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11551-2003( 2003-11-27发布, 2004-06-01实施) 代替 GB/T 11551-1989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 ECE R94关于机动车正面碰撞时对乘员保护的认证统一规定(00 版本, 1995 年 )。本标准与 ECE R94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中规定了正面垂直碰撞,而 ECER94 则规定了正面角度碰撞。 考虑到我国人体参数和车型特点,在座椅调节一节中,参照日本保安基准第 18 条款内容,本标准增加了相 应的调节方法。 本标准将 ECER94 附录 3的内容纳入标准正文中,删除 ECER94 附录
2、1、附录 2和附录 7,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分别对应于 ECER94附录 4、附录 5、附录 6、附录 8。 本标准删除 ECER94 中有关认证管理程序的内容。 本标准代替 GB/T 11551-1989汽车乘员碰撞保护。 本标准与 GB/T 11551-1989 的主要差异有: 本标准规定的适应范围为 M1 类车,比 GB/T 11551-1989 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小,取消了对载货车和 9入座以上的客 车的规定 (1989 年版的第 1章;本版的第 1章 ); 本标准删除了 GB/T 11551-1989 规定的成角度前屏障碰撞试验要求、侧向移动壁障碰撞试验要求及
3、侧翻试验要求 (删除了 1989 年版的第 6章 ); 本标准增加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和附录 D,分别规定了试验性能指标的确定、假人的布置和约束系统的调整、乘坐位置 H 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仪器测试技术要求 (见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两者对碰撞中乘员保护胸部性能指标的要求存在不同,本标准规定胸部性能指标 (ThPC)应小于或等于 75mm,而 GB/T11551-1989 规定胸部合成加速度大于 60g 的作用时间不超过 3ms(1989 年版 5.3)本版的 4.2.1.2)。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
4、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瑄、刘玉光、尹爽清、李三红、黄世霖、王晓冬。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9 年 8月。 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GB 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1类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
5、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166 道路车辆成年 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SAE J826-1995 用于定义和测量机动车座椅位置的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保护系统 protective system 指用来约束乘员并有助于满足第 4 章要求的内部安装件及装置。 3.2 保护系统的型式 type of protective system 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保护装置: 制造工艺; 尺寸; 材料。 3
6、.3 碰撞角 angle of impact 指垂直于壁障前表面的直线与车辆纵向行进方向线之间的夹角。 3.4 壁障表面 barrier face 指壁障紧贴着胶合板的那一部分表面。 3.5 车型 vehicle type 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通过驾驶员座椅 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乘员舱外形和内部尺寸以及保护系统的型式。 发动机的布置 (前置、后置或中置 )及排列方向 (横向或纵向 )。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车辆质量。 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由制
