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565-2012 道理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送审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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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200X-XX-XX实施 华 国国标中人民共和 家 准 GB 18565-2012 代替GB 18565-2001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Composite performance requirement and detecting methods for road transport vehicles (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XXXX-XX-XX发布 I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 则 2 5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3 6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 6

2、 7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检验 14 8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检验 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准入条件的符合性检验 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技术状况检验记录单 2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3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8565-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2001年版的封面); 全文结构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引言”(

3、见“引言”部分); 修改了“范围”的陈述,在适用性说明中增加了城市出租车、O3、O4类挂车和列车(见第 1 章,2001年版的第1章); 将原标准“引用标准”、“ 定义”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还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见第2章、第3章,2001年版的第2章、第3章); 增加和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1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等术语及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总则”(见第4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结构要求”、“装备要求”、“动力性”、“ 经 济 性 ”、“制动性 ”、“客车内

4、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导线(线束)的抗延燃性和环境适应性”等条款(见第5章); 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非定量化要求和定量化要求在“外观技术状况”和“性能要求”中分别提出(见6.1、6.2); 增加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唯一性认定”、“部件总成”认证、“整车故障诊断”等要求和检验方法(见6.1.1、6.1.12、6.2),并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起动性能”、“气缸压缩压力”、“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等要求,(2001年版的4.1); 增加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制动系的要求(见6.1.3.1); 删除了驻车制动的原则性要求(见2001年版的6.5、6.

5、6); 将“踏板力”、“驻车制动操纵力”移入制动性能检验的“试验条件”,删除了“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等要求(见8.5.3.3,2001年版的6.3、6.5); 删除了“转向操纵性”中“转向轻便性”、“ 车轮 定 位值”、“ 最小转弯直径”、“转向轮最大转向角”等条款(见2001年版的7.2、7.4、7.5、7.7),其它要求经修改后分别移入“外观技术状况”和“性能要求”中(见6.1.4、6.3.7,2001年版的7.1、7.3、7.4、7.6、7.87.11); 将“行驶系”、“悬架特性”等要求分别移入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外观技术状况”和III “性能要求”(见6.1.5、6

6、.3.9,2001年版的11.9、7.6); 增加了对悬架和气体弹簧的要求(见6.1.5.14); 修改了轮胎要求的文字表述(见6.1.5.6、6.1.5.7),2001年版的11.9.1.1、11.9.1.2); 删除了“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11.9.1.9); 将“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有关前照灯的要求移入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性能要求”,并修改了限值(见6.3.5,2001年版的8.1、8.2); 将照明、信号装置和标识的配备要求修改为技术状况要求(见 6.1.7,2001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汽 车和挂

7、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 转向信号灯闪光频率”等条款(2001年版的8.4、8.5、8.9、8.11、8.12、8.14、8.15等); 修改了在用车辆电气线路及导线的要求(见6.1.8.1,2001年版的8.21); 修改并明确了车身两侧对称部位高度差的概念(见6.1.9.2 b),2001年版的11.1.1); 删除了“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安全 出 口 ” 的 结构尺寸以及卧铺客车卧铺布置、通道宽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度、挡泥板等要求(2001年版的11.8.1、11.8

8、.9、11.8.1211.8.15等); 修改了安全带配备要求(见6.1.11.2);将“保险杠”、“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 全 架 ”等配备要求修改为技术状况要求(见 6.1.11.36.1.11.5,6.1.11.8,2001年版的11.11.811.11.11);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要求,增加了完好性要求(见6.1.11.11 b),2001年版的11.12.111.12.8); 修改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和检验方法(见6.3.2、8.5.2, 2001年版的第5章、12.2); 修改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制动效能的部分指标(见6.3.3, 2001年版

9、的6.1.3); 增加了汽车列车制动性能、“制动气压建立时间”、“连续制动能力”、“真空辅助系统密封性”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见6.3.3.1 c)d)、5.2.3.45.2.3.5、5.2.3.6 b)、8.5.3); 修改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限值要求和检验方法;增加了点燃式发动机采用简易工况法和压燃式发动机采用加载减速法的要求(见6.3.4、8.5.4,2001年版的9.1、12.7); 删除了“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汽车定置噪声”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9.1.3、9.2.1); 增加了双转向桥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要求(见6.3.7.1);

