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6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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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6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乙夫妻是当地有名的富商,拥有多处房产,丙为做生意之便,同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下其中的一处房产,并办理了相应登记手续。其后数月,甲为解决资金短缺,向丁借款,并把该处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双方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双方还约定“ 如甲不能到期归还借款,该房产自动转归丁所有。” 乙知道上述事宜,但未表示意见。请问:1 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有效? 2 甲丁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3 如甲到期不能清偿丁之欠款而出售其房产,丙与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4 甲丁之间的“ 如甲不能到期归还借款,该房产自动转归丁所有” 的约定

2、是否有效? 5 如果甲与丁之间并非抵押关系,而为买卖关系,而买卖合同生效时租赁合同仍未到期,则租赁合同是否仍有效? 6 如果甲与丁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且丁为善意并支付相应对价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乙作为房屋共有人能否否认该买卖的效力?7 案情:2002 年 5 月 1 日,B 公司向 A 公司订购价值 6 万元的黄桃。合同规定:A 公司在 2002 年 6 月前向 B 公司交付 30 吨黄桃,每吨价格 2000 元;B 公司则应于 2002 年 5 月上旬先付款 50,其余货款在 B 公司收到黄桃后 10 日内付清。2002 年 5 月 5 日,B 公司付款 3 万元给 A 公司, 2002

3、年 6 月 15 日 A 公司将黄桃送至 B 公司,B 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 A 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 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2002 年 7 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 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2002 年 9 月 20 日,A 公司派人到 B 公司索要剩余 3 万元货款,B 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A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因为 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 B 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2004 年,A 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 2004 年 7 月 5 日向某市区

4、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B 公司清偿剩余 3 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 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问题:7 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 8 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被告 B 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抗辩,能否成立? 9 原告 A 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 10 假设 A 公司 2004 年 7 月 5 日未起诉 B 公司,而 B 公司在 2005 年 7 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 A 公司,事后 B 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 A 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11 甲、乙两人互发 E-mail 协商洽谈合同。4 月

5、 30 日甲称:“ 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 8000 元欲出手。”5 月 1 日乙回电称:“ 东西不错,7800 元可要”。甲于 5 月 2 日回复: “可以,5 月 7 日到我这儿来取 ”。乙于 5 月 4 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 E-mail 为甲乙二人分别在 A 地、B 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 C 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 D 地。5 月 7 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 3000 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丙

6、,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上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 4000 元。问题:11 在甲、乙互发的 4 月 30 日、5 月 1 日、5 月 2 日、5 月 4 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12 在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哪一个构成承诺? 13 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乙往返于 C 地和 D 地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 14 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15 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

7、乙造成的损失? 15 案情:张军与张强乃兄弟,张军 18 岁,张强 16 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张军与王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张强帮其兄张军打王某。派出所对张军、张强每人处以罚款 50 元的处罚。王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变更为各拘留5 日,张氏兄弟俩不服。问题:16 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17 如张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王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18 张强可否委托其兄张军为诉讼代理人?19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20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张氏二人的处罚,王某可否上诉? 21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张氏二人的处罚

8、,王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张氏兄弟俩、王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21 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 年 5 月 19 日,邹某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 3000 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

9、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 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 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

10、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问题:22 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23 自诉案件是否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4 在自诉案件中,当被告人不在案时,应当宣告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二、论述题25 材料:据 6 月 3 日的法制日报报道,大连划出禁讨区才没多久,武汉市日前首次划出 12 片繁华区域和路段重点管控。从政

11、府通告确定施行的 6 月 15 日开始,上述地段再不许流浪乞讨人员“染足” 。报道说,武汉市对 “染足”禁乞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和城管部门将将他们“依法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 。这其实是一个令人忧虑的设计,因为假设有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就“赖” 在禁讨区不走,公安也好,城管也罢,你怎么个“依法引导或护送”?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之后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公安、城管并不能强制令人接受救助。近年来,类似采取禁乞措施的城市很多,比如南京、大连、武汉、济南;甚至北京的海淀区等等。近来,是否禁乞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衣衫褴褛、到处乞讨的乞

12、丐确实跟整齐的街道、林立的高楼不相和谐,社会各界对禁乞的态度不同,禁乞是否合理,百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禁乞侵犯了乞丐的乞讨自由,禁止了社会的多样性;有人认为乞讨确实有害于市容市貌,特别是有组织乞讨更是令人生厌,应该禁止。问题:请谈谈你对“ 禁乞 ”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个别问题谈拘提的法律适用意见)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500 字以上。三、选答题26 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

