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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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 13 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 15 题)(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 5000 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2010 年卷二 14 题)(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3 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 90 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二 13 题)(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

3、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4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16 题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

4、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5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 15题)(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甲征得乙(17 周岁) 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

5、,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6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 年卷二 16 题)(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 17 周岁少年的肾脏 1 只,支付少年 5 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 1 截小指头7 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 13 题)(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 60 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

6、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 12 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8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14 题)(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 15 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 5 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9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二 15 题)(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7、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 20 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 5000 元路费将周某 12 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 2000 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10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 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 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 10 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

8、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 15 题)(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11 甲男(15 周岁) 与乙女(16 周岁) 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 50 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

9、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 年卷二 16 题)(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 ”的规定(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12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 年卷二 17 题)(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 500 元的,构成强奸罪(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雇

10、用 16 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3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 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 5000 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 ,甲答:“马上就好。 ”甲又分两次取出 6000 元,并将该 6000 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 我走了,小心点。 ”甲接着又取出 7000 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11、确的?(2015 年卷二 57 题)(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 ATM 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B)对甲前两次取出 5000 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C)乙接过甲取出的 6000 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 13 万元14 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

12、任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 年卷二 61 题)(A)第句正确,第 句错误(B)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D)第句正确,第 句错误15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 年卷二 58 题)(A)甲征得 17 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 3 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 1 岁的女儿出卖,获利 6 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

13、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16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卷二 59 题)(A)医生甲征得乙(15 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C)乙盗窃甲价值 4000 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 4000 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

14、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D)成年妇女甲与 13 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17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 年卷二 60 题)(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18 甲与乙(女)2012 年开始同居,生

15、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62 题)(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19 甲为要回 30 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 2 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 5 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 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 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 5 万元。甲刚说完“一

16、分都不能少” ,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 年卷二 59题)(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20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

17、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 60 题)(A)第一款所称“ 殴打、侮辱” 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20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 4850 元,按照预谋甲将 4900 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 ,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 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

18、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 ,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1) (4)题。(2010 年卷二 9194 题)21 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22 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A)故意(B)有目的的故意(C)过失(D)无认识的过失23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24 对甲的定罪,下列选

19、项错误的是:(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4 甲花 4 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 3 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

20、,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 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请回答(1) (4)题。(2011 年卷二 8891 题)25 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26 关于

21、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27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28 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脱

22、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4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乙仅让甲保管借记卡,并未同意甲使用借记卡中的存款,即甲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具有财产处

23、分权限的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乙的财产)。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属于法律拟制。张某盗窃同事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论处。张某盗窃他人身份证,由于不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也没有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不成立盗窃罪。何某误将他人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当作是他人拾得的信用卡而持卡消费使用的(一般是指在商场、超市等持卡消费,也即属于对自然人使用),客观上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实现盗窃罪的意思,只有帮助他人实现

24、“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一致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内。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与何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终对张某以盗窃罪论处,对何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故 C 选项正确。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逃税罪。外贸公司的行为满足刑法第 154 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也满足刑法第 201 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规的

25、法条竞合关系,即使逃税罪因为及时补缴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存在如 B 项所言的“物尽其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故 C 项正确,ABD 项错误。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基于“罪责与行为同在”的“同时”原则,甲的前两刀属于故意伤害罪,后两刀属于故意杀人罪。在死亡结果出现,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归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推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此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 C 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 项和 B 项的说法错误,如果能够证明是前行为引起死亡结果,则成立

26、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并罚;如果是后行为引起死亡结果,则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A 选项,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只有符合承诺的所有要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承诺者虽然对被侵害的个人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但存在一定的限度。一般认为,对于生命法益的承诺是无效的。所以,对于被害人承诺的安乐死,我国刑法理论仍然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甲捅乙数刀,能够认识到对方伤害的必然性,也能够认识到对方的死亡的可能性,甲如果事前

27、对乙的死亡没有明确的追求,则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故 B 选项正确。C 选项,乙承诺的法益的内容不仅包括健康,还包括法益的最终转移目标,甲欺骗乙,使得乙处分法益的内容实际上与乙的承诺内容不同,属于法益错误,被害人承诺无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依据刑法第 234 条之一第 2 款,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甲摘取未成年人乙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 D 选项错误。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 234 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

28、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 项,刑法第 248 条第 1 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B 项,非法拘禁被害人,又使用暴力导致他人伤残的,符合刑法第 238 条第2 款的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C 项,摘取不满 18 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

29、 刑法第 234 条之一第 2 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 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一截小指,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自伤。刑法第 434 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所以 A 项说法正确。依照共犯从属性

30、理论,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的刑事责任,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除非教唆者、帮助者具有间接正犯的作用)。所以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自伤者无罪,帮助者也无罪。因此 B 项说法正确。自伤者无罪,受益人唆使他人自伤的行为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仅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所以 C 项说法错误。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陷于危险境地的子女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直接导致子女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导致子女的生存状况恶化,增加了死亡风险的,成立遗弃罪。所以 D 项说法正确。8 【正确答案】 B【试

