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40.50 Z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352.52013代替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五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 CHINA 5)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17 发布 2018-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I 目 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2、和定义 . 2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 4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 5 6 型式核准扩展 . 10 7 生产一致性 . 13 8 在用符合性 . 15 9 标准的实施 . 1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 1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 29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I 型试验) . 33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试验或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II 型试验) . 8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III 型试验) . 83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I
3、V 型试验) . 85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V 型试验) . 97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 CO 和 THC 排放试验( VI 型试验) . 108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 OBD)系统 . 112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 126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燃用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然气( NG)汽车的特殊要求 . 131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核准 . 133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 140 附 录 N (规
4、范性附录) 在用符合性 . 146 附 录 O (规范性附录) 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 . 157 附 录 P (规范性附录) 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 16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 EC) 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 5 和欧 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法规和(EC) No
5、 692/2008 法规对( EC) 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 5 和欧 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订的法规 、以及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 ECE R83-06( 2011)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 GB 18352.3-2005 的要求; 对原 II 型试验和烟度试验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对获取汽车车载诊断( OB
6、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采用;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未包含灵活燃料汽车、生物柴油汽车等的试验要求; 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与第四阶段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准质量不超过 2610kg 的汽车,明确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提高了 I 型试验排放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质量测量方法并增加了粒子数量测量要求; 将点燃式汽车的双怠速试验和压燃式汽车的
7、自由加速烟度试验归为 II 型试验; 提高了 V 型试验的耐久性里程要求,增加了标准道路循环以及点燃式发动机的台架老化试验方法;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对车载诊断( OBD)系统的监测项目、极限值、两用燃料车的车载诊断技术等要求进行了修订; 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 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修订了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车载诊断( OBD)系统、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增加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
8、增加了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P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5 月 27 日批准。 III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阶段) ( GB 18352.3-2005) ; 在 2023年 1月
9、1日之前, 第三、 四阶段轻型汽车的 “在用符合性检查” 仍执行 GB 18352.3-2005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 OBD)系统(简称: 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
10、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然气( 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 2610kg的 M1、 M2和 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
11、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 2840kg的M1、 M2、 N1和 N2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 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 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GB 18285 车用压燃式、气
12、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中国、阶段)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75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 HJ/T 39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J 5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SO 2575-1982 道路车辆 控制指示器和信号用符号( Road vehicles Symbols for controls, indicators a
13、nd tell-tales) ISO 8422-1991 属性检查的连续抽样计划( Sequential sampling plans for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2 ISO 9141-2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 第 2 部分: 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 ( Road vehicles - Diagnostic systems - Part 2: CARB requirements for interchange of digital information) ISO 14230-4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关键词协议 2000 第 4 部分: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14、( Road vehicles - Diagnostic systems - Keyword Protocol 2000 - Part 4: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related systems) ISO 15031-3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3部分: 诊断连结器和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3: Diagn
15、ostic connector and related electrical circuits, specification and use) ISO 15031-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4 部分:外部试验装置(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4: External test equipment) ISO 15031-5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
16、间的通讯 第 5部分: 排放有关的诊断服务(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5: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 services) ISO 15031-6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6 部分:诊断故障代码的定义(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
