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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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无罪推定原则(武大 2005 年研)2 司法独立原则(中南财大 2007 年研)3 刑事管辖(西北政法 2007、2005 年研)4 立案管辖(中南财大 2010 年研;南开大学 2006 年研)5 审判管辖(中南财大 2006 年研)6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南京大学 2005 年研)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7 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中南财大 2009 年研)8 简述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中国政法 2010 年研)9 简要回答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西北政法 2003

2、 年研)10 简述管辖与立案的关系。(西安交大 2004 年研)11 判断:破坏选举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西南政法 2006 年研)12 判断:某村选举村委会主任,某甲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经群众举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西南政法 2010 年研)13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西南政法 2008 年研)14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西南政法 2009 年研)15 简述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武大 2006 年研)三、论述题16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可否做出与起诉罪名不一致的判决。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

3、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并请结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7 年研)17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存在的差距和补救措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4 年研)18 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怎样保障该原则的实施?( 武大 2005 年研)19 阐述禁止重复追诉的原理。并结合立法与实践剖析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中山大学 2010 年研)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你是如何理解本条文的含义和意义的?(南开大

4、学 2008 年研 )21 试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 年研)22 论审判公开原则。(西南政法 2009 年研)23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首都师范 2011 年研)2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规定是否意味着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为什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8 年研)25 试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原则。(南京大学2009 年研)26 一个德国法学家的一段论述,考查直接言辞原则,题目涉及直接言辞原则的含义。我国刑事诉

5、讼法实践和规定在这方面的违背。(北大 2008 年研)27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北大 2011 年研)28 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第 3 项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为什么?(西南政法 2005 年研)四、案例分析题29 未成年被告人某甲(15 岁,在校学生)涉嫌抢劫罪,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为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6、,决定到某甲所在学校对某甲进行审判。同学们旁听此案的审理后,纷纷表示,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不要像某甲那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西南政法 2010 年研)30 2003 年,因建设某化工厂(A 市招商引资的最大在建项目),张某(A 市高老庄村村民)的修理厂被拆迁,因为对拆迁不满,张某和十几个当地村民一道进京上告。2003 年 10 月 10 日刚从北京回来,张某便被当地警方带走,两个月后,A 市 B 区法院以“偷税罪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5 年,罚金 30 万。张某不服,提起上诉。A 市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 年 5 月 10 日,B 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

7、仍以偷税罪判处张某 3 年,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张某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 月 27 日,A 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的父亲张某某来到法院准备旁听。由于时间尚早,合议庭办公室没有人。张某某发现办公室上放着一份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最后一页明确写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偷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予以撤销,判上诉人张某无罪。张某某见左右无人,于是揣起这份判决书,悄悄走出法院,将原件复印了一份,然后他找到一家照相馆,将判决书最后一页拍下来。最后他又到法院把判决书放回原处。然而,只有公诉方A 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该判决书。尽管 A 市市中院审判人员多次催促,B 区人民法院也始终没有去拿,致使

8、这份终审判决书一直无法生效。实际上,即便 B 区人民法院不去拿,A 市中院也可以直接去看守所宣判张某无罪。但 A 市中院并没有坚持自己的立场。在这份判决书作出不久,同样就张某偷税案,又作出了文号一样的裁定,该裁定书撤消了 B 区法院的判决,但并未像前者那样判决张某无罪,而是将此案发回重审。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一份来自市委政法委的一个文件。在对张某作出无罪判决之后,A 市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的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张某无罪,应发回 B 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迫于压力,A 市中院作出了妥协。 2004 年 9 月 20 日,B 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判

9、决,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10万。张某不服,第三次提起上诉。2005 年 1 月 11 日,A 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1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三故意杀人一案侦查终结并经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以张三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三死刑。县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指定审判员李四独任审判。李四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案情简单,加之自己亲眼看见张三杀人,不需要审判,于是直接以故意杀

10、人罪判处张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南政法 2005 年研)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31 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西南政法2010 年研)请回答下列问题:32 判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标准是什么?33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将案件移送给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如何处理?34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不

1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如何处理?35 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主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从犯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如何处理?36 甲、乙、丙三人共同杀害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主犯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从犯乙、丙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乙、丙提起公诉,并将甲移送给市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36 2005 年 1 月 18 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

