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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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审判监督程序(武大 2007、2006 年研)相关试题:再审程序(中南财大 2006 年研)2 申诉(中南财大 2008 年研)3 指令再审(武大 2004 年研)4 刑事执行(南京大学 2009 年研)5 暂予监外执行(南京大学 2008、2004 年研)相关试题:监外执行(中南财大 2007 年研;西北政法 2003 年研)6 刑事司法协助(南京大学 2005 年研)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7 简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6 年研)8 简述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中

2、国政法 2009 年研)9 试比较刑事诉讼法第 241 条规定的申诉与上诉的区别。(南京大学 2004 年研)相关试题:上诉与申诉(概念题,西北政法 2006 年研)10 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如何审查?(西北政法 2007 年研)11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起该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西北政法 2007 年研)相关试题:有权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中国政法 2004 年研)12 简述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 o(武大 2006 年研)三、论述题13 简论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与收回。(南开大学 2006 年研)14 试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价值。(中南财大 200

3、6 年研)15 试述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o(南京大学 2009 年研)16 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相互比较及中外比较。(中山大学 2005 年研)17 如何看待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南财大 2010 年研)四、案例分析题18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32 岁,江西省吉水县人,无职业。2000 年 2 月 1 日晚 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郊区金家山路口,遇到下课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邓某(男,时年 9 岁)。刘某曾经与邓某的父亲邓三平发生口角,为图报复,以骑车载他回家为名,将邓某骗到他在塘山乡长巷村所租的房间里,趁邓某不备,拿起羊角钉锤朝邓某的后脑部猛击数下,致邓某

4、当场死亡。当晚 11 时许,刘某将邓某的尸体拖至屋后水塘边,绑上红砖,推入水塘沉尸灭迹。侦查终结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认为自己罪孽深重,当庭表示不上诉,于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日将该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阅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同意判处死刑,并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刘某突然

5、提出,他有重大事情要交代。经讯问得知:3 年前发生在本市的两起特大抢劫银行案是他认识的范某等人所为。同时刘某还交代了范某的落脚处。根据刘某的交代,公安人员抓获了范某等人并印证其说的话。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既然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也只能将刘某执行死刑。问: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为什么?19 李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在上诉、抗诉期内,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对王某的判决部分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审查、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

6、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于是在阅卷后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10 年,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将有关王某的案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复核此案。尽管没有见过王某,但小刘在审查完案卷材料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作出裁定,核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20 案情:A 省 B 市 C 县人某甲被指控故意杀害其妻子,被 A 省 B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某甲不服,以自己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由提起上诉。A 省高级人民

7、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 市和C 县两级政法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多次协调后,决定由 C 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C 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重新审理,一审判决某甲有期徒刑 15 年。某甲仍然不服,提起上诉。B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某甲服刑期间,其妻子突然出现。B 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织会议,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紧急撤销原判,发回 C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决定对某甲取保候审。C 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判,宣告某甲无罪。(西南政法 2006 年研)问

8、:本案的处理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1 1999 年 2 月 5 日,张兵(18 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高飞(16 岁)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兵有期徒刑 8 年。在判决生效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张兵应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遂于 1999 年9 月 5 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再审审判后,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6 月作出判决:认定张兵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兵有期徒刑 3 年。问:此案在再审程序中有何

9、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为什么 ?22 刘某、张某和李某因涉嫌盗窃、抢劫(共同犯罪),王某因涉嫌包庇李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刘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刘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张某、李某的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患有严

10、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李某则在其服刑满 5 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23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丁某、谢某共同抢劫和郭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丁某是盗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属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有立功表现,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郭某知道丁某犯有抢劫罪,仍为其提供隐匿

11、场所,被判处管制 1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问:丁某、谢某和郭某所判各种刑罚应该如何执行?分别由哪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24 A 国籍公民甲某,于 1999 年至 2001 年期间,多次伙同我国境内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甲某系集团主要领导者。2001 年8 月,我国公安部门摧毁了该团伙在我国境内的组织,但甲某因有人通风报信,得以脱逃,但由于 A 国也因另一犯罪在对其进行追捕,故甲某停留在 B 国。经对已经被缉获的犯罪分子的讯问和其他证据的收集,我国侦查部门掌握了孟某的大量犯罪证据,并查悉甲某曾在 2001 年年初参与海口市重大故意杀人案和广州走私毒品案,案中造

12、成我方公安人员 2 人死亡。由此,我方向 B 国警方提出协助侦查并提出引渡的要求,经 B 国警方合作,于 2003 年 5 月将其引渡到我国接受审判。问:什么是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上对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解有何不同? 何为引渡?25 王某(20 岁) 、李某(19 岁) 、张某(17 岁)、刘某(16 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 年 4 月 8 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 年 5 月 7 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 年 6 月 2

13、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6000 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25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诈骗罪的重大嫌疑将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张某拘留,之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张某已被拘留 10 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4 年。张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