17、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6: Diagnostic trouble code definitions) ISO 15031-7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7 部分:数据链可靠性(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7: Data link security) ISO 15765-4 道路车辆 对控制器区域网( CAN
18、)的诊断 第 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Road vehicles Diagnostics on Controller Area Network ( CAN) Part 4: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s-related systems) EN 1822 高效空气过滤器( High efficiency air filters( EPA, HEPA and ULPA) ) SAE J1850 B 级数据通讯网接口( Class B data communications network interface) SAE J2186 电气 /电子( E/E)数据链路安全
19、( E/E data link security)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 M2类和 N1类汽车。 3.2 M1、 M2、 N1和 N2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1、 M2、 N1and N2按 GB/T 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
20、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的载货汽车。 3.3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kg的 M1类汽车。 3.4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I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汽车。 3 3.5 汽车型式(车型) vehicle type 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 )C.5.2.1 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2 )附录A 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 3.6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ybrid elect
21、ric vehicle (HEV )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 能量储存装置。 3.7 两用燃料车 bi-fuel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3.8 单一气体燃料车 mono-fuel gas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3.9 基准质量 reference mass( RM) 汽车的“ 整备质量” 加上100kg。 3.10
22、 最大总质量 maximum mass 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11 当量惯量 equivalent inertia( I) 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 3.12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 )、氮氧化物( NOX)和碳氢化合物(THC 和NMHC )。 氮氧化物(NO X)以二氧化氮(NO 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THC 和NMHC )假定碳氢比如下: (a ) 汽油:C1H1 85(b ) 柴油:C1H1 86(c ) 液化石油气(LPG ):C1H2 525(d ) 天然
23、气(NG):CH43.13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PM) 按附件CE 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325K (52) 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排气成分。 3.14 粒子数量 particle numbers( PN) 按附件CF 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去除了挥发性物质的稀释排气中,所有粒径超过0.023 m的粒子总数。 3.15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s 汽车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3.16 蒸发污染物 evaporative emissions 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1
24、)热浸损失:在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 1H2 20当量表示。 (2 )燃油箱呼吸损失(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 1H2 33当量表示。 3.17 曲轴箱 crankcase 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 3.18 冷起动装置 cold start device 临时加浓空气/ 燃料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3.19 辅助起动装置 starting aid 4 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 /燃料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等。 3.
25、20 发动机排量 engine capacity 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标称气缸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标称气缸容积的两倍。 3.21 污染控制装置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 汽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 3.22 车载诊断(OBD)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 OBD)系统,简称 OBD系统。它应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23 获取信息 access to information 为了检查、诊断、维护或修理车辆时,能够获得
26、所有的汽车 OBD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 3.24 故障指示器 malfunction indicator( MI) 可见或可听到的指示器, 在任何与 OBD 系统相连接且与排放相关的零部件或 OBD 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它能清楚地通知汽车司机。 3.25 失火 misfire 由于没有点火、燃料过稀、压缩压力不够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点燃式发动机气缸内没有形成燃烧。 3.26 失效装置 defeat device 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的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档位、温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
27、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 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 (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 ( 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 ( 3)在型或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装置。 3.27 正确的维护和使用 properly maintained and used 作为一辆试验车,它满足了 NA.2中样车选择准则的要求。 3.28 反应剂 reagent 根据排放控制系统的需要提供给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某种制品,它储存在车上但不作为燃料使用。 3.29 周期性再生系统 periodically regenerating system 在不超过 400
28、0km的正常车辆运行期间需要一个周期性再生过程的催化转化器、 颗粒捕集器或其他污染控制装置。 对于周期性再生系统,再生阶段的排放可以超标。如果污染控制装置在预处理期间发生至少一次再生后,在 I 型试验中又发生至少一次再生,则该再生系统应认为是连续可再生系统而不适用于附录 P 规定的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试验程序。 如果制造厂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再生阶段中的排放低于 5.1.3.4 的限值,则在制造厂的要求下,经检测机构同意,该再生系统可不采用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试验程序。 3.30 燃料 fuel 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 汽油 LPG(液化石油气) NG(天然气) 汽油和 LPG 汽
29、油和 NG 柴油 其中,液体燃料指汽油或柴油,气体燃料指 LPG或 NG。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5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应申请以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的批准。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应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一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 OBD系统等方面。 4.1.2 按本标准附录 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按本标准附录 M的要求提交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 4.1.2.1 与 OBD系统有关的申请,制造厂还应提交如下附加资料: ( 1)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在附录 C
