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1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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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1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2、:1 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 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 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5 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 为什么?5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2 以上的董事或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

3、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5 年 3 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2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 年 5 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

4、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增加到 1.5 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赞成增资。7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 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6 年 3 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6 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

5、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 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8 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9 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0 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1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 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 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 岁),给赵某 5000 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

6、,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儿来的这些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弄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 5000 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

7、某见火势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 20 万元保险金。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 3 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 5 万元赔款,据为已有。问题: 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12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

8、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 10 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9、。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 9 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2 案情:花都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 1993 年 2 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金 2 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 2 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

10、 2 个月后交付。2 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 4 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明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家三兄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 3 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 18000 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 2 万元支付。问题:13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

11、讼?14 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15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16 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16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 年 4 月 25 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 。26 日晚 9 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 常键” ,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

12、,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 月 27 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66 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 10 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 月 28 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 月 29 日将其保释。问题:

13、17 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18 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19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20 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1 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22 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

14、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二、论述题23 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 400 字。三、选答题23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24 甲题:案情:2006 年 4 月 21 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广州市商业银行 ATM 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 171 笔,合计 17.5 万元;郭

15、安山则取款 1.8 万元。同年 11 月 7 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 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 1 年的许霆,于 2007 年 5 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 年 11 月 6 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 17.5 万元归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 年 1 月 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2008 年 2 月 22 日,“

16、 许霆案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 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 月 31 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 5 年,罚金 2 万元,追讨其取发的 173826 元。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 许霆案”属

17、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 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25 乙题:“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不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格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

18、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 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1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演出公司与乙

19、服装公司间的加工承揽关系;(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 (6) 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2 【正确答案】 布料损失由甲演出公司承担,因为布料是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应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3 【正确答案】 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4 【正确答案】 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

20、不能请求加工费。5 【正确答案】 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人是丙,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6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 40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21、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7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 39 条规定:“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8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9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22、。公司法第 44 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永发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未超过 2/3 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10 【正确答案】 永发公司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 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11 【正确答案】 (1)对于肖某而言,首先他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23、,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2)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 5 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 382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

24、还构成贪污罪。(3)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赵某年满 15 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承担的8 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

25、,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 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 【正确答案】 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 21 条规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

2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应当作出“ 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 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雷某的行为属于第 15 条中“其他法律(刑法) 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3法院不应以“ 未经申诉 ”为由,拒绝受理被

27、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145 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 9 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 7 天。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28、。高检规则第 303 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 7 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13 【正确答案】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14 【正确答案】 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标的是共

29、同的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15 【正确答案】 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16 【正确答案】 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17 【正确答案】 楚某可以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18 【正确答案】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一旦行政处罚开始执行,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交纳入交纳的保证金,并且执行原行政裁决。19 【正确答案】

30、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应以龙湾区分局为被告。20 【正确答案】 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行政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 60 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

31、用的证据;(三)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因此,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21 【正确答案】 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32、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楚某遭到了治安民警的殴打致伤,显然属于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22 【正确答案】 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用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午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二、论述题23 【正确答案】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33、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

34、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三、选答题24 【正确答案】 甲题范文:我想从法与社会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是:(1)法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着法的实施司法的方向。同时,“许霆案”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必将推动立法者对此案暴露出的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修复。(2)法律可以调整社会,因为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许霆案” 从案发到判决,就是法的实施过程,是法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构建和谐社

35、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即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保障自由、平等、体现公平和正义以及保护人权等的法律,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程序内容完善是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 (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的可操作性、法的稳定性等。然而,法的作用具有有限性,主要体现为:(1)不是概括性的规范,不可能涵盖所有应当由法加以调整的方面。(2)法由人创制,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之处。(3)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4)法讲究程序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及时处理。“许霆案” 就暴露出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36、。为了实现法与社会的有效调整,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尽可能做到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在讲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由于法本身是会存有一些漏洞和空白,社会生活总存在一些法触及不到的领域,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这就要将法律与道德、政策、人权等因素相结合,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25 【正确答案】 乙题范文: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要重要于实体法,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

37、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行为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所以使得真正的实体争议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

38、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加能被当事人接受。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电,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以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同时也要求我们,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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