10、 增加了“整车车轮阻滞力”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删除了“车轮阻滞力”要求(见6.3.8、8.5.8,2001年版的6.13.1.5); 删除了采用平板式制动台评价悬架特性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7.6.2); 删除了“左、右轴距差”、“ 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 车辆后悬”、“ 车辆质量参数”、“滑行性能”、“润滑检查”、“车 身 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等要求(见2001年版的11.1.1、IV 11.2.1、11.2.2、11.3、11.5、11.7、11.8.2); 在检验方法中,增加了仪器设备和被检车辆的要求(见8.1、8.2); 增加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检验的设备要求、试验条件、检验方法

11、和计算方法(见8.5.3); 增加了“尺寸参数”、“整备质量”、“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远光光束和近光光束照射位置”、“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操纵性”、“悬架特性”的检验方法(见8.3.1.3、8.5.5、8.5.6、8.5.7、8.5.9); 增加了“喇叭声级”的检验方法和结果修正方法(见8.5.10); 增加了“转向机构间隙和损伤”、“轮胎磨损量”和“车身高度差”的检查和检验方法(见8.3.2);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准入条件的符合性检验”和规范性附录“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技术状况检验记录单”及“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的实施

12、过渡期要求:第5章规定的内容自标准发布之日起个月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8565-2001。 V 引 言 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以下简称“GB 18565-2001”)是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性能保持的重要技术法规和主要技术依据。 该标准自实施以来,在提高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

13、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综合预防、构建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得到了政府和行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安全、节能、环保”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车辆技术状况的保障作用日显突出。与此同时,GB 185652001 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许多标准使用者对此提出了善意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因此,有必要适时地对GB185652001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GB 18565所规定的内容既是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要求,也是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符合的基本技术条件。本 次 修 订更加注重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特点,并与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

14、策、法规以及新技术紧密结合,对标准结构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适当地对部分技术条款进行了必要的增减,修改、完善并细化了检验方法,增强了与其它相关标准的关联性、协调性和统一性,提高了标准的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这都将有利于标准的贯彻和执行。 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送审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总则、结构要求、装备要求和性能要求以及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外观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M类客车(含城市出租车)、N类货车、O3、O4类挂车和列车以及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同类在用车辆。 1830739608 2

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8276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2

16、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T 18566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 GB/T 18697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JT 711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T 789 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HJ/T 240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41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Q

17、C/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QC/T 29106 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ECE R118 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材料燃烧特性的统一技术规定(Uniform technical prescriptions concerning the burning behaviour of materials used in the interior construction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motor vehicle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7 3.1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Road transport vehicle 从事经营性道

18、路客、货运输的车辆。 3.2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Apply for road transport business of vehicle 办理道路运输证,并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3.3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 Road transport vehicle in use 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并正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3.4 班线客车 Class line bus 以运送旅客为目的,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营的客车。 3.5 旅游客车 Tourist bus 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客车。 3.6 整车

19、制动率 Vehicle brake rate 各车轮的最大行车制动力之和与各轴(静态)轴荷之和的百分比。 3.7 制动不平衡率 Brake Balance rate 行车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刻测取的同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该轴左、右车轮的制动力最大值中较大者的百分比;除转向轴外,当其它轴的制动率小于60%时,为同时刻测取的同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该轴轴荷的百分比。 3.8 制动协调时间 Brake coordination time 制动踏板开关的触发时刻(或轮制动力开始上升时刻)至所有车轮同时刻的制动力之和达到整车制动率规定值的75%时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达到充分发出的

20、平均减速度规定值的75%时刻)所需时间(或时间差)。 3.9 驻车制动率 Parking brake rate 各驻车制动轴的最大驻车制动力之和与各轴(静态)轴荷之和的百分比。 4 总则 4.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列入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产品公告,车辆结构及参数应与公告内容一致,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车辆牌照和行驶证。 4.2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在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应依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对其准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验、核查和监督。 8 4.3 首次申请道路运输证的新

21、生产车辆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非营运转营运和营运转籍的车辆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5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5.1 结构要求 5.1.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外廓尺寸、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最大允许轴荷限值、驱动 轴轴荷限值及总质量限值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5.1.2 M,N 类汽车和 O3类、O4类挂车制动系统应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其结构应符合 GB 12676的规定。 5.1.3 车长大于9m的班线客车(二类以上)的车身应为全承载式结构。 5.1.4 M2、M3中的、级单层客车,其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 13094的规定。 5.1.5 除乘用车以外的客车,其乘客座

