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压力容器、承压管道、常压储罐等设备构件制造、安装、维修用焊接材料评定与验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常规岛用碳素钢(含碳量不大于0.35%)、低合金钢、热强钢、不锈钢等金属材料焊接用焊条、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埋弧焊焊丝一焊剂、埋弧/电渣焊带一焊剂等焊接材料。核电厂辅助系统设备构件用焊接材料及其他类型焊接材料评定与验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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