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6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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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6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 2 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做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 5000 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问题:1 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 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3 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 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

2、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6 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7 2000 年 5 月 12 日,甲、乙两厂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供应甲厂洗衣机零配件 5 万套,每套价格 10 元;乙厂于同年 6 月 10 日,每月交货 1 万套;甲厂于签约后 10 天内付乙厂定金 5 万元;乙厂每月月底交货,甲厂收货后 10 天内验货付款;违约责任为未履行货物价款的 5%。甲厂依约付绐乙

3、厂定金。在乙厂履行了第一、二批交货义务后,适逢一外商紧急求购这种洗衣机零配件,出价远远高于甲厂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于是乙厂就另和外商签订了以这种洗衣机零配件为标酌的购销合同。由于生产能力有限,乙厂遂不再履行其与甲厂签订的购销合同,要求解除第三、四、五批的合同。甲厂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甲付给其的 5 万元定金根本没有投入使用,况且合同才签订 3 个月,也没有给甲厂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是显失公平。因此,乙厂只同意返还甲厂的 5 万元定金。于是甲、乙两厂发生纷争,甲厂起诉到法院。7 甲厂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8 甲

4、厂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9 乙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10 设甲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解除全部合同,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1 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则甲方能否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余下的合同义务? 12 设甲方举证证明,因乙方违约致其不能如期履行与丙厂签订的洗衣机供销合同,丧失利润 3 万元。据查,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时乙方知道甲、丙双方之间的合同。那么甲方能否要求乙方承担这 3 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13 设甲厂举证证明乙厂供应的零配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致甲厂与之配套的其他洗衣机零配件损坏,总计经济损失 5000 多元,则甲厂请求乙厂承担什么责任?14 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约

5、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 100 万元,其出资构成为:人民币 30 万元,甲的劳务作价 20 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 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 出资,评估价为 100 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 50 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 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签订原料供应合同,以高出市场价 5 倍的价格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

6、 80 万元。同时,为帮助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 50 万元提供了担保。问题:14 公司出资存在哪些问题?15 若丙想召开董事会,决议甲的不当行为,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16 丙可否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若可以,应按何种方式进行?17 若丙想转让股权以退出公司,应按何种方式进行?18 若无人购买丙的股权时,则丙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8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 15 名干部职工分别占 40%、30、30股份

7、。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 100 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 100 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 1 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 100 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19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

8、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0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21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22 给周某送的 1 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23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24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24 案情:张老汉现年 70 岁,家住某市 A 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 B 区、C 区、D 区。2006 年 8 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惟恐花费过高,竞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

9、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 2007 年 5 月向 A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 2007 年 6 月 3 日开庭,并于 6月 1 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老汉赡养费 200 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

10、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25 本市 A 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6 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7 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28 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29 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30 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31 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32 张老汉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二、论述题33 我国

11、选举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当前,有人对该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它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请你运用法学原理简述你自己的看法。三、选答题33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34 甲题:案情:2006 年 4 月 21 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广州市商业银行 ATM 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12、。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 171 笔,合计 17.5 万元;郭安山则取款 1.8 万元。同年 11 月 7 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 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 1 年的许霆,于 2007 年 5 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 年 11 月 6 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 17.5 万元归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 年 1 月 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

1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2008 年 2 月 22 日,“ 许霆案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 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 月 31 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 5 年,罚金 2 万元,追讨其取发的 173826 元。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

14、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 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 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35 乙题:“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不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格林纳法典

15、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 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

16、模拟试卷 16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 【正确答案】 应以市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3 【正确答案】 复议机关可做出如下处理:(1)确认县地税局决定违法;(2)撤销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或者直接变更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3)责令县地税局重新做出决定。4 【正确答案】 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5 【正确答案】 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6 【正确答案】 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7 【正确答案】 乙方不完全履行合

17、同而违约在先,理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乙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故应按比例双倍返还相应的定金。【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第 120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由此可见,本案中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

18、应当按未履约比例确定数额。8 【正确答案】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此规定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定有违约金条款,且合法有效。【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见,违约金是可以约定并适用的。9 【正确答案】 甲方应在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中任选一种责任要求乙方承担,

19、而不能要求乙方同时承担两种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合同法) 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条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择一行使的规则。10 【正确答案】 不应支持。因为甲方仅有权就未履行部分解除合同。【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66 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

20、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条规定了在多批次中的合同解除规则。 11 【正确答案】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实际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本案不存在不需要实际履行的情形。【试题解析】 (合同法) 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 11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

21、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此可见,实际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种类。本题中并不存在豁免实际履行的情形,因此可以要求实际履行。12 【正确答案】 甲方能够要求乙方承担该损失。因为乙方有责任承担赔偿非违约方可得利益损失的义务。【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

