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N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类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以及带有专用作业装置的车辆(如:扫路车、洒水车、防弹运钞车等)和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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