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7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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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7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被告人 X 系 M 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站站长,1998 年在 M 市兴建一座高塔时,承担对该塔施工的质量监督职责。该塔在 1999 年初验收后不久即垮塌,造成数人伤亡。此案由 M 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 1999 年 3 月 5 日以玩忽职守罪向 M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 X 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由 Y 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称:X 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该塔结构强度不足,最终导致该塔倒塌

2、。 M 市人民法院受理M 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审了 X,认为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决定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 3 月 18 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3 月 23 日向被告人送达了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在 3 月 25 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以质量技术监督站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为由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审判结束后,辩护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遂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 X 有期徒刑 7 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 3 日向

3、被告人 X 送达了判决书。被告人 X 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其律师通过 M 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M 市法院以上诉理由不足为由不予同意,于是 X 的律师直接向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 X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罪不当,于是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M 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 X 有期徒刑 7 年。问: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 2 案情 2003 年 11 月 9 日,L 省 D 县亚太公司与河北省乙县

4、北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亚太公司向北美公司供应 1000 吨优质钢板,北美公司在货到后付款。亚太公司依约于 2003 年 12 月 21 日将货全部发给了北美公司,但北美公司收到钢板后屡次拖延付款。亚太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北美公司要货款,发现北美公司原来是一家频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北美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亚太公司的货款。后来亚太公司在 H 市的业务友好单位北欧公司告诉亚太公司,北美公司在 H 市丙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钢板,约 750 吨,亚太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问题 2 亚太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 接受保全申请的人民

5、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并执行?4 如果亚太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5 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北美公司若因亚太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如 15 日后钢板价格暴跌,北美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亚太公司赔偿损失?5 案情 2003 年 1 月 15 日,亚太公司为减员增效,开始职工分流工作,鼓励职工自我创业。该公司运输队副队长张三首先响应,率先辞职。所在公司董事长李四系张三亲戚,李四决定以亚太公司为张三担保,从工商银行贷款 8 万元(贷款手续正常),用于购买卡车,以此鼓励分流职工。2 月 9 日,张三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汽车运输。同年 9 月,原公司

6、另一分流职工王五与张三协商入伙,参与张三的个体运输。开始,张三的妻子帮助管理账目,2004 年 4 月份以后,改由王五的妹妹帮助管理账目,他们两人都没有参加盈利分配。所有单据都由张三、王五两人共同签字后人账。在经营过程中,王五向建设银行筹措了 76 万元贷款,用于购买汽油、零备件,并在当地收购蔬菜水果,运往外地销售。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前两个月每月领取现金 1600 元,以后每个月 2000 元。后因市场原因,发生亏损,在清偿债务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同意散伙。这时双方共欠银行贷款 4 万元,其中 2 万元为欠工商银行的购车贷款,另 2 万元为张三、王五经营期间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所剩汽车估价16

7、万元。张三认为这些欠款应两人平均分担。而王五认为自己仅仅是张三个体运输的雇工,因为双方没有合伙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所以王五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此同时,工商银行要求亚太公司偿还张三尚欠的2 万元贷款,亚太公司以前任董事长李四擅自决定为张三担保违反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题 5 王五的想法成立吗? 为什么 ?6 工商银行可否要求张三、王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 案中汽车经折价,变卖得 16 万元。如 16 万元均支付给建设银行,张三与王五如何分配承担债务?8 亚太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在此案中,亚太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9 李四在此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9 案情:王某

8、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 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 年 5 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2000 年 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 年 11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该 6 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 5 万元,并答应 6 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5

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 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 年 5 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 7 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 5 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2001 年 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10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 6 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11 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12 曹某与朱某、

10、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13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4 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5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5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 15 名干部职工分别占 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

11、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 100 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 100 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 1 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 100 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16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17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18 徐

12、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19 给周某送的 1 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20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21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二、论述题22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当前,有人对该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它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请你运用法学原理简述你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