7、造厂提供的选装设备或装置。 3.6 乘员舱 passenger compartment 指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围、后围或后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3.7 “R” 点 R point 指制造厂为每个座椅规定的,与车辆结构有关的基准点,见附录 C。 3.8 “H” 点 H point 指按附录 C 描述的程序所确定的每个座椅的基准点。 3.9 整备质量 unladen kerb mass 指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加满燃料、冷却液、润滑油,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的话。)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
8、1 每个座椅的 H点应按照附录 C 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4.1.2 如果前排乘坐位置的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那么该安全带应满足 GB 14166的要求。 4.1.3 用于安放假人且装备了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的乘坐位置,其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 GB 14167。 4.2 技术要求 4.2.1 对于处于前排外测的座位的假人,按照附录 A所确定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4.2.1.1 头部性能指标( HPC)应小于或等于 1000。 4.2.1.2 胸部性能指标( ThPC)应小于或等于 75mm。 4.2.1.3 大腿性能指标( FPC)应小于或等于 10kN。 4.2.2 在试验过程中,车门不得开启
9、。 4.2.3 在试验过程中,前门的锁止系统不得发生锁止。 4.2.4 碰撞试验后,不使用工具,应能: 4.2.4.1 对应于每排座位,若有门,至少有一个门能打开。必要时,改变座椅靠背位置使得所乘员能够撤离(本要求不适用于非硬顶结构的车辆)。 4.2.4.2 将假人从约束系统中解脱时,如果发生了锁止,通过在松脱位置上施加不超过 60N 的压力,该约束系统应能被打开。 4.2.4.3 从车辆中完好地取出假人。 4.2.5 在碰撞过程中,燃油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 4.2.6 碰撞试验后,若燃油供给系统存在液体连续泄漏,则在碰撞后前 5min 平均泄漏速率不得超过 30g/min;如果来自燃油供
10、给系统的液体与来自其他系统的液体混合,且不同的液体不容易分离和辨认,则在评定连续泄漏时,收集到的所有液体都应计入。 5 试验方法 5.1 设施及车辆准备 5.1.1 试验场 地 试验场地应足够大,以容纳跑道、壁障和试验必需的技术设施。在壁障前至少 5m 的跑道应水平、平坦和光滑。 5.1.2 壁障 壁障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前部宽度不小于 3m,高度不小于 1.5m。壁障厚度应保证其质量不低于 710 4kg。壁障前表面应铅垂,其法线应与车辆直线行驶方向成 0 夹角,且壁障表面应覆以 2cm 厚状态良好的胶合板 (见图 1)。如果有必要,应使用辅助定位装置将壁障固定在地面上,以限制其位移。 5.1
11、.3 壁障的方位 壁障的方位应使碰撞角为 0 。 5.1.4 车辆状况 5.1.4.1 一般要求 试验车辆应能反映出该系列产品的特征,应包括正常安装的所以装备,并应处于能够正常运行状态。一些零部件可以被等质量代替物代替,但要求这种替换确实不会对 5.6 的测量结果造成明显的影响。 5.1.4.2 车辆质量 5.1.4.2.1 提交试验的车辆质量应时整备质量; 5.1.4.2.2 燃油箱应注入水,水的质量为制造厂规定的燃油箱满容量时的燃油质量的 90。 5.1.4.2.3 所有其他系统(制动系、冷却系等)应排空,排出液体的质量应予补偿。 5.1.4.2.4 车载测量装置的质量可以通过减少一些对
