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汇编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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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汇编 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2010 年试卷一第 20 题)(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2 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一第 21 题)(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

2、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3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 年试卷一第 19 题 )(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C)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4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3、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一第 21题)(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5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一第 15 题)(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

4、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6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 年试卷一第 16 题)(A)行政长官(B)政府主要官员(C)立法会议员(D)法院法官7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 18 题)(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8 依照法

5、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2007 年试卷一第 19 题)(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9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一第 20 题)(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

6、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10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一第 17 题)(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11 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 年试卷一第 23 题)(A)受教

7、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12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 17 题)(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3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一第

8、22 题)(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14 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一第 18 题)(A)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B)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的基层法院设在师级(C)海事法院判决和

9、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D)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只设基层法院15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一第 20 题)(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16 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

10、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一第 18 题)(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17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一第15 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B)全国人民代

11、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18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2007 年试卷一第 16 题)(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9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2、2011年试卷一第 63 题)(A)村民会议由本村 18 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0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一第 63 题)(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21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一第 65 题

13、)(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22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2009 年试卷一第 63 题)(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

14、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23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一第 61 题)(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24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

15、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一第61 题)(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 3 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25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

16、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一第 62 题)(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26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2009 年试卷一第 64题)(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7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2

17、008 年试卷一第 60 题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28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2007 年试卷一第 60 题)(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29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1 年试卷一第 87 题)(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C)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

18、的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给予答复(D)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30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 年试卷一第 94 题)(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31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2008 年试卷一第 94 题)(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

19、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汇编 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 20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从法条可以直接得出,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秘密会议,因此 C 选项正确,为应选

20、项。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关于 A 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 30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如果换算成一年的话,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四次,由此可见 A 选项错误。关于 B 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9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主任负责制,B 选项错误。

21、关于 C 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7 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此可见,C 选项正确,为应选项。关于 D 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此可见,村民小组长不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因此 D 选项为错误选项。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原选举法第 4 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我国实行

22、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赋予每位选民平等的选举机会。但是在 2010 年以前,考虑到我国是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农业大国,为保证人大能代表不同群体公民的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我国在实行平等选举原则的同时,也规定复数选权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不同。然而,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高速推进、农村经济文化水平也得到大幅提高,到 2015 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甚至超过 50:50,这为实行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2010 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实现城乡居民选举的“同票同权”。2010 年新

23、修订选举法第 14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第16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

24、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从上述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坚持的选举权平等原则,不仅注重选举机会的平等,同时也重视选举的实质平等,因此 A 选项正确。从历史来看,中国城乡代表权的差异化配置有个发展的过程。我国第一部选举法1953 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

25、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 8 倍;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则分别是 5 倍和 4 倍。1979 年全国人大在1959 年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选举法,但是上述比例没有发生变化。1982 年全国人大对 1979 年选举法作出若干修订,1982 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8 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一比例为 5 倍,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同一比例为 4 倍。1982 年选举法同时补充规定:县、自治县境内,镇的人口特别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26、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企、事业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 4:1 直至1:1。198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正选举法,但并未就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修改。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1986 年选举法作出修改,形成了现行选举法。1995 年选举法将原来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从原来的 5:1,8:1 统一修改为 4:1,以进一步在城乡之间落实选举权平等原则。所以,在 2010 年以前我国选举法颁布以来的四次修订中,只有 1982 年选举法、1995 年选举法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作出了修改。B 项

27、错误。本题是 2009 年的考题,考生应当注意 2010 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改规定了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至此,选举法颁布以来五次修订中,1982 年、1995 年、2010 年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作了修改。通过总结我国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努力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城乡选举权的平等。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扩大民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我党首次明确提出,要解决“现存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问题”,这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表明了我国发展民主选举制度、在城乡之间落实选举权平等的决心,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因此 C 项正确

28、。综观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逐步缩小,直至 2010 年实现城乡居民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分不开的。我国过去农村居民数额过多,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数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步增多,带动了我国城镇化的急速发展。目前实际城乡居民比例接近4:5,按照现有的城镇化发展趋势,到 2015 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很可能会达到甚至超过 1:1,原有的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过高,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逐步扩大农民代表的比例,赋予农民更多的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实现民主与法制,实现真正的选举权平等具有重要的意

29、义。我国选举法的此种修改,充分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D 项正确。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举法第 26 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我国的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奉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是新满 18 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而非所有

30、选民。A 项错误。选举法第 27 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的公布时间是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而不是 15 日。B 项错误。选举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由此可知,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人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

31、法院起诉。所以 C 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 28 条的规定,法院对于选民名单的起诉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D 项正确。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3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知,C 项正确。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对于 A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 44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2、”由此可见,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其条件之一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因此,A 选项不符合题意。对于 B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61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此可见,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其条件之一也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因此,B 选项也不符合题意。对于 C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67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33、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由此可见,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任职资格,其条件之一也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因此,C 选项也不符合颢意。对于 D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88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第 90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

