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以躁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躁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订,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急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