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 6000 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 1 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
2、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1 平安印刷厂系某省 A 市和平区乡办企业,1995 年与同省 B 市人文出版社( 位于该市河东区)签定一份合同,由平安印刷厂给人文出版社印刷小学教材,人文出版社支付印刷费。从 1995 年起,平安印刷厂即根据该合同一直在其工厂内为人文出版社印刷小学教材。到 1999 年,人文出版社拖欠平安印刷厂印刷费累计达 42 万元。1999 年 12 月,人文出版社与天地出版社合并,更名为天地人文出版社,厂址不变。平安印刷厂多次向天地人文出版社追索货款,均遭到拒绝。请结合下列各题中所提示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3、2 2000 年 3 月,平安印刷厂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天地人文出版社正在非法转移资金和部分其他财产。此时,平安印刷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该申请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在人民法院采取有关措施后,平安印刷厂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3 后来,平安印刷厂向 B 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但在诉讼过程中,平安印刷厂担心河东区人民法院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又向 A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与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平安印刷厂的起诉?4 在诉讼过程中,天地人文出版社提出:“合同原系人文出版社所签定,现该出版
4、社已撤销,社长已更换,人文出版社的债务与本社无关,不应把天地人文出版社列为本案的被告。” 这一意见是否正确 ?为什么?5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被告天地人文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郝某的内弟。法院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但被告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第一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第二本案当事人是天地人文出版社,而不是该社的法定代表人,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天地人文出版社有近亲属关系。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6 一审法院宣判后,天地人文出版社向 B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B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后,天地人文出版社又提出反诉,提出平安印刷厂所印刷的小学教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B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这一反诉?7 据查,B 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 市团结区育英小学分别拖欠天地人文出版社书费6 万元、5.7 万元,虽逾期未付,但天地人文出版社从未向两者主张其债权。平安印刷厂如果得知天地人文出版社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对 B 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 市团结区育英小学提起诉讼?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8 假设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平安印刷厂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 6 题中的诉讼,河东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如何处理?9 受理第 7 题中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作出怎样的裁定?
6、10 如果平安印刷厂没有提起 6 题和 7 题中的诉讼,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和 B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天地人文出版社无力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实现平安印刷厂的债权?10 波斯电视台正在举办“超级女生” 全国大赛,韩昭、赵敏、周若均为参赛选手。请根据题设回答下列问题:11 波斯电视台为举办比赛,经过招标投标,与三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三丰建筑公司承包新的演播大厅的工程建设。请问:(1)三丰建筑公司拟将其承包工程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远桥公司、莲舟公司、松溪公司、梨亭公司完成,应否征得波斯电视台的同意?(2)设远桥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又
7、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青书公司,该转包合同效力如何? 若青书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呢?(3)设三丰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松溪公司完成,松溪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谁应对波斯电视台负责?12 波斯电视台演播大厅建成后,与崆峒装饰公司签订地面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波斯电视台对装修的效果不太满意,便解除了与崆峒装饰公司的合同,另与峨嵋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崆峒装饰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请问:(1)波斯电视台与崆峒装饰公司签订的地面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2)波斯电视台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崆峒装饰公司请求波斯电视台赔偿其在装修过程中的损失,应否支持?13 韩昭为参赛到明光名品店选购
8、一款钻石项链,店员告知韩昭,该款钻石项链所镶钻石为 18 克拉。韩昭买回后,经朋友提醒,找到专家鉴定,该钻石仅为 8 克拉,遂找到明光名品店,要求退货还钱,并赔偿所付钱款一倍的损失。是否有理?为什么?14 赵敏为参赛,选购了一批布匹,到蒙派裁缝店委托加工一套民族服装。请问:(1)若裁缝店被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致使布匹灭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2)若服装加工完成后,裁缝店被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致使服装灭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3)若服装加工完成后,赵敏拒付加工费,裁缝店将服装扣留,是否有理?15 周若因生活困难,但相信参加此次大赛将改变自己的命运,遂准备向丁敏借款5000 元作为路费及参赛花销。
9、请问:(1)若丁敏口头答应借款给周若,并约定次日到家来取,不料,次日周若到丁敏家只见到大将军把门。周若是否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为由,起诉丁敏要求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什么?(2)设丁敏借款给周若之时并未约定给付利息,后丁敏主张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支付利息,是否支持? 为什么?16 赵敏到上海参加华东地区赛事,并租赁了陈谅的房屋。请问:(1)若赵敏只租赁一个月,并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若租赁 1 年,而未订立书面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赵敏延付租金,则陈谅请求赵敏交付租金的时效期间为多长?(3)若租赁期间,陈谅将房屋出卖,赵敏又不主张购买,则租赁
10、合同效力如何?17 周若为参加比赛,乘坐华山号火车前往比赛地点。不料,途中自火车窗外飞来一颗石子,将其击伤,正在救治过程中,其行李架的行李箱又被他人偷走。为此,周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受伤损失及行李损失,应否支持?为什么?18 韩昭在决赛中被淘汰后,将一卷由朋友帮忙拍照的她参加历次比赛的胶卷交给泰山照相馆冲洗,不料,该胶卷被照相馆不慎丢失。照相馆以交给韩昭的收据小条上写明:“如有丢失损毁,赔偿 510 倍胶卷价格。” 为由,只愿意赔偿 200 元。请问,照相馆的声明性质如何?是否有效? 为什么?若韩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18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 万
11、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 20 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 4 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作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 20 万元,出票日后 4 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从某家具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具厂。家具厂接收到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 3 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木材,采购员刘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的汇票外出时不慎将其丢失,刘某将汇票丢失的情况告知了家具厂,家具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采取。该丢失的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