12、5.6 测 量结果无明显影响的附件来进行补偿。 5.1.4.2.5 上述 5.1.4.2.1 规定的车辆质量应在试验报告中标明。 图 1 带胶合板的 0 壁障 5.1.4.3 乘员舱的调整 5.1.4.3.1 转向盘位置 若转向盘可调,则应调节到制造厂规定的通常位置,如果制造厂没有规定,则应调节到可调 范围的中间位置。在加速过程结束时,转向盘应处于自由状态,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车辆直线行驶时的位置。 5.1.4.3.2 玻璃 车辆上的活动玻璃应处于关闭位置。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放下活动玻璃,只要此时操纵手柄的位置相当于玻璃关闭时所处的位置。 5.1.4.3.3 变速杆 变速杆应处于
13、空档位置。 5.1.4.3.4 踏板 踏板应处于正常的放松位置。 5.1.4.3.5 车门 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 5.1.4.3.6 活动车顶 如果安装有活动车顶或可拆式车顶,它应处于应有位置并关 闭。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打开。 5.1.4.3.7 遮阳板 遮阳板应处于收起位置。 5.1.4.3.8 后视镜 内后视镜应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 5.1.4.3.9 扶手 前后座椅扶手若可移动,则应处于放下位置,除非受到车内假人的限制。 5.1.4.3.10 头枕 高度可调节的头枕应处于最高位置。 5.1.4.3.11 座椅 5.1.4.3.11.1 前排座椅位置 对于纵向可调节的座椅,
14、应使其 H点 (按照附录 C规定的程序确定 )位于行程的中间位置或者最接近于中间位置的锁止位置 ,并处于制造厂规定的高度(假如高度可以单独调节)。对于长条座椅,应以驾驶员位置的 H点为基准。当假人不能正确安放并且驾驶员座椅或前排乘客座椅的设计 “H” 点( x1, z1)符合下式(即该点落在图 2直线 A 的左侧区域内)时,允许对该座椅进行适当的调节,直到假人可以正确安放为止,以便使该设计 H点们于图 2中平面坐标系直线 A的右侧且尽可能地接近直线 A。 X( 1670-Z) /1.94 式中: X 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 H点间在前后方向上的水平距
15、离,单位为毫米 ( mm)。 Z 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 H点间在上下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单位为毫米( mm)。 图 2 5.1.4.3.11.2 前排座椅靠背位置 如果可调,座椅靠背应调节到使假人躯干倾角尽量接近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角度,若制造厂没有规 定,则应调节到从铅垂面向后倾斜 25角的位置。 5.1.4.3.11.3 后排座椅 如果可调,后排座椅或后排长条座椅应处于最后位置。 5.2 假人 5.2.1 前排座椅 5.2.1.1 按照附录 B的规定,在每个前排外侧座椅上,安放一个符合 Hybrid 1)技术要求且满足相应调整要求的假人。为记录必
16、要的数据以便确定性能指标,假人应配备满足附录 D技术要求的测量系统。 1) 符合美国第 50百分位成年男子主要尺寸的混合 型假人的技术要求和详细图纸,以及适用于本试验的调整规范,都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可向欧洲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咨询,其地址为: Palais des Nations, Geneva, Switzerland。 5.2.1.2 试验前后假人的调整应大致相同。 5.2.1.3 试验时,使用制造厂设置的约束系统。 5.2.2 后排座椅 5.2.2.1 如果可能的话,应按照附录 B 的规定,在驾驶员座椅之后的那个后排座椅上,安放一个符合 Hybrid 技术要求的假人,但假人不带测量设备或调
17、整装置。 5.2.2.2 如果后排两侧座椅装备了符合 GBl4166 的三点式安全带且其固定点符合 GBl4167,那么驾驶员之后的那个后排 座椅上不必安放假人。 5.3 车辆的驱动 5.3.1 车辆不得靠自身动力驱动。 5.3.2 在碰撞瞬间,车辆应不再承受任何附加转向或驱动装置的作用。 5.3.3 车辆到达壁障的路线在横向任一方向偏离理论轨迹均不得超过 15cm。 5.4 试验速度 在碰撞瞬间,车辆速度应为 50-2km/h。当然,如果试验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进行并且车辆满足要求,也认为试验合格。 5.5 对前排座椅假人的测量 5.5.1 为确定性能性能指标必需的所有测量,均应采用符合附录
