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2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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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人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 万元,分给丁 1 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 3 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

2、,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问题:1 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甲、乙应成立何种犯罪?2 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应如何认定?3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4 对于丁的投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4 案情:孙某(男,16 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 年 6 月 3 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 年 6 月 10 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

3、护。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甘某。2008 年 8 月 3 日,法院宣布: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 3 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

4、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 7 年。问题:5 检察人员赖某 2008 年 6 月 10 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6 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否担任孙某的辩护人,为什么?7 太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8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9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10 在本案审理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 7 年是否违反二审的审判原则,为什么?10 案情:四达电脑公司与某显示屏生产厂家在 2002 年 5 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四达电脑公司应于同年 7 月份向显

5、示屏生产厂家交付 10 台电脑,显示屏生产厂家则同时向四达电脑公司交付价值 6 万元的电脑显示屏。后来四达电脑公司企业转产不从事电脑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某电脑营销商借款 6 万元,于是与该电脑营销商达成合意,由电脑营销商来接受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的电脑显示屏。四达电脑公司与电脑营销商达成协议后,四达电脑公司就此事通知了显示屏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表示到时会将电脑显示屏交给某电脑营销商企业。同年 7 月份,生产厂家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电脑营销商的电脑显示屏,但四达电脑公司却于此时未向生产厂家提供电脑。生产厂家于是对电脑营销商表示,除非四达电脑公司对其履行,否则为避免风险将不会对电脑营销商履行交

6、付电脑显示屏的合同义务。电脑营销商此时才知道四达电脑公司与显示屏生产厂家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在收到显示屏生产厂家的抗辩后,电脑营销商找到四达电脑公司向其要求马上向显示屏生产厂家履行交付电脑义务,或者返还其欠款。四达电脑公司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债务。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1 四达电脑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12 四达电脑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13 生产厂家可否向电脑营销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什么?14 四达公司是否应向电脑营销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5 电脑营销商可否要求四达公司还款?为

7、什么? 15 案情:2006 年,李欣(家住大连市中山区)和谢文华(家住大连市西岗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谢文华将拆迁安置房(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93 平方米及车库 12 平方米以 75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欣。协议签订后,李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该市房价上涨,谢文华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李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李欣只得答应。2008 年 1 月 22 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欣一次性补偿谢文华房屋价款 14 万元,谢文华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李欣。2010 年,区政府颁发房产证时,谢文华没有按约将房产

8、证直接过户给李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李欣得知后,要求谢文华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李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谢文华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欣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合法有效。由于谢文华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执意收回房屋,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欣的诉讼请求,判令谢文华在 10 日内协助李欣办理过户手续。谢文华不服判决,以未过户房产证,房子所有权属于自己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履行期届满后,谢文华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1

9、6 李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向哪一法院申请?17 如果在二审审理期间,李欣打听到谢文华要将此房屋卖给张广胜,则李欣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18 本案终审生效后,如果大连市检察院发现本案中的房屋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不能转让时,应对此案如何处理?19 如果在执行期间,谢文华的妻子提出她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并没有同意转让房屋,谢文华是瞒着自己与李欣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则谢妻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 如果在执行期间,谢文华试图将此房转卖给他人时,执行法院的执行员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在第二天才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法院此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1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谢、李两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

10、定:李欣补偿谢文华 10 万元,谢文华立即将此房过户给李欣,协议生效后,谢文华未履行协议,则李欣应如何处理?21 案情: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和伊某、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A 公司出资 40%,B 公司和 C 公司各出资 20%,伊某和程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B 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 10%的股份转让给C 公司。伊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宋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A 公司和程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伊某的股份,B 公司一直不作回复,C 公司明确表示反对。伊某与 A 公司、程某和宋某谈判,A 公司、程某和宋某的出价均为 20 万元,A 公司和程

11、某表示要分期支付,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伊某遂将股份转 -让给宋某。宋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宋某要求玉泉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玉泉公司拒绝,宋某起诉玉泉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宋某败诉。玉泉公司总经理梁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程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22 B 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 C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23 伊某将股份转让给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伊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 A 公司和程某,A 公司和程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伊某应如何转让?24 法院判决宋某败诉是否

12、正确?请说明理由。25 宋某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26 程某可以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二、论述题27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28 素材一:在学术研讨会上,甲提出“政策是法治化的障碍” ;乙坚决反对,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 。素材二:政策是当代中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问题: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对上述观点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0