22、椅间距调整不得采用滑道结构,座椅应与车架固定连接。 5.1.6 用于道路甩挂运输的车辆,其结构应符合JT/T 789的规定。 5.2 装备要求 5.2.1 班线客车 1应采用集成式 CAN 总线结构,总线盒应安装在仪表板下方或易于查找的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注1:指三类(含)以上的班线客车,以下同。 5.2.2 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有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 5.2.3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至少其前轮应装有盘式制动器。 5.2.4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超过12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的挂车应装备符合GB/T 1359

23、4规定的一类防抱制动装置,并在驾驶员易于看到或听到的位置配备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用于报警的信号装置。 5.2.5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并符合JT/T 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5.2.6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采用旋压式轮辋,并装用子午线轮胎,配备胎压检测报警系统。 5.2.7 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N3类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并在缓速器安装部位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5.2.8 客车(含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及半挂牵引车应装有超速报警装置,危险货物运输

24、车应装有限速装置。超速报警装置和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5.2.9 后置发动机的客车,其发动机舱应装备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备。 5.2.10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应装有可分别显示管路中各储气筒压力的双针式气压表和可听或可见的低气压报警装置及限压装置。 5.2.11 汽车列车应装备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时的挂车自行制动装置。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且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5.2.12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制动系的匹配应能保证储气筒的容量在达到调压阀调定的额定气压且不继续充气的条件下,在连续五次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5.2.13 挂车制动装置应具有行车

25、制动和驻车制动的功能。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应有一个或多个由牵引车供气的储气筒,并能满足在切断储气筒供气管路情况下,牵引车的行车制动装置做八次全行9 程制动后,供给工作部件的压力不低于首次制动时压力的50%。 5.2.14 乘用车、客车的所有座椅(可折叠座椅除外)、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9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配备安全带,卧铺客车的铺位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5.2.15 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转向盘控制车辆的能力。 5.3 动力性 5.3.1 比功率 5.3.1.1 客车的比功率应与其类型等级相一致,并符合表1的

26、要求。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额定功率与车辆总质量之比。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表1 客车比功率限值要求 客车类型 小型客车 中型客车 大型客车 特大型客车 车长 L (m) 3.5L6 6L9 9L12 12L13.7 比功率 (kW/t) 13 11 9 9 5.3.1.2 货车(单车)的比功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货车(单车)比功率限值要求 货车类型 N1 N2 N3 比功率 (kW/t) 11 9 8 5.3.1.3 汽车列车的比功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汽车列车比功率限值要求 汽车

27、列车总质量mt (t) mt 18 18 mt 43 43mt 49 比功率 (kW/t) 6.88 4.40 + 38.80/ mt 5.40 注:汽车列车总质量mt为牵引车的整备质量与允许牵引的最大总质量之和。 5.3.2 最高设计车速 5.3.2.1 客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应与其类型等级相一致,不低于90km/h。 5.3.2.2 货车(单车)及列车的最高设计车速不低于90km/h。 注1: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等特殊用途的车辆除外。 注2:运输危险货物的N类车辆及由N类车辆和一辆O类车辆组成的列车,当总质量12t时,最高设计车速Vmax90 km/h,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

28、辆,Vmax90km/h。 5.4 燃料消耗量 5.4.1 以汽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kg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符合JT 711的规定。 5.4.2 以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kg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符合JT 719的规定。 5.4.3 总质量超过3500kg,经燃料消耗量型式核准并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外廓尺寸不得超过核定参数的1%(2% ?); 10 b) 整备质量不得超过核定参数的3%(5% ?); c) 车辆类型、载客人数、总质量、底盘型号、驱动形式、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发动机型号和功率、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

29、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以及轮胎类 型、型号应与燃料消耗量型式核准的公告参数一致; d) 上述参数由于产品扩展、变更而发生改变时,车辆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燃料消耗量检测与备案。 5.5 制动性 以下制动效能应在车轮不抱死,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偏出3.7 m宽的通道,最大控制力(踏板力)不超过规定值且无异常振动的条件下获得。当车速低于15 km/h时,允许车轮抱死。 5.5.1 冷态制动效能 在空载和满载工况以及规定的车速下,M和N类车辆的行车制动系冷态制动效能应符合GB 12676规定的“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的最低性能要求,见表4。 表4 行车制动系“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 车辆类型 M1