18、D要求的测量系统。 5.5.2 不同的参数应通过具备下列 CFC(通道的频率等级)的独立数据通道来记录。 5.5.2.1 对假人头部的测量 重心处的加速度( a)由加速度的三维分量计算得出。加速度分量测量时,CFC 为 1000。 5.5.2.2 对假人胸部的测量 胸部变形测量时, CFC 为 180。 5.5.2.3 对假人股骨测量 轴向压缩力测量时, CFC 为 600。 5.6 在车辆上所进行的测量 车身减速度时间历程应以车辆驾驶员侧 B柱下端的纵向加速度传感器的读数为基础确定,采用符合附录 D要求且 CFC 为 180 的数据通道。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性 能指标的确定 A.1
19、 头部性能指标 (HPC) A.1.1 在试验过程中,如果头部与任何车辆部件不发生接触,则认为符合要求; A.1.2 如果发生头部与车辆部件接触,则应根据本标准 5.5.2.1 所测得的加速度( a,以 g为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 HPC 值: 式中: A.1.2.1 如果能 够确定头部起始接触时刻,那么 t1 和 t2 为两个时刻(以 s为单位),表示头部接触起点与记录结束两个时刻之间的某一段时间间隔,在该时间间隔内 HPC 值应为最大。 A.1.2.2 如果不能够确定头部起始接触时刻,那么 t1 和 t2为两个时刻(以 s为单位),表示记录开始与记录技术两个时刻之间的某一段时间间隔,在该时
20、间间隔内 HPC 值应为最大。 A.1.2.3 t2 t136ms 。 A.2 胸部性能指标( ThPC) 按照本标准 5.5.2.2 测量胸部变形的绝对值,表示胸部性能指标,以 mm 为单位。 A.3 大体性能指标( FPC) 按照本标准 5.5.2.3 测量轴向传递至假人每条大腿的压力,表示大腿性能指标,以 kN为单位。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 假人的布置和约束系统的调整 B.1 假人的布置 B.1.1 单人座椅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与座椅铅垂中间平面重合。 B.1.2 前排长条座椅 B.1.2.1 驾驶员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位于通过方向盘中心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铅垂平面上。若乘坐位置
21、由长条座椅形状来确定,则这样的座椅应视为单人座椅。 B.1.2.2 外侧乘客 假人的对称平面与驾驶员侧假人的对称平面应相对于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若乘坐位置由长条座椅形状来确定,则这样的座椅应视为单人座椅。 B.1.3 前排乘客 (不包括驾驶员 )长条座椅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与制造厂规定的乘坐位置的中间平面重合。 B.1.4 后排长条座椅 假人应放置在大体上相当于驾驶员假人对称面位置的纵向平面上。 B.2 假人的安放 B.2.1 头部 头部传感器安装平面应是水平的,偏离角度在 2.5 以内。为了在装备靠背不可调的直立座椅的车辆上使人头部水平,必须按下列顺序操作:首先在下述B.2.4.3.1 规
22、定的范围内调节 H 点位置,以使假人头 部传感器安装平面水平;若头部的传感器安装平面仍不水平,则在下述 B.2.4.3.2 规定的范围内调节假人的骨盆角度。若还未水平,则调节假人颈部支撑,调节量尽量小,使传感器安装平面与水平面的偏离在 2.5 内。 B.2.2 手臂 B.2.2.1 驾驶员侧假人的上臂应贴近躯干,其中心线应尽量接近铅垂平面。 B.2.2.2 乘客侧假人的上臂应与座椅靠背及躯干两侧相接触。 B.2.3 手 B.2.3.1 驾驶员侧假人的手掌应在方向盘轮缘水平中心线处和轮缘外侧相接触,拇指应放在方向盘轮缘上并用胶带轻轻粘贴,以便使假人的手 在受到不超过 22N且小于 9N的力向上推