12、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 20 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家具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现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9 家电商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20 家电商场是否有权向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为什么?21 甲以票据挂失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2 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否
13、有法律根据?为什么?22 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 20 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 2000 年 6 月 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 6 月 26 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 2000 年 9 月 5 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 5 万元。二审判决书于 2000 年 9 月 10 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 15 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请回答下列问题:23 本案一审应由哪一级哪一地法院管辖?24 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25 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14、?26 本案诉讼程序有无问题?27 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28 2004 年 3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 。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 法
15、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16、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
17、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
18、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
19、,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
2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 二、论述题29 一些地方的交警队发文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到指定的企业安装防雾灯、尾气净化装置。一些车主在其他的地方安装的防雾灯和尾气净化装置虽然质量好、价格低,但交警队不认账,并按未安装有关装置对这些车主予以罚款。 请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谈谈对交警队这种行为的看法 30 某商场 2001
21、年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宣布:“凡在本商场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 100 人民币者,即可获得价值 20 人民币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本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 20 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现金,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至 2001 年 1 月 31 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 。某甲得知该活动后,在该商场购买价值 3000 元的照相器材,款已付清,却未能得到相应金额的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某甲不能获
22、得价值 600 元的代金券。而某甲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价值 600 元的代金券。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1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
23、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6陈某所犯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2 【正确答案】 平安印刷厂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应在 15 天内起诉。3 【正确答案】 本案中和平区法院和河东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4 【正确答案】 这一意见不正确。理由见若干意见第 50 条的规定,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在本案中,人文出版社与天地出版社合并,更名为天地人文出版社之后,合并前的民事法
24、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天地人文出版社作为本案当事人,所以意见不成立。总之,合并前的法律行为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5 【正确答案】 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1)据我国 民诉法第 45 条规定:回避可以适用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在内,所以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的理由不能成立。(2)根据我国 民诉法第 49 条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以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天地人文出版社有近亲属关系为异议的理由也不成立。6 【正确答案】 B 市中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该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7 【正确答案】
25、可以直接对 B 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 市团结区育英小学提起诉讼,对 B 市学海书店的诉讼可以向 B 市秀山区法院提起,对 B 市育英小学的诉讼可以向 B 市团结区法院提起。8 【正确答案】 河东区法院对该代位权诉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另行起诉。9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10 【正确答案】 该题意思是只提起了一个对主债务人的主债务诉讼,没有提代位权诉讼,判决作出以后发现债务人无力偿还,但是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1 【正确答案】 (1)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
26、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不论青书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转包合同均无效。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应由三丰公司和松溪公司对波斯电视台负连带责任。12 【正确答案】 (1)承揽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3 【正确答案】 有理。明光名品店构成欺诈。14 【正确答案】 (1)由赵敏承担该损失。材料所有人承担风险。(2)裁缝店承担该损失。工作成果的风险,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3)有理。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
27、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5 【正确答案】 (1)不可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不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16 【正确答案】 (1)租赁合同均有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1 年。(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17 【正确答案】 受伤损害应支持,行李损失不应支持。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
28、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 【正确答案】 格式条款。有效。不存在无效之事由。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该胶卷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9 【正确答案】 家电商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持票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可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原理取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家电商场是从李某的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家电商场对
29、这些并不知晓,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20 【正确答案】 有权。根据票据法第 68 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可见,家电商场在票据拒付后,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是合法的。21 【正确答案】 合法。票据法第 15 条第 2 款和第 57 条第 2 款分别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甲作为承兑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有权对持票人家电商场拒绝付款。22 【正
30、确答案】 没有。根据票据法原理,虽然家具厂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背书也合法,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但其后由于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尽管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但由于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票据因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据。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3 【正确答案】 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
