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汇编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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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汇编 6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2007 年试卷一第 17 题)(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2008 年试卷一第 14 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

2、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3 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2011 年试卷一第 16 题)(A)“偶语诗书 ”(B) “以古非今”(C) “非所宜言”(D)“失刑”4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3、,“ 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 年试卷一第 13 题)(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 “亲亲得相首匿” 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D)“亲亲得相首匿 ”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5 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佣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 年试卷一第 8 题)(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6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

4、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 年试卷一第 9 题)(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 ”改为“刑名” ,并将其置于律首(C)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7 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 536 年“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干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 “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2008 年试卷一第 10 题)(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8 关于公元前 359 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一第8 题)(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B)商鞅 “改法为律” ,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C)商鞅推行“连坐” 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D)商鞅提出“ 轻罪重刑” ,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9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 年试卷一第 10 题)(A)西周时期“ 七出” 、“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

6、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 ”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 3 年不归、6 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10 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试卷一第 17 题)(A)明朱元璋认为,“ 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 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

7、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一第 61 题)(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 3 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12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一第 61 题)(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常务

8、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3 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一第 64 题)(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14 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监督法规定?(2009 年试卷一第 61 题)(A)县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呔常委

9、会提出撤职案(C)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D)撤职案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5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一第 65 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B)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6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一第 62 题)

10、(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17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2008 年试卷一第 63 题)(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

11、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8 年试卷一第 64 题)(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19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2008 年试卷一第 65 题)(A)外交部副部长(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D)审计署审计长20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立法法规定?(2009 年试卷一第 62 题)(A)同一机关制定

12、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不溯及既往(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 年试卷一第 56 题)(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13、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 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2 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到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2011 年试卷一第 56 题)(A)幼学琼林:“ 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B) 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C) 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D)女儿经:“ 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23 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一第 57题)(A)商鞅“改法为律 ”扩充了法律内

14、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24 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 58 题)(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D)在现

15、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25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 年试卷一第 86题)(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26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 年试卷一第 88题)(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 6 月至 9 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

16、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27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 年试卷一第 93题)(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

17、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28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 年试卷一第 93 题)(A)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B)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人大会议(C)乡镇人大主席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D)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29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 年试卷一第 94 题)(A)县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大批准,并

18、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D)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30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8 年试卷一第 93 题)(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

19、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31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2007 年试卷一第 93 题)(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汇编 6 答

20、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我国宪法第 89 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题目中是某市管辖下的县的建置要改变,唯有国务院有批准权。因此,选项 C 正确。应选。我国宪法第 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 107条第 3 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

21、会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没有任何级别的地方行政区划设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权。因此,选项 ABD 不应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没有任何级别的地方行政区划设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权。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相应的地方行政区划设置或区域划分的批准权,它们各自的批准权限需要考生在复习中注意归纳总结和对比记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3)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

22、划分。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立法法第 88 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3、(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B 项显然正确。立法法第 66 条第 2 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24、做出变通规定。”结合以上两个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享有撤销权,但无权改变。A 选项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只有撤销权,而无改变权。因此,C 选项错误。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只有撤销权,而无改变权。因此,D 选项错误。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载有秦代禁书的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偶语诗书”是指对诗、书进行讨论,这在秦朝是绝对禁止的,因为诗、书是禁书,这是愚民政策的

25、后果,“偶语诗书”属于危害皇权罪,要处弃市的刑罚,弃市指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罚。仅仅讨论诗、书就要被处死刑,可见秦朝法律制度的专制。“以古非今”是指用历史故事非难当前的政治或用古代的人或事来否定攻击今天的现实,对于以古非今者,处族刑。族刑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集体性惩罚,即只要一个犯罪,则整个家族均要受罚。以古非今也是危害皇权罪的体现,表达对现实的不满也会遭致族刑,可见秦朝法律制度的专制。选项A、B 不当选。“非所宜言”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属于危害皇权罪,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秦朝的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