23、动时,胶带松脱,手能离开方向盘轮缘。 B.2.3.2 乘客侧假人的手掌应和大腿的外侧相接触,小手指应接触到座垫。 B.2.4 躯干 B.2.4.1 在装有长条座椅的车辆上,驾驶员侧和乘客侧假人的上躯干都应靠着座椅靠背。驾驶员侧假人的对称面应铅垂并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且通过方向盘轮缘中心。乘客侧假人的对称面也应铅垂并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且距车辆纵向中心线的距离与驾驶员侧假人对称面距车辆纵向中心线的距离相等。 B.2.4.2 在装有单人座椅的车辆上,驾驶员侧和乘客侧假人 的上躯干都应靠着座椅靠背。驾驶员及乘客假人的对称面应铅垂且与单人座椅的纵向中心线重合。 B.2.4.3 下肢 B.2.4.3
24、.1 “H” 点 驾驶员侧及乘客侧假人的 H点应在一个规定点的铅垂方向和水平方向各为13mm 的范围内,该点位于按 SAEJ826(1995.7)规定的设备与程序确定的 H 点位置下方 6mm 处。但当 H点装置的小腿和大腿部分的长度分别调为 414mm 和 400mm来代替 SAEJ826 表 1中规定的第 50 百分位人体值的这种情况除外。 B.2.4.3.2 骨盆角度 用插入假人 “H” 点测量孔中的 骨盆角度量规 (见图 B.1)测定,与量规 76mm平面上的水平面所成的夹角应为 22.52.5 。 图 B.1 B.2.5 腿 通过调整假人双脚,使驾驶员侧及乘客侧假人的大腿尽可能靠着座
25、垫。双腿膝部 U形凸缘外表面之间的初始距离为 270mm10mm ,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驾驶员侧假人 的左腿及乘客侧假人的双腿应分别处在纵向铅垂平面内。为更进一步接近实际情况,驾驶员侧假人的右腿应处于铅垂平面内。 对不同的乘员舱形状,允许为适应按 B.2.6 放置双脚而对假人腿部位置作最后的调整。 B.2.6 脚 B.2.6.1 驾驶员侧假人的右脚应放在未踩下的加速踏板上,处于地板表面上的脚跟最后点应在踏板平面内。若脚不能放在加速踏板上,则应垂直于小腿放在适当位置,且沿踏板中心线方向尽量靠前,脚跟最后点搁在地板表面上。左脚脚跟应尽量靠前放置,并搁在地板上。左脚应尽可能放在踏脚板上。左脚的纵向
26、中心线应尽可能和 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 B.2.6.2 乘客侧假人双脚脚跟应尽量靠前放置,并应搁在地板上。双脚应尽可能放在踏脚板上。两脚的纵向中心线应尽可能与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 B.2.7 在碰撞过程中,车上安装的测量仪器不应影响假人的运动。 B.2.8 试验前,测量仪器系统的温度应稳定,并尽可能保持在 19 22 范围内。 B.3 约束系统的调整 按 B.2.1 至 B.2.6 有关要求,在指定乘坐座椅上放置假人,把安全带束缚在假人身上并扣上带扣。消除腰带的全部松弛量。从卷收器中拉出肩带织带,再使之卷回,重复操作四次。给腰带 施加 9N 18N 拉力。若安全带系统带有一个预紧装置,则按制造
27、厂在车辆用户手册中为正常使用而推荐的方式,给肩带以最大松弛量。若安全带系统不带拉紧 -放松装置,允许肩带多余的织带借助卷收器的卷收力自动卷回。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 乘坐位置 H 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 C.1 目的 本附录所述程序用于确定汽车中一个或几个乘坐位置的 H点和实际靠背角,以及检验测量数据与车辆制造厂给定的设计技术要求之间的关系。 2) C.2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附录。 C.2.1 基准数据 reference data 指某一乘坐位置的下列一个或几个特征: C.2.1.1 H点和 R点以及它们的关系, C.2.1.2 实际靠背角和设计靠背角以及它们的关系。 C.
28、2.2 三维 H点装置 (3-DH 装置 )three-dimensional H point machine 指用于确定 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装置。对该装置的描述见本附录附件 1。 C.2.3 H点 H point 指按下面 C.4 的规定安放在车辆座椅中的 3-DH 装置的躯干与大腿的铰接中心。 H点位于它装置两侧 H点标记钮中心线的中点上。在理论上 H点与 R点一致 (允差见下面巴 3.2.2)。一旦按 C.4 规定的程序确定,即认为 H点相对座椅垫结构是固定的,且随座椅的调节而移动。 C.2.4 R点或乘坐基准点 R point or seating reference point 指由