31、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证监会应视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对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证监会所在地为北京,故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4 【正确答案】 证券机构应当在 2000 年 6 月 25 日(含当日)前上诉,二审法院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未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效力。25 【正确答案】 二审判决于 2000 年 9 月 5 日生效。26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审结迟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即最迟于2000 年 8 月 6 日作出
32、终审判决。27 【正确答案】 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务必于 2001 年 3 月 5 日(含当日)之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判决(包括二审判决)。本案中,证券机构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从证监会的账户内划拨其未归还的罚款。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84 条规定,非公民的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 180 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因此,该证券机构申请法院强制
33、执行,必须在 2001年 3 月 5 日(含) 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8 【正确答案】 1若干规定打破目前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非正常的关系,破除一些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 ,在两者之间形成 “隔音空间”,使得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2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然而,目前法官与律师间关系之现状却令人忧虑:法官与律师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个别法官、律师受利益驱动,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着一些非正常关系或者说“幕后交易” ,有的甚至存在着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等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当事
34、人的合法权益,加深了法官与律师间的互相利用与互相损贬,更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尊重与信任。若干规定,规范了法官与律师双方的行为,有利于解决法官、律师间存在的问题。3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体的成员,双方地位平等、职责不同。这个规定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高度,说明律师与法官地位是平等的,同等重要,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现在当事人打官司最看重的就是律师与法官是否有“关系”,至于律师水平可以忽略不计,使律师执业相当艰难。这个规定如果确能实施,也给律师松了绑,免除了律师搞“关系” 之苦,踏踏实实做律师业务。4要纯洁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决不仅仅是律师、法官个人职业道德、法律素养范
35、围内的事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公众、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5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但法官的权利很少受到侵害,最起码律师很难侵害法官的权利。在规定中没有提及律师在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中重要的一环。二、论述题29 【正确答案】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具备一定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从制度条件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在我国,行政区的恣意扩张往往严重侵害了公民权利,影响了法治的实现。从思想条件看,法治国家需要在全社会树
36、立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的理念。国家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者公众利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通过。在本案中,交警队完全没有意识到自身权力的界限,漠视公民权利和自由,也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0 【正确答案】 本题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的性质。就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某甲参与了商场的促销活动,就是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 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已经为某
37、甲所接受,这就表明,某甲和商场通过约定产生了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并且该权利由商场独自享有。因此,对于照相器材是否参与本次促销活动,商场有权作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有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对合同的解释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某甲和商场都可以对合同提出自己的解释,但他们的解释都是单方的理解,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则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作出最终解释,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享有这种对合同的解释权。因此,无论双方作出何种约定,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上述例子中,“本次活动最终
38、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对此,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首先,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无论是某甲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 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领域中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这样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本应约定而未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
39、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标准。上述纠纷中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 ,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其次,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首先,我们须对某甲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性质进行分析。该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买卖照相器材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
40、为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至第 41 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须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其中,对于上述纠纷的认定具有意义的是最后两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0 条、第 52 条、第 53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
41、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它违反了合同法第 41 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
42、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 41 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场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但是,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这一项权利,是否就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呢?对此,我们应注意到,现代经济社会中,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而是受到合同正义原则的限制,因此,不承认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而确立的不公平权利义务,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此外,法官在行使合同解释权时,应以不侵害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是要依当事人的共同真意探求为原则,以客观解释为补充。综上所述,不承认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与承认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