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 2013 年 1 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 年 3 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该款项分 2 期支付:2013 年 6 月各支付 5 万元、2013 年 9 月各支付 15 万
2、元。但至 2013 年 10 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 2013 年10 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 B 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 5 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 50 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2013 年 11 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
3、10 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 8 万元与价值 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 年 11 月 1 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 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 5 万
4、元,债权到期日是 2013 年 9 月 30 日。(2014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1 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2 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3 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 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
5、赵军主张 5 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为什么 ?4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
6、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 15 万元,赵家兄弟在 7 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 1 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2013 年试卷四第 7 题)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600 字。问题:5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
7、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6 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7 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8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8 案情:居住在甲市 A 区的王某驾车以 60 公里时速在甲市 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 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
8、伤。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
9、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谈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久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
10、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 年试卷四第 5 题)问题:9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10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11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12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12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
11、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2011 年试卷四第 5 题) 问题:13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14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
12、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15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16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7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17 案情:甲省 A 县大力公司与乙省 B 县铁成公司。在丙省 C 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 3000 吨煤炭,交货地点为 C 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 A 县法院或 C 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
13、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 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 2000 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 D 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 l000 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 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 2000 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
14、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 10 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 2000 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2010 年试卷四第 5 题)问题:18 本
15、案哪个(些) 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19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20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1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22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23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 【正确答案】 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 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
16、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试题解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0 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规定第 87 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
17、案处理。”可知,执行和解具有如下法律后果:(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合计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一方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根据应为原调解书,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18、。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 15 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试题解析】 本案中,李有福认为其对作为执行财产的紫砂壶享有所有权,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由于该紫砂壶并未涉及原裁判,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支持其异议,其可以另行起诉,即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 17 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
19、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 2013 年 11 月 1 日之后的 6 个月内提出。【试题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本案中,张益友认为甲县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侵害其权益,但其一直不知赵氏兄弟的诉讼,
20、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主张权利。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张益友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1)该第三人为原告,原裁判涉及的原被告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2)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3)申请时间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 6个月内。【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 5 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
21、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隋形与此相符。【试题解析】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
22、根据执行规定第 90 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可知,本案执行过程中,钱进军已取得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但因为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中债权人的债权,所以,钱某想要实现其债权,应申请参与分配。陷阱点拨 部分考生错误认为钱进军采取的救济方式应为提起诉讼,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不清楚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第 37 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
23、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知,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案中在赵军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钱进军既然已经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根据,其根本没有必要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和判决书这两类法律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作出了明文规定,本题即为对该知识点的考查。(1)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24、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本案中,钱某的起诉状结构和内容应如下:原告钱某、男、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被告赵龙、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被告赵虎、男、工作单位、住所等其他相关信息。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5 万元,精神损失 5000元,共计 3 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寻衅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人身损伤的同时,也产生
25、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证据及其来源:由原告治疗所在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由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出租车票、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目击证人周某的姓名和住所,以及由周某提供的书面证言。民事起诉状原告:钱某,男。年月 日出生,族,职业,单位,住省市区街栋 号,电话。委托代理人:李, 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赵龙,男,职业, 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被告:赵虎,男,职业, 单位,住省市区街栋号。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
2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共计 3 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于年月日将原告打伤。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一、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住省市 区 街 栋号。周某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用以证明二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二、书证。第一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由原告治疗所在的医院出具,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三、第二组:出租车票、发票,由本市出租车
27、司机提供,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此致甲县人民法院附:起诉状副本 2 份。起诉人:钱某年月 日(2)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本案中,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应如下: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被告赵龙。被告赵虎。案由: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共计
28、3 万元。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称,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弟,二人寻衅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人身损伤的同时,也产生了重大的精神损害。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对于原告的主张,二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将原告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对此,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经审理认定,首先,二被告确系共同实施了打伤原告的行为,为共同侵权人。其次,依据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对原告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的费用予以认定。最后,对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