34、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考生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求必须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而对其他法官没有此项要求,可以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本题题干用的是“可以”,所以 D 选项正确。对于考生来说,本题可以采用排除法,通过对法条的熟悉,将 ABC 三个选项完全排除之后,那么只有 D 选项是最佳答案了。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7 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此可知,选项C 是正确的,为应选项。A 项错误,B 项前半句说法正确,但后半句错误,不应当选

35、。在选项 D 中,后半句正确,前半句错误。不应当选。本题主要考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7 条规定的内容,需要考生精确记忆该法条的内容,并要仔细辨别分析,切忌混淆法条中的相关细节。命题者主要是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程序等方面设置干扰项。须清楚,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在程序上应备案。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地方组织法第 9 条第 2 款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由此可知,选项 D 是正确的,为应选项。宪法第 30 条第 3 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第 11

36、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知,选项 A 中“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因为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故其人民代表大会不具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因此,选项A 不当选。立法法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

37、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因此,有权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的主体是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故选项 B 不属于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应当选。我国宪法第 112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25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由此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才有权根据本地:疗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38、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而且前提是要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进行。因此,选项 C 也不属于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当选。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88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同法第 90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39、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知,选项 A 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是错误的,应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因此,选项 A 不应当选。另外,由上述法条可知,选项 B 中“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程序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因此选项 B 也错误,不应当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86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同法第 90 条第 2 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

40、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此可知,选项 C是正确的,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0 条第 2 款的规定,为应选项。而选项 D 中“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是错误的,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86 条规定,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应向中级法院上诉。故选项D 错误,不应当选。在此,须提醒考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方面是不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之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来说更为严格。另外,要搞清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级别管辖,如

41、果不服行政法院的裁决,应向中级法院上诉,而不是向终审法院上诉。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关于 A 选项,宪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由此可见,公民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主张行使“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然而宪法只是对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作出了统率性规定,接下来如何保障和实现“获得物质帮助权”则须由具体法律法规去落实。在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体现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中,如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

42、益保障法、防震减灾法、失业保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分别从不同角度确立和规范了这一权利。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公民物质帮助权具有以下实现形式,包括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等)、社会福利(对残疾军人的优抚金等)。A 选项中“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不是宪法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法定情形,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在社会救济制度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自然灾害救济) 。依据题目中“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要求,“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宪法中规定的

43、情形只有三种,即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包括“遭受自然灾害时”,因此 A 选项错误。关于 B 选项,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宪法第 34 条规定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享有六种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公民的政治权利被剥夺,那么其将被剥夺的不仅包括选举权

44、与被选举权,还包括政治自由。B 选项中的“出版自由”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自由,如果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其“出版自由”也将会被剥夺,因此 B 选项正确。关于 C 选项,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故 C 选项中“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正确。根据宗教事务

45、条例,首先,我国对宗教团体实行严格地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团体依法组织,法律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宗教活动;其次,我国要求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由此可见,公民个人公开传教,在主体和场所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宗教活动。因此 C 选项 “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错误。关于 D 选项,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首先,应注意休息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劳动者,即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其次,休息权不是任意的休息权,劳动者应该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者休假制度行使休息权。因此,D 选项“我

46、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的表述错误。本题的难点在 A 选项和 C 选项。对于 A 选项,许多考生会认为救灾救济是社会救济的一种,而社会救济是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一种,因此“遭受自然灾害”也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情形。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考生没有完全理解“获得物质帮助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内涵和保障权利实现的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从题目的要求可知本题是从宪法层面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从具体法律法规层面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机制。本题提醒考生在考试时务必谨慎审题,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对选项内容进行突破。对于 C 选项,考生应理解 “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具体含义,主要从主体和场所两个方面把握,

47、一看活动主体是不是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二看活动场所是不是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宪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A 项正确。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主要包括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以及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对此作出了规定。B 项正确。关于 C 项,宪法第 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48、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文化教育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C 项正确。公民的积极受益权,是指国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为公民享有此项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应给予社会弱者以较大关注,因为这种权利是国家积极给予、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所以叫做积极受益权。与此相对的是公民的消极防御权,是指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一般不需要国家以积极的方式予以保障,国家仅负有不侵害该权利的合法行使,并在该权利受到侵害时予以救济的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49、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在为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只有通过公民自身的努力,才能获取科研成果与文艺作品。此种利益的取得,并非是公民单纯获益于国家的,所以文化教育权利不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D 项错误。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宪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其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宪法第 55 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可见,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也是在宪法中唯一被规定为“光荣的义务”的基本义务,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A 选项错误。宪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由此可见,休息权仅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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