13、题:案情:2007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 33 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试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展开论述。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8 年,网上充斥着各种有关“艳照门” 的消息,

14、并且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艳照门”事件直接波及的当事人不断增加,人们对其关注度也有增无减。人们的兴趣点从开始的对“艳照门” 的关注,转向涉及艺人的个人生活和精神层面。现在看来“ 艳照门”事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娱乐界的新闻,同时也是必须直面的法律问题。请结合本事件,谈谈你对隐私权的理解。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6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该租赁关系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认定租赁关系生效。

15、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其同意。2 【正确答案】 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 48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其同意。3 【正确答案】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4 【正确答案】 无效。担保法第 4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法律关于禁止设定流质契约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违反这种规

16、定的约定无效。5 【正确答案】 有效。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6 【正确答案】 不能。民通意见第 89 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7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为 2 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在本案例中,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故 A 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8 【正确答案】 本

17、案例中最后的诉讼时效应从 2002 年 9 月 20 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 2002 年 9 月 20 日 A 公司曾派人到 B 公司要求偿还价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之后在起诉前,A 公司未再向 B 公司提出要求,所以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 2002 年 9 月 20 日计算。根据对第 1 问的回答,本案应当适用 2 年的诉讼时效,因此 A 公司在 2004 年 7 月 5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 B 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9 【

18、正确答案】 原告 A 公司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10 【正确答案】 B 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 A 公司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失。故B 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11 【正确答案】 4 月 30 日甲的邮件,5 月 1 日乙的回电,5 月 2 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试题解析】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为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列几个要件: (1)要约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是受

19、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3)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要素。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的“内容具体确定”不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全部内容,只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甲 4 月 30 日的邮件是要约,乙 5 月 1 日的回电构成反要约,甲 5 月 2 日的回复就交货时间重新做出约定,构成反要约,因而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要约。12 【正确答案】 5 月 4 日乙的回电构成承诺。【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 2

20、1 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5 月 4 日乙的回电构成承诺。13 【正确答案】 该费用应当由甲承担。【试题解析】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要约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若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则说明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有其他

21、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有过错,由此造成乙损失的,甲依法应当承担责任。14 【正确答案】 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在甲乙的合同中,作为债务人的乙虽同丙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并不因为此约定而成为甲乙合同中的债务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要求,若届时丙不向甲履行相应的金钱债务,则乙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本条规定向甲承担违约责任。15 【正确答案】 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

22、同时还应当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者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合同法第 154 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 62 条第 1 项的规定。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23、、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如果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4、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仍应负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甲交付的电脑存在病毒并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他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16 【正确答案】 合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51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但是,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是申请人,即禁止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不利变更。而本案中,县公安局将罚款 50 元变更为拘留5 日,对申请人王某并无不利。故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17 【正确答案】

25、 张军、张强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张军、张强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 5 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张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张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王某由于被张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张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王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

26、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18 【正确答案】 张强不能委托张军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张强仅 16 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19 【正确答案】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 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20 【正确答案】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张氏兄弟的处罚,王某可以上诉。依照行政诉讼法

27、第 24 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21 【正确答案】 可以提起。王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张氏兄弟俩的处罚,王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王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张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根据行诉法解释第 13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

28、中被迫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案属于该条第(4)项的情形。22 【正确答案】 该案存在以下程序方面的错误:法院无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法院 20 日的受理期限是错误的。 高法解释 第 191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 20 日内受理案件是错误的。被告人不在案时,不应当宣告延期审理;法院无权发布通缉令。刑事诉讼法第 123 条规定:“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29、,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因此,只在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本案中由法院发布通缉令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将逮捕决定送交人民检察院批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 条的规定、高法解释第 7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毋须由检察机关批准,且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须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将逮捕决定送交检察机关批准并自行执行的做法错误。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法院不应当干预。根据高法解释第 19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原告可以自愿撤诉,法院不应干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被告人不应当再关押。 高法解释第 201 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

30、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在本案中,被告人却是在看守所接到判决书的,这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法院宣告民事赔偿协议无效是错误的。高法解释 第 205 条规定:“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宣告其无效是错误的。23 【正确答案】 高法解释第 1 条第 1 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

31、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第 188 条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 被告人死亡的;(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对于侵占案