29、车辆制造厂为每一乘坐位置规定的设计点,相对于三维坐标系来确定。 C.2.5 躯干线 torso-line 指 3-DH 装置的探测杆处于最后位置时探测杆的中心线。 C.2.6 实际靠背角 actual torso angle 指过 H点的铅垂线与躯干线之间的夹角,用 3-DH 装置的背部角量角器测量。理论上实际靠背角与设计靠背角相一致 (允差见下面 C.3.2.2)。 C.2.7 设计靠背角 design torso angle 指过 R点的铅垂线与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座椅靠背设计位置所对应的躯干线之间的夹角。 C.2.8 乘员中心面 (C/LO) centreplane of occupant
30、2)在任一非前排座椅的乘坐位置,若 H点不能用 三维 H 点装置 或程序确定,只要检测机构认可,可采用制造厂标明的R点作为基准。 指放置在每一指定乘坐位置上的 3-D H 装置的中心面,用 H点在 Y轴上的坐标表示。对于单人座椅,座椅中心面即为乘员中心面;对于其他座椅,乘员中心面由制造厂规定。 C.2.9 三维坐标系 three-dimensional reference system 指本附录附件 2描述的系统。 C.2.10 基准标记 fiducial marks 由制造厂在车身上确定的点 (孔、面、标记或压痕 )。 C.2.11 车辆测量位置 vehicle measuring atti
31、tude 指由基准标记在三维坐标系 中的坐标所确定的车辆位置。 C.3 要求 C.3.1 数据的提供 为表明符合本标准规定,对要求提供基准数据的每一乘坐位置,应按本附录附件 3规定的格式提供下述全部或适当选择的数据。 C.3.1.1 R点在三维坐标系中的坐标; C.3.1.2 设计靠背角; C.3.1.3 将座椅调节到(如果可调的话)本附录 C.4.3 规定的测量位置而需要的全部数据。 C.3.2 测量数据与设计要求之间的关系 C.3.2.1 通过本附录 C.4 的程序所获得的 H点坐标和实际靠背角值应分别同制造厂给出的 R点坐标和设计靠背 角值进行比较。 C.3.2.2 如果由坐标确定的 H
32、点位于水平与铅垂方向边长均为 50mm 且对角线交于 R点的正方形内,并且实际靠背角偏离设计靠背角小于 5 ,对于上述乘坐位置,应认为 “R” 点与 “H” 点相对位置以及设计靠背角与实际靠背角相对关系满足要求。 C.3.2.3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应该采用该 R点和设计靠背角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C.3.2.4 如果 H点或实际靠背角不符合上述 C.3.2.2 的要求,则再重新确定两次(共三次)。如果这两次的结果符合要求,则上述 C.3.2.3 规定的条件适用。 C.3.2.5 如果上述 C.3.2.4 所描述的三次操作中至少有两次的结果不符合C.3.2.3 的要求,或由于车辆制造厂未提供
33、有关 R点位置或设计靠背角的数据,而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则应取三次测量点的形心或三次测量角的平均值用于本标准涉及 R点或设计靠背角的所有场合。 C.4 H点和实际靠背角确定程序 C.4.1 按制造厂的要求,车辆应在 2010 条件下进行预处理,以确保座椅材料达到室温。如果被检测的座椅从未有人坐过,则应让 70kg 和 80kg 的人或装置在座椅上试坐两次,每次 1min,使座垫和靠背产生应有 的变形。如果制造厂有要求,在安放 3D H 装置前,所有座椅总成应保持空载至少 30 min。 C.4.2 车辆应处于上述 C.2.1l 所定义的测重姿态。 C.4.3 首先应将座椅调节到 (如果可调的话
34、)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最后正常驾驶或乘坐位置,仅考虑座椅的纵向调节,不包括用于正常驾驶或乘坐位置以外目的的座椅行程。若存在其他座椅调节方式 (如垂直、角度、座椅靠背等 ),应将它们调至车辆制造厂规定的位置。对于悬挂式座椅,则应将竖向位置刚性地固定在制造厂规定的正常驾驶位置。 C.4.4 3-DH 装置接触的乘坐位置区应铺一块尺寸 足够、质地合适的细棉布,如可用 18.9 根纱 /cm2且密度为 0.228kg/m2的素棉布或者具有相同特性的针织布或无纺布。如果在车外进行座椅试验,放置座椅的地板应与车辆内放座椅的地板有相同的基本特性。 3) C.4.5 放置 3-DH 装置的座板和背板总成,使乘员中
35、心面 (C/LO)与 3-DH 装置中心面重合。如果 3-DH装置放得太靠外,以致处于座椅的边缘而使 3-DH不能水平时,应制造厂的要求,可以将 3-DH 装置相对 C/LO 向内移动。 C.4.6 把脚和小腿总成安装到底板总成上,可单独地装,也可以利用 T形杆和小腿总成装 。通过两 H点标记钮的直线应平行于地面并垂直于座椅的纵向中心面。 C.4.7 调整 3-DH 装置双脚和腿的位置如下。 C.4.7.1 指定的乘坐位置:驾驶员和前排外侧乘客。 C.4.7.1.1 向前移动双脚和腿总成,使双脚自然放在地板上,必要时放在各操纵踏板之间。如果可能的话,使左、右脚至 3-DH 装置中心面的距离大致
