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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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 蛇形” ,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 2 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201342 部分)问题: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2 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 5000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

2、梁砸死。(2012/四2 部分)问题: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3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 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 (其实没有打药) ,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 。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 5 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 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

3、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千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 3 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 2 个客人死亡,1 个重伤。(2008 延四2 部分) 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 2001 年 3 月 13 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 9000 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

4、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 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橇开,发现内有现金 3000 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值 2 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3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天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2002/四2 部分) 问题分析陈某前面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5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 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

5、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同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成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2007/四2 部分) 问题: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6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

6、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 !”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 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 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

7、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2009/四 /2 部分)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7 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门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

8、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并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 1000 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2004四6 部分)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中的共同犯罪情形。8 案情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9、)厂长,2003 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 50 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

10、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 10 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 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 5 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2005四2)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

11、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9 甲、乙夫妇因 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给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 毒鼠强 ”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活,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2/7 改) 问题 对于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10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 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

12、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2007/四2) 问题 陈某构成何罪 ?为什么?11 2003 年 6 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 5000 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

13、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2006四 4 部分)问题 甲构成何罪 ?12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 6000 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桌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 000 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

14、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2003/4/1)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13 甲在 2003 年 10 月 15 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 A 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

15、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 10 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200624 部分)问题:甲构成何罪?14 李某犯罪后,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桶了一刀后逃离。致使赵某重伤。(2002/四/1 部分)问题 李某构成何罪 ?15 甲、

16、乙因涉嫌犯罪被起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 15 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 15 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 5万元其余 1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 10 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2013四/2 部分)问题 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16 案例一 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 拨号上网,以 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

17、与多人共同进行 “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 市 S 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 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 从 2006 年 11 月到 2007 年 5 月,Z 省 J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 余次,获利 24 万元。对于本案。z省 l 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1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2008/四7)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这两个网上“ 裸聊” 案。17

18、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 20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后李某获得补偿款 50 万元分给黄某 30 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 40 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 10 万元。(2012四2 部分)问题 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18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 20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 1 万元现金后,

19、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 1 万元购买小树苗 5000 棵,雇人种在荒山上。(2012/四2 部分) 问题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 1 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19 案情: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 1 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2012四2 部分)问题 对赵某父亲收受 1 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0 甲、乙因涉嫌犯罪被起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 15 万

20、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 15 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 5万元,其余 1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 10 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2013四2 部分)问题 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理由分别是什么 ?21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 15 名干部职工分别占 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

21、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 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 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 1 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 100 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2008四2) 问题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

22、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2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 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 西瓜打了农药 (其实没有打药) ,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 ,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 5 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 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 3 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

23、 2 个客人死亡,1 个重伤。(2008 延四2 部分)问题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2)根据条件说,甲乙的行为、谢某的追尾行为,都是导致谢某重伤结果的条件。(3)根据一般常识,追尾者对于造成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故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故而,从规范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说) 的角度看,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而没有因果关系;谢某的重伤与谢某自己

24、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2 【正确答案】 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 A 就无 B”的条件关系; (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

25、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 【正确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将毒西瓜置于众人可能取食的公开场合),行为本身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并且,已经发生了多人中毒死伤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故应以(故意、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就题干描述的案情来看,王某应当知道插上白旗后他人仍有可能偷食西瓜,也就是明白自己的警示不能有效阻止结果的发生。认识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有能力完全避免结果不发生(不投毒)的情况下却

26、没有实施避免行为,反而是实施增加结果可能性的行为(投毒),不属于真诚地希望结果不发生,而属放任结果发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宜认定为间接故意。本案行为人在西瓜里暗中投毒,根本不能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而是在他人实施盗窃完毕后加害他人。危害发生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严格上应属“事后防卫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可以故意犯罪论处。(2)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属想象竞合犯。李某看到了“瓜内有毒 ”的告示,以为西瓜内没有毒,没有认识到瓜内有毒,没有认识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就一般人而言,看到告示可以认识到瓜内可能有毒。故而李某的心态属于没有认识而应当认识,对死伤结

27、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3)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意外事件。赵某并不知晓毒瓜的事情,一般社会公众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放在自家桌上的西瓜是有毒的,对于危害结果根本没有认识可能性。属于意外事件。4 【正确答案】 陈某将丁某推倒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危险消除后毁损财物或占有财物的,不再是紧急避险,可构成犯罪。5 【正确答案】 陈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两罪之间重合于非法拘禁。陈某与高某对于非法拘禁行