32、的自诉,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说服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而无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4 【正确答案】 高法解释第 204 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可见,应当是中止审理,而非延期审理。二、论述题25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一宪法第 37 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 45 条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立法法第8 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33、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而制定法律的主体,按照立法法第 7 条规定,只能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至少,那些确实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不但有到公共场所“ 染足” 的人身自由权,更有在公共场所寻求社会帮助的权利!而即使那些并非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没有寻求、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却仍然有寻求、获得帮助的自由。因为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公民到公共场所、禁止公民到繁华地段。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须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有此法律规定作为前提,地方政府依法禁乞,才是合乎法治的。强制性地除掉乞讨现象是

34、不合适的。首先说,公民有没有乞讨权有很大的争议。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禁止公民乞讨,法无禁止不违法,所以从公民的权利上说,乞讨行为不应该禁止。其次,从社会救助角度上讲,乞讨是困难的人向社会主动获取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那么这种获得救助的方式不应该禁止。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既要对乞讨者进行救助,又要对行乞者加大管理力度,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社会现象。首先,在城市繁华路段和交通要道,要严厉禁止乞丐乞讨以维护城市形象;对残疾乞讨者应该靠政府收养、救济;对领小孩的女乞丐,要进行收留和教育,小孩要送到福利院去进行救助;对老年乞丐要进行收留,而对幕后操纵者、惨无人道、泯灭人性的致人伤残者,要坚决予以严惩。有劳动能

35、力的乞丐要坚决遣散和杜绝。参考答案二城市应该就消除乞讨现象做出努力和采取措施。从现存的乞讨现象来看,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乞丐是生活确实困难,而且自身也没有劳动能力和谋生的手段,或者是因为特殊的困难而无法解决燃眉之急;另一种则是职业乞丐,有劳动能力却完全依靠乞讨来不劳而获,而且背后还有人恶意操纵,收取管理费。对于前者,城市政府应当进行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劝阻其乞讨,让其用自己的劳动另谋生路。而对于后者,有关部门则应当严厉打击恶意操纵乞讨的幕后主使。乞丐在城市的繁华路段进行乞讨,不仅有损于市容市貌,而且还影响了城市交通,并危及乞丐的自身安全和其他行人的安全。就现状来说,城市可以考虑对乞丐的行乞地点

36、进行治理,在一定范围内划定禁乞区。政府立法划定禁乞区,对维护国家尊严和社会公共交通的通畅,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重要的利益,而且立法所选择的手段如强制带离、警告、治安拘留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是实现立法目的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具有充分的重要关联。故禁乞区的合宪性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禁乞区的划定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一定要在重要的目标和关乎重要公共利益的区域,还有保障禁乞区选择的行政措施一定要适当,否则,就很容易造成违宪。三、选答题26 【正确答案】 甲题范文: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为了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的权利,执法人员只能在“看得见听不着” 的范围内对二

37、者的交流进行监控,不能听取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谈话,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与当事人交流的充分性就受到了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力图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会见时由于侦查人员的在场而干预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的弊端。这一规定也力图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律师执业保障的国际准则进一步衔接,是颇值称道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解释。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不使用监听设备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也可以理解为不得对会见过程的谈话进行秘密的监控和听取。我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

38、见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人员在场经常被限制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对立立场等因素导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完全交流和沟通的受阻,这一词语当然不仅仅是禁止对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秘密窃听,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人员不得“监视、旁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会见时的谈话,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这一表述由于用语简洁而产生了明显的歧义,所以,我们还需要立法者对监听一词作出明确的界定。总之,新律师法“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的规定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交流的特权,反映了立法的进步,推动了我国立法进程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乙题范文: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

39、隐私空间。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个人隐私对于每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重大。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今天,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人格权的重要部分,也确立了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基本形式。隐私权作为种私权,是不应该有任何差别的。有人认为公民的知名度越大,他的隐私就应该越小,即透明度越高。我认为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本案中拷贝“ 艳照” 的电脑维修人员和 “艳照”传播源头人员,将涉事照片传播出去,对陈冠希以及女艺人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应当说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二者的关系是很

40、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大,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得到保障,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相反的,应当通过法律合理的规范,使每个人享有更多的实际权利,同时不影响他人权利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保证社会和谐的运转。作为娱乐圈的明星们,国家和社会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强,“ 艳照门 ”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不能因为 “艳照门”中艺人的不雅行为而可以任意地揭露他们的隐私,或者是对他们进行言论上的诋毁。鉴于以上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结合我们国家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我认为保护隐私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者确定隐私的真正界限,把应该公开的事情和隐私分清楚,为保护隐私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司法部门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使公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新闻媒体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不能迎合一些低俗思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第四,文艺界的艺人要以其文艺素养在群众中树立地位,不能以所谓的炒作来吸引大众的支持。第五,公民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对侵犯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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