13、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要求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23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1996 年,四川省夹江县某个体印刷厂仿冒印制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该印刷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栏目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 ”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做出不利于“制假者” 的裁判。实际上,依照相关法律,“

14、 制假者”是有起诉权的,法院应当受理。媒体的报道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请结合此案例谈谈你对我国目前司法公正的障碍及解决对策的理解和认识。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 乙题:据新华网重庆 2006 年 7 月 10 日报道,原规划为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即将成为一座洗浴中心。为此,小区的 149 名业主集体起诉重庆市规划委,不服其做出的规划行政许可。而从重庆市龙坡区人民法院传出的消息证实,该院日前一审审判,撤销被告重庆市规划委向该房地产公司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

15、许可证。在此案中,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重庆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重庆市规划委做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 1依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案,谈谈你对该问题的认识。2依据物权法谈谈你对本案所涉及的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阐释。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本不限,字数要求 800 字以上。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7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是错误的。

1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条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限制在四个方面:一是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二是证据目录;三是证人名单;四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2鉴定人不合法。鉴定人必须是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制作并由其个人负责签名。本案中的鉴定书是由 Y 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这不符合法律规定。3鉴定结论只能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做出结论,而不应就法律问题进行论断。本

17、案的鉴定书中的“X 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的内容是不合法的。4M 市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时提审被告人 X 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时不能提审被告人。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10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本案中,人民法院定于 3 月 25 日开庭审理此案,应在 3 月 15 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

18、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人民法院在 3 月 18 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是不合法的。6人民法院在 3 月 23 日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以前送达传票和开庭通知书。本案中人民法院定于 3 月25 日开庭审理本案,其至少应在 3 月 22 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7法庭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错误的:其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既不

19、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审判人员意志和观点的左右。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要求辩护人的意见必须与自己的意见或观点吻合接近。律师辩护,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考虑。其二,根据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的规定,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入卷。可见,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辩护词是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有理由地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法庭工作人员拒收辩护词却是不合法的,相反,应当按规定收入案卷。8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0、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 5 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宣告判决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定期进行,但宣判后,判决书应依法送达。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处刑判决,并选择了定期公开宣判方式,这些都是合法的。但在宣判后第 3 日才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却是错误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9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

21、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所以,被告人 X 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其律师通过 M 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M 市法院以上诉理由不足为由不予同意,这是错误的。10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中,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X 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罪不当,于是作出了撤销

22、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这是错误的,本案二审应改判。2 【正确答案】 亚太公司应向 H 市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试题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财产所在地即将出售的 750 吨钢板在 H 市丙区,因此,亚太公司应向 H 市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3 【正确答案】 H 市丙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试题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H 市丙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

23、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 【正确答案】 如果亚太公司不在 15 日内起诉,H 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 H 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试题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3 条第 3 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如果亚太公司不在 15 日内起诉,H 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诉意见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

24、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错失销售良机,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 H 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5 【正确答案】 不成立。张三与王五之间为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不须以书面合伙协议为要件。【试题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此案中,王五加入张三个体运输后,即实施了为使个体运输正常进行,向银行筹集资金等行为;不管运输账目由谁管理,均由张三、王五二人共同签字后才

25、入账,可见王五从参加经营到发生纠纷时止,一直与张三共同劳动经营;而且,自双方共同经营个体运输时起,平均每人每月获得同样的收入。从以上实施的行为看,双方具有合伙的性质,而非王五所说的雇佣关系。另外,民通意见第 5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6 【正确答案】 不可以。车的所有权属于张三,因此欠工商银行的 2 万元债务系张三的个人债务。【试题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32 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26、,归合伙人共有”。根据上述规则,案中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张三,而非张三、王五共有。所以,张三对于购车的贷款独立承担偿还责任。 7 【正确答案】 张三独自承担欠工商银行的 2 万元债务。张三与王五对尚欠建设银行的 4000 元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张三与王五每人平均分担 1 万元债务。由于张三享有汽车所有权,张三多承担了债务,张三可以向王五就其多承担的部分行使追偿权。【试题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 35 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