14、持原判。张某仍不服,在服刑期间进行申诉,经再审确定张某无罪。此时,张某已被羁押 253 天。张某接到再审判决书后,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问:26 张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简述理由 o27 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则谁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简述理由 o28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支付张某的损害赔偿金?29 张某如果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当通过何种途径予以救济?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0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正确答案】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

15、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2 【正确答案】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还是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3 【正确答案】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

16、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并非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全部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仅指人法院的交付执行、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等。5 【正确答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7、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6 【正确答案】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17 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8、,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7 【正确答案】 (1)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提高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因素,但是,诉讼化功能仍未到位,如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案卷材料如何移送,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未解决;辩护律师如何介入及怎样行使权利等都未予规定,即控、辩、审诉讼模式未予构成,还有待完善。建议增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9、“的内容。原因如下:a对被告人来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最后的一次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b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它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当然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c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大有强化之必要,尤需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建议规定附条件的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法官除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及检察人员的意见外,必要时以听审方式让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

20、质,以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现裁判的正确性。综上,对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强化控、辩、审职能力度,完善其为适度诉讼化程序。(2)建议增加规定“ 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申请也可以参与死刑复核活动” 。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使被害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障,但是,由于其地位、利益特殊,也应当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获得财产补偿及心理安抚的要求,而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监督时,可能对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维护不够。死刑复核的结果可能是改判无罪或从轻改判,通过被害人对本程序的参与,可以使其了解改判的缘由,增

21、强复核结果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降低日后被害人提起申诉的几率。(3)建议增加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从立法技术的周密性考虑,刑事诉论法就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都规定了审理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缺失,对此,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其统一性和科学性。确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能够使死刑判决在一个可预期的期间内得以确定。a可减少罪犯精神上的煎熬,使其在有限时间内作好事后安排;b可使羁押场所有所准备,以便看管,同时使办案人员有期限观念,防止故意拖延。当然,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终局性裁判,从慎重角度出发,这个过程不宜太匆忙。但从判决的确定性、终局性考虑,这个过程又不能太长。因此,只能以

22、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进行区分。因此建议规定为自接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1 年内复核完毕。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复核期限至迟不得超过 2 年。8 【正确答案】 审判监督程序除不同于审判监督、区别于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之外,其自身还具有如下特点:(1)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刑事诉讼的一般法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具有既判力,也即普遍的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的裁判并非绝对正确,由于主、客观原因,有的判决或裁定可能是错误的,致使裁判的确定性与案件的真实性之

23、间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立法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正是为纠正错判而设立的补救程序。(2)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仅只适用于特殊对象,并由法定的主体提起,而且它也不像一审、二审程序那样,只要有诉(如起诉或者上诉、抗诉),就必须进行审判,还不像死刑复核程序那样,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逐级上报核准,而本程序的提起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等的申诉,有的甚至虽经多次、反复申诉、请求,也未必一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更不是无条件地逐级上报再审。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监督程序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9 【正确答案】 (1)上诉是被告人、自诉

24、人和他们的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2)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3)二者的区别为: 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

25、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 10 日和 5 日。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10 【正确答案】 (1)

26、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2)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27、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11 【正确答案】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3 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1)各级人民法

28、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 1 款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一规定表明,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负责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 243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9、“这一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都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则只能在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的范围内行使监督职权,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 243 条第 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规定表明:有权

30、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错判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一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2 【正确答案】 (1)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指有权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包括:受害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由受害

31、者行使,被害者有能力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却不提出的,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这里的受害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在实践中,有时受害者确实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或无力表述自己的意思时,应当允许其委托代理人行使请求权,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功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损失,代理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具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受害人死亡的,包括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死亡,也包括在刑事赔偿程序运作过程中死亡,都不会导致其赔偿请求权消灭。受害者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优先行使请求权,然后才由其他对受害者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行使请求权

32、。(2)刑事赔偿请求的方式刑事赔偿请求,不应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赔偿请求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3)刑事赔偿请求的时效赔偿请求权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三、论述题13 【正确答案】 (1)

33、死刑核准权的概念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设立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和能否使其在严惩非杀不可的罪犯、防止错杀无辜和罚不当罪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问题。(2)死刑核准权的变化死刑案件核准权限的归属,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历时半个多世纪,几经变化。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国家政治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关于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曾经作过多次决定。在 1997 年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是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

34、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到了 1997 年,因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 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当然,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为死刑的案件、死缓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改判死刑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而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授权的部分案件,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的影响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依法严惩罪行极严重的犯罪分子,为及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

35、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致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不仅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复核的权利,而且也使最高人民法院失去了纠正错案的机会,从根本上有违该程序的立法宗旨。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 13 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终于结束了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的历史。14 【正确答案】 最高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

36、核准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进步,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因此,这一决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1)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法治有其特定价值和目标,体现为“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良好的法律只能由代表广大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而制定的法律应得到严格的实施。法律一旦生成,任何机关、团体包括司法机关不得违反或擅自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法律已将死刑核准权赋予给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