36、相等。必要时重新调整座板或向后调整。 腿和脚总成,使检验 3-DH 装置横向定位的水准仪水平。通过两 H点标记钮的直线应与座椅纵向中心面保持垂直。 C.4.7.1.2 如果左腿与右腿不能保持平 行,并且左脚不能落地,则应移动左脚使之落地。通过两标记钮的直线仍应保持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 C.4.7.2 指定的乘坐位置:后排外侧。 对于后排座椅或辅助座椅,双腿位置按制造厂的规定调整。如果两脚落在地板上高度不同的部位上,应以先与前排座椅接触的脚作为基准来放置另一只脚,使该装置座板上的横向水平仪指示水平。 C.4.7.3 其他指定的乘坐位置 应遵循上述 C.4.7.1 规定的一般程序,但脚的放置应按
37、车辆制造厂的规定进行。 C.4.8 装上小腿和大腿重块并调平 3-D H 装置。 C.4.9 将背板前倾 到前限位块,用 T形杆将 3-DH 装置瓣离座椅靠背,然后再用下列方法之一,将 3-DH 装置重新放到座椅上。 C.4.9.1 如果 3-DH 装置有向后滑动的趋势,使用下列程序:允许 3-DH 装置向后滑动,直到不需要在 T 形杆上施加水平向前的保持力为止(即下到背板接触到靠背为止)。必要时,重新放置小腿。 C.4.9.2 如果 3-DH 装置我向后滑动的趋势,则使用下列程序:在 T形杆上施加一水平向后的力使 3-DH 装置向后滑动,直到座板接触到座椅靠背为止(见本附录附件 1图 C.2
38、)。 C.4.10 在臂部角度量角器和 T 形杆外壳相交处 ,对 3-DH 装置的背板和座板总成施加 100N10N 的力。力的施加方向应沿一条通过上述交点到大腿杆外壳上面的直线(见本附录附件 1 图 C.2)。然后将背板小心地放回靠背上。在下述操作步骤中要处处小心,以防止 3-DH 装置向前滑动。 C.4.11 装上左右臀部重块,然后交替加上八块躯干重块,保持 3-DH 装置水平。 C.4.12 将背板前倾以消除对座椅靠背的张力。在 10 角(自铅垂中心面向两侧各 5 )的范围内,左右摇动 3-DH 装置三个来回,以消除 3-DH装置与座椅之间聚集的摩擦。 在摇动过程中, 3-DH装置的 T
39、 形 杆可能离开规定的水平和垂直基准位置,所以,在摇动期间必须对 T 形杆施加适当的侧向力。在握住 T形杆摆动 3-DH 装置时,应小心谨慎,以避免在垂直或前后方向施加意外的力。 进行上述操作时, 3-DH 装置的双脚不应受任何约束。如果双脚变动位置,可暂时不必调整。 将背板放回座椅靠背上,检查两个水准仪是否水平。在摇动 3-DH 装置的过程中,如果双脚移动了位置,必须重新调整如下: 将左、右两脚轮流抬离地板到最小的必要高度,直至两脚不再产生附加的牵动。在抬脚的过程中,两脚要能自由转动,不施加任何向前或侧向的载荷。当 每只脚放回到放下位置时,装置踵部应触及为之设计的支承结构上。 3) 倾斜角、
40、与座椅安装架的高度差、表面质地等。 检查横向水准仪是否水平,如果必要,在背板顶部施加一侧向力使 3-DH 装置座板在座椅上保持水平。 C.4.13 拉住 T 形杆,使 3-DH装置在座垫上不能向前滑移,继续操作如下: a) 将背板放回到座椅靠背上, b) 大约在 3-DH 装置躯干重块中心高度处,对靠背角杆 (头部空间探测杆 )交替施加和撤去不大于 25N 的向后水平力,直至力撤去后臀部角量角器指示达到稳定位置为止。此时应确保无外来向下或 横向力加在 3-DH 装置上。如果 3-DH装置需要再次调平,则应向前转动背板,并重复 C.4.12 起所述之步骤。 C.4.14 测量 C.4.14.1
41、在三维坐标系内测量 H点坐标。 C.4.14.2 当探测杆处于最后位置时,在 3-DH装置的背部角量角器上读出实际靠背角的值。 C.4.15 如果需要重新安装 3-DH 装置,则在重新操作前,座椅总成应保持至少30rain 的空载状态。 C.4.16 如果认为同一排座椅是一样的 (如长条座椅、相同座椅等 ),每排只需确定一个 H点和一个实际靠背角。将本附录附件 1所描述的 3-DH装置安放在该排有代表性的位置上,该位置应是: C.4.16.1 对于第一排:驾驶员座椅。 C.4.16.2 对于其他排:某一外侧座椅。 附录 C-附件 1 三维 “H” 点装置描述 4) (3-DH 装置 ) 1 背
42、板和座板 背板和座板用增强塑料和金属制成,它们模拟人体的躯干和大腿,两者机械地铰接于 H点处。一个量角器固定在铰接于 H点的探测杆上,用于测量实际靠背角。固定在座板上的可调节大腿杆确定大腿中心线,并作为臀部角量角器的基准线。 2 躯干和小腿部件 小腿杆件在连接膝部的 T形杆处与座板总成相连,该 T形杆是可调大腿杆的横向延伸。在小腿杆上装有量角器,以便测量膝部角。鞋和脚总成上刻有度数,用来测量脚部角。两个水平仪确定装置的空间位置,躯干各重块放在对应部位重心处,用以提供 76kg 男子对座椅相同的压力。应检查 3-DH 装置的所有关节是否活动自如无明显的摩擦阻力。 4) 有关 3-DH 装置结构的
