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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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因王某“十一” 要结婚,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日晚上 7 点,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数十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王某恼羞成怒,当众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均无来源,李某身心、财产俱遭伤损。问题:本

2、案中,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

3、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问题:2 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 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4 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 为什么?5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6 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问,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7 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2007 年前后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 20 万元。2010 年 3 月的一个

4、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入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问:该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8 甲和乙在 A 市 C 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 A 市 B 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 4 个月的房租共 4000 元,协商不成,向 A 市 B 区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 A 市 C 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

5、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 3500 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 市 B 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 4000 元的使用费。问题: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并简要说明理由。8 A 地甲公司与 B 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习向乙公司购买冰箱 200台,每台价格是 1500 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

6、价款的 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 C 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问题:9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10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仪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 C 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11 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12

7、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 D 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 D 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 D 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13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13 灰某与金某于 2009 年 9 月结婚。2011 年 9 月,灰某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A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灰某的住址、丁:作单位和户籍均在 B 县。被告人金某虽然婚

8、前探亲件在 A 县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现在 C 县,他与灰某结婚后安家在 B 县。因此,A 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 B 县人民法院处理。B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 B 县,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 C 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 C 县人民法院审理。C 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 B 县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后,经两次传金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 D 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 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迁至 D 县 ”为由,义将案卷移送至 D 县人民法院。不久,D 县

9、法院又以金某已回 B 县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 B 县法院。B县人民法院义以金某一直在 A 县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至 A 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面问题。14 请指出本案中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15 本案中 A、B、C 、D 四县人民法院均对案件进行了移送,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哪些法院? 并说明理由。16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16 某县百货商店和副食品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副食品公司供给商店10 吨优质大米,商店支付货款 2 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 2000 元。副食品公司从某食品厂购进大米 10 吨,将大米

10、运至百货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大米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认为大米质量很好,属优质大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中,将食品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一:审理中,百货商店向法院提出,由于食晶厂供应大米质量不合格对商店经营造成损失,请求食品厂赔偿损失。情形二:开庭审理结束后,百货商店以副食品公司未正当履行合同对其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副食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情形三:审理中,百货商店提出 1 年前曾借款 3 万元给副食品公司,1 个月前还款期限已到,请求副食品公司偿还借款。问题:17 副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

11、属哪一类诉讼?18 分析以上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请说叫理由。18 2009 年 9 月 20 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 A 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 A 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 500 万元。2009 年 10 月 30 日。经设备质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 350 万元设备款,还差 150 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 A 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 A 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义向市电子机电公司

12、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9 2010 年 4 月,市机械加工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电子机电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往这种情况下,市机械加工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出什么申请? 在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问内提起诉讼?20 如果法院受理了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21 市机械加丁公司向乙区法院提起诉讼,乙区法院依法受理后,市电子机电公司义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乙区法院和甲区法院对_奉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法院对于市电于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22 一审人

13、民法院宣判后,市电子机电公司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械加工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 30 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电子机电公司提出的这一青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2 花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 2003 年 2 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 80 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

14、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 80 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 2 个月后交付。2 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 4 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 68 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

15、80 万元支付。问题:23 本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24 法院受理时将区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25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26 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26 2010 年 3 月 6 日,家住 A 市 B 区的刘某因做药材生意资金紧张,与 A 市 C 区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借款 35 万元,2010 年 6 月 1 日将本金和利息还清,并以刘某已辞世的父亲在 A 市 D 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作为抵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房屋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 16 日,刘某做生意亏本,亟须资金周转,刘某在没有

16、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 25 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张某(张某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的手续。张某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将 25 万元房款给付刘某。李某从刘某的朋友那里得知刘某已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刘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并拍卖该房屋偿还其借款 35 万元。刘某在B 市的姐姐刘茜听说刘某已将其父留给他们的共同房屋转让后,也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27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28 张某、刘茜在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29 若在庭审过程中

17、,刘某、刘茜没有出庭,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二、论述题30 甲和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 4 月 9 日受理起诉后,在 4 月 10 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之 20 日内提交答辩状。乙于 4 月 29 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 12 月 10 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人等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

18、 12月之前审理完结,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必然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2 月 25 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乙,联系到自己在该案件中所受到的种种待遇后,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分析上述种种错误之处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指出症结所在。答题

19、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字数不少于 500 字。31 近日,A 市 B 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对纳人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调查保全组,调查保全组应在立案当日的 3 日内完成保全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的处理,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裁完毕。速裁组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拘于调查、辩论、调解裁判三段式庭审方式,而

20、由速裁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自速裁组成立以来的 3 个月里,速裁组 4 位法官共收案 1216 件,结案率为8479,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请结合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对上述改革措施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装修产生的噪声干扰了李某一家的正常休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二是王某当众指使

21、他人打李某耳光,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所以,李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李某可以与王某通过让步达成和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2)李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构成噪声侵害和名誉权侵害,李某可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属自诉案件,李某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2 【正确答案】 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

22、婚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本案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3 【正确答案】 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王某提出了申请。【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 【正确答案】 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5 【正确答案】 黄某应停止参

23、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6 【正确答案】 法院的复议时间是恰当的。在复议期间,黄某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7 【正确答案】 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兰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可

24、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所犯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兰某的案件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因此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模块】 管辖8 【正确答案】 (1)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攻击与防御。被告可以通过起诉状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原告也应享有通过答辩状了解被告主张

25、和证据的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知情权并限制其辩论权的行使。如果对被告的“答辩突袭” 采取放任态度无异于允许被告对原告“ 不宣而战 ”,并禁止原告用武器进行还击,这对原告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此,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的原则。(2)法院制止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的行为违反了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行为准则。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和证据问题。程序问题的辩论涉及的是诉讼上的程序性