22、了违约损害赔偿上的可预见规则,包括预期利益。13 【正确答案】 甲方可在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中任选一种,请求乙方承担责任。【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与违约竟合,只能择一行使。 14 【正确答案】 存在如下问题:股东货币出资未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30%;以劳务作为出资;股东的第一期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且其余部分在 3 年内缴清的约定违法。根据公司法 第 27 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本题中甲出资

23、人民币 30 万元只占资本总额的 12%。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根据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14 条。根据公司法第 26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本题中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且应在 2 年内缴清。15 【正确答案】 丙可以联合乙推选自己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 48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24、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因此本题中丙可联合乙推选自己召集和主持董事会。16 【正确答案】 丙可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具体途径为:首先,可书面请求执行监事乙,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甲,其次,若乙拒绝提起诉讼,则丙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拒绝提起诉讼

25、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题中丙可通过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这是因为董事甲执行公司职务时,多次违反其法定义务,侵犯了公司利益。17 【正确答案】 丙可将股权任意转让给甲、乙两人或其中一人,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则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若 30 日内未答复,则推定其为同意,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26、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18 【正确答案】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本题中丙拥有 20%股权,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19 【正确答案】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

27、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0 【正确答案】 徐某与顾某应对 100 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 1 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21 【正确答案】 徐某与顾某贪污 100 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 1 万元属于既遂。22 【正确答案】 给周某送的 1 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23 【正确答案】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24 【正确答案】 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25

28、 【正确答案】 本市 A 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6 【正确答案】 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而本案原告并未提出申请。27 【正确答案】 不合法。法院不应作出缺席判决而应当用传票对张二进行传唤,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则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因为张二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28 【正确答案】 张二的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29 【正确答案】 张三为上诉人,张大、

29、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30 【正确答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31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决定 2007 年 6 月 3 日开庭而于 6 月 1 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 3 日前通知。(2)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32 【正确答案】 张某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二、论述题33 【正确答案】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含义有二:一是“ 一人一票”,“一票一值 ”,它是指每个公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

30、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和居住期限等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选民个体上,还体现在不同的选民群体民族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不同,前者要低于后者。由此看来,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不仅包括形式平等,还包括实质的平等。但是,选举法同时却又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也就是说,四个农民拥有的代表数等于一个市民拥有的代表数,即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市民。此种规定在其当时产生时有其特

31、定的合理性。因为当时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则有违选举权实质上的平等。由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状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仍然采用上述规定,则显得不合时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贯彻选举权平等原则有不利影响。在当前情形下,仍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区分对待,则很容易被认为是对农村人口的歧视,虽然这并不是制度设立的初衷。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农村中出现了许多高素质的专家和优秀人才,不能再用传统的观点看待农业人口。

32、因此,在选举中做到城乡平等并不会降低人民代表的素质。第三,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不少地方城镇与农村的人口比例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农村人口的城镇有了固定住所,有了固定职业,这当中也有不少人仍承包着耕地,“ 似农非农 ”。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郊区农村变成市区,村民整建制地变为市民,有少数城里人下乡承包耕地、林场、水面,成为农村人,已有不少地区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试图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第四,可能不利于对农民的保护。一个社会中最大的人群被压缩了权利,经济政策就会出现系统性地的偏差。应当还农民以真正平等的权利,才会最终避免我国农村政策上的失误,这毫无疑问也有利于非农民利益集团,有

33、利于整个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将来应适当在此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以实际保障全体公民的选举权。三、选答题34 【正确答案】 甲题范文:我想从法与社会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是:(1)法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着法的实施司法的方向。同时,“许霆案”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必将推动立法者对此案暴露出的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修复。(2)法律可以调整社会,因为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许霆案” 从案发到判决,就是法的实施过程,是法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构建

34、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即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保障自由、平等、体现公平和正义以及保护人权等的法律,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程序内容完善是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 (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的可操作性、法的稳定性等。然而,法的作用具有有限性,主要体现为:(1)不是概括性的规范,不可能涵盖所有应当由法加以调整的方面。(2)法由人创制,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之处。(3)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4)法讲究程序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及时处理。“许霆案” 就暴露出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35、和不足。为了实现法与社会的有效调整,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尽可能做到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在讲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由于法本身是会存有一些漏洞和空白,社会生活总存在一些法触及不到的领域,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这就要将法律与道德、政策、人权等因素相结合,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35 【正确答案】 乙题范文: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要重要于实体法,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

36、,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行为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所以使得真正的实体争议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

37、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加能被当事人接受。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电,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以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同时也要求我们,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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