26、法律。选项 C 不当选。“失刑”是秦朝渎职罪中的一种,指秦朝官吏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所应该受到的惩罚,是一种过失犯罪。这种官员因过失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制度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中仍然使用。“失刑”罪是为了让官吏更谨慎严格的适用法律,因此并不能体现秦朝专制的法律文化。选项 D 当选。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为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据

27、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责任,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 A 正确,不当选。并不是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犯有死罪的卑幼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上报廷尉决定。因此,选项 B 错误,当选。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其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选项 C 正确,不当选。 “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则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犯,其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选项 D 正确,不当

28、选。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已存在买卖、借贷、租赁等民事关系。周礼所言买卖契约为“质剂”、借贷契约为“傅别”。西周人将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拿一半。简虽半片,但文是全字。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称为质,供买卖奴隶和牛马等物之用;短的称为剂,供买卖兵器和珍异等物之用。本题中由“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佣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可知,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契约,买卖契约的称谓应为质剂。B 项为正确选项,当选。A 项的“傅别”具有较强的干扰性。“傅”是将借贷的内容写在文书之中, “别”是将这样的券书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拿一半。考生看到题目中“刻在竹

29、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容易误认为是“傅别”。这里再次总结:买卖契约为质剂,借贷契约为傅别。做题时应注意契约的类型是买卖还是借贷。CD 两项涉及“券书”、“书券”。说文解字?刀部:“券,契也”古代的“契”是一种提示物:在人类早期的生活中,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并不是文字,而主要是口头协议,当人们达成某项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时,就用一块刻有刻痕的竹木片作为这项协议的信物,提醒一方履行义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口头契约已经不能满足频繁的交易需求,人们开始在竹木契券上书写协议的内容,口头契约由此发展成书面契约,古代称为“书契”、“券书”。“券书”、“书券”二者没有实质区别,“质剂”、“傅别

30、”是在它们的基础上后来发展起来的,更加细致专业。CD 两项不当选。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法经、魏律、晋律、永徽律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较为重要的四部法典。此处将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常涉及的重要知识点作一大致梳理: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罪的量刑规定;贼法是关于惩治人身伤害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刑律规定。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此外,这里应注意,在古代,“贼”和“盗”的含义不同,按照苟子对“贼盗”的解释为“窃货为盗,害良为贼”。网法又叫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

31、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同。以上四篇为法经的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金禁、嘻禁、徒禁、城禁)。杂法在法典中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具法就是逐条陈述应当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但是主要是减轻处罚的规定,类似现代刑法典总则中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的规定。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由上述可知,A 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不当选。魏律又名曹魏律,共十八篇。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是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

32、结构的重大创新。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旧故)、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 有大才能)、议功( 有大功勋)、议贵 (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 (前代皇室宗亲),体现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由上述可知,B 项正确,不当选。晋律颁行于泰始年间,又名泰始律,共二十篇。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将魏律的刑名进一步分成刑名、法例两篇,作为晋律的总则。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使礼、律进一步结合。C 项中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

33、合为“名例律”一篇的说法错误,因为将二者合为一篇的是北齐律。C 项错误,当选。永徽律疏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元朝以后定名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共十二篇。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召集律学通才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将这些解释作为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称为永徽律疏。由上述可知,D 项正确,不当选。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威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历史上叫做

34、“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但遭到时人的激烈反对。本题中涉及的就是晋国大臣叔向给子产写信反对公布成文法的背景。叔向信的大意是:古代先王都是临事定刑,而不预先公布刑法,是因为担心庶民产生争斗之心庶民知道了公布的刑法,就不再惧怕上官,且具有争论之心,会以公布的刑法为依据侥幸免罪,而不可治理。显见,本题正确答案为 D 项。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公元前 359 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

35、措施。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

36、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其五,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什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由上述可知,选项 A 说法错误,商鞅取消的是分封制,实行的是郡县制。选项A 恰恰将二者颠倒了。因此,选项 A 不应当选。选项 B 前半句说法正确,后半句说法错误,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因此,选项 B 也不应当选。关

