意见第 177 条的规定

41、,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为共同共有。D 错,因合伙财产不属于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知识模块】 民法27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A 选项错误。在 B 选项中, 物权法第 104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B 选项正确。在 C 选项中,物权法第 96 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

42、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 选项正确。在 D选项中,物权法第 99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知识模块】 民法28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一方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他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的,其内容由当事人自由设定。O【知识模块】 民法

43、2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司法部公布答案 A、C、D)甲乙之间的合同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而非对相邻关系的约定,故 A 项错误。甲转让房屋与丙,题中没有交代甲丙之间任何关于眺望权的约定,故甲没有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C 项错误。地役权本身并不因土地转让而失去效力,故 D 项错误。关于 B 项,因为物权法第 158条规定,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未提“登记”,丁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丙无权禁止丁建高楼。【知识模块】 民法30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用益物权的特征有: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根据

44、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不尽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普通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普通法。【知识模块】 民法3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84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 A 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

45、包方备案。因此只有转让才需要发包方同意,B 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 129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转包属于农民集体内部的事项,由承包权人自行决定,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故 C 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6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因此 D 项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为 A、B、C、D 。【知识模块】 民法3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46、 D 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经营期限限制。【知识模块】 民法33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27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模块】 民法34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题干信息量少,乙公司在自己的 B 地块上修路本与甲公司无关,但由于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修路,再结合题目选项的表述,可推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了地役权,A 地块为需役地,B 地块为供役地。 物权法第 166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47、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 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未说明该项地役权的设立办理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丁。综上,A、B 项正确,C、D 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35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27 条第 1 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 A 项正确。物权法第 129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

48、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 B 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1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选项D 正确。耕地的承包系家庭承包,物权法与 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规定可以继承,因此 C 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知识模块】 民法3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3 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承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49、,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本题中乙、丙、丁均享有优先权。但由于乙、丙的优先权是基于房屋共有的物权,而丁的优先权是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本题中的优先权应由乙、丙行使。【知识模块】 民法3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原则,当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转让份额时,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知识模块】 民法3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的份额,被抛弃的份额属于其他共有人。【知识模块】 民法3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02 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故本题中,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因其性质是不可分的。【知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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