37、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些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部分死刑核准权的最具效力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只有收回死刑核准权,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符合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原则1983 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其中的规定为依据,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6 年 3 月 1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 199

38、7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均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内容,此两法的修订远在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3 条修改之后,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死刑核准权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3)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和严格控制死刑我国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且各高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证明标准和量刑标准等)存有差异,导致了死刑的适用不统一,违背了“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的形式正义原则和法律的权威属性,客观上造成了死刑适用过多甚至出现极少数的错判的情况。将死刑核准权收归

39、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既解决了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又统一了死刑适用的标准,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4)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能够真正发挥对死刑适用的过滤和保障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限制死刑适用并逐步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发展趋势。据资料显示:至 2004 年 10 月有 81 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 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 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过去的至少 10年时间内未执行过死刑。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收回死刑核准权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符合世界发展潮流。15 【正确答案】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

40、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既是特殊程序,又是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1)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

41、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程序保障。(2)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诉及办案过程中,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通过提出抗诉或提审、指令再审的方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纠正错误。而下级人民法院通过接受抗诉和重新审判案件,发现自己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便及时纠

42、正错误并且有针对性地总结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而刑事诉讼当事人既包括被害人、自诉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表明法律既支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支持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由于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对被告人生命、自由、政治和财产等权利的处分,事关重大,如果处分不当,就会造成对被告人权利的剥夺或侵犯。同时刑事裁判也是对被害人、自诉人的控告、起诉、上诉及其请求等权利的处分,如果处分错误,也会给他们造成损害,因此,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程序。但

43、是,基于法的稳定性与公正性间的冲突和保护被判刑人与保护被害方利益的对立,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在它们之间寻求平衡,在不损害被判刑人利益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16 【正确答案】 (1)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理由和根据。立案的条件有以下几点:有犯罪事实,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中有犯罪事实有以下含义:一是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是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2)提起审判监督的条件提起审

44、判监督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43 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刑诉法明确规定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赋予实践中有权主体自由裁量。(3)二者的相互比较主体不同。立案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祭院。对象不同。立案的对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45、定。条件不同。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二者的中外比较各国再审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的差异,导致各国再审制度上的不同。而再审理论的差别,则与各国的诉讼理论和价值选择有关。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差异明显。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形式真实主义,对国家追诉权进行严格限制,再审制度不甚发达,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英美等国历来崇尚个人本位主义,强调个体利益和人权保护,一方面严格禁止被告人陷于双重危险的境地,一方面允许被告人上诉

46、,而且可以越级上诉。像美国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一般的案件错误都能在三审程序中解决,而不必等到判决生效以后,发动再审予以纠正。而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诉讼模式、证明标准以及沉默权制度,都对被告人有利,使得被告人处于不利境地的可能性大为降低,有罪判决出错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完备的再审有其客观的基础条件。由于不甚发达的再审制度,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得到了极大的维护,促使法院裁判的稳定和权威。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使有些国家经过改革,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元素,其诉讼制度与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仍有距离。因而相对于英美等国,在被告人权利保障上仍有不足,需要准许发动有利

47、于被告人的再审,以作补偿。当然,为体现有限刑罚和人权保障理念,禁止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而与德国模式区别开来。在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和法律传统基础上,法国模式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人权,虽然不允许不利的再审,与我国的诉讼原则有冲突,但其制度本身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虽说我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国模式、德国模式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距离,但相对而言,德国模式与我国最为接近。我国和德国模式的再审制度都奉行实体真实主义,都允许提起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不过两者仍然存在差别。以德国为例,德国的不利于被告人再审以再审不加刑作为制约,并禁止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发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而且,德国的再审是为审核判

48、决的事实基础而设,而非用来审核判决的法律错误,因而德国没有因违背法律而启动再审的监督程序。因此,德国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有限的实体真实主义。而我国的再审制度,几乎没有任何的实质限制。再审理由设置的过于原则,实际上起不到过滤、阻却的功效,致使再审理由无限,而且制度设计上,允许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以及申诉的不受限制,从某种角度上讲,起着引导、鼓励再审的作用,以纠正一切的裁判错误,从而实现彻底的实体真实、结果公正。17 【正确答案】 (1)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

49、判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管辖缺乏权威性。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是审判监督的第一位的职能。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好比病人给自己当医生。因为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审,很难跳出原来的思维方式,极易受到关系网或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不能令当事人信服。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宽泛性。现行刑诉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时限和次数均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量的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和次数限制而被引发再审,导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销,极大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变相的改变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也造成人、财、物的浪费。审判监督程序缺乏时效性。刑诉没有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时间限制,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执行完毕 2 年。且在实践中,甚至若干年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访,请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审,或者通过检察院乃至法院提起再审。这种不加限制的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成本或变相损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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