37、于选项 C,商鞅在变法中实行连坐,不是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连坐是为了惩罚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他们要相互负连带责任。而鼓励告奸的措施是“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故选项 C 在语言逻辑上与商鞅变法中的内容不符。因此,选项 C 错误,不应当选。从上述商鞅变法的内容中可知,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因此,选项 D 正确,为应选项。对于选项 B,商鞅变法的内容中确实有“改法为律”,但其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而不是突出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这就要求考生在平时复习中要注意把握细节。对于选项 C,命题者在语言逻辑上设了陷阱,须明白,商鞅推行 “连坐”制度的目的并不是鼓励臣

38、民相互告发奸谋,而是惩罚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要求他们相互负连带责任。而且,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连坐是一种刑罚,它的作用是惩罚或威慑,而不可能是“鼓励”。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选项 A 考查西周的婚姻解除制度。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肓,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

39、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人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可见,“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

40、重要组成部分。综上所述,选项 A 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选项 B 考查西周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夫多妻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是附属于身份、地位的继承的,而不是选项 B 所说的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因此,选项 B 说法错误,为应选项。选项 C 考查宋代的婚姻制度。宋代的婚姻法规承用唐律,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南宋时

4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 9 中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题中设置选项 C 正确,也许是出于此考虑。但关于丈夫背妻“擅去”之情况,宋刑统中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该选项不够严密。选项 D 考查宋代的继承制度。宋代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有同样的继承权。因此,选项 D 说法正确,不应当选。命题者设置选项 B,给很多考生造成了干扰。因为按照传统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方面,古代确立的是诸子平分制。但是在西周,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亦是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因此,

42、考生在平时复习中务必仔细,全方位地准确记忆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制度的内容,并加以比较和辨别。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度腐败,农民备受困苦,是元朝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他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他在吴元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从他后来的重典治国政策也可以看出朱元璋重视用法律治理国家。选项 A 正确。清朝律学家薛允升在比较研究唐明两律后的唐明律合编卷九中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43、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他把这个归结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是指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的处理,牵连范围较小;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扩大株连的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选项 B 正确。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因此选项 C中认为大明会典仿照元六典的大纲制定是错误的,大明会典仿照的是唐六典而不是元六典

44、。这里提到的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问经过十余年反复修订而成的,共三十卷。所谓六典,即周礼?天官?大宰所说的治、教、礼、政、刑、事六典,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六大方面的国家事务。明朝的会审制度分为三种:九卿会审、朝审、大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指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选项 D 正

45、确。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的知识点较细,全部来自法条,考查了考生对法条掌握的细致程度。关于 A 选项,立法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故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A 项正确。关于 B 选项,根据同法第 27 条第 1 款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注意这里是要“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非经过“委员长会议审

46、议”,审议主体不对,故 B 项错误。关于 C 选项,根据同法第 35 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这里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法律草案公布以征求意见是有限制条件的,即只有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才可以,并非所有的法律案都可以。故 C 项不准确。关于 D 选项,根据同法第 33 条的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D 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12 【正确答案】 B,C ,D【试题解析】 关于 A 选项,宪法第 86

47、 条第 1 款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A 选项中遗漏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审计长,因此 A 选项说法不正确。关于 B 选项,宪法第 88 条第 2 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此可见,B 选项正确。关于 C、D 选项,宪法第 89 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 CD 二项正确。13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根据宪法第 62 条的

48、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此可知,AC 选项的说法符合法条的规定,当选。关于 B 选项,根据上引法条可知,国务院总理是由国家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的;国务院副总理是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的。即国务院总理、副总理都是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决定程序与选举程

49、序完全不同,因此 B 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关于 D 选项,根据上引法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不能决定其建置。因此 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AC。14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关于提出撤职案的主体,监督法第 45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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