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二 6 题)(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
2、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2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 ,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二 7 题)(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
3、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3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 7 题)(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
4、(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4 15 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 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卷二 7 题)(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5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 10 题)(A)无责任能力者与
5、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6 甲(15 周岁) 求乙(16 周岁) 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 1 万元现金) ,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 年卷二 9 题)(A)甲不满 16 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7 关
6、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二 10 题)(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 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 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 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8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7、确的?(2010 年卷二 2 题)(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9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二 6 题)(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10 刑法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
8、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卷二 9 题)(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唆使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 犯罪” 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11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二 8 题)(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9、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 20 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12 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 年卷二 11 题)(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 (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
10、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13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8 题)(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 20 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
11、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14 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 10 题)(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15 甲与乙女
12、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 ”,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2012 年卷二 2 题)(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 “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16 刑法第 49 条规定:_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_的时候怀
13、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 年卷二 11 题)(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 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 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7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二 57 题)(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
14、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18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 。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 5 万元的
15、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 54 题)(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19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 年卷二 54 题)(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 50 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
16、 50 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20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 55 题)(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
17、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 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 ”。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21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 年卷二 55 题)(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 1000 元,买下 200 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 10 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
18、卖淫女22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 55 题)(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23 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 年卷二 54 题)(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
19、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24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卷二 56 题)(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 4000 元成交。甲先后将 2000 元现金和 4 克海洛因(折抵现金 2000 元) 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
20、、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 30 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 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 2 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 3 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25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 56 题)(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
21、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26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2010 年卷二 55 题)(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27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22、(2010 年卷二 58 题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此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罪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
23、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的意图,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因此 D 项正确,ABC 项错误。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
24、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 A 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 C 项正确,ABD 项错误。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甲、乙、丙 3 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 3 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
25、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本案中甲、乙、丙 3 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 D 选项正确。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制度扩展的是构成要件的辐射范围,因此只与不法有关,罪责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因此,案例中的实行犯甲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构成和违法性,只是因为年龄不满 16 周岁而不承
26、担责任,18 周岁的乙故意帮助甲实施犯罪的,根据限制从属性理论,二人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只是甲没有责任,乙承担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犯的责任。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幕后人为了自己的目的,将其他的人工具化为中介行为人,自己间接地控制着事件,以此实现一个构成行为的,就是间接正犯的过程。间接正犯的成立只有三种情况:(1)凭借强制的意志控制;(2) 凭借欺骗(中介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的意志控制;(3)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类似的恐怖组织、黑社会)的意志控制。案例中乙并没有强制、欺骗甲的行为,更没有利用组织力量控制甲的情形,因此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片面共犯指单方面暗中
27、帮助实行犯的人,即实行犯与帮助犯没有心理联系的情况。案例中甲、乙有意思联络,存在心理联系,因此不成立片面共犯。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 选项,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即具备共同的违法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层面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责任相同,更不需要罪名相同。所以无责任能力人和有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持不同故意,但是行为共同的情况,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如一方以抢劫故意,另一方以强奸故意共同侵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故 B 选项错误。C 选
28、项,对向犯中存在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的情形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对向犯购买淫秽物品的,不成立犯罪。片面的对向犯,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当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 D 选项正确。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29、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实行者的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 岁,不为抢夺罪承
30、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 A 选项正确。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 B 选项正确。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 C 选项正确。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本题中
31、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 D 选项错误。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A 项为承继共犯的情况。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
32、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 A 项中“2 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 “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B 项中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 ,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 。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B 项的说法正确。C 项中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
33、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情况,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 312 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为不知名的第三人的盗窃罪销售赃物,则李某属于盗窃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行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D 选项,依据刑法第 396 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4、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题目中丁作为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其他领导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工不成立犯罪,他们之间也没有共犯关系。所以 D 项判断“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依据刑法第
35、316 条第 1 款的规定,构成脱逃罪。故A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故 B 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400 条第 2 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 C 选项错误。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 选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
36、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 选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 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C 选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
37、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D 选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 417 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教唆犯
38、的规定。就文理解释而言,“教唆他人犯罪”既包括一人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去实施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数人共同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故 A 选项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是从犯。故 B 选项正确。教唆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使肯定这种教唆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对其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此处的“犯罪”不是责任形态,而是违法形态。故 C 选项正确。根据刑法
39、第 25 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即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故 D 选项错误。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 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 结果) 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 。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 A 项正确。B 项:根据刑法第 133 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
40、重处罚。选项中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 B 项错误。C 项: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 C 项错误。D 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
41、故 D 项错误。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条竞合。A 项:成立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故 A 选项错误。B 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故 B 选项错误。C 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侵犯一个客体,但是冒充警察骗取钱
42、财的,却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信力和他人财产权,因而是想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故 C 选项错误。D 项:对同一笔款项,成立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个成立,却又无法确证时,如案例中无法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 D 选项正确。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指故意犯罪行为产生了进一步的更严重的结果,法律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A 项:根据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
43、果加重犯。故 A 项错误。B 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状态,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刑法第 236 条第 3 款第 5 项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但是第 237 条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却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故 B 项错误。注意:刑法修改案(九)对刑法第 237 条进行了修订,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C 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类结果加重犯,属于加重结果由基本行为直接引起(或者典型性地引起) 的情况,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的既遂无关。乙深夜从 20 层楼跳下,不是非法
44、拘禁手段直接造成的结果,所以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加重犯。故 C 项正确。D 项:抢劫致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样,都是指死亡结果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具体而言,指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行为计划决定行为的性质,虽然甲对乙成立抢劫罪,但是甲对丙的杀害行为,不是基于抢劫的故意,而是单纯的报仇杀人计划,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D 项错误。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
45、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 A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 第 263 条第 6 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 B 选项错误。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 D 选项错误。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A 选项,依据 刑法第 48 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为严重时”,才可以被判处死刑。故 A 选项正确。B 选项,刑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同时,在存在相应从轻情节之时,要对相应量刑予以考虑
46、,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生效规定,如果社会舆论的意见与法律是相符的,那么判决既符合法律,也同时满足了舆论呼声;如果相悖,那么法官必须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能违背法律顺应舆论。再者,网民的意见并不等同于民意,用网民意见来决定犯罪人生死,本身就是对法治的破坏。死刑适用有关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故 D 选项错误。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
47、定。刑法第 49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48、 2 分,共 80 分。17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中止。在犯罪既遂结果出现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结果出现的,成立犯罪中止。认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为人在自认为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A 选项,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 “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B 选项,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
49、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C 选项,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案例中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缺乏中止的客观性,只成立一个盗窃罪并既遂。(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侵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强奸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