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条文外,第一部分的这一章适用。第一段改换为:本标准适用于以直径不大于400mm的锯片锯割有色金属如铝以及木材和类似材料的可移式斜切割机(定义见2.101)。兼有圆锯和斜切割机功能的工具,不包含在本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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