43、详细资料可向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 (SAE)索取。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Pennsylvania 15096, U.S.A。本装置符合 ISO 6549-1980 标准中的说明。 图 C.1 3-DH 装置构件名称 单位为毫米 图 C.2 3-DH装置构件尺寸和负荷分布 附录 C-附件 2 三维坐标系 1 三维坐标系用车辆制造厂设立的三个正交平面来定义 (见图 C.3)。 5) 5) 本基准系符合 ISO 4130-1978 标准规定。 2 车辆测量姿态由车辆在支承面上的放置位置确定,放置车辆时使基准标记的坐标与制造厂给定的值一致。 3 确定
44、R点和 H点相对于车辆制造厂给定的基准标记的坐标。 图 C.3 三维坐标系 附录 C-附件 3 有关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 1 基准数据代码 按顺序列出每一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乘坐位置用两位代码表示。第一位是指明从前向后计数座椅排数的阿拉伯数字。第二位是指明该乘坐位置在某一排内位置的大写字母。当沿车辆向前行驶方向观察时,用下列字母表示: L:左侧 C:中间 R:右侧 2 车辆测量姿态的描述 2.1 各基准标记的坐标 X Y Z 3 基准数据表 3.1 乘坐位置 : 3.1.1 R点坐标 X Y Z 3.1.2 设计靠背者 3.1.3 座椅调节技术要求: 6) 水平 铅垂 角度 靠背角 注:其余乘坐
45、位置基准数据可列于本附件 3.2、 3.3 等。 6) 划去不适用者。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 测试技术:仪器 D.1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1.1 数据通道 data channel 数据通道包括从传感器 (或以某种特定方式结合在一起输出信号的复合传感器 )到数据分析仪器 (可以分析数据的频 率成分和幅值成分 )的所有设备。 D.1.2 传感器 transducer 数据通道的第一环节,用来将被测的物理量转换成为其他的量 (如电压 ),以便接后处理设备。 D.1.3 通道的幅值等级 channel amplitude class CAC 满足本附录规定的某些幅值特性的数
46、据通道的表示方法。 CAC 值在数值上等于测量范围的上限。 D.1.4 特征频率 characteristic frequencies FH, FL, FN 这些频率的定义如图 D.1 所示。 D.1.5 通道的频率等级 channels frequency class CFC 通道的频率等级由某一数值表示,该值表明通道的频率响应位于图 D.1 规定的限值内。 CFC 值在数值上等于 FH(HZ)值。 D.1.6 灵敏度系数 sensitivity coefficient 在通道的频率等级内,采用最小二乘法对标定值拟合,所得直线的斜率即为灵敏度系数。 D.1.7 数据通道的标定系数 calib
47、ration factor of a data channel 在对数坐标上,位于 FL与 FH/2.5 之间,用等间隔频率点的灵敏度系数的平均值表示。 D.1.8 线性误差 linearity error 标定值与 D.1.6 定义的直线上对应读数之间的最大差值同通道幅值等级的比,用百分数表示。 D.1.9 横向灵敏度 cross sensitivity 当一个激励施加于与测量轴线垂直的传感器上时的输出信号与输入信号的比值。该值表示为主测量轴横向灵敏度,以百分数表示。 D.1.10 相位滞后时间 phase delay time 数据通道的相位滞后时间等于某正弦信号的相位滞后 用 rad(弧度 )表示 除以该信号的角频率 用 rad/s(弧度 /秒 )表示 。 D.1.11 环境 environment 在给定的时刻,数据通道所处的外部条件与受到的影响的总称。 D.2 性能要求 D.2.1 线性误差 CFC 中任何频率下数据通道的线性误差的绝对值,在整个测量范围内,应等于或小于 CAC 值的 2.5%。 D.2.2 幅值对频率的关系 数据通道的频率响应应位于图 D.1 给定的限定曲线内。 0 dB 线由标定系数确定。 D.2.3 相位滞后时间 数据通道的输入与输出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