30、M2 M3 N1 N2 N3 制动初速度v,(km/h) 80 60 60 80 60 60 制动距离s,(m) 0.1v + v2 / 150 0.1v + v2 / 130 踏板力,(N) 500 700 5.5.2 热态制动效能 5.5.2.1 M和N类车辆的I型试验 在满载工况下,按GB 12676规定的方法完成行车制动系“I型试验”后,应在60s内立即进行行车制动系的热态效能试验,所测得的结果不得低于“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实测效能的60%。 5.5.2.2 M3、N3类车辆的型试验 在满载工况下,按GB 12676规定的方法完成行车制动系“型试验”后,应在60s内进行行车制动装置热

31、制动性能测定,热制动性能见表5。 表5 行车制动系“型试验” 车辆类型 M3 N3 制动初速度v,(km/h) 60 60 制动距离s,(m) 0.15v + 1.33v2 / 130 0.1v + 1.33v2 / 115 踏板力,(N) 500 700 5.6 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5.6.1 水平燃烧速度 下列材料的水平燃烧速度应不大于100mm/min或火焰在到达最后一个测量点之前熄灭: a)包括驾驶员座椅在内的任何座椅及其附件的装饰物所用材料; b)车顶内衬所用材料; c)车内的侧壁、后壁及隔离板的内衬所用材料; d)有热力作用或声学功能的材料; e)车地板覆盖层及内衬所用材料;

32、f)行李架以及供热通风管的内衬所用材料; 11 g)灯具所用材料。 注1:“装饰物”指由内衬和经表面加工的材料共同组成用于座椅框架缓冲减震的联合体。 注2:“内衬”指由经表面加工的车顶、侧壁、后壁、隔离板和地板的基材组成的材料。 5.6.2 垂直燃烧速度 窗帘和帷幕或其它悬挂物的垂直燃烧速度不大于100mm/min。 5.6.3 熔融滴落物 下列材料在点燃时应无滴状物形成: a) 车顶内衬所用材料; b) 行李架以及位于车顶的供热通风管的内衬所用材料; c) 位于行李架上或位于车顶的灯具所用材料。 5.7 导线(线束)的抗延燃性、环境适应性及其它要求 5.7.1 抗延燃性 在抗延燃试验中,导线

33、试样(长度最少600 mm)在移去火焰后应在70s内自行熄灭,在试样上端应保留最少50mm未燃绝缘体。 5.7.2 环境适应性 5.7.2.1 线束的耐温性能、耐振动性能、耐盐雾性能、耐工业溶剂性能应符合QC/T 29106规定的技术条件。 5.7.2.2 线束应预留不少于3个且封装完好的电源接头,其位置应方便某些车载终端的电源连接。 5.7.3 其他要求 薄壁绝缘低压电线应符合QC/T 730的要求,低压电线束应符合QC/T 29106的要求。 5.8 客车噪声控制和防雨密封性 客车车内噪声限值应符合GB/T 18697的要求;客车的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的要求。 6 在用道路运输

34、车辆 6.1 外观技术状况 6.1.1 唯一性认定 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VIN 号、挂车架号、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货车车厢栏板高度以及座(铺)位数等应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 6.1.2 发动机 6.1.2.1 工作性能 a) 起动性能良好,柴油发动机熄火装置功能有效; b) 发动机运转时,低、中、高速运转稳定、无异响。 6.1.2.2 管路和机件 输油管和输气管接口紧固、连接可靠,发动机缸体、油底壳、冷却水道边盖、放水阀、水箱不得有漏油、漏液现象。 6.1.2.3 传动带 点火正时、空气压缩机、水

35、泵等传动带无裂痕和过量磨损。 6.1.3 制动系 12 6.1.3.1 行车制动 a) 制动管路固定 制动管路稳固,行驶及转向时,金属管路及软管不应与车身或底盘产生运动干涉。 b) 制动泵及气(油)路 1)制动总泵(主缸)、分泵(轮缸)、快放阀、梭阀、继动阀及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现象; 2)制动金属管及软管无弯折、破裂、磨损、凸起、扁平的现象; 3) 液压制动助力系统的真空软管不应有磨损、折痕、破裂、安装错误或滴漏声。 c) 制动器机件 1)制动盘或制动鼓磨损量应在标记规定或制造商要求的特定范围内,其磨擦工作面不得有油污及裂纹、失圆和沟槽等损伤; 2)制动器摩擦材料的厚度极限应高于铆钉,且不