1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个共犯都对同一罪或同数罪持有故意。既可以是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是一方为直接故意,只要是同一罪或同数罪的故意,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过,在后两种情况下,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构成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有可能不同。本题中,甲仅有伤害的故意,对于丙的死亡不存在故意,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乙则心存杀人的故意,也存在杀人的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二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不

14、同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是考查的重点,对此要严格遵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2 【正确答案】 本案中,甲在进入丙家之前并没有盗窃财物的主观意愿,而仅仅是为了报仇而伤害丙,而在致死丙之后逃走时,甲又顺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已经属于另一个独立的行为,独立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相反,如果甲事先就存在盗窃财物的主观意愿,则其对丙的伤害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而超出了盗窃的范畴。同样,丁也仅仅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盗窃犯的犯罪数额是以盗窃所得的数额来计算的,并且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两人都需要为窃取财物的总数负责。所以本题中,甲、丁均要对 5 万元承担刑事责任。3 【正确答案】 依据刑法第 196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

16、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96 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的条件,应依照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 条第 1 款第(3)项,即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并不构成共同犯罪。4 【正确答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相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

17、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依据该解释第 5 条规定,根据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题中,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代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但并不成立立功。5 【正确答案】 检察人员赖某 2008 年 6 月 10 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不妥,因为已超过法定期

18、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8 年 6 月 10 日已经是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的第 7 天,而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时起 3 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此权利。6 【正确答案】 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担任孙某的辩护,因为他是孙某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

19、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及刑诉解释 第 3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

20、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 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虽然孙某的哥哥属于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但他是孙某的近亲属,其作为孙某的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7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太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致死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1、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 【正确答案】 法院的做法有两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第一,不应该公开审理。因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是未成年人。第二,审判长决定拘留甘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于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才能拘留。9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合理。因为对重罪轻判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1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0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

22、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 7 年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提出了抗诉。11 【正确答案】 四达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12 【正确答案】 四达公司将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债权转让给电脑营销商的行为有效。因为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例中,四达公司将转让事宜通知了生产厂家,因此债权转让对生产厂家发生效力。13 【正确答案】 生产厂家可以向电脑营销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2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14 【正确答案】 电脑营销商可以要求四达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5 【正确答案】 电脑营销商可以要求四达公司还款。在本案例中,电脑营销商在受让四达公司的债权时并不知生产厂家与四达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双务合同,只确定债权确属于四达电脑公司而且确定存在,受让人不可能预见债务人日后有可能对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且受让人生产厂家提出抗辩权时,及时通知了四达公司,履行了瑕疵通知义务。因此其可主张让与行为无效,解除与四达公司的协议,要求返还原欠款。16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

24、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李欣应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17 【正确答案】 李欣可提供合理担保,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

25、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18 【正确答案】 大连市检察院应当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 【正确答案】 谢妻可向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

26、0 【正确答案】 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规定:“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可以在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发送,也可以自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 3 日内发送。21 【正确答案】 李欣可向法院申请对原生

27、效法院文书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2 【正确答案】 合法。公司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3 【正确答案】 合法。公司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28、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伊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A 公司和程某同意,B 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伊某外, 4 名股东有 3 名同意,伊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宋某。虽然 A 公司和程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宋某的条件优于 A 公司和程某,所以伊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宋某。伊某将自己持有的 10%股份转让给 A 公司 8%,转让给程某 2%。24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宋

29、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25 【正确答案】 宋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宋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 41 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

30、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6 【正确答案】 程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梁某,要求梁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起诉,程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梁某,要求梁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为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二、论述题27 【正确答案】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

31、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 ,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年 9 月 20 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2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十六字方针 ”,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32、。3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

33、刻的认识和把握。28 【正确答案】 必须正确认识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执政党的政策只有被制定为法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更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调整所特有的方式和机制,得到更好的贯彻。这一过程也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同时,执政党政策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执政党政策的贯彻,能够规范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组织的工

34、作能力、执政能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和水平,尤其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政策的强化也有可能压制法的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贯彻什么样的政策。因此,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在倡导法治的名义下,把政策与法对立起来,认为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这其实是对过去那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的矫枉过正。它没有认识到或否认了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而把二者等同起来的观点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 ,其最容易导致的后果便是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定法律的作用。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可以互补、在价值追求上可以相互支持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在我国,党的政策是对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党的政策从实践出发,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立法以政策为指导,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立法对党的政策具有制约作用。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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