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
2、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