28、为具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6 【正确答案】 本案中甲乙实施了多个行为,需要分别分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1)甲虽经允许留宿丙家中,但对于保险柜并未占有,其趁丙睡着打保险柜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之物的盗窃行为,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对甲的抢劫行为,乙不构成甲的共犯。理由是:乙与甲说的是“ 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也许”二字表明商量的口吻,“ 我们” 表示参与的意图。因此乙对甲的共犯意思不属教唆(让他人实行自己不参与)故意,而是共同正犯的故意。由于甲的拒绝(“别瞎整!”),甲乙之间的共

29、同犯罪故意并未形成,无合意。自甲拒绝时,甲与乙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已经告一段落,终结于犯意形成阶段,对于犯意未形成阶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之后甲实施盗窃转化为抢劫,其犯意并不是来源于乙的教唆(因为乙的行为不属教唆),与之前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自发起意、单独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行为。乙对于甲之后实施的抢劫行为,既无共同犯罪故意(甲的犯意非乙制造) ,也无共同犯罪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2)甲以取财为目的杀死丙,取得储蓄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储蓄卡也属信用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30、见第 6 条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 的法定刑。也就是说,抢劫信用卡不使用,也构成抢劫罪。故甲构成抢劫罪的既遂。(3)对于甲向套问乙开柜方法乙告知的行为,由于是“套问” ,乙并不明知传授的开柜方法会被用于犯罪,不具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此外,乙也并不明知甲取得开柜方法是为了取得被杀死的丙家中的保险柜中的钱财,不具有抢劫罪(对暴力的取财行为)帮助犯的故意。故对此行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4)对于

31、乙保管储蓄卡和身份证的行为,由于乙不知是犯罪之物,不能成立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由于乙与甲在甲犯罪之前并无共谋,也不构成共犯。(5)对于乙冒用储蓄卡的行为,由于乙未与甲商量,与甲没有冒用的共同故意,故单独构成信用卡诈骗罪。7 【正确答案】 (1)甲男与乙男共谋抢劫,并且乙望风、甲实行,二人对抢劫罪构成共同犯罪。甲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自动停止,是抢劫罪中止,甲乙二人的共同抢劫行为至此为止。(2)对于甲之后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不是甲乙共同犯罪故意之内的行为,与乙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属于甲的实行过限行为,属于甲的单独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8 【正确答案】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

32、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以考试时 2005 年的刑法认定)。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4注意:以上答案为考试时的官方答案

33、。根据现行刑法,因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死刑规定,故而现在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一样,所以法条竞合的结果是以目的行为贷款诈骗罪论处。丁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9 【正确答案】 对于乙的行为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1)乙对儿子的死亡能否构成不作为犯? 乙是其子的父母,依法具有保护其人身的法定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造成结果,符合不作为犯的客观条件。(2)乙不救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首先考察乙对儿子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乙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必然导致死亡结果而拒不履行作为义务,系故意;不能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对

34、死亡结果是过失)。乙的不救助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杀人” 行为呢?在当时的情况下,乙如果其阻止,则死亡结果有不发生的极大可能性;不阻止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是必然的,由此与一般的作为杀人性质相当,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10 【正确答案】 陈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理由是:绑架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勒赎或提出请求的目的。本案中,被扣押的赵某并未告知第三人即公司出纳李某自己被扣押的事实,而只是以做生意需要现金为由隐瞒事实让其提供钱财。行为人陈某对此赞同允许,由此客观事实推断,可认为其主观目的是“强迫赵某拿钱”,即向被绑人本人要钱,而不是向第三人勒索。故陈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本案容

35、易产生混淆的一个情节是,另一行为人高某曾威胁李某告知其被绑人被扣押的事实,可否以此认定陈某构成绑架罪呢?回答是否定的,犯罪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应当依据行为人客观、主观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陈某与高某二人都实施了扣押他人的行为,但二人主观目的不同。高某是基于索债的目的而告知第三人人质被扣的事实并发出威胁,高某此举并不为陈某知晓,不能认为是陈某授意或指使。由此,陈某并未实施告知第三人人质被扣的行为,尽管第三人知情此事实,也不能认定陈某具有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由此,其不能构成绑架罪。11 【正确答案】 甲构成拐骗儿童罪和诈骗罪两罪,应数罪并罚。(1)甲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将

36、儿童当作商品换取对价,本案中将儿童留下是为了骗取他人的信任,而并无直接将儿童出卖的意图,也非直接以儿童换取了商品,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和监护机构构成拐骗儿童罪。(2)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获取处分的财产的,构成诈骗罪。12 【正确答案】 (1)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 A 的人身自由,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中被害人 A 某 15 岁,系妇女,张、郭另起犯意欲图将其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3)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

37、第(3)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单独奸淫了 A,对于郭某,应按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处罚。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奸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张某仍为一般的拐卖妇女罪。(4)陈某非以出卖为目的收买 A 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将 A 反锁在房间里一个多月,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 241 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5)根据刑法第 241 条第 6 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自愿将 A 放回家,符合此项免责事由规定,对其所犯收买被拐卖的