31、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活体) 出卖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非法买卖尸体器官的,如果是盗取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因此 A 项说法错误。对于摘取身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对于所承诺事项的理解能力,因此其同意无效,按照刑法第 23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医生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B 项说法正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成立此罪不需要组织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

32、了组织出卖行为,即使没有赚取差价,也成立该罪。因此 C 项说法错误。组织者对于摘取器官事项取得了提供者的同意,获得被害人承诺摘取器官出卖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器官价格上的欺骗是对器官提供者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并不影响摘取器官行为的定性。所以 D 项说法错误。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A 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甲的行为是不仅自己不扶养,并且遗弃行为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同时想象竞合遗弃罪;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 A 项错误。

33、B 项: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行为计划是向第三者勒索的,即侵害人身的暴力只指向人质,对第三者的威胁是建立在第三者对人质的担忧上,成立绑架;行为计划是向被绑者直接勒索的,是抢劫。如果在现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暴力还指向“第三者”( 其他抢劫罪的受害人)的,也是抢劫罪。乙在现场逼迫银行职员给付财物,其暴力不仅指向被扣押的人质,还指向银行职员,所以成立抢劫罪。故 B 项错误。C 项:根据刑法第 240 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 “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 C 项正确。D 项:根据刑法第 244 条第 2 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

34、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 D 项错误。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甲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成立绑架罪。绑架行为完成时,不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勒索财物就是既遂。乙、丙二人没有勒索财物的不法目的,误以为是为了索债而扣押他人,依照乙、丙的行为计划,二人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的时间已经有 3 天,此罪既遂。被害人吴某在被释放回家的路上溺水身亡,不是绑架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制造的结果,不可归责于先前的绑架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甲、乙、丙不成立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故 D

35、选项正确。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不需要责任相同,所以无责任能力人和有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 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所以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 A 选项正确。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

36、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故 BD 选项正确。乙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提供了帮助,并且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因而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 选项错误。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A 选项,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于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对于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更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故 A 选项正确。B 选

37、项,依据刑法第 244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成立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的对象并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职工,所以“使用暴力方法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成立强迫劳动罪。故 B 选项正确。C 选项,依据刑法第 244 条之一的规定,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选项中雇用的是“16 周岁未成年人”,已经不再是雇用童工,不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收留流浪儿童的,本身不成立犯罪,但是收留后出卖的,满足拐卖儿童罪的成立要件,构成拐卖儿童罪。故 D 选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

38、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3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根据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 ATM 机上使用的,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所以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A 项说法正确。乙在甲的犯罪行为进行到第三次取款时,才“走过来”提供心理上的支持,成为甲犯罪的承继帮助犯。为自己参与以后的犯罪结果承担共犯责任。所以 B、D 项的说法正确。因为乙已经是甲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人,因为事后不可罚的原则,不会为共犯行为

39、的结果再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 C 项的说法错误。1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 201 条第 4 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因为“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

40、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错将和平的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适用在了暴力的抗税罪上。对于扣缴义务人,即便其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纳税人的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综上, 的说法全都错误,故 ABCD 四个选项全都错误。15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A项:根据刑法第 234 条

41、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 A 选项正确。B 项:根据刑法第 240 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故 B 选项错误。C 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 C 选项正确。D 项: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形成破坏,根据刑法第

42、 293 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故 D 选项错误。16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A 选项,依据刑法第 234 条之一规定,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只有 15 周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 A选项错误。B 选项,依据刑法第 261 条的规定,丈夫甲对于妻子乙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救助的,甲可以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

43、,依据刑法第 243 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刑事追究,而捏造事实并告发使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刑事追究,此时对该人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所以不成立本罪。甲捏造乙抢劫 4000 元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所以甲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 C 选项正确。D 选项,依据刑法第 237 条第 3 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

44、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 14 周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故 D 选项错误。1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刑法第 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成立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首先,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题目中的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所以 A 项说法错误。其次,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题目中的乙作

45、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所以 B 项说法正确。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所以 D 项说法错误。最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所以 C 项说法错误。18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根据刑法第 260 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解,所以甲虐待

46、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 A 项正确。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 B 项正确。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如果不抚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 C 项正确。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即使在婚姻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然,面对中国刑法学

47、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 D 项正确。19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

48、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张明楷教授有观点认为为索取非法债务扣押他人的,如果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的,宜定绑架罪或者抢劫罪。很显然此处并未明显采纳其观点。20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第 1 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也被称为情节加重犯。第 2 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着对此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这种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故 A、B 选项正确。刑法第 238 条第 1 款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规定,该款除法定刑之外,仍然适用于第 2 款、第 3 款,

49、即“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也应当适用于第 2 款、第 3 款。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是否适用“具有侮辱情节,从重处罚”的规定,需要仔细分析:(1)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再适用,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2)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同时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故 C 选项的说法错误。刑法第 238 条第 2 款第 1 句:“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句中的暴力是第 1 款中非法拘禁罪本身的暴力;第 2 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句中的暴力是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故 D 选项正确。21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共同犯罪。甲、乙用假币作为真货币支付修理费,是将假币当作真币纳人流通领域,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的过程本身也是诈骗的过程,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要求。但是根据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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