36、应有油污及延伸至铆钉孔的破损或裂缝; 3)制动分泵(轮缸)或制动钳支架,不得有裂纹、变形等损伤,制动钳或制动蹄的促动装置不得有锈蚀、损伤和液体渗漏现象;制动蹄(制动块)回位弹簧和压紧弹簧不得有扭曲、钩环损坏、弹性损失和自由长度改变等现象。 d) 制动踏板 无破裂或损坏,防滑面无磨光现象。 e) 防抱制动装置 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车辆,其自检功能应正常;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发出易于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f) 制动响应 制动响应无明显迟滞,松开制动踏板时,制动执行机构应能及时复位。 g) 点制动跑偏 制动过程点刹时不应有明显跑偏现象。 h) 缓速器 连接可靠,外表、定子与转子间清

37、洁、无油污,电气线路、供电系统及缓速器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工作正常。 i) 制动报警装置 1) 气压制动系统低气压报警及限压装置工作正常; 2) 制动系统故障及制动液液位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j) 气压制动车辆的弹簧储能装置及储气筒 1) 装有弹簧储能制动器的车辆,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应有效; 2) 储气筒不应有制动系统以外的取气装置,储气筒排污(水)阀畅通。 k) 液压制动车辆制动踏板行程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应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制动器的踏板行程不应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乘用车踏板行程应不大于120mm

38、,其他类型车辆应不大于150mm。 6.1.3.2 驻车制动 13 驻车制动拉杆支点或棘轮机构无过度磨损,拉杆无过度摇晃现象。 6.1.4 转向系 6.1.4.1 部件连接 转向机构各部件应连接紧固,锁止、限位正常,各连杆无松旷,转向时无运动干涉。 6.1.4.2 部件技术状况 转向节、臂、横直拉杆应无变形、裂纹和拼焊现象,转向器摇臂、球销总成无裂纹、不松旷;转向器壳体、侧盖不得有裂损,无渗油、漏油现象。 6.1.4.3 转向轮转动 转向轮在行程极限内向两个方向自由地转动,无卡阻和碰擦现象。 6.1.4.4 转向轮回正与直线行驶能力 转向轮具有自动回正和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各车轮的定位参数应符

39、合原设计值。 6.1.4.5 转向轮限位及不足转向特性 转向轮具有转角限位装置并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1.4.6 转向助力装置 转向助力装置工作正常,不应有传动带打滑、液压油不足和漏油现象。 6.1.5 行驶系 6.1.5.1 底盘与纵梁及横梁 全承载式结构的底盘,非全承载式结构的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开裂、开焊、锈蚀和变形等损伤,铆钉、螺栓齐全紧固。 6.1.5.2 车桥 车桥的桥管、桥壳无裂纹及变形。 6.1.5.3 密封性 转向桥轮毂、转向节油封应完好,无漏油现象;挡油板应能防止润滑油进入制动器。 6.1.5.4 拉杆和导杆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无松旷、移位和变形。 6.1.5

40、.5 半轴的螺栓及螺母 车轮轮辋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并按规定的力矩紧固。 6.1.5.6 轮胎 a)轮胎胎面不应因磨损而暴露帘布层,轮胎的胎冠、胎壁应无破裂、凸起、变形及影响使用的缺陷; b)具有磨损标志的轮胎,胎冠的磨损不得触及磨损标志;无磨损标志或标志不清的轮胎,乘用车和挂车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1.6mm;其他车型的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应不小于1.6mm; c) 同轴轮胎的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规格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d) 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应不低于车辆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 e)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其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规定值; f)

41、 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车辆,乘用车轮胎动不平衡量不大于5g,其他车辆不大于15g; 14 g)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所有车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货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如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h) 班线客车(三类以上)、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i) 车辆应配备备用轮胎,并固定牢固。备用轮胎的技术状态应符合6.1.5.6 a)h)的规定。 6.1.5.7 悬架弹性元件 悬架钢板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橡胶弹簧等弹性元件应安装牢固,不应有裂纹、缺片、加片、断裂、塑性变形和功能失效等现象;气体弹簧(空气弹簧、油气弹簧)不应有介质泄漏现