12、提出:被告人韩某居住地和涉嫌贩毒的地点均在河南周口地区附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该由河南省周口地区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在河南省周口市长途汽车站附近的交通招待所的房间内将 200 克毒品及 160 克咖啡因以 2 万元的价格卖给罪犯苏某。苏某在携带毒品途经西安市灞桥区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已被本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刑。西安作为毒品转移地,西安市和河南省周口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 25 条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所言,西安市既是毒品转移地,西安

13、市中级法院又是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之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第 25 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0 年研)问:37 本案中西安市中级法院的裁决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8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正确答案】 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a它是一种推

14、定;b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a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b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c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2 【正确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而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1

15、)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因此,司法独立就不仅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2)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3)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在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时,只是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3 【正确答案】 刑事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

16、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5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7、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6 【正确答案】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7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

18、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审判独立的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和控制。为了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判权,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机制。这些制度保障机制大体上包括以下五个层面的内容:a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即法院无论在司法裁判还是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新闻媒体等),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b法院的内部独立,即

19、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c法官的身份独立,即法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d法官的职业特权,即为避免法官因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而处于不利地位或陷入不利境地而赋予其一些司法豁免特权,如法官在审判中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所作的裁判结论不得被列入议会的讨论议程等;e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即对法官的行为加以限制,以使其免受不正当影响,如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担任职务,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检察独立,包括两层含义:a对外,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b对内,检察官在依法执行检察职务时,

20、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除受检察一体化原则正当合法的限制外,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2)在我国,要正确贯彻和实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必须改革与完善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1、,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的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在发现人民法院办案错误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可以对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这些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同时,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这样才有利于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但是决不允许社会和群众干预法院、检察院的活动。在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是监督还是干

22、预,坚决抵制各方面的压力,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民主。对于以权代法、以言压法,人民法院不仅要坚决抵制,而且要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如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8 【正确答案】 (1)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重申了宪法的要求。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2)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防止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国家利益。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涉及商业

23、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精神造成创伤,影响其健康成长,同时兼顾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9 【正确答案】 (1)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

24、告。”此项原则的含义是: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并且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行为,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使诉讼参与人受到有尊严地对待,为其参加诉讼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文明、合法地进行刑事诉讼。10 【正确答案】 (1)管辖的含义

2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它所要解决的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由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种(普通或专门) 、哪一级(基层,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分工问题。(2)立案的含义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

26、自首及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3)管辖与立案的关系立案与管辖(主要是职能管辖)的关系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立案是围绕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管辖范围的固定是立案的前提和根据,只有拥有当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的程序才得以启动。11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破坏选举的案件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案件和普通公民破坏选举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

27、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对于普通的破坏选举案件仍由公安机关侦查。12 【正确答案】 立案管辖正确。具体分析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2 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28、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题中,某甲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村委会主任,其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其后来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也只有在从事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活动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情形,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是正确的。13 【正确答案】 (1)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职权范围。(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

29、,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4)交叉管辖的问题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

30、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4 【正确答案】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侮辱、诽谤案

3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被害人有相应证据证明被控诉人有罪,且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含: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32、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之所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15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从横向的角度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必须确定地区管辖,明确刑事案件由

33、同一级别的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又对特殊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解释第 2 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所谓更为适宜,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

34、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等。(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依据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一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在地区管辖中发生管辖争议,而人民法院之间又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管辖争议,及时确定犯罪案件的管辖

35、。三、论述题16 【正确答案】 (1)最高法解释第 176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该司法解释为法院有权直接变更指控罪名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从而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2)法院直接改变检察院起诉罪名是不可取的,具体分析如下:违反了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的进步意义就在于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对一件刑事案件,是否提起控诉、在怎的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提起指控,是控诉机关专有的职能;对一刑事案件如何在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之上作出裁判,则是审判机关的本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则正可以

36、利用双方在攻防对抗中的举证、质证、主询问、反询问、交互询问,澄清疑惑,最终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法院对刑事案件不得不诉而审或自诉自审。法院超出控辩双方的辩论范围,就改变后的罪名而言,是法院在控诉方未提起相应指控的情况下自控自审,无疑违背了“不告不理” 原则,侵犯了检察机关的专有的控诉职能,破坏了控、辩、审三方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划分。侵犯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院直接改变起诉罪名,对检察机关未行使公诉权的事实和罪名做出判决,实际上造成了法院自控自审