30、所述的型试验中,将造成污染物排放超出 I.3.3.2表 I.1中极限值时的失火百分率,以及将导致排气催化转化器过热、永久损坏时的失火百分率。 ( 2)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 OBD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关部件的清单。 ( 3) OBD系统故障指示器( MI)的描述。 ( 4)一份声明,表明在合理可预测的行驶工况下, OBD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 IUPR)符合 IA.7的要求。 ( 5)一份计划书详细描述所采用的技术准则和判定方法:对于每项监测,其分子计数器和分母计数器的增加应符合 IA.7.2和 IA.7.3的要求;其分子计数器、分母计数器和一般分母计数器的工作中
31、断应符合IA.7.7的要求。 ( 6)制造厂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 ( 7)适用时,附件 IB所述汽车系族的细节。 ( 8)适用时,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 4.1.2.2 为了进行 I.3所述的试验,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样车,此汽车代表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 OBD系统的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测机构确定所提交的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 IB所述车型或汽车系族,则应提交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辆汽车,以进行 I.3所述的试验。 4.1.3 适用时,应提交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以进行型式核准扩展申请并确定排放劣
32、化系数。 4.1.4 为进行第 5章所述试验,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汽车,进行 IV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进行 V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 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若申请型式核准的车型满足了第 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则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将予以批准并颁发核准证书,型式核准证书格式见附录 B。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一般要求 5.1.1 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1.2 制造厂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
33、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应符合其设计的原始要求。 所有汽车应装备 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并记录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如果满足了 5.3(型式核准)、第 7章(生产一致性)和第 8章(在用符合性)的规定,则认为满足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禁止使用失效装置。 在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未经型式核准机构批准,不得对制造厂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汽车装备的 OBD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改造。 6 5.1.3 应采取下列措施之
34、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和燃油溢出。 (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 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 ( 3)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5.1.4 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 5.1.4.1 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汽车,应能防止改动,除非得到了制造厂的授权。如果为了诊断、维护、检查、更新或修理汽车需要改动,应经制造厂授权,并详细记入在用符合性材料中,提交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可重编程序的电控单元代码或运行参数,应能防止非法改动,并提供一
35、定级别的保护措施,保护级别至少相当于 1998年 10月版的 ISO 15031-7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 7部分:数据链可靠性”( 1996年 10月版的 SAE J2186)的规定。任何可插拔的用于存储标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存储的数据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仅对直接与排放标定相关或与车辆防盗相关的功能要求满足该保护要求 。 5.1.4.2 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 5.1
36、.4.3 对于装在压燃式发动机上的机械式燃料喷射泵,制造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汽车使用过程中,其最大供油量的设定被非法改动。 5.1.4.4 对那些可能不需防护的汽车,制造厂可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申请豁免这些要求中的一项。型式核准主管部门考虑此豁免的准则将包括但不限于:性能芯片目前是否能供应、汽车高性能的能力和汽车计划销售量。 5.1.4.5 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厂,应防止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厂应采取强有力的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例如要求远程电子登录由制造商维护的电脑系统。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将批准具有足够的防非法改动能力的方法。 5.2
37、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核准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 1。 对于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相关试验按 GB/T 19755的规定进行。 表 1 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包括 HEV) 型式核准试验类型 汽油车 两用燃料车 单一气体燃料车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包括 HEV) 型 -气态污染物 型 -颗粒物质量1型 -粒子数量 II型 -双怠速 II型 -自由加速烟度 型 型2型3型 OBD系统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进行(只试验汽油) 不进行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不进行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
38、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3进行 注: 1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颗粒物质量测量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汽车。 2 IV 型试验前,还应按 5.3.4.2 的要求对炭罐进行检测。 3 V 型试验前,还应按 5.3.5.1.1 的要求对催化转化器进行检测。 3 应提交 5.3.6.5要求的相关资料信息。 表中: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II 型试验: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测定双怠速的 CO、 THC 和高怠速的
39、 值(过量空气系数) ; 7 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测定自由加速烟度 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型试验:指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 CO 和 THC 排放试验 5.3 试验描述和要求 5.3.1 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5.3.1.1 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1.2 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 按附录 C规定的运转循环、 排气取样和分析方法、颗粒物取样和称量方法进行试验。图 1描述了型式核准型试验的流程。 5.3.1.2.1 试验共持续 19min40s,由两部分( 1部和 2
40、部)组成,应不间断地完成。经制造厂同意,可以在 1部结束和 2部开始之间加入不超过 20s的不取样时段,以便调整试验设备。 5.3.1.2.2 试验 1部由 4个城区循环组成。每个城区循环包含 15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5.3.1.2.3 试验 2部由 1个城郊循环组成。该城郊循环包含 13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5.3.1.2.4 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袋中,在运转循环结束后进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 5.3.1.3 记录表 2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结果以及 CO2排放结果。 5.3.1.4 试验应重复三次。每一项试验结果应采用 5.3.5确定的相应劣化系数进行校正,对于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试验结果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