27、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张三独自承担欠工商银行的 1 万元债务。张三与王五对尚欠建设银行的 4000 元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张三与王五每人平均分担 1 万元债务。由于张三享有汽车所有权,张三多承担了债务,张三可以向王五就其多承担的部分行使追偿权。 8 【正确答案】 无效。亚太公司应当对工商银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对于第四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 60 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

28、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 【正确答案】 李四应该对亚太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对于第五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 60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 214 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10 【正确答案】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 4 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 1 间。因该 6 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 间,余下 3 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

29、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 3 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 1 间。【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 6 间房屋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获得 3 间,另 3 间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某、王乙,王小甲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王甲的妻子李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11 【正确答案】 有效。该 6 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89 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

30、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 【正确答案】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试题解析】 曹某与朱某、钱某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一物二卖的情况。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中,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该债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个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13 【正确答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试题解

31、析】 房屋所有权根据登记发生变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本题中尽管存在着两个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曹某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某,则钱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朱某不能向钱某要求返还房屋,也不能要求曹某转移房屋所有权,而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14 【正确答案】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2、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5 【正确答案】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33、自身的债权。16 【正确答案】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17 【正确答案】 徐某与顾某应对 100 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 1 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18 【正确答案】 徐某与顾某贪污 100 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 1 万元属于既遂。19 【正确答案】 给周某送的 1 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20 【正确答案】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21 【正确答案】

34、 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二、论述题22 【正确答案】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含义有二:一是“ 一人一票”、“一票一值 ”,它是指每个公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二是公民平等地享确选举权,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和居住期限等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选民个体上,还体现在不同的选民群体民族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35、比例不同,前者要低于后者。由此看来,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不仅包括形式平等,还包括实质,的平等。但是,选举法同时却又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也就是说,四个农民拥有的代表数等于一个市民拥有的代表数,即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市民。此种规定在其当时产生时有其特定的合理性。因为当时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则有违选举权实质上的平等。由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状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仍然采用上述规定,则显得不

36、合时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贯彻选举权平等原则有不利影响。在当前情形下,仍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区分对待,则很容易被认为是对农村人口的歧视,虽然这并不是制度设立的初衷。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农村中出现了许多高素质的专家和优秀人才,不能再用传统的观点看待农村人口。因此,在选举中做到城乡平等并不会降低人民代表的素质。第三,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不少地方城镇与农村的人口比例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农村人口在城镇有了固定住所,有了固定职业,这当中也有不少人仍承包着耕地,“ 似农非农 ”。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郊区农村变成市区,村民正逐渐地变为市民,有少数城里人下

37、乡承包耕地、林场、水面,成为农村人,已有不少地区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试图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将来应适当在此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以实际保障全体公民的选举权。三、选答题23 【正确答案】 甲题:答题要点参考:考生可以结合本案由媒体给司法机关造成的压力,进而论述我国司法公正存在的主要障碍。考生可从司法独立的落实情况、我国传统的司法观念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理情大于法等方面论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注意除了论述这些障碍之外,还要有解决的对策,解决的对策应是针对前面你所论述的障碍来进行,因此一定要注意前后的统一,具体可包括:完善制度,保护司法机关合法独立行使职权

38、;确认程序公正优先原则;规范法官任职考试制度等。乙题:答题要点参考:本题题干中,主要涉及行政法的相关问题,若从这个角度,可结合法条的具体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 1 条)来谈,分析法院做法的合法性和其背后的法理。根据要求,本题可从以下角度分析:第一问答题思路: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47 条,业主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其次,指出本案中,建委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可能涉及他人的(业主)的重大利益,应进行听证程序,分析建委行政许可的违法性。最后,简要总结。第二问答题思路:首先,分析物权法保护公民物权的意义。其次,根据物权法第 73 条,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的规定,对共有设施的改建及重建,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据此判定开发商侵犯业主物权。最后,总结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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