37、这一不合法理的现象。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和“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基本原则。起诉书一方面限制审判的范围,一方面也为被告人的辩护权行使划定目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正是通过在庭审前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及支持该罪名的证据材料,从而搜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形成旨在对抗、削弱、抵消指控的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直接通过判决改变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这一新罪名缺乏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种突袭裁判,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院的中立性原则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以其他罪

38、名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上是将一个未经起诉也未经被告人辩护和法庭质证的新罪名强加给被告人,事实上是对被告人发动了一次新的追诉。而且在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重于原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时,法院实际上是在“协助控诉” 或“变相追诉”,使法院丧失中立性,降低司法权威。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使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17 【正确答案】 (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之中。1764 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从理论上对该原则进行了阐述。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在国家立法

39、中承认和确立了该原则。随后,这一原则又在美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的宪法或法律中确立下来。“二战“以后,联合国在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很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均确立了这一原则。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界定尽管各国在立法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a它是一种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应被视为在法律上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来

40、看待。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他应当拥有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如有权获知被控的罪名和理由、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b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如果法官通过合法、正当的审判程序,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因此作出被告人有罪的生效判决,那么针对该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就被推翻,在法律地位上无罪的被告人就转化成罪犯。否则,无罪的“ 推定” 将转化成无罪的 “认定”,被告人应被释放。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这一法律状态仅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旦程序结束,则无罪

41、推定或者转化为有罪认定,或者转化为无罪认定,此时就没有无罪推定存在的空间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a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b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c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d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既然被推定为无罪,其人身自由应不被限制和剥夺,除非追诉方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会导致案件无法或难以追诉和审判,并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

42、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成是罪犯。它要求检察官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有罪的责任,这就为国家追诉活动设下了障碍,使国家追诉机关本来强大的追诉权得到制约和平衡,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对等,使被告方可以有效参与刑事审判,积极影响案件结局。它还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排除对被告人先人为主的偏见,不得把被告人当成有罪的人来看待,保持中立无偏的态度,从而使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存在的差距和补救措施。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我国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1

43、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他们都不是罪犯。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本条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否定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实事求是原则而不是无罪推定原则,折衷说则认为本条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采用无罪推定的表述,以免引起思想混乱。如果对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44、12 条做深度分析,实难得出我国已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结论,因为:a此条只是废除了检察官免于起诉的定罪权,并没有确定无罪推定。b在实践中,关于无罪推定思想并没有被广泛接受。c很多权威的学术性解释也否认此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第 12 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 12 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简言之,我国并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难以真正确立的原因a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以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我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

45、于是立法者与实践者主要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实施刑诉法。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正当程序模式,从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出发,是站在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对立面。故刑诉法对该原则有抵触。b我国的刑诉制度中有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由于人们理性的缺陷与不足,我们不可能每次或者说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发现绝对的真实。所以我们只能追求一种证据的真实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客观上的真实。我国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补救措施a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无罪推定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中,把无罪推定规定在宪法中,可以更好的让社会各界理解并

46、尊重此项原则。b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一项基本的要求。只有赋予了被告人沉默权,才能体现无罪推定中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的含义,因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逻辑的必然。c建立和完善待审羁押的审查机制待审羁押的审查机制的完善,是对无罪推定原则顺利贯彻于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保障,诸多外国法律中关于无罪推定的保障规定都设定了相当完备的待审羁押的审查机制,这样可以很的对强制机关的行为作出制约,发挥无罪推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作用。18 【正确答案】 (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从历史

47、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 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文明国家。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 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

48、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19 世纪中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 的口号。他号召: “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随后,这一原则又在美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的宪法或法律中确立下来。“二战” 以后,联合国在包括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很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均确立了这一原则。1948 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11 条确认:“凡是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

49、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无罪推定原则是“ 人权保障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2)无罪推定的保障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让此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立法原则上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中科学、合理部分。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显性方式将这一原则的主要精髓载入刑事诉讼法典中。第 12 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把无罪推定原则以法条的形式在立法原则中明确表述出来。这一刑事诉讼原则的确认,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将无罪推定原则蕴涵到具体诉讼法律规则中,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例如,为防止滥捕滥押及其他非法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程序、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时间重新作了规定,对退补侦查的次数也作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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