42、象。 6.1.5.8 悬架部件连接与紧固 悬架连接桥(轴)与车架的弹性元件总成、减振器、导向杆(若装配)等部件应连接可靠,钢板弹簧的U形螺栓、螺母等应齐全、紧固,吊耳销(套)无松旷和断裂,锁销齐全有效。 6.1.5.9 减振器 减振器稳固有效,无漏油现象。 6.1.6 传动系 6.1.6.1 离合器 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时无异响、打滑、抖动、沉重等现象;彻底分离时,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 6.1.6.2 变速器 变速器(手动、自动)工作正常,无渗油、漏油现象。 6.1.6.3 传动件抖动和异响 a)传动轴运转时不应有抖动和异响; b)主减速器、

43、差速器无异响。 6.1.6.4 万向节与轴承 万向节、中间轴承无裂纹和松旷。 6.1.6.5 驱动桥 驱动桥壳无裂纹和变形,主减速器、差速器无渗、漏油现象。 6.1.7 照明、信号装置和标识 6.1.7.1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应因振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6.1.7.2 前照灯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 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正常。 6.1.7.3 反射器与侧标志灯 车辆的后反射器,长度大于6m的车辆及挂车的侧反射器、侧标志灯应无损毁。 6.1.7.4 示廓灯 空载高度大于3.0m或宽度大于2.1m车辆的装示廓灯应工作正常。 5.1.7.5 危险

44、报警闪光灯和后雾灯 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后雾灯工作正常。 6.1.7.6 侧转向灯 15 牵引车及挂车、铰接式车辆的每一刚性单元的侧转向灯应完好,工作正常。 6.1.7.7 车身反光标识 货车后部及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的性能、尺寸、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完好、无污损。 6.1.8 电气线路及仪表 6.1.8.1 导线 发动机舱内的导线以及其它部位的导线: a) 绝缘层无老化、皲裂和破损,导体无外露; b) 导线及连接蓄电池的接头应牢固,并有绝缘套;导线穿过金属孔时应设绝缘护套; c) 导线应呈线束状,布置整齐且稳固。 6.1.8.2 仪表与指示器 车速、里程水温、机油压力、电流、燃油、气压等仪表以及

45、水温报警灯、油压报警灯等信号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 6.1.8.3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装有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工作正常。 6.1.9 车身 6.1.9.1 门窗及照明 a) 客车乘客门开启或关闭的发光或音响信号装置工作正常。采用动力启闭车门的客车,其手动开启功能正常,手动开关标志无损毁; b) 使用安全门时,应能不借助器具即可向外推开; c) 封闭式客车的车内应配有用于击碎玻璃的专用手锤; d)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锁止可靠,不应有自行开启现象,玻璃升降器工作正常; e) 所有门、窗的玻璃应完好、无破损,密封良好; f)采用

46、对开式折叠门的客车,门边缘全长位置安装的橡胶密封条应完好; g) 客车车厢灯和门灯工作正常。 6.1.9.2 车身外观 a) 车身与驾驶室不应有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 b) 车身应“周正”,货车、客车及挂车车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差不大于40mm; c) 车身外部和内部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d) 车身表面涂装无明显破损,补漆颜色与原色基本一致; e) 货车货箱车门、栏板和底板应无变形和破损,栏板锁止机构作用可靠; f) 驾驶室车窗玻璃不应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6.1.10 附属设备 6.1.10.1 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车辆的左、右后视镜,乘用车和

47、客车驾驶室的内后视镜,车长大于 6m 的平头客车和平头货车车前的下视镜应完好、无损毁,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6.1.10.2 风窗刮水器、洗涤器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应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 16 6.1.10.3 防眩目装置 驾驶室内的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完整有效。 6.1.10.4 除雾、除霜装置 前风窗玻璃的除雾、除霜装置工作正常。 6.1.10.5 燃料供给系 a)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稳固牢靠; b) 燃料管路与其他部件无碰擦,软管无老化现象; c) 燃料箱盖应齐全,并能有效地防止燃料泄漏; d) 不得随意改动或加装燃料箱。长途行驶的货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由专业机构改动或加装燃料箱。 6.1.10.6 空气调节系统 a) 空调系统不应采用直通式采暖方式; b) 空调制冷装置应能正常运转,无制冷剂泄漏现象; c) 封闭式客车通风换气装置应工作正常; d)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的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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