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部分适用于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中作控制、信号、联锁等用途的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频率不超过100OHz或直流600V的控制电路电器。对于工作电压小于交流或直流100V者,见4.3.1.1注2。本部分适用于下列规定型式的控制电路电器:人力操作控制开关,例如:按钮,旋转开关,脚踏开关等;电磁操作控制开关,具有延时或瞬时动作,例如:接触器式继电器;指示开关,例如:压力开关,温敏开关(热敏开关),程控器等。位置开关,例如:由机器或机械的部件操作的控制开关;有关的控制电路电器,例如:指示灯等。本部分也适用于与其他电器(其主电路符合其他标准)相联的规定型式的开
2、关元件,如:开关电器(例如:接触器,断路器等)的辅助触头,该触头并不仅仅用于电器的线圈;外壳门上的联锁触头;旋转开关的控制电路触头;过载继电器的控制电路触头;接触器式继电器除符合本部分规定的使用类别外,还应符合GB 14048.4-2003的有关要求及试验。本部分不包括GB/T 14598及IEC 60255涉及的继电器或家用及类似用途的自动电气控制器件。指示灯、按钮等的颜色要求见GB/T 4025-2003,也可见国际照明委员会(CIE)2号出版物。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a)控制电路电器的特性;b)有关下列内容的电气和机械要求;1)需执行的各种工作制;2)额定性能和标志的含义;3)验证额定性能的试验。控制电路电器应满足以下有关功能要求:1)环境条件,包括封闭式装置的环境条件;2)介电性能;3)接线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