26、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或肯定的意见,而对方亦可作出针锋相对的辩驳。本案中被告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由,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是法院重要的判断依据应当准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而不能以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的理由禁止当事入的辩论。(3)法院直接以所有权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改判违反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诉讼请求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作出裁判。本

27、案中,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这是债权法律关系;但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作出的判决的对象是甲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这是物权法律关系。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务采纳的是旧诉讼标的的理论,因此法院此举等于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主动更换了诉讼标的,不能不说是突袭性的裁判,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权原则。【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9 【正确答案】 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0 【正确答案】 甲公

28、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 B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诉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按照题干的假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 B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1 【正确答案】 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当事人协议管辖无效的原因在于

29、,民诉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应当按照上述第(2)题的情况处理。【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2 【正确答案】 此时 D 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

30、放弃了管辖协议。【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3 【正确答案】 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4 【正确答案】 B 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自 2009 年结婚至 2011 年 9 月离婚,金某已在 B 县居住超过 1 年,B 县为金某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5 【正确答案】 B 县、C 县、D 县人民法院的移送

31、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案件,如有受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6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案件要符合以下条件: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案件的入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确实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知识模块】 诉17 【正确答案】 副食品公司提出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该诉讼是请求百货商店履行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义务的诉讼。【知识模块】 诉18 【正确答案

32、】 第一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对本诉中的原告提起。这里百货商店则是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食品厂提起的。第二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百货商店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起。第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还款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百货商店提出的权利请求与副食品公司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知识模块】 诉【知识模块】 诉19 【正确答案】 在这种情况下,市机械加工公司可以向市电子机电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

33、措施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在 15 日内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诉20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电子机电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电子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法院确认的市电子机电公司是否应向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 150 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模块】 诉21 【正确答案】 乙区法院和甲区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两个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

34、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区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知识模块】 诉22 【正确答案】 市电子机电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 30万元的请求能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构成反诉的要求。二审法院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电子机电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知识模块】 诉【知识模块】 当事人23 【正确答案】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氏三兄弟与

35、龙氏两兄弟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被告为龙甲与龙乙。本案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区氏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甲、龙乙为共同被告。本案诉之类型为给付之诉。【知识模块】 当事人24 【正确答案】 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氏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同一法律关系,即区氏三人与龙氏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知识模块】 当事人25 【正确答案】 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其必须参加诉讼

36、。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知识模块】 当事人26 【正确答案】 该调解协议末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知识模块】 当事人【知识模块】 当事人27 【正确答案】 本案应由 A 市 D 区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知识模块】 当事人28 【正确答案】 张某在本案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刘茜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知识模块】 当事人29 【正确答案】 刘某没有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刘茜没有出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刘某是本案的被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庭裁判;刘菏在本案

37、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知识模块】 当事人二、论述题30 【正确答案】 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认为,在甲与乙的诉讼案件中,黄山区人民法院有下列错误之处: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本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却告知被告在 20 日内提出答辩状是不合法的。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本案中乙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而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正确的。3一审案件的审限为 6 个月

38、,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延长。在本案中,由于主办法官长期生病,已经造成了审判的延期。但法院既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进行延长,也没有更换主办法官,造成当事人诉讼的迟延,是错误的。4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主审法官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如果确实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属于回避的范围,而法院以维护结案数量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是错误的。上述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司法权力的不正当使用,造成了审理程序上的延迟和不公开,使原告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公正感觉,最终以非法的手段挑战法院的权威,酿成最后的悲剧。它提示我们,法律要想实现正义,必须关注程序。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

39、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可能是公正的分配,而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双方当

40、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以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地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案例中黄 llJ 区法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对上述程序正义的违反,使得甲产生了强烈的程序不公正感。最后他撕毁的已经不仅仅是败诉的判决书,而是整个判决产生的过程。当他认为法律已经不能够为他实现正义时,他就只有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自力救

41、济最终造成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的两败俱伤。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实现,要依靠法律,尤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种种法律制度。西方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 。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真正的公正,才能最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社会的正义之光。【知识模块】 普通程序31 【正确答案】 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平衡近年来,为缓和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在对简单民事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大胆尝试。A 市 B 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的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就是诸多尝试中成功的范例。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

42、口头起诉;(2)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法院可当即审理;(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审判;(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审理进程,可以打乱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程序;(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法院应当在立案 3 个月内审结。从速裁组的实施情况来看,它不仅充分体现了上述特点,更对传统简易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创新。突出了“ 简便、快速、高效 ”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其次,提高了法官独立办案的能力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提高了审判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避免了同一法官既审理普通案件又审理简易案件产生的

43、弊端;最后,方便了群众诉讼,加快了诉讼程序的进程。速裁组的尝试不仅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也为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许有人会说,过于简易化的审理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是一种程序不公的表现。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内在关系上分析,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确实是一对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一方面,公正的程序因有利于保证裁判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根本上说是高效率的;而不能保证裁判公正的程序,即使十分简化,也是低效率的。另一方面,程序的公正也应当以效益进行评价。公正的程序要求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从而努力避免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所谓“迟

44、来的正义非正义” ,程序的时效性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公正的程序还应该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司法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是增加社会正义总量的必要途径。因此,要在简易程序中协调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之间的矛盾,相关的改革措施应兼顾程序的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简易程序也应符合正当程序的某些基本原则,比如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法官中立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等均应得到保障。要强调诉讼的公正仍是追求的目标,即便适用简化的程序也一样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只有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恰当地进行程序各个具体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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