29、损害予以认定。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第 8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 16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第 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结果: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5 万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共计 3 万元。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由二被告承担。
3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人民法院签章。省乙市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初字第 号原告:钱某,男,岁年 月日出生,族, 职业,单位,住省市区 街栋号。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男,年月 日出生,职业, 单位,住省市区街栋 号。被告:赵虎,男,年月 日出生,职业, 单位,住文省市区街栋 号。原告钱某诉被告赵龙、赵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龙、赵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人赵龙、被告人赵虎系两兄
31、弟,二人于年月日上午在市路口拦截原告,故意寻衅,将原告打伤。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同时,二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龙、赵虎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 2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共计 3 万元。对此,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目击证人周某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用以证明二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2由原告治疗所在的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的事实和医疗费用、营养费用。3由本市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出租车票,用以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花费的交通费用。被
32、告赵龙、赵虎辩称,承认将原告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年 月 日,被告赵龙、赵虎无故将原告钱某打伤。经治疗,钱某共计花费医疗费 2 万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2000 元。同时,钱某因受外伤刺激,出现失眠及恐惧等不良症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赵龙、赵虎将原告钱某打伤的行为系共同侵权行为,其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钱某据此要求赵龙、赵虎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
33、失费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赵龙、赵虎关于赔偿金数额存在异议的辩称,因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二万元:二、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营养费三千元:三、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交通费二千元:四、被告赵龙、被告赵虎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精神损失费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3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赵龙、赵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 日书记员 人民法院签章【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对于钱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钱某退伙析产的请求,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 183 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
35、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 184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对于原审原告钱某在二审新增加的退伙析产的诉讼请求,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告知钱某另行起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第一,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职权将孙某追加为共同被告;第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第三,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
36、组成合议庭,不得再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第四,适用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试题解析】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指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意见第 174 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37、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可知,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案件,程序上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职权将孙某追加为共同被告;第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第三,为了避免先人为主,使错误得不到纠正,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再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第四,适用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深刻变革。各种矛盾叠加纠纷爆发式增长。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此大背景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
38、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在司法领域明确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准确把握“ 调解”与“审判”的适用边界,从而维持审判与调解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应当坚持注重调解,能调则调。依据有关规定和社会实践,对于以下纠纷,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1)涉伦理和民俗纠纷;(2)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3)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当引起的纠纷。对于这些纠纷,不仅“调解能够平衡好现代法的精神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状况和文化观念的冲突,
39、能够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治理当中,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解决社会问题,从而改变着乡村,使现实生活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而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从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钱某与孙某、赵龙、赵虎的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解决,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通过司法,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法律上的强制力,促进调解履行。由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经常面临履行难的问题,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增加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的规定。同时在第 195 条强诃,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40、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次,应当重视发挥审判功能,维护司法权威,当判则判。现阶段,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由此,对于不应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一旦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审判工作,及时做出判决,一方面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纠纷解决;另一方面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 A 区法院和甲市 B 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
41、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 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 A 区。【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侵权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本案中,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 A 区人民法院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甲市 B区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 、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
42、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 B 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 )、处方(复印件) 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倒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的规定可知,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以下八类:(1)当事人的陈述;(2) 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
43、见: (8)勘验笔录。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 )、处方 (复印件) 、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是用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是以录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区分。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案中,刘某提供的各类证
44、据目的在于完成其受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目的为反驳刘某提出的受到损伤并要求赔偿的主张,为反证。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料,都不能单独和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都属于间接证据。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料都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经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传来证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
45、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
46、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试题解析】 关于辩论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可知,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首先,辩论具有约束性。当事人的辩论直接约束法官的裁判。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超越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进行裁判。本案中,法院不顾当事人关于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以及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以自己认为的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
47、摔倒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显然违反了约束性辩论原则,属于不当裁判。其次,辩论原则具有全方位性,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中争议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认定,否则,即违反了辩论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 1 款第(11)项的规定,以法院的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提起再审。本案中,法院未就第二个争议事实,即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进行认定,属于漏审,既违反了辩论原则,又构成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是不正确的。关于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2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48、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知,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仍然无法对王某的车是否撞倒了刘某形成心证,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作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刘某不利的判决。【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倒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试题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的规定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