38、妇女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6)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7)综上,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加重犯)。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盗窃罪。13 【正确答案】 (1)路边没有上锁的面包车,尽管物主不在近旁,但根据社会观念应认定为他人占有财物(观念上的占有),趁物主不在而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2)对于后一行为:甲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而属普通抢劫。其开动面包车对被害人拖行并使其摔倒重伤的行为系“暴力” 行为,实施此暴力行为的目的是夺取尚未到手的财物,而不是在实施抢夺完毕之

39、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也就是说,其暴力行为的目的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应以普通抢劫罪论处。(3)后一行为构成普通抢劫罪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论处。(4)对于后一行为,不以抢夺罪、抢劫罪两罪并处,原因在于本案存在犯意转化的情况。行为人起初具有抢夺故意,但在还未着手实施抢夺实

40、行行为时,由于形势变化,犯意转化为抢劫力,实行行为也转化为了抢劫实行行为。由于只有一个实行行为,不认定为另起犯意,而认定为犯意转化,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即抢劫罪一罪论处。(5)抢劫致人重伤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再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4 【正确答案】 (1)三角刮刀系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依司法解释,属凶器。(2)依刑法 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为抢劫罪。(3)抢劫后在现场使用凶器将抓捕人员刺成重伤的,依刑法第 263 条第 5 项规定,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综上,李某构成抢劫罪。15 【正确答案】 (1)构成。理由: 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41、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无论丙对 10 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 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10 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 。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

42、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16 【正确答案】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2) 分析法条含义。聚众淫乱罪中“聚众淫乱”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一般限于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淫秽物品” ,一般应限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3)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限制扩大解释,并要求根据立法目的进行目的解释。案例一的“ 裸聊” 不能够被解释进 “聚众淫乱”之中,否则就属类推解释。但案例一、案例二中的“ 裸聊

43、”,亦即行为人自己裸体的视频影像,能否被解释为 “淫秽物品”,不仅应援引司法解释规定,还应分析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4)在司法解释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 年 9 月 6 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信息,都属“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由此,案例一、案例二中“ 裸聊”行为人自己裸体的视频影像,是符合淫秽物品“视频文件 ”的

44、类别;传播方式也符合 “利用即时通信软件”的传播方式,按司法解释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5)如果认为前述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 传播” 方式进行解释的话 (利用网络),则该解释属平义解释,以其定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如果认为该解释是对“淫秽物品” 中的“物品”一词进行解释的话。因“ 物品” 的一般文义指实物及实物载体而不包括信息,其最大的可能的文义也不能包含信息。则前述两高对“淫秽物品” 的解释,不仅超过了其一般文义,也突破了可能文义,属于类推解释,应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6)结论:对于案例一中张某、案例二中方某,虽可依前述两高的解释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

45、牟利罪;但是作为该认定依据的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有可能属类推解释,该解释有可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17 【正确答案】 镇长黄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职务便利对于获取财物起到了主要作用,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同犯罪。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 50 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18 【正确答案】 本问题主要考察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村长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从

46、事村里事务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9 【正确答案】 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20 【正确答案】 (1)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2)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 共犯。 (3) 丁客

47、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1 【正确答案】 本题的原型为刑事审判参考2004 年总第 39 集“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解题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贪污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故而,如是单位行为,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是个人行为,则构成贪污罪(集体贪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3 条也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徐某等人私分国有财产归单位中在改制后持

48、股的个人,而不是全体单位成员,并且按照股份分配,主要归管理层的几个人,因此属于盗用单位名义进行的为个人谋利益的犯罪,属于个人行为,系集体贪污,即贪污罪共同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22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将毒西瓜置于众人可能取食的公开场合),行为本身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并且,已经发生了多人中毒死伤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故应以(故意、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2)就题干描述的案情来看,王某应当知

49、道插上白旗后他人仍有可能偷食西瓜,也就是明白自己的警示不能有效阻止结果的发生。认识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有能力完全避免结果发生(不投毒)的情况下却没有实施避免行为,反而是实施增加结果可能性的行为(投毒),不属于真诚的希望结果不发生,而属放任结果发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宜认定为间接故意。(3)本案不属于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预先设立防卫装置,指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设置在不法侵害时可以阻止不法侵害发生的装置。对于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如果设立装置行为本身不合法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装置针对不法侵害发生了作用,符合正当防卫其它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本案行为人在西瓜里暗中投毒,根本不能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而是在他人实施盗窃完毕后加害他人。危害发生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严格上应属“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可以故意犯罪论处。因防卫过当指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外符合其它全部条件的防卫情况,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也不以过失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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